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挑战及对全球法治的思考

2018-01-26 10:22李偕凤
卷宗 2018年36期
关键词:一带规则一带一路

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必然面临一些法律问题,而中国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者和主导者,应如何利用这一平台,把握历史机遇,创制和实施相关国际淮制度,重构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是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1 “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挑战

1)国际经济新秩序构建中的挑战。随着英国脱欧,欧洲难民问题的突出,逆全球化趋势越为明显。而“一带一路”是我国对逆全球化倾向的积极应对,是中国积极引导国际经济秩序话语权,是对全球治理共商共建共享新理念的实践。在此过程中“一带一路”建设势必会对国际经济秩序形成挑战,而域内域外的大国博弈又会使我国对外经贸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

2)合作机制非体系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虽然签署了各类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虽然这些协定能增进区域内国家间的贸易往来,但由于各个协定签订的标准不一,所以致使“一带一路”很难形成统一的机制化安排。同时,由于该区域内主要国家,如俄罗斯、日本、印度等调整其战略关系,加之国家间存在意识形态差异、领土及海洋权益纠纷、经贸摩擦等问题,也使得区域内很难形成自成体系的合作机制。而“一带一路”的建设和发展若没有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的推动,其发展是不容乐观的。

“一带一路”的合作机制在主体上存在广泛的交叉性。不同合作机制在主体上的交叉性,一方面增加了国家间的会晤机会,有利于就其关注的国际问题或国际争端进行政治磋商或外交协调,但另一方面也会给不同的合作机制带来政治负担或外交压力,有可能会将其他领域的纷争裹挟进来,进而产生更为深刻的矛盾或冲突。

“一带一路”的合作机制在职责上存在一定的重叠性、松散性。现有的合作机制绝大多数除了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功能外,还具备某些其他的功能,显得多而广、大而全。且根据《愿景与行动》,除了极少数具有严格国际法意义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外,其他的论坛、对话、展览会、博览会等,都至多表明了经济合作活动的形式、惯例,并非是法律化和制度化的合作机制。这显然会加重“一带一路”国家间合作的边际成本,或边际收益不够理想,更凸显在处理某些重大区域性国际问题时表现为“靠不住”,甚至还会导致其间协调合作事务的混乱无序。

3)对外投资风险高。“一带一路”所跨越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存在很大的差异,并夹杂着狭长的不安全、不稳定地带,其中包括阿富汗安全问题、中亚五国社会的不稳定问题、巴以冲突、伊核问题、伊拉克问题、叙利亚问题、也门问题,以及“伊斯蘭国”安全威胁,这给外来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同时包括了国家政权更迭中对已承诺的合作义务的影响,政治风险巨大。再者,中国企业投资的项目大多都涉及基础设施和能源领域,而从事这一类领域的业务往往需要与东道国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国有公司谈判并签署为期长达几十年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政府既是交易的参与者,又是交易规则的制定者,作为市场一方的企业就处于不利的地位。

4)贸易投资争议的增多。“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内以发展中国家为主,许多国家基础设施落后,函需外国投资建设,中国在区域内必定更多地扮演投资者的角色,有国际投资就定会有国际投资争议。加之“一带一路”覆盖的区域是安全问题多发区,民族、宗教、领土纠纷、资源争夺、毒品、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问题引起的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威胁层出不穷,国家间信任度较低,国际投资争议发生的可能性极大。然而,我国与沿线地区国家之间既缺少共同的统一实体法公约,又未形成可供选择适用的经济合作惯例,其他地区的国际习惯规则在该地区也缺乏针对性,即使采用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则,适用投资地所在国家的法律,被指定国家的法律也常常缺失。

2 对于全球法治的思考

中国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者和主导者,应秉持“合作、开发、平等、法治”的价值理念,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特别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制与实施,努力构建一个以国际贸易规则、投资规则和争端解决规则为核心内容的国际规则体系。

1)主动创制“一带一路”相关国际法治规则。中国应借助“一带一路”这一重要平台,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紧抓经济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首先,充分利用现有的国际机制,并对这些国际机制及其成员国不断强化共同体意识,积极引导这些机制在职能和发展战略与行动等方面与“一带一路”进行对接,为其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其次,中国还要积极主导新国际机制的建设和发展。在建立新国际机制时,一方面要考虑与已有机制相协调,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相关国家的利益,兼顾其他国家的关切。中国发起建立和设立的亚投行和丝路基金,应扩大沿线发展中国家的决策参与权,以充分反映它们的利益诉求。最后,在建设“一带一路”过程中,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和引导者,应烙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张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通过平等合作实现国家间的互利共赢、和平共处,藉此进一步提升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的正面形象和良好声誉,这也有助于“一带一路”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

2)加快投资贸易便利化进程,消除投资和贸易壁垒。投资贸易合作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我们应以法律手段消除各种贸易投资壁垒,首先,应梳理现有BIT、MAI贸易投资协定,以贸易便利化为核心,增加新内容、新举措,并借鉴国际贸易法最新发展成果,完善“一带一路”国际条约体系和贸易投资法律体系,待时机成熟时还可推动建立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其次,我们还可以通过法律信息交换,增强区域法律一体化程度,提高贸易的便利化。最后,选择成员方最为关切和具有广泛共识的领域,采取便利化措施,如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标准与一致化、交通运输、商务人员流动、海关程序等为突破点,逐步拓展。

3)海外投资的法治机制保护。首先,从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于海外投资方面纳入经济安全因素的考量,建议从双边投资协定法律条文中增加“根本安全例外”条款,防范缔约国滥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仲裁庭扩大解释等规则,来细化区域贸易合作机制。其次,中国对外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应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应包括东道国的法律环境、投资对象和投资交易本身。

4)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法治化完善。首先,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这一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与WTO争端解决机制、ICSID机制等一系列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相衔接。同时,又要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实际情况,建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便针对性的解决相关方的具体争端。其次,可以以建立自贸区和自贸协定为突破口,支持区域内设立如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贸易和投资平台,以推进区域对话与合作,促使相关方签订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以为解决争端提供依据。可以考虑通过现有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成立争端解决机构,如在亚投行融资机制平台上实施,而具体制度的设计由缔约国通过谈判确定。

3 结语

从对外开放的角度来看,“一带一路”战略不仅是中国实施“走出去”对外经济战略发展的必然,更彰显了中国日益增强的国际影响力和承担更多国际责任的大国风范,是中国从“融入全球化”到“开创全球化”转变的标志。从性质上看,“一带一路”是一个包容性、开放性的经济合作型倡议,该倡议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秉持开放的区域合作精神,旨在推动区域和世界经济发展。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新兴大国,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者和主导者,中国应发挥与自己经济地位相匹配的角色,引领有关国家,推动国际法治的建构,把握国际法律规则重塑的话语权,维护切身利益,巩固我国战略地位。同时,随着国际化经营程度的提高,企业也需要更加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国际规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李偕凤(1995-),女,陕西延安,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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