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视频聚合平台侵权问题研究

2018-01-22 23:16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深层一带一路设置

李 钰

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00

一、视频聚合平台概述

(一)视频聚合平台的概念解析

视频聚合,是指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将分布于各大视频网站的海量视频资源汇聚整合并集中体现的一种技术手段。顾名思义,视频聚合平台则是指通过视频聚合这种技术手段,将汇聚整合的视频加以呈现的网络平台。视频聚合平台主要包括视频聚合网站、视频聚合app、视频聚合公众号以及电视盒子应用。

(二)视频聚合平台的法律特征

1.视频聚合平台与主流视频网站盈利点的区别

视频聚合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将主流视频网站作为自己的“后花园”,不需要向权利人缴纳版权费,更不需要服务器成本,便可直接将各大视频网站购买版权的视频拿来己用。

2.当下视频聚合平台与主流视频网站的链接设置方式的区别

视频聚合平台的设置深层链接方式与主流视频网站的链接设置方式非常相似,其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技术方式为普通链接,另一种技术方式则为深层链接①。

所谓深层链接,就是在普通链接原有功能的基础之上,先将主流视频网站上的视频资源聚集汇合,形成信息资源库,在此过程中,还通过解析技术突破或破坏主流视频网站的阻链技术,并将其资源库中的视频资源引流到自己的视频聚合平台,完成这些操作之后,当用户在点击观看视频聚合平台所呈现出来的视频资源时,页面不会自动跳到相关版权方网站进行内容播放,而是可以直接在视频聚合平台观看和下载。这种行为直接损害了版权方的利益相关利益,因此,对该行为的定性问题亟待解决。

二、对视频聚合平台的侵权认定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视频聚合平台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了网络服务商以及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这对正版文化产业的冲击是巨大的,所以当下认定视频聚合平台是否构成侵权刻不容缓。

(一)视频聚合平台是否侵犯著作权的两种标准

视频聚合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深究其原因,争议集中在“服务器标准”和“实质替代标准”之间②。

两种标准对于视频聚合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有着质的区别,“服务器标准”认为构成侵权的重点在于视频聚合平台必须将影视作品利用技术手段上传或保存到对外开放的服务器中。而“实质替代标准”认为,视频聚合平台需要先设置深层链接,使用解析技术破坏或突破主流视频网站的阻链技术,将其资源库中的视频资源引流到自己的视频聚合平台,当用户在点击观看视频聚合平台所呈现出来的视频资源时直接能在视频聚合平台观看和下载时就构成侵权。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标准,即“实质替代标准”。因为在当今科技发展速度一日千里的年代,在认定聚合平台是否构成侵权时,不能一味的按照传统的“服务器标准”来认定,因为更高明的“替代手段”日新月异。法律应该站在公平的至高点,并且保持灵活的状态,而不是一成不变。

(二)视频聚合平台设置深层链接的侵权法律行为

1.视频聚合平台的违法行为

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视频聚合平台的违法行为进行阐述:第一,当版权商购买该视频资源后也就获得了该视频资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视频聚合平台在未经版权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设置深层链接对相关视频资源进行传播的行为,很显然违背了版权商的真实意愿。第二,视频聚合平台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包括流量费,广告费等,视频聚合平台对原有视频资源进行的页面布局,水印等进行删改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视频聚合平台往往会利用技术手段将从主流视频网站“调取”来的视频去除原视频中的广告、视频原有水印标志后再“贴上”自己的“标签”、重新招商引入广告等收取广告费以及流量费,从而进行盈利。视频聚合平台将版权商用于说明视频使用条件的信息删掉的行为,侵害了版权商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2.视频聚合平台的行为对版权商造成损害的事实

视频聚合平台利用深层链接技术损害了版权方的利益和著作权人的相关利益。首先,视频聚合平台的盗链行为给版权商带来的损失包括用户为观看特有视频而充值的会员费、广告商缴纳的广告费、用户正常观看视频资源的流量费等直接损失。其次是间接损失。当某主流网站具有一部热播剧的独家授权时,该影视剧的广告费也是极高的,但是一旦出现在视频聚合平台也可以观看该热播剧的情况,用户就会大量被分流到该聚合平台,就使得原主流视频网站该影视剧的播放量锐减。而且视频聚合平台可以播放热播剧时会吸引大批的用户,这就使视频聚合平台有了接广告的资本,再加之视频聚合平台没有成本可言,所以大幅度压低广告费用,导致原来与原视频网站没有合作的广告商家与低价的聚合平台合作。

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为视频聚合平台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使得用户通过视频聚合平台搜索热播剧时,可以直接在该平台观看下载,这使主流视频网站损失了大量的用户为观看特有视频而充值的会员费、广告商缴纳的广告费、用户正常观看视频资源的流量费等。因此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视频聚合平台有侵权的故意

视频聚合平台的违法行为在于对主流视频网站的视频资源设置的是深层链接。因此,我们这里探讨的视频聚合平台是否就侵权的故意,仅仅是指视频聚合平台在设置深层链接时是否侵权故意。论证视频聚合平台是否有侵权的故意,关键在于视频聚合平台在设置深层链接的时候是否有盈利的目的。笔者在上文中论述到,视频聚合平台没有自己的服务器,也没有购买版权,但是却因为设置深层链接而获得大量的流量费以及广告费。所以在这里我们可以推定视频聚合平台在设置深层链接之前是有盈利的目的的。所以可以推定为构成故意侵权。

三、视频聚合平台侵权行为的防范与规避

(一)在举证责任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相关的视频聚合侵权的案件当中,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和标准。对于该类型的案件,原告只需证明在被告的视频聚合平台上可以播放由原告享有版权的影视作品,至于被告有没有构成侵权的责任由则由被告来证明,因为此类型案件,如果由原告来证明被告设置深层链接进行盗链构成侵权是十分困难的,而由被告来证明其提供的只是普通链接却是十分容易的。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是普通链接,则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

(二)将视频聚合平台破坏主流视频网站的技术措施的行为认定为侵权

影视作品是主流视频网站的核心资源,而视频聚合平台通过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却可以将主流视频网站的影视资源做为己用,从而对主流视频资源网站的利润进行分割,此种行为极大的损害了主流视频网站的利益,因此视频聚合平台设置深层链接进行盗链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侵权。因此,可以将视频聚合平台破坏主流视频网站的技术措施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对视频聚合平台的运营模式进行调整

对视频聚合平台的运营模式进行调整尤为重要。首先应该将视频聚合平台的搜索范围扩大,因为扩大后当用户进行搜索时出现的内容就不仅仅是针对主流视频网站的内容,而是对全网信息的一个综合的体现,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视频聚合网络平台被认定为直接侵权的概率。其次,视频聚合平台的开发者还应该主动减少对版权方网站视频作品进行选择、编辑、修改和推荐等行为,这样就可以减少视频聚合平台的主观故意。

四、结语

视频聚合平台是伴随大数据时代而来的技术进步的产物,但视频聚合平台所采用的设置深层链接的技术却饱受争议。我们不得不重视当下视频聚合平台给社会带来的问题。重视它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作品传播者保护与版权人保护处于利益天平的两端,都应该得到最充分、最大化的保护。因此为了促进双赢的局面,除了要完善立法的指引功能,还需要视频聚合平台改变自己的运营模式,改变发展思路,加强自身的自律行为。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视频聚合平台和传统的主流视频网站定能够通过加强合作和交流实现最终的双赢。

[ 注 释 ]

①长钦坤,梦洁.《搜索类新闻聚合APP的侵权认定分析》对深层链接侵权问题的研究.

②裴宏.视频聚合网站应承担法律责任[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7-1-5(007).

[ 参 考 文 献 ]

[1]裴宏.视频聚合网站应承担法律责任[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7-1-5(007).

[2]詹启智.信息网络传播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41.

[3]刘春霖.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J].河北法学,2009,27(02):121-123.

[4]赵红雨.视频聚合平台侵权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7.

[5]刘晓庆,万柯.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M]北京:中国版权出版社,2014(4):44-47.

[6]张笑冬.视频聚合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认定研究[D].山东大学,2017.

[7]赵鹏杰.视频聚合app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17.

[8]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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