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原告江涛与被告陈芳经过中介公司居间,签订了《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陈芳丈夫将东郊某小区一套150余平方米的房产转卖给江涛,价款108万元。
到了4月中旬,陈芳反悔,将2万元定金转回江涛账户。就是否继续履行商谈未果,江涛将陈芳夫妇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万元、中介费、代办按揭费等,以及购买房屋差价损失15万余元。
相关网站显示,西安房价自2016年末回升后,开启了连续上涨模式。据相关数据,2016年9月,西安二手房房价仅为6308元/平方米,到了2017年5月,西安二手房挂牌价已经涨至7147元/平方米。2017年4月,灞桥区二手房平均单价为703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需要另行购置房产,因二手房房价逐月上涨,给原告造成房屋上涨价差的损失,也应由被告承担。涉案房产楼盘房价多年来居高不下,但2017年3月至4月,该处房价有所上涨,但原告要求按每平方米涨幅差价1000元,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全部支持。法院酌定该处房产上涨差按3%计算。一审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4万元,减去退还的2万元,实际支付2万元,并赔偿房屋上涨差价损失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