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茜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北京 100000
笔迹检验是众多文件检验项目中的一种,也是起源最早的,是鉴定人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其是否出自同一人笔迹的一种专门手段。笔迹检验中的签名笔迹检验具有特殊性,有一般笔迹检验所没有的特点。签名笔迹字数少、签名形态与正常文字存在差异、且签名是短时间内形成的带有指向性的整体性强并且带有隐蔽性,故给签名笔迹的检验造成了较大的困难。摹仿笔迹检验不同于一般笔迹检验,尤其是摹仿老年人笔迹和夫妻之间的笔迹,老年人笔迹本身字迹形态变化较大且伴有抖动、停顿等现象的出现;夫妻之间则是因为在一起生活时间较长,对彼此的生活习惯、书写习惯都较为了解,可供摹仿的材料较多,故给鉴定带来了较大困难。本文笔者针对一例亲属间的摹仿签名鉴定案件,谈谈自己的体会。
原告王淑珊诉被告谭海东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王淑珊与谭海东系母子关系,原告王淑珊称没有将严桥三街金利来小区3单元7楼左一户一套住房赠与被告。在案件审理当中,第三人汪微系谭海东的妻子(已离婚)拿出一份《离婚协议书》,原告王淑珊对其上谭海东的签名不认可。谭海东本人现在不知去向,故原告申请对检材日期为“2009、10、9”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谭海东”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2011年4月,湖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送来带有“谭海东”签名的检材及样本材料若干份,要求鉴定上述检材中的“谭海东”签名与样本中的“谭海东”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自然光及仪器下检验,检材甲方处两个“谭海东”签名均为蓝色油墨、圆珠笔书写。经相互比对,为同一人书写。检材甲方处的两个“谭海东”签名字迹布局略显紧凑,书写速度较快,连笔较多,但运笔较为生硬,笔力不均略显飘忽无力,有抖动、停笔等书写不正常现象。例如:《离婚协议书》下方落款处“谭海东”签名字迹中“谭”字“十”的“ㄧ”笔的运笔有抖动现象、“东”字“一”笔与“ㄥ”笔的连笔处有停顿现象。样本中的“谭海东”签名字迹布局合理,速度适中,书写流畅,运笔正常。
在对检材与样本分别检验之后,开始对两者进行比较检验。初步检验发现,两者之间字的大小(特别是在带格线的纸张上面书写的签名字迹)、整体搭配(检材与样本中的签名字迹整体上都呈现出左大右小的状况),特别是“谭”字“讠”部的位置及运笔,“海”字“母”部的运笔形态及搭配,“东”字上半部的大小等特征相符合。但同时也发现,二者的书写水平、书写速度、倾斜角度等存在差异。再进一步检验,又发现二者在一些细节特征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例如:“谭”字“西”部的笔画间搭配及连笔程度,“海”字两部分的写法及搭配上,“东”字“小”的起收笔位置及连笔程度等。(详见附图:笔迹特征比对表)
图1 笔迹特征比对表
经综合评断检材中甲方处的两个“谭海东”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的签名字迹,二者特征差异点数量多、价值高,其总和反映出不是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分析其中的一些相似特征,均为搭配比例等概貌特征及笔画简单易摹仿的运笔特征,再结合笔画抖动及衔接部位停顿、不自然的书写现象,笔者认为检材签名是摹仿形成的。
检材中甲方处“谭海东”的签名与样本中“谭海东”的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本案属于亲属间的摹仿签名笔迹检验,鉴定起来本身难度更大。同时又因为本案中的一些局限性,鉴定工作一度陷入困境。主要因素有:1.检材是由汪微(谭海东的妻子现已离婚)提供。2.案情复杂。汪微对法院的第一次判决不服后,又出具新证据(本案中的检材《离婚协议书》)并提起上诉。3.样本材料少。由于谭海东本人现不知去向,无法提供更多的样本材料以供参考,尤其是书写速度较快、连笔较多的样本材料。4.检材与样本的比对条件差(检材连笔较多,样本连笔较少)。
在初步检验过程中,鉴定人对案情的了解不够详细,同时也存在个人主观上的同情心。后来进一步检验,对本案中的检材与样本重新审视,着重分析两者的细节特征,发现检材中甲方处两个“谭海东”签名字迹存在差异,有些特征无法解释,进行综合评断后,发现宏观及较易摹仿的特征是相符合的,而不易被摹仿的细节特征存在本质差异。进一步对本案中检材中甲方处两个“谭海东”签名与样本中的“谭海东”签名进行比对时,发现二者在其它一些细节特征上存在矛盾,一些受动力定型影响的本质特征上存在明显差异。通过对本案中的检材与样本进行多次比对后,最终得出的鉴定意见为法院正确断案提供了有力依据。同时笔者从中吸取了个人主观意识先入为主的教训并增长了一些对摹仿签名检验的经验。
(一)本案中,案情较为复杂(原告王淑珊诉被告谭海东胜诉后,汪微不服提起上诉),汪微(系被告谭海东妻子,现已离婚)是弱势的一方,容易使鉴定人主观上对其产生同情,并带有主观意识的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进行检验。鉴定人向法官了解案情时,法官所叙述的案情大多也存在自身主观的感情色彩。因此,鉴定人对案情复杂的案件要多次了解,从而有利于鉴定人从客观的角度来审视整个案件,才能抛开个人主观情感,了解案件的本质。
(二)对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特征极为相似的案件,要引起鉴定人的高度重视,对检材和样本要进行多次全面、细致的检验,结合案情,运用笔迹检验的理论知识,从细节上对检材和样本进行检验。对这类案件一上来不可轻易定性,通过对签名笔迹特征的客观标注及分析后,方可初步判定,但之后进一步的检验不可将思维模式固定在初步判定的结论当中,要通过多次检验,去伪存真,排除签名字迹上的伪装和摹仿。
(三)对于检材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字迹的比对条件较差时(检材连笔多,样本连笔少),可要求被鉴定人补充提供与检材书写笔迹条件相似的样本笔迹,有利于鉴定人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把握。如提供不了,就应用签名笔迹的特点和特征以及摹仿笔迹的特点和特征分析检材笔迹,经过对特征点(符合点或差异点)进行综合评断,从书写本质上认定检材与样本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只有这样,才能作出准确、可靠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