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蓬煜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000)
(一)我省非法集资案件舆情范围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近年来,我省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仅2014年一年,石家庄市一地,法院审理的一审非法集资案件共30件,仅占全市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0.6%,但受害人数量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受害人总数的81.2%以上,涉案金额5.1亿元,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涉案金额的63.5%;造成损失2.9亿元,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财产损失总数的75.8%。
(二)我省受害人舆情形势日趋严峻
我省非法集资犯罪的受害人年龄偏大,多集中于50周岁以上老年群体,以城市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及农民为主要受害群体,且相互之间往往具有亲缘或地缘关系,发案地较为集中。严重的经济损失导致大量受害人生活陷入困境,在越级信访、闹访的涉非法集资案群众中大部分都是因犯罪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矛盾激化、家庭破裂的人员,此类人员往往情绪激动、行动比较极端,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
(三)省内非法集资犯罪行为难于发觉且缺乏预警制度
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身披合法形式的外衣,一开始多是以民间借贷承诺高利开始的,受害人对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盲目追求高额利息,不深究高额利息背后的本质。见小利后盲目增大投资额,更有甚者不惜跟他人或高利贷公司借钱后进行投资,涉案人员多为朋友亲属关系,案发后不能还本付息,资金链断裂突然,不可预料,形成连锁式反应。事前没有相关调查、预警机制,导致案件频发,涉案金额不断飙升,数额特别巨大。
(一)受害人对非法集资犯罪识别能力不足、法律意识差是主观原因
我省非法集资案件受害人自身的特征,导致其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识别能力不足,为了盲目追求“高利息”而铤而走险。一些受害人甚至对办案机关心存怨怼,认为只要犯罪人还没被发现,他们承诺的“高利息”总有一天就会实现。
(二)非法集资案件办理程序繁琐不畅是客观原因
结合我省非法集资犯罪处理实际,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往往由政府主导,实行政府负责制,程序中要先成立专案组,由专案组负责集资财产的清理与清退,然后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取缔公告、债权债务登记和确认、资产审计与评估、资产清收、保全与变现,最后是集资款项的清退等。繁琐的行政前置程序加之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周期累计起来较长,使得受害人对最终裁判结果的“迟来”不满,加重了舆情态势。
(三)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产司法处置程序不完善是制度原因
非法集资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广泛性,非法吸收或集资诈骗得来的钱款去向不明、涉案财产查找困难等特点,使得非法集资案件在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后的周期较长,在刑事诉讼终结时对涉案财产清查、清算、拍卖、退赔等较为困难,耗时较长,有关处置程序不够透明、受害人参与度不够,权利告知不及时等均导致了受害群众对有关司法机关不满,加重了舆情态势的不利发展。
(四)针对经济困难的受害人缺乏司法救助是现实原因
部分受害人由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侵害,是自身或整个家庭陷入了经济困境,特别是低收入老年群体或下岗职工群体。而依据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非法集资案件,受害人不能申请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在裁判结果生效前要求先予执行,仅有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在实践中也往往被办案机关以受害人系“非法集资案件参与者”,“后果自负”等理由被拒绝在司法救助大门之外。
(一)加大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扩大法制宣传,提高群众主动识别非法集资犯罪、预防犯罪、抵御损害后果的能力。
(二)简化行政处置程序,及时办理案件,加大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罚力度。
(1)简化行政处置的前置程序。(2)严肃办案期限。(3)及时处理群众举报。(4)积极向案件受害人公布案件处置的进展情况,并允许受害人就案件办理中有关法律问题依法进行质询。(5)对非法集资案件犯罪人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处,勿枉勿纵。
(三)完善涉案财产的司法处置程序
针对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涉案财产的查询、冻结、查封、拍卖、犯罪人出狱后的财产追缴等制度,提高司法处置程序的透明度和受害人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司法“定纷止争”的诉讼职能,赋予受害人一定的程序参与权,对受害人经济损失的退赔情况可将其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
(四)构建针对特殊困难受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
(1)明确基本原则。(2)限定救助对象和条件。(3)严格救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