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模式和路径

2018-01-22 12:29毛通谢朝德
当代农村财经 2018年10期
关键词:三位一体乡村振兴

毛通 谢朝德

摘要:以农民专业合作为依托,大力发展合作金融,是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文章对当前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合作金融模式和路径进行梳理,认为合作金融在推广过程中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结在于割裂了信用与生产、供销之间的关联。瑞安和浙江“三位一体”信用合作的实践得出,“三位一体”新型农村信用合作是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可行模式。当前应以信用为切入点,通过深入实施“三位一体”信用合作来助推乡村振兴。

关键词:乡村振兴;合作金融;三位一体;模式路径

一、引言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乡村振兴的主力军和重要载体。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是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以农民专业合作为依托,大力发展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效率低的重要手段。2009年以来,先后有8个中央一号文件,十七、十八两届三中全会都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或资金互助提出要求。

尽管政策暖风频吹,但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却一波三折:先有农村正规合作金融组织——农信社,在产权制度改革的道路上与合作金融渐行渐远,最终彻底偏离合作金融的发展轨道,走上了“去合作化”之路;后有农村非正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这一兼具“集体性质”和“合作性质”金融组织,由于缺乏监管陷入野蛮生长,被一纸文件彻底取缔,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在农村正规合作金融严重缺失,农村商业性金融“嫌貧爱富”沦为农村资金“抽水机”,政策性金融“独木难支”的残酷现实条件下,农村、农民、农业的资金“饥渴症”始终无法得到根治,农村金融依旧是一块难啃的骨头。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乡村振兴战略,将其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以农民合作为依托,大力发展合作金融组织,走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协调发展之路,是符合中国国情,被实践证明的可行之道。

二、合作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模式类型与实施路径

尽管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但其实践探索却从未停止。依托农民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组织成为当前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形式,被各方给予高度的关注。从2004年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闫家村诞生全国首家民间自发组织的资金互助社——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以来,全国各地涌现的各类农村(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多达上万家。汪小亚(2016)将现阶段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概括为五种主要形态:一是银监部门批准的正规农村合作金融试点;二是扶贫系统开展的扶贫资金互助社试点;三是由农业部门推动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建立的农村(或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四是由供销系统主导的农村(或称农民)资金互助社;五是农民自发、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的农民村社合作金融试点。

(一)农村信用合作的模式类型

何广文(2007)从监管角度将合作模式划分为银监推动的正规组织、中央或地方政府推动的准正规组织、农民自发组建的非正规组织三类;张德元和张亚军(2008)从产生动因的角度划分为生产合作社内生模型(又分为单独成立资金互助社和不单独成立资金互助社)、内生型集成合作模式、外因推动型资金互助合作模式、公益型资金互助合作模式四类;汪小亚(2016)将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细分为以赊销为特征的商业信用合作、内置式资金互助、外置式资金互助、龙头企业或种养大户主导的混合式合作四种模式。此外,也有一些学者从信用合作的发起人、合作形式、业务内容、业务范围、资金用途、股金来源、股金范围等多个角度来划分合作模式类型(薛桂霞和孙炜琳,2013)。

综上所述,结合当前全国各地形式多样、种类繁多的信用合作实践,作者将其总结为以下四大模式九种形式:

1. 纯合作性金融模式

主要可以分为三类:(1)社员+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信用合作主要依托专业合作社,在社员之间,以商业信用(赊销、赊购)和货币信用(资金互助)的方式进行;(2)社员+合作社+资金互助(联)社,主要依托资金互助(联)社调节合作社成员的资金余缺,满足社员的生产性资金需求,有些地区的信用合作在多家合作社或互助社基础上组建的联合社之间进行,例如2018年4月安徽六安市在9家资金互助社基础上组建了多层级六安星供合农民互助专业合作社联合社;(3)社员+合作社+(资金互助社)+龙头企业,在前两种模式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延伸农业产业链,与上下游的农业龙头企业以两种形式开展信用合作:第一种是龙头企业主导建立的合作社,龙头企业以赊销农资或以入股合作社的方式与合作社农户开展合作;第二种是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仅仅是上下游的供销合作关系,龙头企业为合作社提供担保或商业赊销。

2. 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模式

分为三种形式:(1)社员+合作社+(资金互助社)+金融机构,这种情形下,合作社(或互助社)除了起内部信用合作功能之外,还在合作社社员与金融机构之间起融资担保作用,金融机构对社员直接授信或者对合作社进行整体授信,并由合作社向社员进行授信;(2)社员+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担保公司+金融机构,这种情形下,担保角色主要由担保公司来承担;(3)社员+合作社+(资金互助社)+龙头企业+金融机构,这种情形下,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在供应链金融中发挥核心企业的作用,金融机构、合作组织围绕龙头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

3. 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模式

分为两种形式:(1)社区农户+贫困村资金互助社+扶贫基金,这类合作以财政扶贫资金为依托,互助社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组建,主要针对农村社区贫困户,是合作扶贫的一种重要形式;(2)社员+合作社+(互助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金,这类合作依托专业合作社,由地方政府出资或者共同合资组建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金,构建合作金融风险保障体系。

4. 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模式

较为典型的形式为:社员+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金+金融机构,这种情形下,合作社(互助社)社员在内部信用合作的同时,依托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金,与金融机构开展外部信用合作。

(二)农村信用合作的实施路径

在合作路径选择上,当前争论的重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内部信用合作的资金互助业务部门还是独立的资金互助组织

薛桂霞和孙炜琳(2013)认为前者从适用性和灵活性等方面较后者更具优势,主张应把发展的重点放在发展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上。汪小亚(2016)认为当前面临两难:一方面不设独立法人不利于与其所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运营、账户管理、治理结构等相分离,也不利于其对外接受融资担保和监督管理;但是设立独立法人,存在监督管理机制不到位,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等现实问题。

2. 小合作还是大合作

具体表现为如何处理三对关系:商品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关系、单一互助社和互助联社的关系、内部资金互助与外部金融机构的关系。

苑鹏和彭莹莹(2013)认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服务平台、参与农产品供应链融资的商品信用前景广阔,尤其对专业化农户而言,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无法满足其需要,供应链融资是有效的解决途径,而资金互助只适合于兼业小农。汪小亚(2016)认为两种信用模式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且商业信用合作较货币信用合作更为普遍。对于单一互助社还是互助联社,宋晓薇(2014)认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现阶段面临诸多困境并逐步被边缘化的根源在于“孤岛效应”,解决这一困境的根本途径是向多方联合发展道路转型;汪小亚(2016)则认为联合社尽管有利于克服因产业相同而导致单一社社员资金使用周期相同的“峰值”等问题,但容易形成新的资金集中模式,导致资金上收而不是下沉,因此在基层合作组织不发达的情况下不建议构建高级合作组织。关于内外信用合作的关系,汪小亚(2016)认为外置式资金互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金互助但应积极推进,但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旨在探索合作金融制度,更应是对内信用合作。刘伟林和李征(2011)则认为农村信用合作未来的发展路径应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与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要探寻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不同模式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上述实践模式和实施路径的梳理,可以发现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到目前为止沒有哪一种模式路径具有非常广泛的推广价值和可复制性。在某地得到实践验证的一种成功模式,一旦被其他地区借鉴,往往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表面原因在于各地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政策环境差异所致,而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各地合作的基础条件不同,尤其是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的基础。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之于信用合作,犹如皮和毛之间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割裂了信用合作与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之间的关联,就信用合作谈信用合作,必定陷入信用合作的僵局。因此,如何更好地处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与信用合作的关系,将三者融为一体,协同发展,才是当前突破各地信用合作发展瓶颈的关键。

三、“三位一体”信用合作是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可行模式

(一)“三位一体”信用合作的地位与关系

2006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农村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并在浙江瑞安等地先行试点。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陈林(2018)认为“‘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习近平农民组织化理论的一次全面实践。十九大报告‘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当以合作组织为本。”

那么应该如何看待信用合作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中的地位与关系呢?首先,信用合作是支撑“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关键,是联系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的纽带。中国农村金融长期供给不足,不搞合作金融,仅仅依靠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资金问题,农村合作金融具有其他任何形式金融组织不可替代的存在价值。其次,信用合作不能脱离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三者合而为一,融合发展方能相互促进。中国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整体上并不成功,其始终没有成长为农村金融的一支重要力量。究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缺乏广泛合作的基础。而一旦离开了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必定偏离合作的初衷和方向。这也正是一系列中央政策文件中始终强调要“在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基础上开展信用合作”的依据所在。

(二)“三位一体”新型农村信用合作的瑞安经验与教训

瑞安是浙江“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体系的发源地和浙江省首批7个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试点单位之一。瑞安“三位一体”合作实践整体上较为成功,许多经验具有可复制性和推广价值。瑞安农民专业合作基础扎实,农民合作意愿强烈,资金互助社、保险互助社等各类合作金融组织创新不断。以瑞安农商行为代表的农村金融机构在授信模式、业务模式、服务模式和合作模式上进行大量创新,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相互建立了广泛合作基础(毛通,2017)。早期的瑞安农协,以及现在的瑞安农合联,为农村合作金融提供了有效的实践平台,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瑞安“三位一体”农村合作金融的实践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6年3月至2008年1月):瑞安农协时期的“农协+合作社+农信机构”合作金融模式。瑞安农协是瑞安市农村合作协会的简称,创建于2006年3月,由瑞安农信联社、供销联社等8家核心会员单位和100余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基本会员单位组成,是瑞安“三位一体”合作的标志性产物。在农协时期,农信机构依托农协平台与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农协下设信用部,通过成立农村信用评级委员会对农户、农户小组、基层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信用评级,同时以小组联保、合作社担保等方式与当地农信机构开展授信活动。

第二阶段(2008年1月至2014年8月):瑞安农合会时期的“合作社+互助社+农信机构”合作金融模式。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简称瑞安农合会、或农联、或合作社联合会)2008年1月25日由农业局牵头成立。农合会的出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瑞安农协体制不顺造成实际运作效率下降,最终无法顺利推进农村合作“三位一体”建设。但是农合会本身只是一个专业性农民合作组织,并不是综合协作的平台,无法取代农协在“三位一体”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因此,这一时期政府主导的“三位一体”合作面临巨大挑战,一度停滞不前,但这并没有阻止基层合作的强烈愿望。2011年,由梅屿蔬菜专业合作社、荆谷白银豆合作社和篁社索面合作社联合发起组建马屿镇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这是温州市首家,也是浙江省试点的七个由银监部门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之一。合作社成员通过资金互助社进行内部信用合作,再以社员互保联保、联合增信、互助社担保、农权抵押等方式从外部农信机构获得外源性融资。这一模式与前文所讨论的国内各地试点并无二致,实质上并不属于“三位一体”信用合作模式。

第三阶段(2014年8月至今):瑞安农合联时期的“农合联+合作社+互助社+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合作基金”新型合作金融模式。偏离“三位一体”综合协作轨道的瑞安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遇到了现有合作模式下的两个通病:一是仅仅依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自为战的低层次和小范围合作,无法满足日益成长起来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来的越来越多需求;二是弱小、分散、缺乏技术和资本实力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无法满足其参与农业全产业链经营、分享全产业链利益的迫切期望。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2014年,浙江省再次提出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种为农服务组织联合起来,构建具有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服务功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并自2014年8月起,在瑞安等7个县(市、区)开展先行试点。瑞安“三位一体”合作重回正常发展的轨道。而这一次,无论是农协时期进行首次“三位一体”合作尝试留下的经验和教训,还是农民合作的基础和外部优势,均为其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截至2016年底,瑞安已创建省级示范社11家、温州市级示范社35家、瑞安市级规范化合作社125家,共建立农民合作社1252家,而早在瑞安农协成立前的2005年,当地仅有农民专业合作社59家。此外,瑞安还拥有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达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等多家农民资金互助社,拥有由原中国保监会批复的国家级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马屿镇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像瑞安农商银行、瑞安农信担保公司这样一批长期具有“三位一體”合作经验的农村金融机构。凭借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2012年),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2011年)和浙江省首批“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试点(2014年)等多项政策有利条件,2015年9月,瑞安将组建于2012年6月原从属于市供销联社的瑞安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正式更名为瑞安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即现在的瑞安农合联。从“农村”到“农民”虽然仅一字之差,但背后却隐含着深刻的变革:改革现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重新构建新型的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这其中,供销合作社是本轮改革的重点对象。瑞安的做法是将原来从属于供销社的农合联提升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新的农合联采用“议行融合”制,农民代表占三分之二以上,并从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多项改革创新,真正实现“农民自己说了算”。在此基础上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组建农合联执行委员会,承担农合联理事会日常运行工作。

在瑞安农合联这个平台上,当社员需要资金,首先可以通过资金互助社,以资金互助的方式进行内源性融资,通过保险互助社为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等环节提供风险保障;如果需要的资金体量比较庞大,则以农权抵押、社员联保互保、合作社或资金互助社担保、农信担保公司担保、保险互助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信用保证保险等方式进行信用增进,或者直接以合作社或资金互助社的名义,向农商行等金融机构获取外源性融资,农商行直接向社员或者以合作社或互助社的名义进行整体授信,以此撬动比原有体量大得多的金融资源。以瑞商行为例,该行为马屿汇民资金互助社授信500万元,为该社1000多名社员提供总额1亿元的授信;通过与兴民农村保险互助社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互助社社员提供1000万元的小额保证保险贷款;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以保险资金建立风险资金池,为804名农户提供1.1亿元信用保证保险贷款;通过与瑞安农信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搭建供销合作平台,累计支持农户、龙头企业2635户(次),金额达7.12亿元,此外,瑞商行还在全国率先开展农房抵押贷款业务。

农合联通过下设的信用服务等部门在各方之间进行协调,并通过吸纳合作联社、互助联社等会员向上组建更高一级的农合联,并在更高层次的合作平台上为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专业性合作社、互助社之间进行资金余缺调剂提供合作可能,从而既遵循了内部信用合作封闭运行,不对外吸储原则,避免互助社陷入“非法集资”困境,又解决了内部合作金融能力不足的问题。此外,瑞安农合联组建了初期规模5000万元的农民合作基金,为农合联为农服务事业及农村合作金融提供风险补偿保障;组建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以众筹形式组织农合联会员开展投资合作。温州市政府还出台了《温州市农村信用合作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25%比例额度的风险补偿金。

(三)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新模式:浙江“三位一体”信用合作实践

2017年8月,在瑞安等地试点基础之上,浙江省在省政府主导下正式建成省、市、县、乡镇四级“三位一体”农合联体系,包括942个乡镇农合联、83个县级农合联、11个市级农合联和6.61万个农合联会员。该体系汲取了瑞安及各地试点的经验教训,对“三位一体”农合联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类为农服务组织联合起来,联动推进供销合作社、农业经营、农村金融、涉农管理等体制改革。其最大的特点是将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从农合联剥离出来,农合联承担涉农经营性服务事项,并以接受政府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政府涉农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合作制中的主体地位,从而将农合联打造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以农民为主体,各方共建共享的合作平台。

农合联重塑了“三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信用为纽带,横向通过“农合联+合作社+互助社+金融机构”实现跨机构、跨部门信用合作,纵向通过“农合联+基层合作社+合作联社+合作基金”实现跨领域、跨地域信用合作,在“三位一体”合作框架内构建起一张立体式的信用合作网。

从横向来看,按照合作制原则组建农民资金互助会和保险互助会,构建农合联体系内部合作金融,并建立农合联与农信机构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实行“账款分离”,由农信机构等金融机构为互助会及联合会提供开户结算、资金托管、信贷融资、业务指导等服务;通过授信方式和业务模式创新,并加强与农合联农信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协作,扩大对农合联成员的金融服务。

从纵向来看,在农合联基层合作社(基层生产合作社、基层资金互助社、基层保险互助社)基础上,向上组建省、市、县三级联合社,承担资金余缺调剂、运行安全监管、资金保值增值、风险防范救助等职责;省、市、县三级农合联设立农民合作基金,用于农合联为农服务事业支出,并建立和补充农村合作金融风险补偿资金(见图1)。

四、深入实施“三位一体”信用合作,助推乡村振兴的政策建议

2017年6月,中央农办、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召开的发展“三位一体”合作,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现场交流会在浙江温州瑞安市举行。从各唱各戏,到政府搭台,合作唱戏,“三位一体”信用合作的瑞安经验和浙江模式成为全国各地争相学习借鉴的对象,也为探索一条具有较好推广价值和可复制性的信用合作模式路径提供了一种思考。关于如何进一步深化“三位一体”信用合作,作者认为当务之急应以信用为切入点做好以下两点:

(一)以“三位一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为抓手,助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建议以“三位一体”农合联为依托,组建统一规范的农村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由专业合作信用信息归集向社区合作信用信息归集辐射,直至覆盖整个农村。可以分为三步来实现:第一步,依托各类基层合作经济组织组建基层信用信息归集平台,通过合作社归集社员生产环节、流通环节信用信息,通过资金互助社归集社员内部金融合作,以及基于合作组织层面与外部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合作的信息;第二步,在乡镇一级农合联对辖内农民合作經济组织、家庭农场、合作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供销和信用合作信息进行归集,对跨区域经营的则由上一级农合联负责归集。第三步,在省、市级农合联层面进行跨部门、跨机构信用合作,与人行征信部门合作,实现与人行征信系统的对接;与地方政府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合作,实现与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以农合联为依托,通过对“三位一体”信用信息的横向整合和纵向贯通,既发挥了合作组织在农村“熟人社会”中的信息优势,也解决了农村信用信息条块分割、散状分布造成的“信息孤岛”问题,可以极大地提高信用信息归集效率,从而有力地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二)以“三位一体”信用联动评价为突破,创新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新模式

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是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的滞后是制约其获取金融支持的最大瓶颈。建议将当前人民银行关于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和信用评价,农业部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工商部门关于农民合作社等企业信用信息社会公示,发改部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依托“三位一体”农合联这一综合服务平台,组建第三方信用评级委员会,适时引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形成多方信用联动评价的格局。以农合联为依托实施信用评价,既可以充分发挥合作组织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的巨大优势,将分散的农户信用整合为有组织的集体信用,也可以充分整合各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优势,避免信用平台的重复建设、信用信息的重复采集、过度采集,以及由此造成的多头评价和评级结果误用和滥用问题。此外,要加大对信用评定成果在“三位一体”框架内的应用力度,建立信用合作长效机制,让参与主体真正享受到“三位一体”信用合作带来的实惠与利益,激发各方持续参与的热情。

参考文献

[1]汪小亚: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案例研究[M]. 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

[2]薛桂霞、孙炜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思考[J]. 农业经济问题,2013,(4):76—80.

[3]苑鹏、彭莹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现状研究[J]. 农村经济,201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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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毛通:金融机构在“三位一体”信用合作模式创新中的探索——以瑞安农商行为例[J].安徽农学通报,2017,(22): 1—3+56.

(作者单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责任编辑: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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