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洪剑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商鞅是法家理论的主要奠基者,他在秦国主持的两次变法使秦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军事能力不断增强,真正达到了富国强兵的目的,最终为秦后来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是中国古代变法中少有的一次成功的变法。
商鞅以霸道和重法的理念治国,在秦国先后进行了两次变法,政治上,商鞅改革了秦国户籍、军功爵位、土地制度、行政区划、税收、度量衡以及民风民俗,并制定了严酷的法律;经济上商鞅主张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商鞅的变法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行连坐制度,形成监督网络。商鞅创立了什五连坐制度,五家为一保,十保为一什,一家有罪,五十家连坐,并明确了赏罚的标准,主要是告奸晋爵。第二,实行“分户令”,打破大家族制,挖掘隐藏的劳动力。商鞅的两次变法中都颁布了“分户令”,第一次是:“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商鞅第二次变法时再颁分户令,“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第三,军功授爵,打破贵族爵位世袭的传统。第四,进一步推进郡县制。第五,重农抑商。商鞅制定政策打击商人做生意,要么“倍其赋”,要么取消商人经商的活动空间,以此来减少商人的数量,增加农民的人数。第六,主张“壹刑”,他主张的“刑无等级”,使贵族和平民在刑罚面前几乎处于同等地位。
要把握和利用好商鞅变法的精髓,应该分析其变法的基本立场和思路来分析。政治的主体是人,所以商鞅在变法前,洞悉了人性的本色,分析了不同的人的本性,他的变法也正是利用了人的本性。
首先,商鞅变法是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的,所以他制定了严刑峻法,商鞅主张以刑去刑,他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一般的刑罚不足以让犯错误的人铭记错误并加以改正,所以他十分重视刑罚的作用,认为只有通过重刑才能让国民不敢犯错并且加以改正。有重刑的高压在上,每个人即使想犯错,也会在内心做出衡量,犯的错一旦被发现,自己能不能承受的住严酷法律的处罚,一旦他们做出了衡量,他们自然不敢犯错。
其次,商鞅变法利用了人性中趋利避害的特点,一方面,使国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高度统一,利出一孔,让秦人通过耕战来获得更多利益。军功授爵,让秦国的普通民众也看到了向上层社会晋升的希望,他们为了获得向上层社会晋升的利益,就会努力参加耕作,拼命保家卫国;另一方面,利用连坐制度来加强对秦人的监督。原本对别人的错误麻木不仁的人,或者是为了血缘关系等包庇自己血亲的人,在连坐制度的压力下,不敢再散漫无律,每个秦人都会时刻提醒自己不要触犯法律,同时也会提醒别人不要触犯法律,这样就大大的抑制了人性中恶的一面,久而久之就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再次,商鞅变法合理规避了人性中的惰性,实行“分户令”,让秦国隐藏的劳动力都参与到秦国的耕战中来。原先的秦国存在许多大的家族,有很大一批人都靠着家族的庇佑,不劳而获,而且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不能为社会做出积极地贡献,分户令的实施,使得他们暴露出来,不得不从大家族的庇护中出来,通过自己的双手以求生存和立足,从而直接增加了秦国的劳动生产力。
然后,他利用了人性中渴望公平公正的地方,提出“刑无等级”,这极大的鼓励了秦人遵循秦法的热情。商鞅将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国民身上,虽然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平等的地方,但是大部分的情况下,即使是贵族触犯了法律,贵族也会受到处罚,相比于奴隶制社会时期的“刑不上大夫”,这就让民众的内心获得了一定的平衡,这一点平衡就足以让民众相信法律的公正。
最后,商鞅变法要想顺利推行,不能以一己之力对抗所有的人,所以他要努力或得最高统治者秦王的支持,因此,归根结底,商鞅的一系列变法要迎合君主的利益,他要满足君主对更大的权力的渴望,所以他进一步推行郡县制,让君主任命郡县官吏,使君主的权力不断扩大,此外,君主既是法律的遵守者,也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制定者,所以君主的权力仍然没有得到实际的限制。
历史证明,商鞅的变法促进了秦国的快速发展,为秦国后来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的变法对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也有重要意义。
商鞅变法之所以可以使秦国走向强盛,与其坚定的法律权威观念是分不开的。商鞅在变法之前,曾通过徙木立信的方式来获得民众的信任。甚至在后来,太子犯法,商鞅照样没有因为太子特殊的身份而胆怯,虽然他迫于王权至上的体制压力,做出了一定的让步,但是其维护法律权威的决心是不曾动摇的。能在当时的封建奴隶制的制度之下,这样坚定的维护法律的尊严,是商鞅变法与其他变法的巨大差别,这也是商鞅变法能使秦国日渐强盛的基础性因素。商鞅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坚定立场,以及他在面对当时复杂社会环境时依然能以极大的勇气惩罚权贵的行为,向我们展示了法治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条件,即坚决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如今,我们国家的法律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管是在政治生活中,还是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我们都可以利用法律来规范参与主体的行为,我们都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一些问题和保护自身的权益。总而言之,我国的法律内容已经十分丰富。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的法治建设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国的公民对法律了解的程度不够深,甚至有些执法者本身对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认识不足,他们把法律当做自身谋利的手段,大大消解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所以,我们必须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坚定不移的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商鞅主张取缔法外特权,认为法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他提出了“壹刑”思想,奉行刑无等级的原则。在他看来,任何身份的人,在国家法度面前都不应该有特权,法律的赏罚在实行过程中也应等量齐观。即使是在当时封建奴隶制的制度之下,商鞅为了捍卫法的尊严也未曾胆怯。太子犯法一案也给他的师傅以处罚的事情,充分证明了商鞅坚定的原则。
我国法律体系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正好呼应了商鞅“刑无等级”的主张。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平等权”有其特定的含义:“第一,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第二,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任何人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应因人而异,应当秉公执法;第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过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此处所言的平等,是要求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一视同仁,不管是什么样的公民,都享受法律的保护与约束,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也要一碗水端平,既不可怯懦,亦不可谄媚。制度保障才是将这一基本原则推向深入的基本条件,因此我们要大力促进司法制度改革,从制度上规范执法者的行为和保证司法过程的公正,从制度上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能够得到贯彻。
商鞅因为其所处的时代和阶层的限制,他的一些主张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我们应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第一,商鞅变法压抑了人性,破坏了基本的伦理道德。商鞅变法中的连坐法,人与人之间相互告发,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即使是亲属也不可相隐,伤害了人伦亲情,让秦人之间相互猜忌,内部矛盾深埋于心,使秦人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此外,商鞅刑用于将过,让没有形成犯罪事实的人也遭受酷刑,逐渐使秦人形成了怨怼,也为后来秦国的迅速崩溃埋下了祸根。此后的历史发展也充分证明了商鞅变法的这一缺陷,商鞅虽然陷于政治斗争的旋涡而身死,但是其严刑峻法的基本路线被一直沿用了下去,即使是在秦国实现了大一统之后,仍然实行连坐法等严苛的法律制度,严重损害了人性中柔软的一面,使民怨日渐沸腾,直至这沸腾的民怨将秦国推向了灭亡。人有七情六欲,单纯的依靠法治来压制人性是无法实现长治久安的,汉朝之后的朝代基本都不同程度的吸取了这一教训。我国现在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发展稳定,我们更不可一味注重法治,应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一方面,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补充。法律的规定更加强调的是一种硬性的规定,它的实现需要强制力的保障和一个漫长的内化过程,而且法律难以包罗万象,难免会有法律之光照射不到的角落。而道德的规范则有其与生俱来的优势,它更具人文关怀,很容易就可以内化于心,甚至许多道德规范就是大家约定俗成的道德行为的升华,无需依靠强制力来推行。而且道德规范可以填补法律规定涉及不到的许多空白,有利于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以德治国需要依法治国作为基本保障。道德规范虽然更易于内化,但是因为人性的不确定性,难免会有一些人无视道德规范的约束,做出他人所不齿的行为,这时就需要法律来保证道德规范的顺利实行。这一过程的进行,需要将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进行法律化的发展,让法律来兜住道德规范的底线。
第二、商鞅变法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商鞅讲究实用主义,他为了实现短期的富国强兵,鼓励耕战,大力阻挠工商业的发展。他的一系列政策推行下来,将人口与土地紧密的绑在了一起,限制了人口的流动,基本阻碍了文化的交流与传播,长远来看,也不利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此外,商鞅限制了民智的开启,他严厉控制舆论,抵制文化的多元性,推行愚民政策。他的这种做法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普遍接受的,例如秦朝“焚书坑儒”的行为、历代王朝都存在的“文字狱”等行为,都是这种思想的外在表现。我们要警惕这种现象的出现,国家治理要尊重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此外,切莫阻塞民意,不可实行愚民政策。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已经在不断提高,我们应该进一步促进我国人民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
第三、君主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商鞅主张君主立法,君主既是法律的订立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参与者。这种做法使国家的发展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君主的贤明与否,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当然,商鞅所处的时代不可能跳过君主来制定法律,那个时代正是有君主的支持才能制定法律。但是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不同,我们的法律应该有其订立和执行上的独立性,法律的制定应该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一经制定不可随意修改,要有严格的订立程序。我们要警惕权大于法的现象的出现。
当前我国人民的政治文化水平不断提高,我国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热情显著提高,这正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好时机,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特殊的国情,理性分析商鞅变法的得与失,扬长避短,让商鞅变法发挥现代价值。
商鞅因其所处时代的局限性,他变法的基本立场仍然离不开维护封建君主的专制统治,但是他的变法仍不乏可取之处。目前,正值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为提高权力使用的透明度,不仅需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还需要发挥党在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中的核心领导作用。
过去几十年,我国在法律发展和改革进程中取得了一系列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以形成,然而仍有不少学者对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存在质疑,认为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不相容的。其实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并不是一对矛盾的关系,首先,党通过事先确定的法律程序,将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无疑体现了党的领导,而党根据自己的主张和承诺,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则符合了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其次,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共同选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空洞的口号,要想付诸实践 必须发挥党的核心领导作用。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不可避免的会触及权威阶层的既得利益,遭到相关利益各方的阻碍和破坏,只有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依法治国才有坚实的基础和保障。但同时我们也要严格法律的修订程序,尤其是对宪法的修订更要严格,不可使宪法和法律屈服于权力。
商鞅主张实用主义,所以商鞅变法短期内就促成了秦国的强盛,但是从长期来看,商鞅的这种一味追求功利的狭隘实用主义没有充分照顾到人作为人的感受,破坏了基本的伦理道德体系,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商鞅变法仅仅注重赏罚分明,用刚性的法律作为主要手段来约束人的行为,不注重柔性的道德体系建设,法律的强制力应该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兜底力量,不注重道德建设的法律过程,其本身就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建构。
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我国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已经做到有法可依。但是法律一方面无法照顾到所有问题,难免会有纰漏,另一方面,法律精神的内化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为了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和弥补法律的缝隙,我们不可忽视德治的重要性。道德是法律形成的基础,道德规范有可能会转换成法律条文,而法律是道德规范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的,法治更多的时候是在规避“人性恶”的风险,而德治更多的时候是在依靠鼓励和暗示来激发“人性善”的扩大,二者一刚一柔,刚柔并济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规范性。总之,我们要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德法并用才能使我们的国家实现长治久安。
促使现代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众所周知,懂法才能守法。法律条文的清楚明白,简单易行是商鞅变法普法阶段的重要目标,商鞅时期选核法官的重要标准就是通晓法律内容,还专设机构解读法令。商鞅变法是中国古代朝廷重视法律作用的起步阶段,是寻常百姓从不知法为何物到以法为准,不越法规的开始。商鞅为此制定的各项措施对我国当代营造普法讲法守法社会氛围和观念有着重要意义。
人们自觉自愿、习惯性把法律当作行为处事的标准,将法律的内容溶于自身生活和情感,即人们产生了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处于当代法治金字塔的顶端,法律至上和法律认同是其核心内容。当社会主体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并将法律实践时,处在调节社会成员关系权威地位的法律才能发挥应有的价值,法治社会建设才会稳步向前。加强现代法治观念的普及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确保普法工作的一以贯之,不能半途而废。普法工作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不会一蹴而就,循序渐进,滴灌式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其次,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完善领导体系,发挥领导干部懂法、守法、维法的带头作用;最后,创新普法方式,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法律内容、法律意义内化于社会主体心中,打造全社会良好的法律精神的修养。
商鞅变法从人性恶的假设出发,实行连坐、分户令、军功授爵等重要举措,使秦国拥有了严明法纪的同时,也逐渐走上了富国强兵的道路。商鞅变法中有其难能可贵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而商鞅本人也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坚决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都值得今天的我们学习。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商鞅变法中的不足之处,它对人伦亲情的破坏、对道德体系的破坏都值得我们反思,所以我们要实现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统一。此外,商鞅变法缺乏对君主权力的制约,这样会使国家的命运与君主个人的素质紧密相连,然而个人的人性并不是一个可靠的保障,所以我们要制定完整的法律体系,进一步维持国家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