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锡宁
(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历史系,辽宁 大连 116082)
林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门之一。1931年1月,国民政府组建实业部,负责原属农矿部与工商部的工作。研究1931年实业部的林业工作有利于深化理解新机构成立后对原先部务的接受方式,并可通过对当时林业工作的研究为现在提供借鉴。
1931年至1937年间,实业部执掌事务历经变迁。林业工作始终是实业部重要工作之一,由林垦署该管。实业部成立之初,出于缩减人员,节省国家开支考虑,暂未组建林垦署,工作由农业司暂代。在1931年1月17日公布的《实业部组织法》中,规定“实业部管理全国实业行政事务”,下设林垦署、总务司、农业司、工业司、商业司、渔牧司、矿业司、劳工司。该法第六条规定,林垦署之组织法另行规定。[1]直至1931年4月11日,立法院通过,并以国民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实业部林垦署组织法》。该法规定,林垦署负责荒地勘探、造林、管理监督公共林场、森林警察、林区狩猎、指导监督公(民)营垦务、垦地机器肥料利用、林垦查勘、调节林垦争议、林垦团体及合作社等事项。同时明确,林垦署人员由实业部编制内调配。[2]
根据《实业公报》中所载数据统计,实业部在1931年间共处理与林业相关工作123件(不包括涉及林政的人事任免)。这些公务可明显分为五类,以“指令”为主,回复下级的请示。此外,还有对平级政府机关的咨文、对民间请求和事项的答复、对下级的命令、向上级请示,以及极少数代管业务。
这一时期的指令有明显特色。实业部成立不久,原农矿部时期文件有大量部门名称需要修改。原先呈报至“建设委员会”与林业相关的事项,根据《实业部组织法》规定,由实业部负责,不再呈报。如2月4日,实业部给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下达了四份指令。第一份指令中说,该局先前呈送给农矿部的《合作造林规划草案》需要略加修改,除改正个别语句外,将“呈请部、会备案”修改为“呈请实业部备案”。当天给该局的另一份指令,关于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呈送《境内强制造林办法(草案)》的回复,第五条“即由本局收用造林”改为“即由本局代为造林,一切费用由业主负责。如业主一时无力担负时,得由本局暂垫,在未经缴清费用以前,业主不得收回自办”。第十四条,“建设委员会”五字删去,第十五条,“呈请会/部核准”改为“呈请实业部核准”。第三份指令,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呈送《暂定林区山荒林野勘察办法(草案》》中,删去“建设委员会”五字。第四份指令也与在文件中删除“建设委员会”有关。实业部令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将《推广苗木办法》中有“建设委员会”字样处删去。[3]
《建设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于1928年12月8日,规定:建设委员会负责水力电气、其他不属于各部主管的国营事业以及虽属各部主管但尚未举办的事业。建设委员会下级单位为各省的建设厅。所以各省建设厅呈报均有涉及“建设委员会”的语句。“组织法”于1930年2月、1931年2月两次修改。其中1930年2月公布的“组织法”明确,建设委员会仅负责“水利电气”,办理各部应办事项时,须得各部同意。这一改变,明确取消了建设委员会对于全国林业工作的管理权。各省建设厅、农矿厅对口上级单位也相应地从建设委员会、农矿部改为了实业部。
实业部除了对法规、规章、公文中机关名称的修改,还对各省厅的请示、汇报进行了批复。1月7日,宁夏省建设厅请示该省造林大纲以及造林规划图是否可行。实业部指令,造林计划应分区设局进行,同时令各县成立森林警察。1月13日,实业部对贵州省农工厅给前农矿部的造林计划大纲发出指令,要求该省制定的计划不要过于急迫;同时对建筑“造林场”感到费解;并令该厅用面积衡量造林成绩,限制最低数额,以资查考。3月5日,吉林省农矿厅汇报该省1930年度植树成绩调查表。实业部要求及时补种替代枯死树木;同时因密山县树木受虫害影响死亡颇多,令该县上报该害虫习性,特点。[4]
实业部所发出的各种平行公文的对象以省级政府为主,如北平市政府、河北省政府等,也包括立法院法制委员会等单位。一部分公文内容是让省政府转令各厅施行,实质与发给各厅的指令相似。
另一部分属于通知与请求。
1月12日,实业部咨吉林省政府。该省农矿厅呈报给前农矿部的造林计划大纲,没有考虑该省具体地理地貌,与省情结合不紧,要求重新制定。1月13日,实业部咨黑龙江省政府。对该省农矿厅向前农矿部呈报的造林运动宣传周情形与造林计划实施大纲要求修改。“宣传周”一项,因黑河、呼伦等边远地区气候寒冷,允许将植树日改至7月,但“总理纪念周”必须如期进行。造林计划一项,要求按照黑龙江省地理条件重新规划,并令设立森林警察妥为保护。3月26日,实业部转咨各省、市政府,遵照国民政府植树造林要求,省政府应有新发苗圃40亩、县政府5亩,且须逐年增加。3月25日,实业部向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发函,请求尽快审议公布《森林法》,以使林政工作有所依据。6月12日,实业部函国民党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给予的树种已经分发至福建、广东、山东、南京,北平试种,如有较大成效将全面推广。[5]
《实业公报》第十九期载,实业部就北平各寺庙、公地树木繁茂,但屡遭砍伐一事,向北平市政府发去代电,请求妥为保护,惩处非法砍伐者。实业部也以类似理由向河北省政府发出代电,请求省政府妥为保护清东陵附近林区。
1929年12月31日,牛首山林场场工发现了一尊铜佛像。实业部命令送至南京古物保存所陈列。1930年1月31日,广东仁化县普通民众,李炳寿向实业部提出了“为纪念植树四陈”意见书,要求植树日不应由政府统一规定。实业部因为事关对孙中山的纪念,不能轻易改变,所以否决了他的意见。1930年2月19日,楚材铁道枕木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令各铁路局使用国产枕木,实业部将该请求转咨铁道部办理。3月24日,松昌公司经理张精一以山西省政府非法解除其公司与方山县政府签订的森林开采合同向实业部提起诉讼。实业部以该部不是法定行政诉讼上诉机关,且该人诉讼超过法定时限,判定诉讼程序违法,驳回。7月6日,实业部对山西省荣河县宝鼎镇等四村请求停止勒索逼捐处理完毕,令该村原告村民知道。8月13日,实业部根据孙万忠的控诉,请安徽省政府对定远林垦委员会滥用职权进行审查处理。[6]
1月13日,实业部因前农矿部没有省部共建模范垦区计划,近期亦无相应计划,令湖南营模范垦区筹备处令立刻销毁印章,不得再次提出设立。2月,实业部向各省建设厅/农矿厅下达命令,要求迅速实行“造林保护法案”,同时令未填报植树成绩调查表的省份迅速填送。7月1日,实业部令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知道,铁道采用国产枕木一事将继续会商。[7]
2月17日,实业部就1930年度全国造林运动办理情形并报告书及统计表,请行政院核转上报至国民政府。
福建省建设厅呈“据长乐县呈为梅花乡组织渔会,已由县党部许可,领有凭证,请核转一案。检同前送章程请核示饬遵由。”1月13日,实业部发出指令,“查长乐县梅花乡渔民组织渔会既经该县党部许可,核与人民团体组织方案尚合,惟立案程序仍应依照《渔会法》第五条‘呈请该管县政府核准立案’,及《渔会法施行规则》第二条所载‘渔会及分会呈准立案后,应由该管行政官署转报厅、部备案各规定办理。兹检发渔业法规二册,仰即遵照并转饬该县遵照《渔会法》规定,查核组织内容办理为要。此令。”[8]
该则指令内容正当。但是,指令字号是“林字第三二号”。《实业公报》第四期规定,林垦署尚未组织前,工作由农业司兼办。即意味着该指令发出机构为暂代林垦署工作的农业司。《实业部组织法》规定,渔牧司是渔牧团体的主管机关。《渔会法》第二条清晰规定渔会为法人。渔会正应由渔牧司该管。该则指令应当由实业部渔牧司发出,而不是农业司。
查《实业公报》,在第九期有“渔字第三二号”训令,“令江苏河北山东辽宁农矿厅、广东福建汉口建设厅、上海青岛天津市社会局令催渔户依法登记并指示临时办法”。又查《实业公报》,第一次出现“渔”字号文件在第五期,是1月29日回复江苏省农矿厅请求解释《渔会法》及《渔会法施行规则》的部令。可知,《实业公报》所登载的“林字第三二号”指令无误。
综上,可认为实业部成立初期,各部门建制不完整,没有及时与各下级机关对接,有部分工作分工不明。该事即是其中一例。实业部面对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渔会的请示,无从着手,而建设厅亦对林垦署负责,乃令暂署林政的农业司处置渔会事项。
实业部于1931年初成立,实际从1930年末即已开始工作。工作之初,秩序略显混杂,农业司部分承担了渔牧司的工作。此后通过修改前部门的规章制度,着手处理遗留案卷等方式,逐渐接收部务。实业部在林业工作中,强调林业立法,重视各省县不同特点,直接参与进各项请求、纠纷的响应、调处工作中,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林业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