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探述

2018-01-22 08:01段晓杰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民商商法商事

段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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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与商法的定义

商法指的是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行为和商事关系的法律,商法对于商事行为和关系起到一种调节的作用,它是我国现代社会主义经济体发展对于法律上的一种需求,商法的包含范围非常广泛,只要关于商事的活动或者关系进行规范调节处理的法律都属于商法的范围之内。我国商法在目前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商法对于企业能够起到组织强化的效果,其次,商法对于国民之间的市场交易能够起到维护市场公平的作用。最后,商法可以提高我国的经济效益,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

民法指的是对于平等主体当中,法人与法人、公民与公民、法人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事务关系,对于这种关系进行调整并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叫做民法。民法比较贴近国民的生活,与群众之间的关系相对来说更为密切,是一种与生活联系紧密的部门法律。

民法和商法在我国都用跟广泛的应用单位,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与民众都比较密切,因此在法律界中对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争议比较多,很多学者和律师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但是仍然没有准确的定论来说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这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可以说他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二、民法和商法的区别

从历史的角度来说,商法是为了能够摆脱现有法律对于商业过度控制而应运而生的,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商法一直是通过自主的发展方式进行发展,这种自主发展的发展模式相对于民法的发展模式而言有着很大的区别,商法有着一下几个特征:

(一)商法具有盈利性质

企业的盈利模式是通过连续稳定的盈利活动进而实现经济效益增长,而常见的私发行为主要是为了实现个别盈利,在商法的规定下,企业的盈利活动一般追求高于普通个体水平的经济效益。比如在日本的商法中有这项规定:在特定的经营范围中商人可以为他人做出的行为而有权利去享受报酬的权利。

(二)商法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产物

民法和商法都是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法律,民法是国民在生活中进行交易中应运而生的,这种法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产生进而不断完善。商法指的是在市场经济下,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社会化程度在不断加强,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市场中,商法随着社会发展程度的加深而不断完善。现代意义意义上商法不仅仅是维护商人利益和商事活动行为的法律,而是对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法规。

(三)商法追求高效、快速、简易,追求生产率的提高

企业的存在是为了盈利,为了推动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企业的经营行为存在着团体性质,这种团体性质要求企业要实现快速简便的规则。商法的主体是从事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的商人,因为这种独特的主体,和盈利的目的性,现代商法的主要目的促不仅在于推动国家的发展,提高社会的生产率,而且促进企业的正常盈利。而民法主要讲的是民法关羽主体对于主体之间的受尊重权利,在民法的使用调节过程中,十分重视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公平性,注重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因此,民法相对于商法而言,更加注重伦理道德。民法主要是以民事的主体权利为归属,是权利本位的私法,而商法主要强调商人之间的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之间的效率和安全,这与民法主体的生产目的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三、民商立法模式研究

在法律学术界中,商法和民法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论,因为这两种法律相互关联非常密切,关系复杂,很难去明确地说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商立法模式实质上是民法和商法之间相互统一并进行协调的关系,也就是对民商合一和民商对立这两种模式的研究其中民商合一指的是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依附于民法,不再单独存在;而民商分立指的是民法和商法相互独立,互不干涉,各自有各自的法律体系。

(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

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有《意大利民法典》作为典范,这种立法模式主张商法依附于民法,商法中的法律法规并入到民法中,民法中加入商法的经济法律,商法虽然并入民法,但是因为商法内容比较繁杂,体系庞大,导致民商法虽然统一但是商法的法律法规在民法中仍然作为独立的章节进行呈现。这种情况说明商法和民法并没有做到完全有机结合,民商合一的法律中仍然存在不完全合一的现象,比如瑞士将商法的大部分内容并入到民法中,将特殊的法律法规比如保险、公司之类的相关内容进行单独立法。

(二)民商分立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立法模式指的是民法和商法互不干涉,各成独自的法律体系,分开立法,对相应范围内的商事行为和商事关系进行规定调节。在民商分立立法模式中,有部分学者认为,商法和民法是两个独立的部门,商法是独立存在实行的特殊法律而不是民法的独特法,因为商法和民法在性质上和调整对象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民商分立立法模式最早出现在法国,第一部商法是法国的《路上商法典》。我国在清朝末期距离注定的过程中才,采用民生分离立法模式,将民法和商法单独分立。

四、总结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还未形成商事法律的特定理论体系,也未没有出台标准规范的民事法律,关于商法和民法的关系还缺乏定论,缺乏统一的判断。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在不断地进步,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在不断发展,提高商法独立的法律地位越来越有必要。因此,我国要建立民商独立的立法模式,将商法与民法相互协调,加强对商法和民法的研究,建立负符合我国国情的民商独立立法模式,通过建立民商独立立法模式来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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