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书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2018-01-23 00:18谭立独
工友 2018年5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刘某合同法

文_谭立独

案例回放:

刘某在武汉一家装修设计公司从事设计师工作,入职时,装修公司向刘某颁发了聘书,聘书中载明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聘用期限、报酬、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刘某按照聘书要求至该公司上班,并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

后因双方在工资支付方面出现纠纷,刘某向公司申请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公司拒绝后,刘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在处理该案时,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虽然向刘某发聘书,但该聘书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刘某的签字认可,仅仅是要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支持刘某的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主张不应支持,公司向其发过聘书,聘书中已载明了工作岗位、聘用期限、报酬等内容,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关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果聘书的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则满足了《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动合同形式要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的生效不能机械化理解,劳动者没有在聘书上签字确认不能简单的等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要以事实为依据,关键是双方是否一致认可并按照聘书的内容履行了权利义务。《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聘书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综上,公司向刘某发放的聘书内容合法,聘书已具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双方按照聘书的内容履行彼此的权利义务,应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提醒我们,随着劳动者就业的方式越来越灵活多样,通过签订聘用协议、用工协议、入职登记表和颁发聘书等方式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将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要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以确保形式完备;要确保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条款约定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确保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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