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法律关系和好意施惠的区分标准

2018-01-23 03:31宋楚洁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关键词:施惠约束力民事法律

宋楚洁

江西理工大学,江西 赣州 341000

生活在法律健全的国家,民事法律关系是最为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核心,贯穿在整个民法学之中。好意施惠,则体现在我们的生活之中,譬如:代邻居接孩子、帮陌生人指路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在民事法律规范中调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社会关系。其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在社会交往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权利受损,义务未执行的情况。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一、具有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双方的各种利益关系、人身关系。二、法律关系需要自主形成;民事法律规范的前提是双方自愿产生,不具有强迫性。三、有强制力;民事法律关系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力。

二、好意施惠的概念及特点

社会像一个大网,会有沟通,有需要别人帮一把的时候,有为他人所需要的时候,这时候如果“各扫门前雪,不理他人瓦上霜”怎么能体现我们这个时代?好意施惠是双方在没有法律的前提下,基于善良的心理做出的承诺或行为。好意施惠并不属于法律概念,像是君子协定,在善良风俗基础下实施的无关法律的使他人收益的行为。

好意施惠的特点:一、具有主观的心态;其心态是真心的,不掺杂虚假的成分在里面。二、法律关系需要自主形成;双方自愿产生,不具有强迫性。三、无偿性;施惠人并不会要求受惠人给予同样的或其他的回报,如果要求,那就不是好意施惠,是单方面的授予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民事法律关系与好意施惠区分的主观标准

民事法律关系与好意施惠在主观上区分的标准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是否要求法律来加以约束。

好意施惠中当事人很少要求需要在法律规范下进行好意施惠行为。有些书中提到“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会对法律的约束作为思考条件。只有问题出现了,特别一方的当事人不愿自行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有一方受到了实际的损害的。这时法律约束力才显得格外的重要。不过一般的当事人是不会想到今后所出现的困难、问题。假设他们想到了这一点,也许就不会做出好意施惠的行为了”。好意施惠是主观上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识做出的自发行为,就像是清扫邻居家门前的脏物,不受到来自于法律的约束力。

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表示为外人所了解时,就代表了具有法律效力,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的承诺上,当事人必须通过语言或行为来表明受到法律的约束。但也有例外,在商业交易中,也有出现不是靠法律规制来沟通的,双方经过确定,通过达成某项协议而不是法律合同。这样通过协议而不是法律条文来约束双方也有现实意义,法律条文是死板的,在交易中往往会出现灵活的、当时的问题,单靠法律条文是解决不了的,通过协议,能调合时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改动以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四、民事法律关系与好意施惠的客观区分标准

在双方无法确定是否具有真正的意思表示下,区分二者是看客观的标准是否有法律约束力。看双方的利益衡量标准,观察利益承担的风险,并看是否能够要求当事人承担这项利益带来的风险。

对于客观衡量的标准无偿性标准也是一个考量的范围。近期出现一个“马拉松替考猝死案”,经了解第三人通过案外人了解到死者没有报名参加比赛,于是联系被替代者,被替代者同意将比赛名额让给死者。在审理中案件的焦点在于被替代者是好意施惠行为还是侵权行为,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死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被替代者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给予无偿性的标准来考量,虽然被替代者认为自己与第三人是情谊关系,与其他人并不认识,同意替换只是好意施惠,并没得到什么好处,不属于侵权,但是对于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来说马拉松比赛的规则明文规定在那里,违规行为包括“报名后有他人替跑”,虽是无偿的行为,但已经损害了比赛规则。这种无偿行为已经给死者及其死者家属来带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如果单纯定义为好意施惠,缺乏人性的衡量。综上无偿性标准在区分好意施惠与民事法律关系时是动态的,需要通过利益的衡量来进行不同的动态考察判断。

本文区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好意施惠的区别,但是理论研究终归是为实践服务的。因此,笔者觉得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完善立法规定,使当事人双方可以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为双方在遇到纠纷时可以尽快找到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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