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久儒
用人单位迟迟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损失该由谁来赔?这个故事就涉及了这个问题,3名员工向用人单位索赔,第一次仲裁,判由用人单位向这3名员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共计4万多元。第二次仲裁,用人单位主张,这3名员工的損失是金灿造成的,请求裁决金灿赔偿总公司这笔经济损失。但仲裁部门驳回了总公司的主张。
仲裁部门认为,总公司主张分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盖章等全由金灿负责,不必经过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但总公司没提交证据证明这一主张,所以没有采信。仲裁部门采信了金灿关于招聘和签合同的说法。
不过,仲裁部门也认为,金灿作为分公司唯一的人事专管人员,虽然没有招聘权,但应掌握分公司员工招聘情况。那3名员工的入职手续是金灿办理的,金灿就应该积极与他们、与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不应只是消极地一味等待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令。
仲裁部门还认为,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掌握分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应在组织管理中,敦促和督办金灿的工作,不应该在出了问题之后,将所有相关责任推给金灿。金灿毕竟要受上级部门的管理。至于总公司所说金灿的恶意,总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这一主张没被采信。
劳动者在工作中,是要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管理的,他们的劳动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职务行为产生的利益归用人单位,产生的风险也归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营过程中的决策,都会对劳动者职务行为产生影响,如果要求劳动者承担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那就把企业的经营风险转移到劳动者身上了,这就会导致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均衡。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各地的劳动合同细则也对劳动者赔付用人单位损失作了详细规定,其目的就是防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转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