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微
XU Wei
(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运用部,北京 100844)
(Department of Fund Utilization, China Railway Finance Co., Ltd., Beijing 100844, China)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是大型设备、设施、装备等固定资产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融资租赁业务在金融服务实体、资本支持主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促进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随着我国营改增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实施,作为曾经流转税之一的营业税正式退出中国税制的舞台,金融机构取得的金融服务收入也由缴纳营业税转变为缴纳增值税,而税改的逐步推进也为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直接租赁业务发展带来了新契机。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义务后,租赁物的归属权根据约定或者补充协议约定等方式进行确认,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仍为出租人所有[1]。融资租赁业务在实质上转移了与标的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是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交易,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供货方三方当事人,包括租赁合同、供货合同等多个业务合同。
融资租赁在实务中有多种业务类型,常见的有直接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和分成租赁等,其中前3类最为普遍,而直接融资租赁业务不论在业务规模、经济效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16 年5月1日,营改增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税收政策的改变为开展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带来了发展契机。
直接融资租赁业务是由供货方、出租方、承租方三方开展的一项融资租赁业务,由出租人向供货方支付资金取得租赁标的所有权,在租赁标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按照名义货价购入标的资产,取得租赁标的的所有权[2]。
直接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如下。
(1)业务申请。申请人根据融资需求及所需标的资产购置计划等有关资金安排向出租人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并提交资产购置相关审批材料、付款计划、初步选定的供货方、拟签订的买卖合同等。出租人审阅承租人提交的上述材料,确定受理意向,开展项目评估。
(2)项目评估。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主要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所处行业风险情况、融资项目担保情况等方面对承租人及担保人 (若有) 进行现场和非现场调查。项目评估环节主要风险点:购入的资产或拟建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资产或项目投入运营后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承租人有一定的租金支付能力;供货方或承建方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能力;如果有担保,应关注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代偿意愿,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靠性。
(3)订立合同。根据项目的计划要求,承租人应自主选择租赁资产的承建方,并与其进行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将拟确定的有关要素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承租人、承建方三方签订《买卖合同》(或《建造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保证金协议》等。订立合同环节主要风险点:合同中对三方或两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是否齐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资产的资金支付计划等安排是否合理;合同标的金额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合同标的金额的情况;承租人与建造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风险等。
(4)落实担保。为防范承租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保护公司的债权安全,保证租赁业务租金的及时足额收回,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或相关第三方为融资租赁项目提供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同时,不管采取何种担保方式,在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经济担保人是其债务第一追索人,以落实担保人承担的债务风险和还款责任。
(5)货款支付及资产移交。出租人应根据租赁物的建造进度或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进度,按时向供货人支付相关费用。租赁物完成建造后或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供货人将租赁物直接交由承租人使用运营。承租人收到租赁物后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资产标的的所有权登记证等)。货款支付及资产移交环节主要风险:出租人虽然作为租赁标的的所有权人,但日常运营和维护均由承租人负责,存在一定的租赁标的管理风险。在租赁物交付使用后,出租人应要求承租人办理租赁物的投保业务,并明确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出租人。出租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等间接对租赁物运营状态进行监控。
(6)租前息及租金收回。租赁物建造期间,出租人按照贷款的方式计算支付建造款所产生的利息(租前息),待租赁物正式建造完毕并交付使用后,承租人在起租日一次性支付租前息。租赁期间,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发送的付款通知书后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租前息及租金收回环节风险主要为租前息和租金的收回风险。
(7)跟踪检查。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租人应定期对承租人合同执行情况,租赁物的使用情况,承租人、担保人经营管理和资信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发现有危及资产安全或其他重要情况,应及时提出风险化解措施,并报经营决策层决策。
(8)租赁设备移交。租赁期届满后,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留购价款后按合同规定或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所有权转让书”证明该租赁物的所有权已归属承租人所有。
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内部的金融服务平台,通过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保障资金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前提下,为铁路局集团成员单位 (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提高资金收益、降低融资成本,提供多品种、多渠道的金融服务产品。直接融资租赁业务相比于传统的自营贷款业务有其业务优势:我国铁路具有资源、行业、资产和信用等独特的投融资优势,一是可以利用铁路企业的项目资源优势和所处行业优势,发挥融资租赁业的投融资功能,积极开展项目融资租赁,促进我国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输设备发展;二是可以利用铁路行业的优质资产和信用杠杆作保证,积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加速铁路企业的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竞争力[3];三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宏观审慎评估管理体系的建立,外部融资规模受限,贷款利率呈不断走高趋势,财务公司开展直接租赁业务可以为企业集团带来一定的经济及管理效益,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1)增加财务公司经济效益,拓宽成员单位融资渠道。融资租赁业务作为信贷类业务的主要模式,也是贷款业务的替代产品,一方面可以增加财务公司的租金收益,另一方面可以拓宽成员单位融资渠道,提供除贷款、票据贴现以外的融资方式。同时,财务公司可以将贷款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和票据贴现业务等多种信贷业务有机结合,灵活调节自身信贷资金投放结构和期限,为财务公司和成员单位提供更多的业务支持和业务选择。
(2)充分利用增值税计税方式,发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优势。“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打通了各个行业间的抵扣链条,促使很多行业实际税负减轻[4]。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以下简称“通知”) 的有关规定,财务公司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些政策进一步降低了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税务成本。铁路行业已全面实施营改增[5],开展直接融资租赁业务的成员单位可以充分利用直接租赁业务本金及利息所承担的增值税额部分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降低实际融资成本[6]。因此,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对于财务公司而言有明显的节税优势,有助于提高公司收益。
(3)缓解成员单位资金流动性压力,避免资金到期集中还款风险。贷款业务的还本付息模式为集中到期支付借款本金,而融资租赁业务大多采取等额本息支付方式,定期偿还部分租金,这种租金支付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成员单位到期还本的资金压力,避免出现资金到期集中偿付未筹集本金的风险。
(1)财务公司利用全牌照的业务,发挥企业集团金融服务平台的作用。近年来,发达国家的租赁市场渗透率较高,融资租赁业务在资本市场中的占比逐年攀升[7]。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到了 3.2 万亿元,业务发展前景广阔。财务公司可以利用全牌照业务优势,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通过代理租赁资产的保险等方式为成员单位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同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助于拓展业务范围,丰富业务品种,也有利于财务公司更深入了解成员单位的资产状况、风险管理状况,为信贷业务提供横向业务支持。
(2)强化中国铁路总公司对成员单位资产的集中管理,合理安排资金投向。中国铁路总公司对下属成员单位大型项目建设投资及固定资产购置采取集中审批管理的模式。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开展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对成员单位资产的集中管控能力,合理安排项目建设或资产购置所需资金。
(3)培养全方位的金融人才,为发展金融业务奠定基础。财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可以积累业务经验,培养一批具备租赁业务经验的人才,为成员单位范围内“复制”和“推广”融资租赁业务奠定人才基础,也为成员单位大规模开展直接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人力支持。
(1)以直接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上下游产业链联动,助推成员单位发展。成员单位主要资产的购置或建造一般涉及供货方,供货企业一般为集团上游产业。如果开展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加强成员单位与上游产业的业务开展及资金往来,通过金融业务带动成员单位上下游产业的发展,进而助推成员单位发展。
(2)金融服务实体,促进实体产业发展。当前的金融政策向服务实体经济倾斜,而直接租赁业务是通过资本手段为成员单位提供资产购置或建造所需融资支持,是典型的金融服务实体的途径之一。同时,为成员单位提供直接租赁业务服务可以缓解成员单位资金压力,释放流动性,促进实体产业发展。
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规模仍在继续扩大,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也在快速发展。伴随着增值税政策的全面推广,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渠道也在不断增加,直接融资租赁业务也将会迎来新一轮的发展契机[8]。在当前的金融环境及政策导向下,财务公司作为成员单位的金融服务平台,一方面应充分发挥金融牌照优势,结合铁路行业资产规模庞大的特点,发挥自身的金融专业优势;另一方面为拓宽成员单位融资渠道,财务公司应利用直接融资租赁业务融资与融物的双重职能,借助增值税给予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抵税优势,降低集团融资成本,助推集团公司发展。
[1] 王汝婧. 基于融资租赁方法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 商业会计,2013(18):25-26.
[2] 王 丹. 我国融资租赁业效益及风险研究[D]. 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3] 陈伯施,李泉年,丁慧平. 利用融资租赁推动中国铁路运输跨越式发展[J]. 中国铁路,2003(9):40-42.
[4] 李 丛. 浅析“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J]. 商场现代化,2016(27):236-238.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A].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3.
[6] 杨 文.“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研究[J]. 商业会计,2017(7):101-103.
[7] 肖 翔. 新形势下铁路运输业发展的融资创新[J]. 综合运输,2007(6):21-23.
[8] 李 亮. 铁路发展基金投资铁路项目股权管理模式的探讨[J]. 铁道运输与经济,2016,38(11):16-20.LI Liang. Discussion on the Railway Project Equity Management Mode of the Railway Develoment Fund Investment[J]. Railway Transport and Economy,2016,38(11):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