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

2018-01-23 02:10沈艺璇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关键词:清偿破产法债务人

沈艺璇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一、破产免责的概念及适用对象

(一)破产免责的概念

破产免责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对于破产人未能清偿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破产免责制度的目的就是减轻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负担,给予破产人重新开始的希望,在自然人破产的救济政策中处于核心地位。

(二)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对象

各国立法规定,破产免责的适用对象为自然人,如美国破产法第727条(a),非个人债务人不能获得免责,又如德国破产法第286条规定,债务人为自然人时才可依程序获得免责。

二、破产免责的主要内容

综观各国破产法,有关破产免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模式选择

破产免责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分别为当然免责主义以及许可免责主义。

当然免责主义是指债务人在执行完破产程序后,无需提出申请,债权人得到公平分配后就视为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清偿完毕。采取这种模式的以美国还有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许可免责主义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免责的条件,如果破产人认为自己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免责条件时,可以向破产法院提出免责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免责。德国和日本就是典型的许可免责主义国家。

(二)破产免责的条件

目前各国立法中并没有从正面规定破产免责的条件,但是均对不予免责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比如在明知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在宣告破产前一年内已经出现了破产原因,采用欺诈的方式骗取债权人信任并取得财产。

2.债务人存在破产犯罪行为。日本破产法第366条就规定,犯有欺诈破产罪、过怠破产罪、监守违反罪、说明义务违反罪等的债务人不可以获得免责。

3.债务人在一定时间内再次宣告破产或申请破产免责。在立法时,各国一般会考虑设立破产免责时限,即规定一个时间段,在此期间债务人不能重复获得免责。如日本规定的时限为十年,德国为七年。

(三)破产免责的效力

一般来说,免责裁判生效后,债权人就不能强制债务人对剩余债务进行清偿。但是并不是所有债务都可以得到豁免。虽然各国对此规定并不统一,但如税费、故意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罚款以及罚金这些均是免责债务的例外。

同时,免责只针对债务人,连带债务责任人以及保证人不是破产免责的救济对象。

(四)破产免责的撤销

免责并不是已经赋予就不可改变的。如果债务人通过不当手段获得免责,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免责。但是撤销权并不是无限期的,各国一般规定债权人应当在免责裁判生效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

三、建立我国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想

(一)我国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对于应该选择当然免责主义还是许可免责主义,我国不同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当然免责主义更符合私法的本旨,也有学者认为当然免责主义易于脱离法院监督,会被债务人所滥用。

当然免责主义与许可免责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债务人的监督义务的履行者一方为债务人,一方为法院。根据我国的国情,许可免责主义更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我国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具体构建

在建立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时,可以借鉴国外破产法的规定,并参考2004年的破产法草案。

首先,只有诚信而善意的自然人债务人才可以得到免责。法院应审查债务人的免责申请,如果债务人存在破产犯罪、欺诈等行为时,应当否决其免责申请。

第二,得以免责的债务人,除依破产程序实行的分配外,对破产债权人的债务全部免以责任,包括没有登记在册的债务。但是债务人自愿对已免责债务予以清偿的,债权人所得的清偿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包括税费、故意侵犯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因刑事犯罪或故意侵权产生的责任、罚款、罚金等在内的债务不能获得豁免。同时,只有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得到免责,免责效力不及于连带债务人以及保证人,物上担保也不在免责范围内。

第四,以破产终结时的清偿比例为标准设立免责期限,免责期限最高不超过六年。在不禁止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自愿清偿的基础上,如果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提高了清偿比例,重新计算免责期限。

最后,在法院作出免责裁判后,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的免责是通过欺诈手段得到的,可以在免责裁判作出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免责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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