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走偏

2018-01-23 07:18
农村经营管理 2018年10期
关键词:公积公益金经营性

近年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路径,在明晰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前无先例、旁无借鉴的全新工作,有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须引起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任务不够明确

《意见》要求,“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但有的地方却硬性要求:所有村不论有无经营性资产必须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有的甚至不顾客观实际强行推进,背离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初衷。

重点不够清楚

《意见》明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但有的地方不仅安排资产(不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总额大的村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而且将资产量小的村,甚至将净资产为负数(资不抵债)的村也纳入改革范围,用所谓的“穷人分家”理论指导产权制度改革,结果陷入为改革而改革的怪圈。

操作缺乏弹性

《意见》指出,“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但有的地方只允许设置成员股,一律不得设置集体股。成员股也只能设置人口股,不能设置职务股、贡献股等。

《意见》指出,“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但有的地方违背农民群众意愿,再三要求股权一旦设置,绝对不准变动。

《意见》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但有的地方只允许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承认经济合作社(考核不计成绩),声称成立经济合作社等于不改革。

认识问题有误

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有人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其原因是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应比照执行。这就违背了现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不利于固定资产更新。

资产量化制度安排欠妥。有的地方规定,经营性资产总额较大的村,可以只对经营性资产量化;经营性资产总额较小、不足以量化或者无经营性资产的,用其他资产(指公益性资产、货币资金和债权等)量化。有的地方规定,如果净资产为正数且价值较大,足以股权量化的,用净资产量化;如果净资产为负数,或虽不是负数但不足以股权量化的,用总资产量化。有的地方还规定,没有净资产或净资产为负数的村,可以把“四荒”等土地资源折价、把村内道路等入账量化。甚至还有人主张,量化资产时,可以把集体债务挂起来(意即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只接收资产,不接收债务)。凡此种种,疑似强制资产量化、硬推股份合作制改革。

成员股权量化复杂化。有人过度干预成员股权量化方式,否认成员一人一股等简便易行的办法,认为股份数量越多、越复杂越好。

把设集体股与提取公积公益金对立起来。有的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缺乏了解,对集体股、公积公益金的作用认识不清,提出“不设集体股的,可以提取公积公益金;设集体股的,不得提取公积公益金”。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看,公积公益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和其他来源取得的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承担经营风险及集体公益事业的专用基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集体福利等公共设施建设。该资金只能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使用,不能随意退出。而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设置的集体股是参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的依据,所分红利可用于兴办村域内公益事业,也可用于维持村“两委”运转等,是要退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当然,现阶段开展产权制度改革时,根据成员意愿,经济发达地区可以不设集体股。而经济欠发达、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没有实现全覆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承担大量社会公共服务支出的地方则需要设置集体股,以分得红利解决公共财政解决不了的问题(不设集体股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成员大会批准,可以使用公积公益金发展公益事业,但形成的资产应归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见,设置集体股与提取公积公益金不能相互替代,两者并存不仅不矛盾,而且有因果关系。提取的公积公益金可以用于扩大再生产,从而增加生产经营收入和由此带来的收益,让股权分红越来越多。如果二者不能兼得,岂不是要设集体股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分净吃光、不再发展了(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况且,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

改革后设立股份公司。有人提出,产权制度改革后可成立股份公司、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这是违背《意见》精神的。《意见》讲得非常清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一些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公司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对改为公司持否定态度。

村“两委”干部可否兼职。一种意见认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宜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职。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党支部书记可兼任理事长,村委会主任可兼任监事会主任。理事会、监事会人选如何确定,应因地制宜,尊重成员意见。

福利与红利混淆。有的人不清楚福利与红利的功能,片面强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要分配红利,就不能发放福利,将二者对立起来看待。

账务处理。有人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通过表格对资产量化完即可。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其原因有四:

其一,功利观念作祟。有的地方不顾客观实际,盲目追求推进速度,层层分任务、下指标、频繁考核排名,结果形成大干快上的局面,让改革效果打了折扣,影响了改革稳步有序推进。

其二,主体意识不强。《意见》要求“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换言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但有的地方唯恐农民办不好,代农民当家,替群众做主,改革主体处于“被改革”的尴尬境地。

其三,顶层设计需完善。尽管《意见》有较强的操作性,但要对全国面广量大的产权制度改革进行深入细致地指导,还需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标准、程序、办法等,让基层操作有遵循,解决问题有依据,尽量少走弯路。

其四,人员素质偏低。有的地方和人员对中央精神学习不深、理解不透,对工作程序、推进方法、适用政策等缺乏研究,业务能力待提高,工作指导不到位,改革质量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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