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保险法》第65条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2018-01-24 19:08
山西青年 2018年18期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金责任保险

刘 政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在传统的责任保险制度中,重点保护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当责任保险事故致使第三人受到侵害时,第三人无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但现代保险制度日益发展,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愈发受到关注,传统责任保险制度弊端开始显现,侧重于保护第三人利益成为越来越多国家责任保险立法的价值取向。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一方面可以使被保险人订立责任保险的目的得以实现,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同时还可以避免保险人不当得利。

一、我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立法现状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①。

本条规定一直饱受争议:(1)《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说明保险人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确定”的标准。在“赔偿责任确定”的问题上,各地法院法官一直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这为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构成了障碍;(2)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设置了过于严苛的前提条件,有违责任保险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价值取向。当第三人受到被保险人侵害时,在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确定的情况下,第三人需要等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之后,才可能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而第三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可以明显看出,此款规定,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首先,许多责任保险事故证据链条比较复杂,调查取证比较困难,致使最终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在短时间内确定并非易事。其次,很多时候第三人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往往存在困难,导致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责任保险来维护。笔者认为,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设定的此项前提条件,对第三人来说比较严苛,不利于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二、规定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重要意义

(一)节约第三人诉讼成本。在责任保险中,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是需要打破合同相对性原理的。责任保险事故通常具有证据链比较复杂,调查取证比较困难,规定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这将对于节约第三人的诉讼成本有着重要意义。

(二)避免保险人不当得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若第三人不享有或者说不能有效行使直接请求权,就会造成保险人收取了保费,却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人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的情况,这就有违保险的基本理念,会造成保险人不当得利。

三、《保险法》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把保险人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确定”的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从而使全国各地法院统一衡量“标准”。

(二)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94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非限制主义立法,赋予第三人不附加条件的直接请求权。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94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付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第三人即可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②。这样明确规定之后,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才能得到有效的行使,进而真正实现责任保险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目的。

(三)建立“暂付款”保险金制度。保险公司设立“暂付款”保险金,在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第三人遭受的损失比较严重而被保险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第三人对其所受的损失进行简单举证,之后保险公司从“暂付款”保险金中预先支付第三人的部分保险金,从而可以减轻第三人的部分损失。

在责任保险领域,通过分析责任保险的基本功能和目的,可以得出,责任保险的真正保障主体为受害第三人。《保险法》65条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和相应制度的建立来完善,只有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同时确保第三人可以有效行使直接请求权,才能真正实现责任保险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核心价值,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 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http :// www. gov. cn/ flfg/ 2009 - 02/ 28/ content _ 1246444. htm.

②潘红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研究.环境保护,2013(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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