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律北
(青海省林业厅,西宁810008)
中国高度重视气候变化,习近平曾指出:气候变化是全球性挑战,任何一国都无法置身事外。我国重视生态环境,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积极承担起一个国家应尽的国际责任。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全球第一例CDM机制下的林业碳汇项目即在广西省开发,并顺利交易;此后开发了一系列基于CDM和VCS的国际林业碳汇项目,但由于国内的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在实践的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所以为了更好地促进林业碳汇交易项目的有序进行,中国对于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林业碳汇是碳汇交易的一个子项目,已经明确规范在《京都议定书》中,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完成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许可的一种碳汇交易类型存在,交易对象是核证减排量(CER)。林业碳汇的交易对象仍然是CER,但较工业技术减排而言,有时效性区别,工业类CER当年即可核定,林业CER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项目15年及以上),故而林业碳汇交易多以项目的形式出现。《京都议定书》是对各个缔约方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私法,在各个缔约国都具有可诉性,作为附件存在的碳汇交易方法学也具有同样的效力,早期碳汇市场建立在该条约基础上。
林业碳汇交易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广义的,一类是狭义的。广义的概念主要是指通过大自然中的植物对于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进行吸收,进而进行光合作用[1]。狭义的概念则是指各国通过对于森林中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且与碳汇交易性结合的整个过程中的内容、规则。
为了保证林业碳汇交易项目的正常有序进行,相关的规范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内容。我国的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在建立时没有与国际法进行对接,仅从财产角度考虑,难以满足林业碳汇交易的需要。
林业碳汇市场交易的主要基础就是林业碳汇的产权,只有林业碳汇的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才可以对林业碳汇的财产权、财产类型以及财产的所有权进行明确的定位,并且使得整个林业碳汇的交易市场的交易人员被人们认可,进而保证林业碳汇交易的有序进行[2]。就当前我国的林业产权的形式上来看,我国的林业碳汇产权比较明确,符合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标准,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我国大量林地权属属于政府企业双重管理,行政划拨取代了市场行为,这使得林业碳汇的额外性很难得到满足,碳汇产权模糊了本质,同时未能交易的碳汇标的物CER减值风险很大。
在林业碳汇交易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我国的市场交易制度是保证林业碳汇交易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我国的碳汇市场试点以行政区域划分,对于可充抵减排量的林业碳汇有显著的区域歧视,部分省份不接受林业碳汇,部分接受林业碳汇的省份对非本省生产的林业碳汇则实行严苛的配额制度。虽然在国际市场上,对于林业碳汇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但是这是基于避免发达国家逃避减排责任而制定的,符合国际法中公平的原则。然而,在以国家统筹安排自然资源及能源的我国境内实施区域性的碳汇政策就违背了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向全国提供水、电力、燃料的西部地区,亟需一部全国性的林业碳汇法律保障免收“剪刀差”的待遇。
在现阶段的林业碳汇交易项目发展中,林业碳汇交易的市场前景非常可观,一方面是因为林业碳汇可以有效地控制温室气体的减缓,促进生态保护[3]。另一方面,林业碳汇交易带来经济利益可以使得原本投资不能获利的营造林项目投资收益发生改变,在漫长的林业生产周期中,提前获得现金流。碳汇项目的关键在于监报核(MRV)制度,其中监督和报告环节没有明确的规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违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在国际上也有违规项目产生的低质低价CER导致合规项目的CER无法交易,市场从而崩溃的先例。因此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市场自律,保证标的物的合规性,十分重要。
3.1.1 明确林业碳汇产权的主体
为了保证林业碳汇交易的顺利进行,必须对于林业碳汇的产权以及主体进行明确。更重要的是要保证林业碳汇交易的合规性。合规性要求林业碳汇有可计量性和额外性。林业碳汇的林地必须有明确的权属,其次用于林业碳汇项目需要额外性才能够成立,如果项目投资本身在不需要额外的碳汇交易获得资金的情况下能获得盈利,则该项目不具备额外性。故而,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者作为主体,其拥有林业碳汇的产权。当林业碳汇项目经过监报核流程或成功交易后,碳汇标的物的权属发生转移,林权不发生转移,但林权的所有者应保证在碳权存续期间,林地不会发生碳权的灭失或转移。
3.1.2 规范林业碳汇产权的权利义务
我国为了更好地促进林业的发展,对林业进行了改革。首先,通过和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对林业进行定位,促进林业的市场化。然后针对林业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调整,但是调整过于频繁影响到了林农业的发展[4]。因此,为了科学合理的发展,对林业碳汇的林地产权进行了规范,把林业碳汇信用合作社作为主体,所以其可以享有三项权利:一是对于林业碳汇项目林地的界定参加权,二是代表相关的林业碳汇项目去进行交谈、签约,三是监督权。而林业碳汇主体也是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林业碳汇林地的使用权利、使用续展权等。
3.1.3 完善林业碳汇产权以及使用制度
林业碳汇林产权作为一种人们的私有权,其转让以及授权使用,经营者是拥有相关的权利的。但是在实际的转入那个过程中,相关的经营者以及被转让的人员并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制定合同,或者协议,进而引起纠纷。所以为了更好促进林业碳汇的发展,应该把法律中单个林业碳汇财产权利进行物化。其次,林业碳汇在进行转让时,必须在相关的部分存有备案,进而保证林业碳汇产权以及使用权。
3.2.1 明确交易中的主体、客体以及碳汇市场
在林业碳汇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交易主体包括买方和卖方。林业碳汇因其时效性差,但是可以冲抵现有排放的特征,通常以项目的方式进行场外交易。因此,保证场外交易的林业碳汇的合规性,交易双方因共同遵守。目前进行交易的碳市场都是区域性的,林业碳汇的自然属性则是在任何区域都适用的,但市场规则的排他性和林业碳汇的时效性导致其开发难度大,交易成本更高。在全球统一市场难以达成的今日,由行业性部委牵头制定林业碳汇的交易规则,并以全国性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的发育和运转。
3.2.2 确保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价格以及存储制度
林业碳汇交易发生于一般碳汇市场中,并没有独立的碳汇市场。一般性市场,一般性标的物一般为工业技术性减排构成,这类减排投入见效快,在投资回报有限的情况下,也可以迅速撤回。但是林业碳汇一般需要较长的周期才能开始交易,预期的碳价格也可能会因为到期现货价格暴跌导致项目无法收回成本;产生市场恐慌,无人购入时,已产生碳汇但未能交易的部分可能会因为合规性问题发生碳价值沉没。为避免这类问题,国家因建立专项的林业碳库,以最低保障价格购入,并将其中碳价值抽象化,作为稳定碳市场的工具。
3.3.1 建立监管平台
在林业碳汇交易的过程中,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可以建立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碳交易监报核的一般性原则,依法建立监管平台,避免导致其他市场崩溃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的产生。
3.3.2 建立林业碳汇交易信息平台
在林业碳汇交易的过程中,场外交易和企业社会责任占绝大部分。这类交易无交易记录可循,在交易过程中,碳价值往往成为了交易的附庸。因此,建立全部的涉林业碳汇交易的公开信息平台,可以凸现林业碳价值,进而保证立业碳汇交易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林业碳汇是我国发展林业的重要金融助力,一方面是因为其具有吸收二氧化碳,减缓温室气体,履行国家法律责任作用,另一方面则是促进国家国土绿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性金融工具。保证这一新事物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做到生产、交易、储存、监管、报告、核查全环节有法可依,从而保证林业碳汇交易项目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