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嫣然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首先从商家的角度分析其原因,基于民商事行为的固有特点,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处于弱势地位;基于信息不对等的现状,消费者难以知晓产品的完整信息,因而被一些不良商家所利用,不良商家在利益的诱导下蒙骗消费者进行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是从消费者方面来分析“刷单炒信”行为的产生原因,客观上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高昂,救济途径少,并且往往耗时长,消费者的权益救济之路往往得不偿失,因而消费者在进行利益衡量后可能放弃维权,而在主观方面,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我国的消费者维权意识尚且淡薄,多数消费习惯者选择“忍一时”,而不是积极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殊不知这种行为却放纵了不良商家的恶性竞争,不利于市场秩序的向好发展。最后一点,基于维护法律稳定性和权威性的需要,法律不能是时常修改,因此法律不可避免的具有滞后性的特征,即无法解决当下消费者面临的紧迫现实问题,无法及时对当前的乱象予以及时地、有针对性地规制。
“刷单炒信”行为最直接的一个危害就是通过影响消费者的决定,进而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例如我们在购买一件衣服时,往往会通过浏览商家的评价,再决定是否购买,如果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评价都是经过商家精心挑选的,也就是说,我们所看到的评价都是商家所谓的“托儿”,那么其恶意刷好评的行为,势必会对我们购买决定的作出产生重要影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而在一些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刷单炒信的行为,提高自己的商品信誉,进而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这种行为对于其他的与其具有竞争性的商家来说极为不利,如果放纵“刷单炒信”行为,长此以往,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此外,商户的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不诚信的商业行为,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且易引发矛盾,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亦无裨益。
对于以上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努力,联动推进。本文拟从以下三方面改善这一现状。
电子商务的发生,即是充分利用了电子信息资源。那么,在解决这一矛盾时,不仅需要传统的公益组织发挥广泛群众的力量,亦应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外观上,公益团体组织的建立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从而使其获得消费者、各商家等主体的信赖;内在运营上,一方面,本文认为可以利用查询便捷的公众号、网页,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的同时,整合并公示不诚心商家及其行为,从道德舆论上对其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平台公示刷单行为的共同特征及识别技巧,提高消费者的辩识能力,减少不法者的可乘之机。其中,这样的法律服务咨询应以公益性为主,从而解决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维权难的困境,并降低其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本文认为对于“刷单炒信”这一乱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应当求助于法律,即应从立法上建立不同级别的惩戒方案。
首先可以通过司法部门公布“不诚信黑名单”、“炒信违法行为”,对商家进行警示的同时,告知消费者予以防范。而后在民法、商法、经济法无法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时,即应考虑入刑,通过刑法的惩戒严厉性予以震慑,并设置“行业禁止”予以治理。
传统经营者由工商等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那么对于新兴起的电子商务,政府亦应设立专门机关进行监督治理,广泛吸收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与学者等参与鉴定与治理,从行政方面惩戒“刷单炒信”行为,而对于监督不力的部门亦应进行行政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