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判决离婚的标准

2018-01-26 15:57
山西青年 2018年6期
关键词:过错方夫妻感情婚姻法

张 旭

(大连财经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一、判决离婚概述

感情属于个人的精神活动,具有浓厚的个人特色,感情又是复杂的,作为当事人本身也不能完全理解,夫妻之间长时间相处免不了磕磕绊绊,如果因为一些原因不能调和,可能会使婚姻关系走到最后,面临离婚。

离婚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判决离婚,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官调解无效,对于已经具备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情形,由法官通过判决的方式准许夫妻离婚。

二、我国判决离婚标准的概括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我国离婚案件采取了调解前置程序,对于男方要求离婚的,还要具体分析女方是否在哺乳期等境况,保护弱势合法权益,法院依据婚姻法来判决是否离婚,法院判决的依据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要看双方的感情是否牢固,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如果双方经过调解愿意继续生活那么也不算是夫妻感情破裂,我国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标准。应当从夫妻的感情基础,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夫妻的感情基础:就是分析夫妻结婚时的感情基础,比如是否自愿结婚,是慎重考虑的结婚还是闪婚,是真挚的爱情还是别有所图,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婚姻的质量,其次分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感情,不仅分析双方的感情还要考虑双方的三观是否相符合,双方的道德品质,双方的性格,双方对于子女问题的看法,家庭成员间相处是否融洽等都应该是我们分析夫妻感情的因素,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生活是由多种因素组成的复杂生活,夫妻双方的相处绝不等同于热恋时期,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离婚原因:分析夫妻为何离婚,因为可以从离婚原因看出夫妻之间的矛盾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个矛盾是否有解决的可能,离婚纠纷的产生,必然摆脱不了夫妻感情恶化的嫌疑,因此我们必须深入调查了解,我们应该具体的分析离婚原因,从而把握问题的关键,才能做好调解工作。

(三)夫妻关系的现状:就是结合夫妻的感情基础和离婚原因对婚姻现状和夫妻关系是否有存在必要所做的预测,比如:夫妻已分居仍然在一起生活;夫妻之间不履行互助义务等问题。

(四)有无和好可能性:就是对夫妻关系的发展前途有所预见,客观地评价夫妻关系。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和好的可能性也占一定的比例。在具体工作中,法院会尽量帮助夫妻双方和好,但是经调解和好无望,应依法判决离婚。

三、我国判决离婚法定标准之具体分析

基本构成是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不能将二者割裂开。

(一)婚姻法第三款中“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我国禁止重婚,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通奸姘居等行为不仅违背了此义务还伤害了无过错方以及夫妻感情,动摇乃至破坏了婚姻家庭赖以存在的基础。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今家庭暴力已经不再是夫妻内部的事情,而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该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分析夫妻双方平时的感情状况以及虐待遗弃的具体情节,如果夫妻之间平时感情较好因冲动才发生的,如果虐待的一方能够向对方赔礼道歉,得到受害方原谅,法院应调解促进双方和好,但是受害方坚持不予原谅并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应判决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毒品和赌博很容易让人有依赖感,一方面会使人丧失劳动能力,损害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使人不误正业,加剧家庭负担,如果另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节的轻重及对方的悔改程度,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四)“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此规定给了双方冷静的时间,有利于化解矛盾,但是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算满足此项规定:1.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时双方必须正式分居满两年,且分居期间没有藕断丝联,干干净净。2.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问题而不是在外学习,外出工作,住院治疗,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夫妻分居。

四、我国确立判决离婚标准的优缺点

(一)优点

1.在实践中便于法官操作

我国法律确定离婚的法定条件(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判决离婚案件时便有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避免了自由裁量权过大而有可能出现的误判误裁,也不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后果,进一步提高了法院判决的公正性,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2.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若向法院请求离婚,只要是出现了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情形,便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离婚,既摆脱了不好的婚姻,也避免了较大的精神痛苦,使不幸福的人从婚姻中解脱出来。

3.维护了我国一夫一妻制

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是一夫一妻制的国家,禁止重婚,一旦出现法定的离婚条件法院依法判决离婚,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4.稳固婚姻自由,离婚自由原则

我国奉行婚姻自由原则,夫妻有离婚的自由,不幸福的婚姻继续存在会给彼此带来严重的痛苦,我国实行离婚自由原则有利于最大程度保障夫妻双方的利益。

5.在婚姻中出现的问题绝大多数均是感情问题

在婚姻生活中男女之间朝夕相处必然有感情,夫妻感情是婚姻得以存续发展的基础,离婚纠纷的产生,不可能不存在夫妻的感情问题,虽然现实中引起离婚的原因有很多种,但是夫妻感情破裂是最不能够被大家所忽视的。

(二)缺点

1.对婚姻关系中的弱者救济机制不够完善

夫妻生活是社会生活的最基本构成,家庭起到了养老育幼的社会功能,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方向应围绕着维护家庭稳定和完整,为了维护婚姻中存在弱势的一方及未成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增设离婚的阻却事由;即在司法实践中不应仅考虑只要满足离婚的法定标准,经调解无效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应该由法律明文赋予人民法院可以在必要时对于即使符合离婚法定标准的案件也可以享有不准予离婚的权利。

2.对离婚法定标准的规定太过于笼统

感情不是衡量夫妻生活的唯一标准,笔者认为感情只是一个辅助工具,只是夫妻生活中的精神生活,婚姻生活不仅包括夫妻的精神生活,还包括物质生活,性生活等,夫妻的感情生活极为复杂,若单单只分析感情生活就太简单不全面了。

3.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落后于国际立法潮流

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对于离婚的标准所采取的都是婚姻破裂说:即婚姻关系确已无法挽回,而中国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太过于客观,感情毕竟不是整个婚姻生活的全部,我国将婚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在立法上不完善,存在缺陷。把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是现阶段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符合当今时代发展潮流。

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存在取证困难

中国人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根深蒂固,秉承着“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家庭暴力就属于难以启齿的话题,弱势的一方很少会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多都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一般情况下不会向外宣扬。这对于长期接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没有证据揭发对方的恶行,造成有理说不清的难题,因为通常只有受害者一方的证词,而缺少如邻居的证言,警察的出警记录及询问笔录,受害者的伤情鉴定,在法律上证明力较小。

5.法官的裁量空间较大

我国只是把夫妻感情破裂作为了法定离婚的标准,但是没有详细的判断方法及确定的标准,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官判决不确定因素多,造成同一个案子不同的法官审理出现相反的两个判决,难以服众,展现出司法的不严谨性。

6.判决缺乏公信力

家庭生活是“柴米油盐酱醋茶”,有句老话:“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夫妻生活之间的小矛盾法律并没有规定,这就导致法官只能按经验来判案子,不能严格依法判决会使其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而且法官的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如果单单从法官对案件的表面理解和法官的日常办案经验来决定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否应该存续,未免太过武断,导致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充满挑战。

五、完善我国离婚法定标准的建议

离婚不仅是宣布婚姻不再存在的标志,也是代表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国通过确立离婚的法定标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给了人们再次寻找幸福婚姻的希望。但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局限,为了更好地发挥婚姻法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功能,笔者通过分析法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欠缺来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应加强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

近年来,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日益增多,法院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因为法律规定离婚自由原则,不管提出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夫妻感情证实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判决离婚。此项规定不利于辛苦维系夫妻关系的无过错方,而且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损害赔偿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赔偿金数额较小,仅仅赔偿实际损失,不能够弥补过错方所造成的伤害,对过错方也没有起到警示作用,针对此种现象,我国应增加过错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成本。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律应适当增加阻却事由,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二)配备专门法官审理离婚案件

离婚案件属于复杂民事案件,也是调解前置的案件,若在前期调解中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使夫妻和好如初,不仅节约了司法成本而且维护了家庭稳定。这需要专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结合相关经验完成审理。能够引起离婚的原因有很多种,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官应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分析。而我国目前欠缺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官,审理离婚案件容易出现误判误裁,因此应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专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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