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修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 610014
敲诈勒索罪是刑法第五章第二百七十四条所规定的罪名,虽然法条未对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直接规定,但通说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广义上的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损害,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解决纠纷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而狭义上的私力救济则不包括刑法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概念①。
私力救济是与公力救济相对应的概念,由于私力救济缺乏规范性,因此在进行私力救济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轻微暴力;通过私力救济取得财物也可能违背对方当事人的意愿。例如:店主以拉扯强拽的方式,不允许吃霸王餐的顾客离开,顾客迫于无奈支付了相关费用。换句话说,私力救济也可能具备敲诈勒索罪的某些构成要件,因此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目前既没有对非法占有目进行规范或定义的法律条款,且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其必须最终落脚于具体的客观行为表现上。因此有必要从具体的行为表现方式入手,以此厘清二者之间的差异。
私力救济是针对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后所作出的一系列反应,因此产生私力救济的前提是有权利遭受损害,这也是能够索要财物的前提条件。若没有任何权利遭受损害而索要财物的,则明显不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例如在李某敲诈勒索案中,被告人李某多次在某电玩城内,以不赔偿其玩游戏的损失就举报电玩城内存在赌博机相威胁,向多名被害人勒索人民币9万余元。尽管李某辩称此举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由于李某玩游戏支付的财物系其自愿的支出,李某也没有任何权利受到损害,因此法院最终仍认定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②同样的,借口收取保护费、索要并不存在的债务、收受封口费、保密费等,由于行为人并没有权利受到侵害,因此根据其行为手段的不同,则可能构成相应的犯罪。
另外权利受到损害,并不一定要求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当权利客体涉及到赃物、毒资、嫖资等物时,只要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也可以阻却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其次权利义务受到损害并不要求其受到了实际损害,当行为人出现认识错误时,也可以就自己的权利进行私力救济。
实施索要行为与权利受到损害的受损者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联系,只有当二者为同一人或具有利害关系时,才可能成立私力救济,而以所谓帮助朋友为名索要财物,则不能成立私力救济。例如在栗某敲诈勒索案中,栗某以索要工人工资为由,采用威胁、围堵等方法,索取某建设工地负责任人陈某2.7万元。③但由于栗某既不是被拖欠工资者本人,也与其无利害关系,因此栗某不构成私力救济。
在特殊情况下,私力救济中可能会出现轻微暴力或轻微胁迫,但其暴力程度是远低于敲诈勒索罪所具有的暴力程度,例如行为人以伤害他人身体作为威胁手段、以侮辱性方式进行殴打、随意殴打、持凶器进行威胁等,都可以看出该行为明显超过了轻微暴力的程度,其当然不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
但私力救济的方式除了应控制在一定程度范围以内之外,还应该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手段方式合法以及手段方式符合权利救济的范围。所谓手段方式合法是指行为人进行私力救济应采取法律所允许的方式,若行为人采取曝光隐私、公布商业秘密等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作为索要财物的手段,则行为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反之若行为人以向媒体曝光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举报、进行诉讼等,由于行为手段合法,则可以阻却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而手段方式符合权利救济范围是指行为人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时,应当在权利救济范围内索要财物。例如当物权遭受侵害时,物权人可以通过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等多种方式寻求权利救济,但只有当物权人遭受了经济损失时才可要求赔偿损失。若物权人并无经济损失,却要求进行经济赔偿,则明显超过了权利救济的范围从而不属于私力救济。再比如,由于刑法没有赋予被害人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因此当被害人超出其损失范围要求赔偿时,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在陈某敲诈勒索案中,陈某的电动车(购买价0.56万元)被石某等三人盗走后,陈某遂要求石某及石某亲属给付现金1.5万元,否则报警。④由于陈某要求给付的金额明显超出其损失,因此陈某不成立私力救济。
当民事纠纷发生时,只要适格主体根据合法事由,采取合法手段要求赔偿,即使索要财物数额巨大,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消费者要求高额赔偿,受害人提出高额的精神损失费等,因其属于可以进行民事协商的范畴,因此一般情况下均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往往辩称自己的行为系合法的私力救济,从而否认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我们需要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入手,从而分析其行为性质,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 注 释 ]
①本文以下涉及的私力救济均指狭义上的私力救济.
②(2014)一中刑终字第3235号刑事裁定书.
③(2015)奉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书.
④(2015)惠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徐昕.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