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滥用狱侦耳目的危害及对策

2018-01-23 01:23马雪萌
法制博览 2018年23期
关键词:证言司法公正侦查人员

马雪萌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2013年,浙江省高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二人无罪。一时间,“狱侦耳目”这一历史悠久又充满神秘色彩的制度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本案中的狱侦耳目袁连芳本是应当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却被刑侦部门安插在看守所中,对张氏叔侄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获取其自认有罪的口供,并凭借这种方式获得了两次减刑。

一、狱侦耳目制度的概念

狱侦耳目制度,是指刑侦部门或者罪犯监管部门将罪犯或犯罪嫌疑人安插在看守所或监狱中,使其充当获取破案线索、深挖余罪、制止罪犯自杀自残等抗改行为的耳目的一种侦查制度。

我国的狱侦耳目制度由来已久,根据《酷吏列传》的记载,早在秦汉时期就有使用秘密侦查人员协助破案的先例。建国后我国相继出台了《狱内侦查工作细则(试行)》《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狱内侦查工作规定》等法律规定对该制度进行规范。刑侦部门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可以通过狱侦耳目与犯罪嫌疑人的直接接触,了解嫌疑人的犯罪意图,获取口供和证人证言,掌握其犯罪的全部活动,进而提高案件侦破效率。而狱侦耳目在这个过程中也可能拥有立功的机会,获得减刑。

二、狱侦耳目滥用的危害

我国的狱侦耳目制度大多适用于个案,狱侦耳目在侦查人员的指导下,对被关押在看守所或监狱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监控,获取嫌疑人或罪犯的犯罪证据或未被发现的犯罪。从这个层面讲,狱侦耳目制度对案件的侦破具有很大的帮助。但由于狱侦耳目选任的条件宽松、部分侦查人员破案心切以及狱侦耳目迫切想要立功减刑,导致狱侦耳目制度被滥用的可能性极高,危害巨大。

(一)滥用狱侦耳目制度会滋生非法证据

根据传统的“有罪推定”的定势思维,人们很容易先入为主,认为被暂行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就是罪行的始作俑者。而且随着人际交往的频繁和交际范围的扩大,纷繁复杂的纠纷接踵而至,导致侦查人员工作任务繁重、破案心切;部分侦查人员还试图通过迅速侦破大案要案扬名立万,默许本就渴望立功减刑的狱侦耳目对嫌疑人威逼利诱甚至殴打,取得非法证据,误入歧途。由于狱侦耳目变相的刑讯逼供手段较为隐蔽且看守所相对封闭,这种违法的情况事实上很难受到监督。

(二)滥用狱侦耳目制度会影响司法公正

正如张高平在被宣判无罪的法庭上所说的,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法官和检察官的子孙也可能被冤枉,也可能徘徊在死刑的边缘。健全的法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当前的狱侦耳目制度缺少法律的规制,

被侦查人员滥用,大大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阻碍司法公正的进程。

(三)滥用狱侦耳目制度会侵犯基本人权

狱侦耳目立功心切,出于利益驱使或侦查人员的默许,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殴打威胁,变相刑讯逼供,迫使其作出虚假陈述,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导致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给无辜的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身体和精神的伤害。

三、狱侦耳目制度的完善

(一)从立法层面对狱侦耳目制度进行规范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只有司法部在1997年11月发布的《狱内侦查工作规定》对狱侦耳目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该规定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各地监狱针对其再行制作细则,因而该规定并不能作为规范狱侦耳目制度的直接依据。应当完善相关立法,对狱侦耳目的适用案件范围、耳目选任的条件和滥用狱侦耳目的责任等问题制定统一标准。

(二)司法机关谨慎对待狱侦耳目所作的证人证言

审判阶段中法官必须慎重对待狱侦耳目的证言,仔细核查证人的身份信息,若根据经验判断出证人可能是狱侦耳目,应当对其证言进行详细审查,谨慎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的关联关系,防止错用刑讯逼供所得供述的情况产生。

(三)建立对狱侦耳目的培训考核制度

刑侦部门应当制定严格的选任狱侦耳目的标准,并对狱侦耳目进行培训和考核。首先,在选任狱侦耳目时,应当选择罪行较轻、犯罪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认罪态度良好并且具备一定文化素质的人。其次,在狱侦耳目执行任务之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基本案情,还应当让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以防其出于一己私利对嫌疑人刑讯逼供。最后,在狱侦耳目完成任务后对其进行考核,审查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果其实施了刑讯逼供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对其追责,构成犯罪时应当移交审判机关对其数罪并罚。

四、结语

狱侦耳目制度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的确能够帮助警方破获案件、阻止罪犯抗改行为,但应当对其加以法律上的约束,以适当的方式合理运用狱侦耳目制度,促进刑事侦查工作的良性发展,保障人权,维持司法公正,推动法治国家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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