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民选 徐灿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一直强调 “统分结合”,理论界对于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也在不断的探索之中。由于小规模生产经营牺牲了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与市场交易效率,①李尚蒲:《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稳定的前提下不断完善—— “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国农村经济》2013年第4期。如何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 “统”的功能,近年来格外受到关注。有学者认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包括农地产权制度、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方式三大要素,对于农业经营方式而言,应对不一样的农业发展程度采取多样化的形式,②蒋永穆,赵苏丹:《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科学内涵、质规定性及演变逻辑》,《当代经济研究》2018年第1期。由此提出 “统分结合”模式应探索多样性。此外,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集体经济组织衰落,组织联合功能缺失,也需要在壮大集体经营的基础上,探索多种形式的统一经营。①蒋永穆,赵苏丹:《坚持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现实挑战与基本路径》,《政治经济学报》2017第1期。可见,现阶段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模式探索有待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新成为我国农村改革的关键问题之一。针对如何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实现 “统”的功能,有的学者提出应当将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合作经济组织框架进行改革,②郭庆海:《当前农村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当代经济研究》2015第2期。并且,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需要根据外部环境与社员条件的变化,完善合作社组织制度,实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功能重组和创新。③国鲁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演进轨迹与发展评价》,《改革》2013年第2期。而针对落实 “统”的具体实现路径,有学者从 “三位一体”的视角出发,阐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才能落实 “统分结合”。④陈林:《三位一体服务三农:新型合作化的经验与理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年第1期。毋庸置疑,更为深刻地认知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实现 “统分结合”的理性回归⑤毛铖:《利益缔结与统分结合: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湖北社会科学》2015第6期。,既需要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一马克思主义的视角,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统”的层面存在的必要性进行充分的论述,也需要从理论上阐明实行 “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中 “统”的实质,并基于此理论联系实际思考 “谁能统”、“如何统”等实践中亟需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同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何种形式有效实现 “统”的功能,各地从实际出发也在进行新探索。本文拟从理论上阐明实行 “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 “统”的实质入手,结合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新探索,对于集体如何发挥 “统”的功能进行思考和比较。
实行 “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 “统”是建立在 “分”即实行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的,换言之,即是以坚持家庭承包制为前提的 “统”,而绝非要否定和排斥家庭承包制。这也就明确划清了 “统分结合”的 “统”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 “大一统”之间的界限,从而也就为坚持和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指明了方向。然而,理论上还需阐明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就是 “统分结合”经营体制中 “统”的实质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影响到 “谁能统”、 “如何统”等一系列问题的认知。
实行 “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既然是在 “分”的前提下的 “统”,就是要在尊重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探索各种尊重农民意愿、能将农户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经营的可行方式,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和要素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绩效,根本改变农户各自在零碎地块上进行生产经营的状况。概言之,即是要以得到农民认可的合适的形式将独自进行生产经营的分散农户组织起来。由此看来,农民认可的农村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功能应当就是 “统分结合”经营体制中的“统”的实质。
农村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功能显然有别于农业经营组织内部的组织功能。农业经营组织内部也有组织问题,表现为各个农业经营组织内部的生产调度、劳动用工安排等,尤其是进行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村经营组织,由于生产经营项目增加、劳动用工也相应增多,其内部的科学组织管理问题正逐步受到重视。然而,不能将农业经营组织内部组织管理等同于农村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功能。我们曾在 《粮食生产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市场内生与政府引导》一文中⑥程民选:《粮食生产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市场内生与政府引导——基于安徽调研实例的分析》, 《当代经济研究》2015年第1期。,指出不能将规模化等同于组织化,所论的组织化正是指的社会化组织功能。显而易见的是,随着适度规模化推进而农业经营组织内部组织问题受到重视,即便各个农业经营组织内部组织问题都解决好了,那也不能等同于农村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功能已经形成。因为,就算每个农业经营组织都解决好了自身内部的组织管理问题,如果未能形成农村社会化组织功能,那么他们仍然只是汪洋大海中的一个个孤岛而已。农村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功能的形成,应当是在各个农业经营主体和组织之间产生了利益纽带,确立起不同层面的合作机制,各种农业生产要素因此而实现了重组和优化配置,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不断提高,引领农村经济步入持续稳定发展的新阶段并最终实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
既然 “统”的实质是农村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功能,而农村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功能又如此重要,那么谁能发挥 “统”的功能?通过何种形式或方式发挥 “统”的功能?这就是要回答 “谁能统”、“如何统”问题。我们认为,“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这两个问题必须经由实践来回答。为此,我们近年来先后深入贵州、安徽、江苏、山西等地农村进行调研,努力从我们调查的案例中寻求答案。结合实践中各地的新探索,我们思考的初步结论是:只要是在农村生产经营中真正发挥了社会化组织功能,无论是集体经济组织,还是非集体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客观上都起着“统”的作用,因此都是 “统”的主体。至于这些主体采取何种形式或方式发挥 “统”的功能,将一定范围的农户组织起来,具有何种特点?则需要基于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本文关注的是村集体如何发挥 “统”的作用,以下将对集体组织合作社的三个案例进行比较分析。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的塘约村,在2014年以前还是一个省级二类贫困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4000元,村集体经济资金不到4万元,共有贫困人口138户645人。为改变 “村穷、民弱、地撂荒”等现状,塘约村以 “党建引领、改革推动、合股联营、村民自治”为主线,探索出“村社一体、合股联营”的发展模式,形成村集体与村民 “联产联业”“联股联心”的发展格局,构建经营服务平台、创业就业平台、 “七统一”发展机制,提高生产效率,极大程度地释放了改革红利。2016年,全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30元,村集体资产达202.45万元,实现了从省级贫困村到小康村的蝶变。
塘约村改革的核心措施,一是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和农民集体财产权的 “七权”同确,建立相应机构确保 “确权、赋权、易权”有序进行。通过精准测量,摸清家底,建立大数据产权档案,确权颁证,明确权利归属,构建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 “三权分置”得以落实,也盘活了沉睡资产。二是进行农村经营制度改革,实现 “统分结合”双重经营。塘约村成立村集体所有的 “金土地合作社”,实行 “村社合一”,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实现股份合作,带股入社,合股联营。入社土地由村集体统一经营,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流转,并建立全体成员大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利润分红制度等。对于经营所得收益按照合作社30%、村集体30%、村民40%进行分成。塘约村以村两委为核心,由村干部带头,以专业合作社为载体,以 “村集体+合作社+公司+农户”打造特色产业园区,调优结构,做精品农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合作社下组建建筑队、运输队、市场营销中心、妇女创业中心、劳务输出中心,将全村的劳动力组织起来进行优化配置。社员在合作社务工月收入不少于2400元,农民收入得到极大的改观。三是实现了乡村治理制度的优化,实行 “党总支管全村,村民管党员”。通过组织建设、监督机制、管理办法等形成党员和村民的互相监督体系①贵州省委政研室联合调研组:《“塘约经验”调研报告》,《贵州日报》,2017年5月18日。。
塘约村的成功探索离不开上级政府在政策、资金上的大力支持,同时带头人左文学也是一个既具有公心同时又具有较强能力的能人。这是塘约村迄今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性条件。然而,塘约村“村社合一”的做法却又颇具争议。塘约村 “村社合一”的实质是以村集体名义成立合作社,于是村两委与村集体名义下的金土地合作社是同一套人马,存在组织功能重叠等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独立的组织,一个是村民自治组织,一个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者具有不同功能,且不存在上下级关系。由于一直以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 “统”的功能不够重视,许多地方村集体逐渐成为空壳,于是村委会代替村集体的现状普遍。但村委会是法律上的群众自治组织,其主要承担协助乡镇政府进行社区治理的职能,完成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等,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是一个准公共权力机构,主要体现的是民主自治。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根本性质是经济组织,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体现经济上 “统”的功能,其经营活动需要经受市场经济的检验,目的是为了实现集体经济利益最大化。概言之,前者主要担负乡理治理的职责,而后者负责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由于二者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合二为一容易产生矛盾。所以,村集体和村委会在形式上的融合,并不符合经济组织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塘约村成立的金土地合作社是充分发挥集体经济 “统”功能的经济组织,在“村社合一”的发展模式下,合作社事实上代表村集体,但按照合作社经营收益30%归村集体、30%归合作社,40%由村民分红的分配比例,似乎村集体和合作社又是两个不同的的利益主体,其经营究竟是统到村集体还是合作社?如果实际上是合作社在经营,那么在其上重叠一个没有具体经济职能却又参与分红的村集体有无必要?值得思考。还应看到,“村社合一”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扩大了村委会的经济职能,减少了人员需求、降低了制度成本;另一方面也使得权力过度集中,政经不分,为以后的长远发展埋下隐患。一旦缺乏良好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难免产生“内部人控制”风险,影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抉择,甚至可能滋生违法犯罪、腐败行为,严重损害合作社成员权益,产生社员对合作社的离心倾向,从而妨碍集体经济组织发挥 “统”的功能。这一点绝非危言耸听,事实上已有前车之鉴。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城乡接合部的村集体资产,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而市值增大。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一些村干部在参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侵吞集体资产、“小官大贪”现象,既侵吞了农民利益,也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①《上海证劵报》2015年11月3日报道:“深化农村改革顶层设计出炉,首提正经分开”。有鉴于此,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指出要 “研究明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及相互关系。在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地区,探索剥离村 ‘两委’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开展实行 ‘政经分开’试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可见,中央已经明确政经分离是农村综合改革深化的方向。
南猛村隶属贵州省黔东南州雷山县郎德镇,地处山区,自然环境恶劣,水土流失严重,农业生产力落后,人均耕地仅有0.59亩,村民全部为世居苗族。2012年南猛村入选国家住建部首批 “中国传统村落”,2015年成为国务院扶贫办、国家旅游局确定的首批旅游扶贫试点村。目前全村有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1名、建有芦笙博物馆、芦笙场等公共文化设施,被誉为 “芦笙舞艺术之乡”。虽然南猛历史悠久、底蕴深厚,但多年来民族文化并未带动南猛村民脱贫致富。2014年,按照国家精准扶贫工作要求,南猛列入建档立卡贫困村,全村贫困发生率超过30%,无集体经济收入,全村人均纯收入不足4800元。目前尚有建档立卡贫困户23户、贫困人口79人,贫困发生率10.5%,脱贫攻坚形势仍然严峻。
南猛村积极探索村级合作社流转农户土地发展特色产业,成立村集体领办、党员带头示范、全体贫困户参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共济乡村旅游合作社,农户以土地、山林、房屋等资源入股合作社,由合作社 “统一管理,统一营销”。以 “市场主导、平等自愿、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为原则,转贫困户帮扶资金为贫困户持股,鼓励农民将资金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按股分红。通过系统性的改革,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合作社稳定年收入达到30万元,贫困户户均增收超过3000元,南猛村贫困发生率由32%下降到10%,村集体经济实现由零到100万的突破。
南猛村改革的核心措施,一是改变原有的生产资料归属、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不再将生产资料、资金分到户,而是集中使用、统一经营、按劳分配。通过整合产业扶贫资金,以 “村集体+贫困户”成立共济乡村旅游合作社,既创新了扶贫资金使用,推进资金融合,又建立了村集体主导的合作经济组织。南猛村的共济乡村旅游合作社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村集体以芦笙博物馆作价和部分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共40万入股,全体贫困户以60万产业扶贫资金作为股金加入合作社,形成“44+1”(44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和1个村集体)的股权结构,按股分红。同时鼓励非贫困户以资金、土地继续入股,使大部分村民都能参与和发挥作用。现在共济合作社农户入社率达90.2%,贫困户入社率高达100%。二是通过共济乡村旅游合作社的经营,发挥 “统”的功能,实现强弱深度融合。通过由村集体领办,党员带头示范,贫困户参与,充分利用优质农产品、旅游文化资源与多家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合作社内设芦笙表演组、民族手工艺组、农业经营组和电子商务组,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个人特长和爱好,分别加入4个小组。合作社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快速发展,芦笙表演组连续两年承办了苗族芦笙大赛,多次组织小学生芦笙队参加各类表演;农业经营组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将分散的山坡玉米地、半荒地集中连片种植茶叶、杨梅、中草药材等,通过土地流转新增茶叶种植250亩;民族手工艺组获得2000件手工刺绣订单,订单金额6万元,将为30名南猛绣娘增收3万元,并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莫厌学老先生签订了芦笙制作培训合作协议;电子商务组入驻雷山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办公,南猛村微信公众号 “新插队”、微店 “为杨梅送行”于2016年6月正式上线。三是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除道路、卫生室等改造外,由共济乡村旅游合作社重点投资建成雷山县第一个乡镇仓储物流中心,同时引进包装加工技术,大力发展本地水果蔬菜产业。为解决 “最初一公里”的农产品保鲜,通过建设冷库和购置冷藏车,率先建设全程冷链,与贵阳、凯里甚至省外部分城市实现了 “农超”、“农社”①即实现了新鲜瓜果蔬菜直接对接城镇超市和社区等。等的对接。
南猛村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是当前贵州山区农业发展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一是制度体系有待完善。首先,南猛村山区森林覆盖率50%以上,耕地稀少、土地贫瘠,生态环境脆弱,发展农业成本相当高。同时,其地处巴拉河流域,承担两江保护的义务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责任。这些承担生态防护功能的村镇,土地资源有限而林木资源丰饶,但因生态林不可砍伐,山林对于当地人而言几无经济价值可言。虽然国家政策给予了生态补偿,但相较于当地人的生态付出,微薄的补偿无异于杯水车薪。而当地在保护生态的同时也就建立了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山区基础设施落后、改变落后状态对基本建设用地需求较大,但由于审批严格,影响当地发展。如何完善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灵活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还需进一步思考、研究和探索。其次是财务、项目等审批制度不健全,极大阻碍改革热情。在农业审批制度中,还在使用2004年版本,如务农工资按审批制度48元/日,而实际情况是工资已达100元/日;在审批中需层层上报,花费大量时间;在项目验收过程中,不达标不报、多达标不补等,导致村干部出于审批制度的繁琐、严格和害怕承担风险,不愿意争取资金创办项目。
二是拥有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却难以变成农民资产。南猛村属民族地区贫困村,全村194户755人全部为世居苗族,拥有芦笙舞、苗绣、苗家山寨、拦门酒、爬坡节等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如何将丰富的文化资源变为农民的资产,迄今还缺乏发展的整体思路。2017年1月中央出台的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意见》,对集体资产的定义不仅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而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其实质就是要盘活存量要素,让资源资金能够成为经营发展、不断增值的资本。就需要盘活的存量要素论,贵州不仅资金短缺,而且物质资源也有限。从课题组调研的多个点的情况看,谈及资源变资产所说的资源,除南猛村触及一点民族文化资源,将村里的芦笙博物馆折价入股合作社外,其余所打包入股的资源,无一例外都是有形的物质资源,如农地、山林等,连同水利设施一并打包作为股金,要么加入合作社,要么入股农业园区。现有的资源变资产改革显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贵州地处云贵高原,很多地方山高坡陡,人均耕地少且分散,甚至人均仅有几分地,虽然山林茂密,但由于是生态林,承担着保护乌江、长江流域的生态功能,不允许任何砍伐,如果改革中仅仅看到有形的物质资源,则难有大的作为。我们认为,改革中需要突破有形资源的观念束缚,认识到民族文化资源 (含有形和无形的文化资源)的价值,通过开发民族文化资源并将其转变为经济资产,自身利用也罢,合作入股也好,才能让数千年历史沉淀的民族文化资源变为发展现代旅游经济的可贵资产。①承认文化资源能够转化为发展所需的经济资产,对于促进文化资源丰富而其他经济资源匮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贫困发生率高,资金、技术、生产力等各种生产要素缺乏,扶贫难度大。虽然南猛村申请到300万旅游扶贫资金,但由于缺乏产业支撑、缺乏集体资产、基础设施落后,对社会资金难以形成吸引力,而政府资金也难以持续性的投入。在户均不足两亩地的贫困山区,大量青壮年劳动力选择外出务工,改变农村面貌所需的劳动力严重不足,留守人员老龄化程度严重。由于缺乏青壮年劳动力,缺乏改变山区面貌所需的人才和先进发展理念,缺乏持续的资金和技术投入,要想形成改变贫困山区面貌的 “造血”机能,提高其自身发展能力,从而根本降低贫困发生率和返贫率,难度很大。不过,这也恰好说明发挥集体 “统”的功能的必要,因为单靠一家一户的力量显然是无法改变贫困山区落后面貌的。
小岗村位于凤阳县东部,距县城40公里,隶属小溪河镇。由于行政村的扩建,小岗村2008年与周边严岗村、石马村合并,现辖19个自然庄,23个村民组,村域面积2.25万亩,其中农用地1.89万亩,可耕土地面积1.45万亩,约占可耕地的76.72%。与我国广大村落一样,小岗村在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后,也产生了土地的分散经营、零碎化问题;在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强调 “分”的同时,对集体经营的 “统”也长期忽略。因此,在家庭承包制改革的红利释放完以后,小岗村农业也进入了发展缓滞阶段。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发挥 “统”的功能,小岗村在改革过程中也进行过一些探索。如在1980年代中后期,小岗村曾以村集体为主探索发展乡镇企业,实现集体经营,但因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有限,企业生存状况不好,后来都改制为私人企业。农业领域也曾有过集体牵头建设蔬菜大棚,但因各种原因也未能实现较好的发展。因此,总体状况是村集体经济组织 “统”的功能很弱,很多事情无法办,办不好。直至近几年,小岗村对于村集体经济 “统”的探索才有了一些实质性的突破,主要可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是对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的探索。在中央政策指导下,小岗村于2016年以后推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在安徽省主要就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对集体的资产、资源、资金 “三资”进行清理,把集体三资分成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并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个人,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按照股权登记,发放股权证书。为了更好的管理集体资产,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上,小岗村创办了 “村企一体”的创新发展公司。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将 “小岗村”这一无形资产折价入股创新发展公司,通过公司经营的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实现按股分红。由此,将无形资源资产化,壮大了集体经济。这一改革是继大包干以后,小岗村第二次实现农民在经济利益上与村集体资产的紧密结合,是充分发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举措。
二是将农业生产经营 “统”起来的探索。由于小岗村人口众多,所管辖面积广,对于如何实现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小岗村根据2018年上半年的调研,决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探索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以实现统一生产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社在 “经营、分配和管理”上实行 “331”模式,即经营上规避3个风险 (自然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收入上确保3项收益 (股金收益、务工收益、分红收益),管理上建立1套科学规范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其具体做法是:首先对生产要素进行整合。试点村民小组59户227人共同加入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成为合作社成员。该村小组除去前期已流转出的411亩土地,实现入股面积585亩。由此,合作社实现了劳动力资源的整合和分散农地的集中统一经营。其次,实现了生产经营的统一规划和组织。土地股份合作社将水田规划为粮食生产以及稻田养虾,旱地进行大棚蔬菜种植,以及进行当地黑猪养殖,着力提高所生产农产品的竞争力。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平整后,又根据土地状况分为30—50亩不等的面积,让社员自主选择进行经营管理。在这一过程中,将没能力耕作或不愿意耕作的农户的土地资源,通过 “土地入股——整理——再分配”,配置到有能力又愿意生产经营的农户手中,通过生产过程的组织化实现了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至于产品销售方面,小岗村也根据不同农产品进行设计。针对粮食生产,合作社按亩支付给生产的农户劳动费用,最终粮食统一销售;针对小龙虾、黑猪养殖等,合作社为农户提供保底收购价,农户可选择合作社回收农产品或是市场销售,通过销售环节的组织化激发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户增收。在利益分配方面,土地股份合作社提取不超过20%的公积金后,实行按股分配,建立了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从管理方面来看,合作社通过社员选举成立理事会,生产经营决策通过理事会提出,社员投票决定。可见,小岗村虽是基于行政划分的村民小组创建合作社,但通过管理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的建设,切实遵从了合作社这一经济组织的运行规则。
小岗村以村民小组建立土地经营合作社的模式,通过土地入股、统一提供生产资料、调度劳动力,实现了生产要素的组织化;通过统一生产经营规划、土地资源再分配,实现了生产过程组织化;通过农户自行销售与统一销售相结合,实现了销售环节组织化。在上述各个环节中,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实现了产前、产中、产后的统一组织,改变了农户分散经营的传统方式,实现了村民小组内部的“统”。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践中进行 “统分结合”的探索,采取了多种方式以实现 “统”的功能,而透过这些组织化的形式让我们得以认清 “统”的实质。不同模式的 “统”又各具特点,因而需要我们进行比较分析。针对塘约村 “村社合一”模式、南猛村村集体资产入股合作社模式以及小岗村正在试点的村小组创办合作社模式,以下我们从制度结构特征、主体之间关系、利益设计机制等方面进行比较 (见表1),以分析不同组织类型的特征①本文所关注的是所办合作社的不同模式,而不是对塘约、南猛与小岗的全部改革进行比较。。
表1 塘约模式、南猛模式与小岗模式的比较
塘约村基于行政权力建立村集体的合作社,南猛村则是由村集体入股领办合作社,而小岗村正在探索的是由村民小组创办合作社。虽然在合作社创办中村集体的具体做法有别,但都是在积极探索如何发挥 “统”的功能。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调 “统分结合”,显然并不是要走政社合一的回头路,新型 “统”的前提是两个坚持,既必须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又必须坚持农户的家庭承包制。在两个坚持前提下探索发挥村集体 “统”的功能,具体采取何种形式,显然需要得到农民内心认同,符合自愿互利原则。毋庸置疑,合作社是符合新型 “统”的要求的经济组织,只不过究竟应当依托行政权力来 “统”,还是应以平等的经济主体身份来 “统”,需要我们认真思考。而小岗村的探索虽然并未如前两者扩大到村集体,而是在村民小组内建立合作社,但遵循了成员以平等的主体身份加入并参与民主管理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成立理事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在村民小组内实现了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其下一步如何发展值得我们关注。
在 “统分结合”的经济组织形式中,探索如何实现主体之间合理的利益分配,建立科学的分配机制,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塘约村的 “村社合一”模式,规定利益分配模式为村集体与合作社各占30%,村民占40%,虽然分配比例明确,但合作社其上的村集体依据什么参与分配并未说明。而南猛村实行村集体资产入股,按股分红,村集体参与分配具有明确的经济依据。小岗村引导村民小组创办合作社,以土地入股,实行按股分红,村集体支持和协调合作社运行,但并未加入其中参与分配。
从合作社所实现的组织化程度来看,塘约村的 “村社合一”模式,实现了所有资源的整合,生产经营统一于合作社,其社会化组织功能覆盖了全村;南猛村的村集体资产入股合作社模式,整合使用扶贫资金,将贫困户组织起来共同发展,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统一安排,并在自愿参加合作社前提下将其他农户组织起来,其发展趋势也是将社会化组织功能覆盖全村;小岗村以村民小组建立合作社的模式,在村民小组内整合了土地与劳动力,统一组织生产经营等,目前限于将社会化组织功能覆盖村民小组内部。可见,现阶段小岗村对 “统”的模式探索既不同于 “村社合一”的塘约模式,也不同于以村集体资产入股合作社的南猛模式。而小岗村之所以以村小组创办合作社的形式,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实现社会化组织功能,则是基于其村民小组户多人多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 “统”的探索。当前小岗村正处于对 “统”的模式探索阶段,通过先行试点,将在其他村民小组推广。当各个村民小组都建立起合作社,其后发展中是否会在村民小组所建合作社基础上组建村合作社联社,以进一步提高组织化程度,还有待今后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