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

2018-01-24 22:14张瑞能
商情 2017年33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大数据

张瑞能

【摘要】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成熟,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对大数据的深入挖掘与产品创新,大数据征信成为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全新领域。在现阶段,我国应该建立一个集政府信息数据库、央行数据库和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在内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政府、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数据在其中进行交换,由央行牵头建立,让大数据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打破信息壁垒,推动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征信体系 大数据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2013年被视为互联网金融年,从此互联网金融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进入普通百姓的生活中,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促进的第三方支付发展,以阿里巴巴集团的支付宝为代表的电子商务支付产品进入人们的视线;以大量的P2P网贷平台、众筹融资平台,以及理财通等理财基金为代表的新兴的金融模式产生,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然而,事物发展是具有矛盾陛的。由于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不健全、信息不对称、信用数据的碎片化、线下信用调查成本高企等问题不断涌现。

一、传统征信在互联网金融中的问题

(一)传统征信数据不足

传统数据具有封闭性,不够全面;数据线下征集,容易失真产生偏差;数据具有滞后性;数据碎片化,收集过程繁瑣、受限。传统征信数据主要来自银行信贷信息等传统金融领域、电信账单信息、水电煤气账单信息及来自政府部门的信息,不包括电商平台的买卖信息、社交网络数据、P2P网络借贷信息、消费时用第三方支付信息、移动应用软件上的地理位置信息等,无法从网上的行为偏好和信用历史中更准确预测被征信的企业和个人的个性、心理、品性等基本素质,导致对被征信主体的信用评估不准确。

(二)法律不完善,信息采集面狭窄

2013年3月15日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使得对征信业的管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弥补了对征信业法律监管的空白。但是,由于征信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传统征信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第一,法律制度细则设置不够科学严密,如《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年限,是自个人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超过5年的,应予以删除。”该条例中只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做了限制,对企业信息的保存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企业的不良信息终身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传统征信法律存在漏洞,对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征信管理不到位,不能为企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信息孤岛林立,缺乏共享平台

政府信息封闭不开放,收集数据艰难;企业间信息不共享,没有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政府、金融机构、各互联网金融公司数据缺乏整合,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由于标准不一,出发点不同,成为各自独立,功能局限,相对封闭的信息资源,不适于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发展。

(四)信用模型各异,行业标准不统一

现今,许多征信机构除了基本的征信业务,也出具简单的信用报告。各家征信机构进行征信时,征信模型各异,标准不一,存在较大差异。首先,各征信机构收集征信数据的侧重点不同,评估过程和方法也不一样,提供给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报告不同,造成评估结果不够周全可靠,导致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缺乏权威性。其次,各家征信机构对互联网金

二、大数据征信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2013年被视为互联网金融年。从此以后,互联网金融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进入普通百姓的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个人、中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寻求融资、借贷。从金融业角度,既有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信息的电商大数据金融如阿里小贷、京东供应链等,也有基于第三方支付功能的金融理财产品如余额宝、百度百发等,还有基于信息平台的融资服务如P2P、众筹等,各式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催生了对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需求,互联网金融征信应运而生。由于传统征信数据具有封闭性和滞后性,线下信用调查成本高企,成为小微金融发展的风控瓶颈,大数据征信市场需求巨大。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一系列基于大数据的征信产品出现,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在于大数据征信,市场需求催生大数据征信发展。

(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

随着这几年大数据征信的发展,大数据征信技术不断成熟。大数据信用通过云计算技术从数据录入到得出评估结果,整个过程均由系统操作,其优点一是避免了个人的主观判断,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二是速度快,准确率高,即使同时处理多个受评主体,仍高速高效。大数据技术对海量数据进行分布式数据挖掘,再运用云计算的分布式处理、分布式数据库和云存储、虚拟化技术处理大数据,实现大数据征信。美国ZestFinance信用评分模型、Kabbage,中国的芝麻信用、宜信等信用模型不断成熟完善,实现大数据征信。

(三)征信机构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大数据技术的完善,传统征信机构不断开展大数据征信业务,开发大数据征信产品。2015年,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拉卡拉信用管理和华道征信等八家机构获人民银行发放个人征信牌照,个人征信市场化进程开启。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机构都是具有互联网金融征信优势的征信机构,利用自身大数据库进行征信;前海征信背靠平安集团,利用传统金融信贷、保险、小额贷款公司、网贷平台等大数据进行征信;中诚信主要与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和电商平台企业合作,运用其合作收集大数据进行征信;拉卡拉信用旗下的考拉信用,既包含信用卡还款、转账等个人金融信息,水电或电信账单信息和电商数据,也有政府等公共部门及多行业合作企业的数据共享;北京华道征信主要是通过P2P行业反欺诈联盟,构建P2P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使信息在行业内流通,避免企业受老赖欺诈,降低企业信用风险。

三、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endprint

(一)法律法规建设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征信活动的正常运行,保证互联网金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确保数据采集、信息使用的合法,必须对互联网金融征信参与者的行为进行法律约束。

根据互联网金融以及大数据的特点,出具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将社交、电商等大数据纳入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是征信业的一大进步,但是大数据征信有几个重大的问题,是否侵犯隐私权、数据采集的合法范围等都是发展互联网金融征信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保障隐私权方面,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信息安全保护问题上,加强落实完善中国工信部出台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业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二)信用信息系统集成建设

建立一个由央行牵头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该系统里征集了政府信息、传统信贷数据与大数据,实现数据融合。在互联网金融数据库中,由电商平台、P2P形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人人贷等网络投资平台及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自身拥有的大数据,其中,P2P企業可以通过现有的上海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NFCS进行数据征集交换,形成P2P行业的大数据库。利用该系统整合P2P行业的大数据,再丰富互联网金融大数据,接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使得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等都可以使用P2P机构的数据,让老赖无处遁形。建立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运用类似于NFCS的各种子系统,使得P2P机构可以获得电商平台数据、P2P行业间也可以彼此信息共享,且可以查询央行数据库和政府信息,这才是真正的大数据征信。

(三)加强市场管理

对于互联网金融征信市场的管理,要制定市场规则,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征信特点的监管体系,各监管部门权责分明,把监督管理落到实处。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自觉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对于有意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应采取处罚措施,如暂停该企业违规业务或者取消征信牌照。其次,大力发展专业的征信机构,支持其开展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务。无论是传统的征信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务,还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征信业务,又或者是专门从事互联网金融征信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都应该支持其发展,不断增加征信机构的数量和质量,制定相关市场政策给予其宽松的市场环境。2015年,人民银行向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八家征信机构派发个人征信牌照,开启个人征信市场化进程,这使得民营机构可以进入个人征信业,有利于培育有影响力的征信品牌,促进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发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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