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许可的逻辑

2018-01-27 01:35张渝田
天府新论 2018年6期
关键词: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定

陈 标 张渝田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对其予以实体和程序审查后,准予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内在的逻辑结构。行政许可的逻辑是指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客观规律及其发展的路径和方法。

一、职权法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逻辑缘起

探讨行政许可的逻辑结构,①在 《辞海》中逻辑是指思维的规律、规则,客观事物的规律。本文就是据此理解行政许可的逻辑的。首先应以行政许可职权的来源为根基。唯有如此,才能为其权力运行机制——逻辑路径和权力运行效能——逻辑归宿,奠定逻辑基础。行政许可职权不是行政机关固有的,而是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赋予。因此,行政许可以职权法定②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为逻辑起点,方能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立法宗旨,实现其立法价值。就其具体构成要素而言,行政许可职权法定包括行政许可主体法定、权力法定、责任法定。

(一)行政许可主体法定是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基础

“行政机关是法律的产儿”③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96年,第141页。,行政许可作为政府规制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各类社会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其设立和实施主体必须法定,才具有合法性基础。行政许可主体法定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和实施主体法定。

1.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法定

“行政许可设定是一种创设行政权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立法规律,符合我国 《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要求”①余正琨:《论行政许可设定制度》,《河北法学》2006年第3期。。行政许可的前提是设定普遍禁止性义务,而只有法定的主体才能够为不特定多数人设定普遍禁止性义务,这种主体既包括立法机关也包括行政机关。同时,如赋予过多的主体以行政许可设定权,将会违反行政法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因此,为了寻求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平衡,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必须层级分明且相对集中。我国 《行政许可法》明确限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行政许可的最高设定权。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有部分行政许可设定权。为了发挥行政机关在维护公共安全、配置社会资源、应对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灵活、专业的优势,国务院行政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也具有部分行政许可设定权。可见,行政许可设定主体法定,更能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顺应社会发展现状与趋势,有利于科学调整和平衡社会利益和关系。

2.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法定

行政许可制度价值的实现,有赖于法定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许可。行政许可是一种执法行为,要求实施主体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技能。为此,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行政主体的事权和职能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三类实施主体:一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在其权限内实施行政许可,许可权限不能超出行政机关的外部管理权限,②参见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00页。否则会导致越权许可。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非所有组织都可以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对象,被授权的组织需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实施行政许可的能力。③《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此外,被授权的组织必须依法设立,被授权许可事项与其职能相关,具有熟悉与被授权许可事项有关的法律和专业的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条件,独立承担实施许可的法律责任。三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为了更加科学地实施许可,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但委托实施许可应符合法定要求,④《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防止行政机关随意委托实施许可。由此可见,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都具有三个要素:一是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是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三是具有实施行政许可的实务操作能力。

(二)行政许可权限法定是行政许可的平衡性保障

“行政主体的一切权力来自法律,并且应当是法律的明确授权”⑤张渝田:《试论建构法治政府的逻辑》,《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9期。。行政许可权限是行政许可权力作用的范围和适用的对象,权限是为了在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保持相对的平衡,主要包含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的实施标准法定。

1.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定

行政许可社会效果和法治功能的实现,有赖于科学配置许可设定权。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和权限,以 《行政许可法》配置许可设定权,防止随意设立市场准入门槛、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市场经济保持活力。第一,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类型的行政许可。第二,国务院可以在行政法规中设定法律未设定的许可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发布决定设定许可。⑥参见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第三,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上位法未设定的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许可,①参见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社会治理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政府无权设定一些特定的许可事项②参 见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也不能通过设定许可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此外,《行政许可法》禁止国务院部委规章、除国务院决定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设定许可。这就从源头上确保行政许可权的依法设定,杜绝随意设定行政许可的乱象。

2.行政许可范围法定

“采取许可制度的理由可能就是控制准入”③Colin Scott,石肖雪:《作为规制与治理工具的行政许可》,《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但控制准入应在一定范围内,这实质是行政权力应在合理范围内干预公民权利,既限制公民一定的权利和自由,又能激发社会活力与创造性。在法治社会,作为调整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行政许可,其范围必须由法律限定,法定许可范围不得被随意突破,除非社会治理必需,以防止随意、滥设许可,“核心在于斩断政府过多伸向经济、社会的权力触须”④沈岿:《解困行政审批改革的新路径》,《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行政许可法》用正面列举和排除相结合的方式限定设立行政许可范围。其第十二条从公平、公正配置公共资源、合理限制市场准入、严格控制社会危害等方面限定许可范围,超出法定范围设定许可无效。第十三条规定了不设定许可的四种情形,⑤《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不设定行政许可: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这体现出行政许可制度鼓励市场自由竞争、社会自我管理与调节优先的精神。行政许可范围法定,实质是确立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界限,力图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平衡。

3.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法定

“行政许可的标准,是指实践中许可机关审查和判断相对人是否应当获得许可的基准和要件,即审查基准或判断要件,是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解释与细化”⑥骆梅英:《行政许可标准冲突及解决》,《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行政许可从传统意义上而言又叫行政审批,就是在法律法规设立普遍禁止义务的前提下,针对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予以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其从事某项活动的行政行为。许可条件和标准是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可预期的行为指引,应尽可能清楚、具体,以缩小许可权自由裁量空间,避免随意实施许可,确保行政许可公正实施。一旦具备许可条件,行政许可机关应承担积极作出许可行为的法定职责,并且按照法定标准予以认真审核,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由于行政许可事项繁杂、类型众多,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只能由设定该项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对于获得城乡规划职业资格证的单位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许可实施主体不能擅自规定或更改条件和标准。法定条件和标准是申请人获得许可的最低要求,是行政机关是否作出许可决定的客观尺度。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许可决定,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行政许可责任法定是行政许可的制度性保障

权责法定是法治政府的当然意蕴,有权必有责。行政许可权力属于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天然的扩张性,易于滥用,许可活动中存在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违背公平正义与行政法治的巨大风险。行政许可责任法定是以法律责任来反向制约行政许可权。“在法治社会中,责任是法律的必然,责任是法律的生命”①刘丹:《法治政府:基本理念与框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270页。。责任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主体不能自行设定。《行政许可法》第五章规定了行政许可法律责任,促使行政许可权力依法运行、保障行政许可秩序。第一,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可以责令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②参见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二,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履行许可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许可职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应依法赔偿。第三,申请人申请不实、以欺骗或贿赂等方式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应当取得许可的活动,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从 《行政许可法》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来看,凡是超越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设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行为监督不力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从制度层面保障行政许可权力公正运行。

二、依法许可——行政许可的价值性逻辑路径

职权法定是行政许可静态的价值取向,需要动态的逻辑途径加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职权法定决定了行政许可的逻辑途径——依法许可。依法许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贯彻实施,从动态角度确保行政许可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行,体现行政许可内在的法律价值,实现行政许可的逻辑归宿,形成良性的逻辑结构。

(一)行政许可合法实施彰显法治价值

行政许可合法实施是依法行政内在要求,也是行政许可法治价值的必然体现。“行政的合法化是指宪法和相关的宪法规则要求行政体系及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状态”③关保英:《行政法的私权文化与潜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6页。。宪法、法律授予行政主体行政权力、限定权力范围、规范运行程序。行政许可合法实施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体合法。行政许可的主体必须依宪法和法律设立,违法设立的主体,其许可行为无效。且许可主体必须拥有行政许可职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许可并承担法律责任。参与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公务人员身份,一些岗位还需具备特殊执法资格。第二,权限合法。行政权力 “几乎在一切场合都意味着有限的授权”④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25页。,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许可,不能越权。第三,内容合法。行政许可内容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有明确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自由裁量行为要合理、公正。第四,形式合法。行政主体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第五,程序合法,行政许可实施的步骤、时限、方式都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二)行政许可合理运行体现理性价值

随着社会发展,政府职能不断转变,社会治理事项更加复杂、专业、易变,法律难以具体规定所有事项,如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原则性规定了设定许可事项的范围,需要具体解释。在有关互联网等新兴行业或领域的许可,法律严重滞后,无法可依的困境较为突出。若行政许可严格按照法律规则主义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治理目标。那么,“根据变化的各种情况,法律在某种范围内,承认行政机关有具体判断和选择的余地”⑤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6页。,即自由裁量权就成为行政法治的必然趋势。如伯纳德·施瓦茨所言:“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⑥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566页。。但是,“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横的,必须受到合理和法律的限制”⑦张春莉:《论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发展趋势》,《苏州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规范行政许可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促使行政许可合理运行、提升其理性价值。行政许可中合理行政体现为理性办事、符合法律精神与目的;符合社会经济的客观情况和发展规律,优化行政审批,排除不必要的许可事项;平等对待相对人,公正办事;保障人民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行政许可程序正当蕴含公正价值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权力运行的步骤、顺序、方法、时限等要素的集合,是一个不含任何价值取向的中性概念”①江必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程序正当在行政法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用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既可不过于束缚政府行为的手脚,又可防止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恣意、滥权”②姜明安:《行政程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5页。。行政许可制度中充分体现了正当程序精神,其背后主要蕴含着公正的法律价值。第一,程序法定。《行政许可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等许可程序,凸显程序的重要价值。行政主体和申请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否则会影响许可的公正与效力。第二,程序公开。公开是为了让行政许可权在阳光下运行,防止许可权力滥用,这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原则。同时,通过申辩、听证等公开程序为相对人提供参与的机会。第三,确保效率。高效是行政服务的必然要求。行政许可主要以规定法定期限体现程序的效率,如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限定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以确保许可效率。第四,程序公正。公正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一项原则,通过听证、回避、告知、说明理由等程序确保行政许可公正。

(四)行政许可信赖保护体现诚信价值

行政权力的公信力是推动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基石,也是打造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许可信赖保护,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许可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行政权力运行涉及的管理对象易于变化且自身还具有一定的人治传统,导致行政行为失范、失信,乃至损害相对人所期望得到的利益的现象屡有显现。在此背景下,民法中的诚信价值也逐渐成为规范行政权的准则。“苟无诚实、善意,立宪制度将无法实行,故诚实、善意应为行使一切行政权 (司法与立法权亦同)之准则,亦即为其界限”③刁荣华:《现代民法基本问题》,汉林出版社,1981年,第48页。。诚实守信引导行政主体严于律己、依法用权,言必信、行必果。行政许可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体现诚信价值,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依法办事。“以法律约束行政行为,必然会减少其失信的几率。反之,不依法办事则无诚信可言。”④陈驰,张驹:《行政复议的逻辑》,《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行政主体 “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依法监督”⑤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6〕76号文),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2/30/content_5154820.htm, 2017 年 1 月 6 日访问。;申请人也要依法参与行政许可活动。⑥陈驰,张驹:《行政复议的逻辑》,《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二,行政公开。行政许可程序公开,表现出坦诚、无欺,必然取信于民。第三,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许可具有授益性,应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正当预期,不能随意改变或者撤回生效许可。第四,坚持失信惩戒。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失信记录和惩戒机制。

(五)行政许可信息公开促进参与价值

信息公开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原则,是依法许可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有三层含义:一是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公开,否则不能作为许可的依据。二是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必须公开。如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⑦参见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依照此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将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特别是公开自由裁量的理由和过程,“公开裁量决定的判断和选择过程,这既有助于抑制行政机关的恣意,也有助于说服行政相对人”①王贵松:《论行政裁量理由的说明》,《现代法学》2016年第5期。。三是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必须公开。坚持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采用传统媒介和现代信息技术等方式实现信息公开,以便公众查询、知晓。“公开行政是行政机关满足行政参与权实现的先决条件”②邓佑文:《行政参与权的政府保障义务:证成、构造与展开》,《法商研究》2016年第6期。。只有信息公开,公众才能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了解行政活动进程、表达意见,从而体现行政许可的参与价值。同时,“行政公开的本质是通过一种法律程序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③章剑生:《论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公开原则》,《浙江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六)行政许可权责统一体现善治价值

权责统一是法治政府实现善治的核心内容,法治政府决不允许有权无责。在行政许可实施中权责统一可从三个方面理解:一是行政许可权力与职责统一。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许可权力,同时承担行政许可职责。行政机关应及时受理、审查许可申请并作出决定。不能拖延行使权力,怠于履行职责。二是行政许可权力与监督统一。许可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制约,否则必然会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权力腐败现象。三是行政许可权力与违法责任统一。若行政主体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权,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这是以法律责任促使行政主体严于用权、依法履职。行政许可的权责统一性,在 《行政许可法》中体现得较为充分。

(七)行政许可有效救济蕴含权利价值

“依法行政的发展与完善必然伴随着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加强对权利的救济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④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理论与当代》2004年第9期。。在行政许可机关怠于行使许可权或者违法实施许可权,致使相对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时,为相对人提供权利救济,是合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在要求。行政许可中相对人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得到救济:一是行政补偿。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损害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应依法补偿。二是行政赔偿。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许可职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赔偿。三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四是行政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服务型政府——行政许可的功能性逻辑归宿

行政许可的逻辑归宿是逻辑起点和逻辑途径共同引导、制约的必然结果。行政许可的逻辑起点和逻辑途径分别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规范行政许可权力的运行,直到逻辑归宿的实现。“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兼具服务与授益功能”⑤肖金明:《论服务政府与责任政府——兼论行政许可法制的意义》,《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8期。,现代行政也必然是服务行政。服务型政府就是政府以服务行政的理念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许可是典型的授益型行政行为,其立法目的、原则、设定和实施均体现出便民、利民,蕴含着服务行政的理念,具有服务相对人的治理功能。职权法定作为行政许可的逻辑缘起,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授益职权和职责;依法许可作为行政许可的逻辑路径,保障了行政许可的授益功能的高效实现,在逻辑缘起和逻辑路径的共同引导下,服务政府必然成为行政许可的功能性逻辑归宿。我国正大力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放、管、服结合,减少或下放行政审批,根本目的是优化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

(一)行政许可具有私益与公益的平衡功能

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现代政府本质上是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核心职能是为民服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平衡公民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行政许可的立法宗旨、设定、实施、监管均具有这一平衡功能。第一,《行政许可法》开宗明义地指出行政许可的宗旨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反映出对公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与平衡。若行政许可设定范围越大,对公民合法利益的限制越多,不利于公民合法利益的实现,导致公民利益与公共利益失去平衡。《行政许可法》采用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方式设定许可范围,目的是防止政府过多的干预社会,从而实现平衡公民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第三,行政许可的前提是设定普遍性的禁止规则,然后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它具有授益性。禁止未取得行政许可者从事相应的行为,从而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行政机关监管被许可人的行为,处理对被许可人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保护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重要表现形式,要求行政许可权应依法运行,目的是防止行政许可权力滥用损害公民合法权利,通过对公权力的制约来实现公民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二)行政许可具有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的功能

公共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为社会提供公共资源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能。公共资源具有稀缺性,服务型政府应合理分配有限的公共资源,使公共资源在社会发展中合理流动、取得最大效益。同时,公共资源的配置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自由竞争,“在公共物品的配置、精神和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配置等方面,市场往往无能为力或者难以达到理想效果”①刘素英:《行政许可的性质与功能分析》,《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社会主体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必然会竭力获取最多的公共资源,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极有可能造成公共资源配置不当,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利用方式导致公共资源减少,降低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通过行政许可设定市场准入是服务政府配置公共资源的必由之路。服务型政府为了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应根据社会整体情况和个别特殊需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为了体现公平正义,服务型政府配置公共资源还应适当地向落后地区或弱势行业、阶层倾斜以体现公平正义,适当地向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行业或者群体、新兴的且有较大发展潜力的行业倾斜,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率,使公共资源效益最大化。

(三)行政许可具有高效便民的服务功能

“高效便民是建构现代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②张渝田:《试论建构法治政府的逻辑》,《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9期。:第一,行政许可以便民服务为原则,以提供高效、优质的行政许可服务为目标。第二,行政许可程序高效便民。如通过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采取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集中办理;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采取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当面作出许可决定;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修改申请材料,避免申请人多次、重复补充、修改材料;行政机关的公示、公开义务,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法定等方式实现高效便民。第三,采取电子政务方式。电子政务是现代政府服务方式的创新,既高效便民又公开透明,节约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办事成本。第四,严格限定行政许可收费。行政许可基本实行免费服务,是便民、利民的体现。第五,逐渐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和环节,减少对社会的管制。政府仅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四)行政许可具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

社会公平正义是服务型政府的价值取向。第一,行政许可过程公开。公开是为了实现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行政许可追求的社会目标。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反映公平正义的理念。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合理,在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是公平、统一、法定的,平等适用于任何申请人。行政许可的公正程序,既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也保护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第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平等对待申请人、不偏私,排除无关因素的干扰。只要申请符合法定程序、条件和标准,行政主体就应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否则,应告知申请人理由及可以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保障申请人行使申辩权、听证权等参与权。第四,行政许可坚持权责统一,以责任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体现出对行政正义的追求,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

(五)行政许可具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是服务型政府的首要功能。只有服务型政府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社会经济才能更加健康的发展;只有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服务型政府才能提供更多优质的公共服务。行政许可是服务型政府履行社会经济发展职能的重要手段,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目的是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监管,使社会经济更加健康的发展。合理设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可以有效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反之,若行政许可设定范围过大,政府对社会经济的管制过多,或者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就不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行政许可法》在涉及经济宏观调控、生态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企业设立等方面设定许可,是为了加强对这些领域进行调控,弥补市场竞争的不足,使其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同时,在市场经济机制能自主调节的领域不设定行政许可,是为了发挥社会主体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自主性、积极性、灵活性。我国正在大力转变政府职能,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为突破口,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权,更加突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其目的是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释放经济、社会发展要素的活力,形成创新、创业的生动局面,激发市场和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营造更有活力的社会环境。

行政许可是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承载着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功能。我们探讨行政许可的逻辑结构,厘清行政许可的逻辑缘起、逻辑路径和逻辑归宿,是为了使行政许可制度更好地适应我国当前的改革发展需要,为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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