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据?
——当代证据主义的遗留问题与求解

2018-01-27 01:35罗维鹏
天府新论 2018年6期
关键词:知识论主义信念

罗维鹏

知识论是有关知识的理论。当代知识论的研究重点已经从知识的发生学研究转向为知识本身之所以为真的研究,即知识的确证问题研究。在确证问题中,“证据”是研究的起点,例如齐硕姆在 《知识论》一书中就将知识论称之为 “证据的理论。”①齐硕姆:《知识论》,邹惟远、邹晓蕾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8年,第76页。然而,究竟什么是 “证据”?例如,生活中某人在对别人说 “你有什么证据?”或者说 “我有证据!”的时候证据到底指称什么?目前证据主义者几乎没有人明确地回答这一问题,“证据”一词缺乏明确的定义。但这又是一个支撑证据主义理论的基础问题,故证据主义中的 “证据”概念是一个当前亟须厘清的概念。

一、证据主义亟须澄清的问题:什么是 “证据”?

传统的知识理论认为,如果将知识的拥有者设定为S,而信念为P,那么S知道P,当且仅当:(1)S相信P;(2)P是真的;(3)S相信P得到了证实。这是传统的知识三要件,即信念要件、真理要件和证实要件。就证实要件而言,我们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我们所拥有的信念是真的。因此,我们必须知道所谓的 “证据”是什么?

在证据主义者看来,证据似乎是由 “感觉”、“观察”、“记忆”、“命题”、“推理”等概念所蕴含的东西。但是,学者们对证据概念在理解上尚未统一。虽然齐硕姆明确指出知识论是有关证据的理论,但是从论证的体系上看,他有时从 “根据”的意义上理解证据,有时从 “证明”的意义上理解证据。例如,齐硕姆在说 “有什么根据以证明你知道这件事为真”和 “我有什么证据认为我知道这就是真的东西”的时候,①齐硕姆:《知识论》,邹惟远、邹晓蕾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8年,第48页,第49-50页。证据即根据。但他之后又说道: “我们提出了所谓的 ‘证明规则’:我们作出这样一个陈述,即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有些事物则可以说是明证的。人们可以认为,这样的规则告诉我们,某一事物为另一事物提供证据。”②齐硕姆:《知识论》,邹惟远、邹晓蕾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8年,第48页,第49-50页。可见,齐硕姆又将证据理解为 “明证”,某一事物为另一事物提供证据,是指某一事物对另一事物提供了明证,包括直接明证和间接明证。

《知识论指南》对证据的解释是:“在哲学的话语里,证据一般被看作是诸如信念这样的内在状态,或者是被相信的命题本身。”③J onathan, D.and Ernest, S.A Companion to Epistemology, Blackwell Reference Press, 1992, p.120.费德曼和科内在 《证据主义》一文中提出: “信念的知识确证取决于信念者对这个信念所持的证据的质量。”④Richard, F., Earl, C.“Evidentialism”, Philosophical Studies, No.1, 1985, p.15, p.15.因此,对于S而言,在T时间有关命题P信念B能够被确证,只有当有关命题P的信念B符合S在T时间的证据,但仍未明确界定什么是证据。费德曼和科内举例说:“在通常环境下,当一个生理健全的人看到他面前有一片绿色的草坪,也就相信在他面前有一片绿色的草坪,这就是符合他的证据。”⑤Richard, F., Earl, C.“Evidentialism”, Philosophical Studies, No.1, 1985, p.15, p.15.可见,证据就是这个人看到的东西。易言之,证据即主体的经验,而且具有个体性和特殊性。此外,诺齐克在提出 “什么是证据”这一问题时指出:“对于某一假设H而言,证据E是这样的东西——假如H是真的,那么E是成立的。”⑥Robert, N., Philosophical Explana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p.248在诺奇克看来,证据并不是具体的东西,而是命题与假设之间的关系。

威廉姆森则认为:“证成信念的是证据。那么,知识而且只有知识构成了证据。对于处于任何可能情形下的每个个体的或群体的S来说,它将S的证据等同于S的知识K。可以将这个等式称为E=K。”⑦蒂摩西·威廉姆森:《知识及其限度》,刘占峰、陈丽译,人民出版社版,2013年,第233页。论证结构表示如下:

所有的证据都是命题的;

所有的命题证据都是知识;

所有的知识都是证据;

所有而且只有知识是证据。

综上所述,国外主要的证据主义者对作为其理论核心概念的 “证据”未能作出清晰的定义,不同学者对证据有不同的理解。国内学者则一般将证据理解为 “理由”、“根据”⑧参 见胡军:《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3页。或者 “知识”⑨参 见陈莹,丛杭青:《证据概念的历史演变及其认识论重构》,《厦门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还有人认为:“证据就是指个人当下的和倾向性的心灵状态、事件和条件。”⑩陈英涛:《确证、证据、怀疑——评费德曼与柯内的新证据主义》,《哲学动态》2011年第3期。在研究者眼中,证据可以是 “理由”、“确证”、“信念”、“命题”、“经验”,还可以是 “知识”,可谓五花八门。

归结起来,“证据”一词在研究者们眼中主要有两种指称:一种是人们的知觉对象,如颜色、温度、饥饱、形状等,也称经验证据或者感觉证据。例如,某人认为自己在发烧,他感觉体温升高就是他的证据。另一种是使人们相信某一结论的理由,表现为某种逻辑推理,可称为逻辑证据,也就是齐硕姆所说的研究证据,即研究确证的所在。

二、“证据”之为证据的前提

虽然给证据下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也不是一切东西都可以作为证据主义所指的证据。苏珊·哈克表示:“证据性质不是只有一个向度,而是有三个向度:支持性、理由的独立可靠性和包容性。”①苏珊·哈克:《证据与探究》,陈波、张力峰、刘叶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页。本文认为,证据主义指称的 “证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证据具有相关性。从证据主义的基本主张 “S在T时间对P的命题态度,取决于关于P的证据”来看,证据独立于P以及S对P的命题态度。对P而言,证据是使P为真或为假的必要条件。例如,刚才下过雨,地面潮湿就是它的一个证据。就S对P的命题态度而言,证据是使命题态度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某人相信刚才下过雨,地面潮湿就是他的证据。然而,P和命题态度不会对任何证据都有此敏感。正常人不会将有鸟飞过作为地面潮湿的证据,也不会因为看见有鸟飞过而相信刚才下过一场雨。正如威廉姆森所言:“对一个主体S来说,E何时是假说的证据?似乎需要两个条件。首先,E应当说是支持H的。其次,E应当具有某种可信的地位。”②蒂摩西·威廉姆森:《知识及其限度》,刘占峰、陈丽译,人民出版社版,2013年,第235页。威廉姆森以及苏珊·哈克所说的 “支持”,即证据的相关性。

证据具有相关性,是指一个证据之所以为证据,因为它与待证明的对象 (命题和命题态度)之间有一种特定的关系。由于这种特定关系的存在,导致有这个证据要比没有这个证据更能使主体持有某种信念。所谓的特定关系,首先是生理关系,即外在知觉。例如,摩尔在证明外部的世界时,通过举起自己手来证明这里有一只手。③See G.E.Moore.Proof of an External World.Philosophical Papers.George Allen and Unwin Press, 1959, p146.摩尔的手就是他的证据,也是听者相信存在独立于人之外的外部世界的证据。其次是逻辑关系,在逻辑关系中,证据是指运用于特定的逻辑结构能够得出已知结论的那个前提。最后是心理关系,这是证据作为信念的来源,或者是直觉,或者是记忆,或者是想象,或者是内在意识,甚至还可以是猜测。在这些关系中,从结论、现象到证据,实际上是溯因的过程。证据可以是证明的,也可以是非证明的。因此,相关性是对证据的最低要求。

第二,证据具有保真性。基于知识是确证的真信念这一基本观点,证据主义进一步主张确证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品质。真的证据产生真的信念,假的证据则导致错误的信念。就是说,只有在真的证据之上才能获得知识。如果从威廉姆森所谓的 “知识优先”的认识论出发,即不是根据信念去说明知识,而是要根据知识去说明信念、证据、证成、断定等认知现象。④陈波:《“知识优先”的认识论——读 〈知识及其限度〉》,《哲学分析》2010年第4期。那么,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的特征,因为只有真的证据才是知识的必要条件。正如有的学者在否定盖提尔问题时认为:“盖提尔反例中作为证据的命题是虚假的,因此导致建立在它之上的命题也是虚假的。就认识的要求而言,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够是虚假的。”⑤Chisholm, Roderick.Knowledge as Justified True Belief, Human Knowledge.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266-267.

证据具有真实性似乎是合理的。然而,这一结论是通过 “先有知识再说证据”的思路得出的,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例如,甲知道乙从房间走出,手持一把带血刀;甲也知道屋内有人被杀了;此时,甲相信乙是杀人凶手。对甲而言,他显然不是先有了关于谁是杀人凶手的知识再去找证据,相反,他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去发现知识。更明显的是,一个假的证据也有可能产生真的信念。例如,实际有罪但诡辩的被告人在法庭上通过巧妙的语言技巧使法官相信他是无辜的。这反映出,知识与证据的关系并不是 “知识优先”,而是 “证据优先”。因为,生活中涉及知识与证据的时候,我们总是通过证据 “逆向地”获取知识。知识在被确证之前实际上处于未知状态,或者仅仅是一个假设。

只有承认知识在被确证之前只作为一个假设而存在,证据才会具有知识论的意义,确证也才有实践价值。这符合证据主义的内涵。因此,既然知识在得到确证之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那么我们就不能假定证据必须是真的,否则是矛盾的。卡尔纳普指出:“e是h的证据,当且仅当,e使得h更可能为真。”①R.Carnap.Logical Foundations of Probability.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1962, p.49.卡尔纳普比较清楚地描述了证据与 “真”的关系,即我们对信念的确证,取决于证据的性质。真的e能够使h为真,但又不能排除e为假的情况,因此e对h仅具有保真性,起到对h为真的保证作用,而非决定作用。

第三,证据具有命题性。真理探究的本质是寻求对某一现象的最佳解释的过程。哈曼指出,有很多假说能够解释我们的证据,一个人应当在相互竞争的解释中选择哪个最佳的解释,进而认为这个假说为真。②See Gilbert H.Harman.The 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1965 (6), p.49.这是最佳解释推理的基本观点,进而产生解释 (假说)与证据的关系问题。从表面上看,证据是解释的对象。例如,一摊红色的液体是证据,围绕可以有很多解释,如这是血迹、这是油漆、这是颜料等。但这种理解是狭隘的。“一个假说即使再严格、再符合逻辑,如果它不能对证据作出应有的解释,也要被排除。”③Peter Lipton.Replies: 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2007 (2), p.452.因为最佳解释推理的根本目的不是发现对证据的解释 “是什么”,而在于说明 “为什么”是这个解释而不是那个解释。④参见彼得·利普顿:《最佳说明的推理》,郭贵春、王航赞译,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33-35页。“为什么”属于原因问题:其一,导致证据的原因是什么;其二,使我们选择一个解释而不是另一个解释的原因是什么。因此,回答 “为什么”也就是在为证据提供根据。

易言之,“证据”对哈曼、利普顿和对证据主义而言是不同的概念。最佳解释推理所谓的证据,是指称确实的现象或者客观存在的事物。证据主义中的证据则是支持这种现象或事物的属性判断的理由。但是根据最佳解释推理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获知证据主义中 “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它的命题性。威廉姆森指出在最佳解释推理中,“证据就是假说解释的这种东西。但是假说解释的这种东西是命题的。因此,证据是命题的。”⑤蒂摩西·威廉姆森:《知识及其限度》,刘占峰、陈丽译,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45页,第246页。他认为最佳的解释就是 “why”后面跟的陈述句,即 “为什么”的答案,它通过命题的形式来表达。也就是说,我们寻求的最佳解释,即一个被我们所掌握的特定命题。“只有一个人所掌握的命题,才能在其趋向最好解释的推理中起证据作用。根据这个标准,只有一个人掌握的命题才能算其证据的一部分。”⑥蒂摩西·威廉姆森:《知识及其限度》,刘占峰、陈丽译,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45页,第246页。

威廉姆森比较准确地揭示了证据的 “技术性”用法,即证据的命题性。在证据的命题性下,证据主义才具有操作的空间。其一,可以通过命题的标准来识别证据。日常生活中,人们围绕某一事物总会使用大量言词,但那些表达感叹、疑问、命令的句子无法作为证据使用,能够作为证据的只有陈述句即命题。其二,可以通过命题的意义来审查证据。在一个证据通过命题的形式表达出来之后并非一定真实,所以对证据的审查也就成为对命题真值的判断。其三,有了命题才能够运行逻辑推理,因为逻辑推理的前提和结论即为命题。

基于上文的判断,证据主义中的 “证据”应当至少包含相关性、保真性和命题性,进而本文认为,以下对象应当被排除在证据的范畴之外。

第一,事物、事件非证据。这里所谓的 “事物”指的是某一客观存在的东西,如花草树木、鸟兽虫鱼等。例如,有人会认为,对于死亡的李四而言,刀上所留的张三的 “指纹”就是证据。这种观点看似正确,也符合证据的相关性和保真性的特征,但从命题性的角度来看,将指纹作为证据混淆了命题与事物、事件的关系。命题是主体对事物、事件的性质的判断,从同一事物或者同一事件中我们可以截取出不同的命题。因此,不是说 “指纹”这个东西是证据,而是说在 “指纹”这个东西上截取出来的某个命题是证据。更准确地说,证据是从 “指纹”这个东西上截取出来的,带有命题特征的 “东西”——一个陈述。因为单纯的 “指纹”没有给我们提供任何有关李四死亡的知识,只有“张三拿过这把刀”、 “张三拿刀杀了李四”这类命题性陈述才能使我们产生 “张三杀死李四”的信念。

第二,事实非证据。如前所述,分析哲学对事实作了主、客观的定义。前者认为事实指主体对进入认识之中的现象、事物或者事件的判断,或者现象、事物或者事件的性质;后者则将事物本身当作事实。在主流的事实 “抽象说”的背景下,事实的首要条件即事实的可靠性。可靠性条件保证了事实是真命题陈述的内容。加之,如果将知识作为证据 (E=K理论),那么,根据传统的知识三要件(真理、信念、证成),证据必然为真的命题,其结论是:证据即事实。但问题是,将证据等价于事实有无必要?又是否可行?

本文认为,这既无必要,也不可行。其一,证据概念的外延广于事实,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证据与事实才有交叉。由于证据的保真性和命题性特征,必然使证据涉及真值问题,或者为真,或者为假,而不可能先验的为真。相反,事实只能是为真的命题所陈述的内容。其二,将证据等价于事实对证据资格的要求过高。事实必为真,而证据或真或假,事实的标准明显高于证据。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某一事物或者某一信念一般都会给出自己的证据,这些证据是人们自己认为是真的东西。人类早期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就是典例,如在认定某人是否为有罪之前,会把他装进铁笼沉入河里,一定时间内若他还活着则能证明其无罪;其中 “神灵认为这个人无罪所以没将他淹死”就是证据。显然,这个证据不是真的,但我们不能否认它的证据资格。再如,我们的信念有时出于直觉或者感情,甚至难以说是科学的。如某人带雨伞出门,结果真的下起雨,有人问她怎么知道会下雨,她的回答可能只是 “我感觉会下雨”。这种证据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中更加常见,男女之间经常会借助 “感觉”来判断对方对自己的态度。其实,“感觉”有时正确、有时错误,所以 “感觉”证据未必一定可靠。但是,证据本身不可靠不意味着证据对主体而言也不可信。对认识主体而言,只要能够对其判断提供支持的都应作为证据,如果要求证据必须为事实,在实践中是无法接受的,这种想法过于理想化。其三,将事实作为证据还会导致 “回溯”问题,即要求人们对自己的证据再提出证据。

第三,命题非证据。虽然本文赞同威廉姆森关于 “证据是命题的”主张,但并不赞同 “S只能将S掌握的命题作为证据”。①蒂摩西·威廉姆森:《知识及其限度》,刘占峰、陈丽译,人民出版社版,2013年,第252页,第244页。因此,证据并不是命题本身。在语义方面,“一个人的证据是命题的,当前仅当它是一组命题”,②蒂摩西·威廉姆森:《知识及其限度》,刘占峰、陈丽译,人民出版社版,2013年,第252页,第244页。这个论证是循环的;“证据是命题的”是从属性的角度表明证据具有一种命题的特征,但不能作为对证据的本体论说明。证据具有命题性,指的是在语法规则上将疑问句、感叹句、命令句、祈使句等语句排除在证据的范围之外。例如,“外面在下雨吗?”不会成为任何对象的证据,只有 “外面在下雨”才能成为 “地面潮湿”的证据。

那么,在语用方面,命题是不是证据?“命题之确证与否最终取决于证据。”③陈嘉明:《知识与确证——当代知识论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49页。如果将证据理解为命题,就会出现命题的确证取决于另一个命题。又该如何要求另一个命题的性质?既然命题在得到确证之前都是不确定的,那么将命题作为证据,是否意味着确证将建立在不确定性之上?此外,这还会导致证据主义与 “基础主义”、“一致主义”、“内在主义”和 “外在主义”的混同,使其失去独立的理论地位。因此,命题无论是在语义上还是在语用上 (命题内容)都无法与证据等同。

三、证据的信念论及其价值

基于上文可知,证据主义对 “证据”概念采用了一种宽泛的理解,导致证据概念与诸如事物、事实和命题等概念的边界发生混淆。从广义上讲,将证据理解为事物、事实和命题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结合证据的 “三性”来看,如此的定义是似是而非的。因此,在对证据作一本体论分析之前,有必要理解和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定义 “证据”的必要性问题。证据主义从知识确证的角度看待证据,“一个人的证据决定他的命题态度”①Richard, F., Earl, C.Evidentialism, Philosophical Studies, No.1, 1985, p.15.,“一个人应当持有与其证据相符合的信念”②Richard, F., Earl, C.Evidentialism, Philosophical Studies, No.1, 1985, p.15.,那么,证据与信念哪个优先?在将证据理解为 “理由”的理论中,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矛盾的。按照费德曼和柯内的观点,命题态度的确证是 “fits”证据的结果,这就预设了 “证据优先”。再者,费德曼和柯内也有将证据理解为事实之嫌,这样证据主义就成了 “符合论”的一种版本。

关键是,证据主义仅仅注意到人们使用证据的一种情况——评价信念的 “参照物”——但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证据运用的场景——将证据用作判断的依据。后者表明证据 (信念)与知识之间存在一种 “信念优先”的关系。在 “信念优先”的语境下,证据没有直接与事实发生联系,而属于对为什么这么判断而不那么判断的说明。例如,警察在盗贼身上发现一把刀,便认为他携带凶器盗窃。其中,“携带凶器盗窃”是对盗窃性质的判断,该命题提出之时它并不一定是事实,只属于警察对盗窃行为的判断;“盗贼持有刀”是证据,用来说明警察判断的合理性。“信念优先”的实用价值在于,指引主体为自己所相信的东西寻找理由。事实上,“信念优先”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在法律中表现得尤其明显:侦查机关发现犯罪线索后,一般会形成多个侦查假设 (信念),然后根据不同的侦查假设调查取证,证明犯罪事实。此外,法官首先会根据案卷材料形成对案件的初步心证,随后的审判其实是根据证据对初步心证的验证。总之,为保持证据主义的独立性,并且使其能够更加充分地解释社会现实,我们有必要重新理解和定义证据主义中的 “证据”。

第二,定义 “证据”的可行性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定义 “证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也不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首先,在正向上,证据的相关性、保真性和命题性特征能够描述有关证据的核心命题,已经基本明确了证据概念的内涵;其次,在反向上,上文排除了不属于证据的三种情形,从而限缩了证据概念的外延,使其更加明确;最后,证据主义的基本论题正是定义证据概念的关键。比起费德曼和柯内等证据主义者的表述,陈嘉明教授的观点更加简明,即 “S在时间T之相信P是确证的,当且仅当S在T的证据支持P”③陈嘉明:《知识与确证——当代知识论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41-242页。,“支持”这个概念可以作为界定 “证据”的重要理论工具。

那么,证据主义中的 “证据”究竟指什么?本文认为,证据是指主体对某一命题所持的相信其为真的信念,即 “证据的信念论”。可以简述为:E是认知主体S命题P的证据,当且仅当S相信E为真,将证据理解为一种 “相信为真的信念,即E=B”④B表示S所持的相信P为真的信念。。将证据理解为一种 “相信为真的信念”可以使以下问题在理论上更加融洽:

第一,E=B是证据 “三性”的要求。相关性要求证据与命题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的产生不在于证据是事物、事实或者命题,而在于主体对命题所持的相信的心灵状态。“信念提供知识与错误,它们是真和假的载体”⑤伯兰特·罗素:《心的分析》,贾可春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03页,第375页。,这是保真性的体现。命题性则揭示了证据的外观形式,作为信念的证据,是由命题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命题是信念的内容”⑥伯兰特·罗素:《心的分析》,贾可春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03页,第375页。。

第二,E=B是对证据的传统认识的拓展。其一,证据主义一般将证据理解为 “理由”或者 “根据”,但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认识。将证据理解为理由只是对 “证据”一词朴素的理解。就知识论而言,奥迪指出:“使S由以相信命题P的理由R,是S所相信的一个命题;S之相信R因此被称为一种理由状态。”⑦陈嘉明:《知识与确证——当代知识论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8页。在他看来,理由即为命题,理由是命题的内容。如前所述,命题非证据;因此,理由亦非证据。其二,E=B有效地区分了证据本身、证据载体与证据内容的关系。这些概念是被证据主义所忽视的。在本文看来,证据本身指的是主体的信念;事物是证据的载体;命题或者理由则是证据的内容。例如,看到树下散落的树叶,有人会说 “秋天到了”,证据是人们 “相信”树叶在秋天掉落 (是真的),地上掉落的一片片树叶是证据载体,证据的内容则是命题 “树叶在秋天掉落”。

第三,E=B反映了知识确证的倾向性。这是指人们对知识的确证,在生活中往往与其实践利益相关,其提供的证据也应当符合实践利益。在实践利益的驱使下,证据有时是规范的,有时是非规范的。有关证据的其它定义无法体现这种倾向,因为事物、事实和命题不带主体性,或者说不带感情色彩。将证据界定为命题仅仅是就形式逻辑而言的,目的是完成逻辑演算,但这不足以说明证据不符合规范的情况。例如,在遇到一些科学和常识无法解释的现象时,人们有时会诉诸宗教或者神秘的力量。这种宗教的和神秘的力量,当然也有命题的形式,但通过它们并不能完成有效的推理。

问题是,带有宗教色彩的判断是不是证据?如果将证据界定为命题,它们是证据;如果将证据界定为事实,则它们不是证据。然而,实践中人们确实在用它们支持自己的判断,特别在面对科学和常识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如果它不是证据,那是什么?显然,证据主义的传统理解对此无法回答。原因在于,传统观念只是对证据的形式理解。相反,将信念作为证据,是对证据的实质认识,能够从本质上把握证据与命题之间的 “支持关系”。所谓的支持,既指证据相关性的来源,也指证据之为证据的原因。事实上,基于证据的信念论,这个问题的答案的肯定的。罗素曾指出:“至少有三种信念,即记忆、期待以及单纯的同意”①伯兰特·罗素:《心的分析》,贾可春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19页。。这三种信念均可作为证据的来源,而且在一定的实践利益驱动下,它们可以是无根据的或者非证明的。这就避免了知识确证的无限后退难题和证据提供的无限后退难题。

第四,E=B构成知识确证的基础。维特根斯坦认为 “世界是事实而非事物的总和”。②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韩林合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5页。逻辑原子主义主张世界的最小单位是原子命题。换言之,我们也只能够根据事实或者真的命题完成对知识的确证。这显然是理想化的。一方面,以事实为基础来确证知识违反了证据的保真性;另一方面,知识确证不完全始于事实,相反,认识活动往往从假设开始。例如,在最佳解释推理中,首先提出很多个相互竞争的假说,然后从竞争的假说中选择最能说明某一事物的假说,进而将该最佳假说作为事物存在的证据。而在最佳的假说决定之前,每个假说实际上是主体所持有的信念,而且是信以为真的信念;可以说,没有人会以自己都不相信的事情作为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世界不是由事实构成而是由信念构成,事实和命题作为信念的内容而存在。

第五,E=B说明了知识确证的分量。信念提供知识与谬误,它们是真和假的载体。信念带有真值,证据也因此带有真值。证据主义普遍认为知识的确证取决于证据的质量。这就存在确证度的问题。“确证度”表明证据对命题的支持并不是确定性的,其可能受不同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很明显,事物和事实并不蕴含程度问题,二者属于客观的确定范畴。虽然命题也带有真值,但是其真假不在命题本身,而发生于主体对该命题的判断中。换言之,即使是命题,其确证度也是发生于信念。此外,知识的 “确证”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确证状态,这是证据主义的惯有认识,即将 “确证的”作为获得知识、证成了真命题。如果以 “真”为目标,则会惯性地将证据理解为事实,这是一种结果导向。然而,还有另一个层面上的 “确证”,即确证行为。行为层面上的确证指的是提供证据,具体表现为主体对命题的相信。因此,知识确证也就是通过一个信念证成另一个信念,用以证成的信念的确证度决定了最终知识确证的程度。

四、结 语

在当代知识论已经发展为知识的确证理论的背景之下,证据主义成为知识论中关键的确证理论。证据主义相比较于基础主义和一致主义更具有实用价值,相较于外在主义更关注主体的心灵状态,然而它又不完全属于内在主义。因为内在主义将确证归宿于主体的内在状态,证据主义则不同,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证据主义所谓的 “证据”。“证据”概念对证据主义而言似乎是明朗的,但仔细梳理却可发现,证据主义者对证据的用法是不同的。这是一个细微的问题,但对证据主义的理论定位和理论融洽性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证据”是一个亟须厘清的概念。

定义 “证据”虽然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但却是可以做到的。本节采用限缩的方法定义证据。首先,通过语义和语用两个方面梳理证据在知识确证中的地位,进而说明证据主义中的 “证据”应当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即相关性、保真性和命题性。其次,通过比较的方法排除不应作为证据的东西,包括事物、事实与命题。这两个步骤基本划定了证据的内涵和外延。最后,出于实践价值的考虑,得出这样的结论:证据是主体对某一命题所持的相信其为真信念。E=B符合证据 “三性”的要求,反过来又为证据的 “三性”提供说明。进一步,E=B从本体论上说明 “证据”、“证据载体”和“证据内容”的关系。证据主义中的 “证据”是指主体相信的信念,事物只是证据的载体,命题则是证据的内容,当这个证据内容为真时,则表达一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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