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天文
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福建 龙岩 364000
针对酒醉驾车现象,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案件处理中出现了较多的争议,主要是因为在规章制度方面并未对其做出清晰的解释,量刑处罚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导致醉酒驾车事故频发。鉴于对该种事故的处理方式不明确,因此,就需要相关的处理人员能够结合发生醉驾行为当事人的承担责任能力以及事故带来的影响进行明确的定义和辨析。与此同时,完善法律法规的体系构建,对醉酒驾车带来的肇事行为能够进行严格的处理,以此维持社会秩序。
自古以来,交通运输作为影响人民生活出行的一种重要要素,对交通方面便利性的提升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但这一方面的进步往往也伴随着大量的风险性[1]。虽然我国社会已经运用多种技术手段、法律法规等来限制该风险带来的危害,以此能够更好的实现社会发展的稳定,对人民生活的安全性等做出保障。而且针对我国近年来所出现的较高频率的醉酒驾车交通事故,已经持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按照交通部相关数据的统计,在2016年的统计书中,我国共计发生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为352014起,其中由于醉酒驾车引起的安全事故为80124起,造成财产损失高达2.71亿元,造成了6527人的死亡。这样触目惊心的数据影响着社会各界的每一个人,而且在这些数据中,酒醉驾车后产生肇事逃逸的行为更加引起了公众的愤怒,而且后期的法制处理手段也不够完善,造成了较大的社会舆论[2]。
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多部法律中,对于醉酒驾车的相关刑事法律数量较少,这很容易导致在后期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漏洞,对受害人造成不公平的对待现象,引起社会舆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是针对醉酒驾车的操作人员需要寄予一定程度的处罚,但是并未说清楚如何根据醉酒程度进行判断[3]。相关理论表明,醉酒的类型可以分为三种,生理醉酒、复杂醉酒和病理醉酒。针对生理醉酒,很多人认为这属于正常行为,一旦引起交通事故,也应该进行相应的幸福减轻。而病理醉酒,更多的被归结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之认定当中,后期也只会不了了之。而复杂醉酒,一种处于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之间的介质,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一是和控制能力进行判断,做出判决。相对来说较为明晰,但往往也存在多种复杂情况共同作用,众说纷纭,难以解决。
由于法律自身具有较强的公平公正性,更多的是需要以理性的眼光去对待,因此只能对其提出相关建议。首当其冲的就是交通肇事罪名的确立方面。针对由于醉酒驾车的特殊行为,需要在现有的交通肇事罪中设置特殊的条例,根据情况来做出不同的量刑幅度改变。造成人员死亡的为最高界别,需要按照刑事案件进行处理。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伤亡情况酌情处以罚款和量刑。
首先,针对故意饮酒故意行为的行为人,其饮酒已经造成了实行行为,一旦发生相应的交通事故就需要处理严重的量刑,以人员死伤情况作为评判标准。严重的会由于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针对故意饮酒但是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其行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不会再醉酒状态之前故意确认想要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过失罪进行处罚。针对过失饮酒故意行为和过失饮酒过失行为的行为人来说,其行为能力已经被限制,需要在其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结合视频监控和自身的忏悔程度,进行一定的处罚,不会被判处死刑,希望能够改过自新。另外还有一种无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其已经丧失辨认或控制之能力,在该种状态下,其主观意识已经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其行行为与责任是相脱节的。此时要根据双方事件的影响者意愿进行调解。
综上所述,针对醉酒驾车行为引起的交通安全事故,不仅仅需要发生酒驾行为者本身、交通事故受伤害者以及刑事法律的处理人员,社会大众共同努力,增强法律意识,尽可能避免发生该类事故,对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的浪费进行限制,对社会秩序的维持做出明晰的安排。不仅能够降低社会犯罪率,更能减少发生不必要的伤害。即使事故发生后,也能够依据清晰的法律措施做出相应的处理,不让好人吃一点亏,也不让坏人占到一丝便宜。
[1]高梦泽.“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J].法制博览,2015(33):227.
[2]贾坤.酒驾治理的博弈分析[D].南京大学,2013.
[3]任博,廖斌.醉酒驾车行为刑法适用之解读[J].河北法学,2012,30(04):14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