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越萱 吴黎宏
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 南昌 330036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发展进入关键期,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矛盾交织叠加,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一些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未能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人民群众的诉求不作为或乱作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与法人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民告官”已经成为社会常态,致使我国各地行政诉讼案例呈高比例增长态势。
如何妥善应对和处理行政诉讼,是各级行政机关及行政首长必须认真面对的一个问题。自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经从个别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常态。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低,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行政机关首长害怕当被告,不愿出庭应诉,多是委托法律顾问或工作人员处理涉诉案件,往往是“出庭的不管事、管事的不出庭”;有的即使出庭了,“也多半是走过场,只停留在宣读书面的答辩状、最后陈述的层面,在法庭调查、辩论等重要环节上发言的很少”,[1]“出庭不出声”的现象较为普遍,没有妥善处理好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首长不能妥善应对行政诉讼,不利于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不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首长不出庭应诉,群众“告官不见官”,不能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之间正面交流沟通,诉求得不到正面回应,诉讼案件就难以及时妥善处置。更为严重的是,行政机关首长和其他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群众会理所当然地认为政府机关根本没有诚意来解决问题,认为行政机关和法院官官相护,政府的公信力势必会受到影响。这样一来,群众怨恨情绪越积越多,矛盾也越来越深,最终转变成上访闹访,有时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行政机关首长未能积极主动地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认识不到位,主观上不重视。一些行政机关首长对通过行政诉讼规范行政行为的认识不够,不重视行政诉讼。有的脑子里依然存在“官本位”思想和“权比法大”的观念,认为领导干部是管理者,群众是管理对象,官贵民轻,思想上很难接受被推上被告席的现实;有的认为胜诉与负责人是否出庭关系不大,关键在于证据和法律;有的认为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法院无法在制度上对行政机关进行制约,不能从思想认识上引起重视。
二是法律素养不够,法治能力不强。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要做到从容出庭应诉,需要具有丰富的行政法律知识和一定的行政司法经验为基础。而大多数行政机关首长却不具备这样的素质,他们不熟悉繁杂的行政法律法规,未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了解,不熟悉庭审流程,到了法庭上容易出洋相。由于自身不具备出庭应诉的基本能力,就从内心深处产生了怕当被告、怕出庭、怕应诉的畏难情绪。
三是过于看重面子,思想上有顾虑。有的行政机关首长怕当被告,怕败诉影响自己的政绩,或认为行政审判会影响政府的权威,对行政诉讼持抵触情绪;或是觉得上法庭打官司不光彩,认为当被告尴尬难看,与老百姓对簿公堂失身份、丢面子;或是担心庭审表现不佳,犯了错误或闹了笑话得不偿失,不愿意坐被告席。正是由于这些面子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首长的出庭应诉率。
其实,辩证地看问题,行政机关首长的依法出庭应诉的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
一是有利于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首长参加应诉,与原告平起平坐,引发行政相对人感觉受到应有尊重,缓解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层级审批制和首长负责制是行政行为的突出特点。行政首长比普通工作人员站位更高,对本机关行政行为各方面的情况更加熟悉,行政机关首长参加应诉,便于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具体合理的说明解释,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举证、质证水平以及行政诉讼的质量,提高应诉的针对性;可以减少诉讼外的层层请示汇报,对纠纷做出实质意义上的及时处理,避免延误时间,提高诉讼效率。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因其对被诉行政行为比较清楚,更能配合法院查明事实,更能理解法院的判决,有利于行政案件的执行。
二是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就代表行政机关负起了应该负的法律责任,可以在本部门起到践行法治的示范表率效应,进而增强法治观念,促使行政机关懂法守法,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同时,行政机关首长“当庭倾听原告一方的诉请,便于行政机关检视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倒逼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2],尤其是对提高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具有直接推动作用。
三是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治信仰。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可以拉近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彰显诉权平等、程序公正的理念。“特别是在一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中,行政机关首长可以利用法庭这个庄严的场所,阐释和说明重大公共决策的法律依据和科学根据,便于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理解政府决策,更加自觉地支持和拥护政府依法行政”,[2]让行政诉讼案件成为定纷止争的重要渠道,成为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对引导公民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畅通公民权利保障机制,改进社会治理起到重要引领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2014年11月修订、2015年5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首长要切实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妥善应对和处理行政诉讼,不断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一是树立法治思维,端正思想认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民告官”或“官应诉”,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每个行政官员都应自觉而坚定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法律之外。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实践中的一个重大突破,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人民群众的尊重,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对行政诉讼要端正认识,改变思维定势,把它当作对行政管理工作合法性的一次检验。胜诉了说明本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经得起检验;败诉了可以促使对自身存在问题的反省,避免将来犯更大的错误。要从内心树立法治理念,自觉履行法律规定,养成出庭应诉意识,摒弃“怕当被告、怕出庭、怕应诉”的心理障碍,以积极的心态当好被告,心平气和地应对行政诉讼。
二是把握主次统筹安排,适度选择应诉案件。行政机关首长统管部门全面工作,政务繁忙,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林业、公安、计划生育、拆迁、房屋登记等执法领域,涉及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比较大,其部门行政首长不可能全部参加,也无必要。因此,如何确定参加庭审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者,自己参加哪一个或哪几个案件,这需要行政首长统筹考虑、合理安排。“行政机关负责人并非一定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还包括副职负责人。特别是分管某项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对案件可能更为熟悉。《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说明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义务。但法律对‘应当出庭’的情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3]一般来说,对于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案件、涉及本地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近年来多次发生的同类案件、法院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应由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不宜委托代理律师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三是及时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做好出庭准备。只有慎重对待,准备充分,案情熟悉,才能在出庭应诉时从容应对,对答如流。如果不作准备,临阵擦枪,甚至完全依赖具体执法人员和代理律师,就会导致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法官的提问,把握不准关键,答不到点子上,就会出现慌乱和口误,或者只有沉默不出声。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行政机关首长要掌握行政诉讼相关知识,提前熟悉案情,深入分析产生争议的原因,准备若干套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案,以备在庭审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应对,切实做好出庭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是自觉维护司法权威,配合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时,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规范应诉行为,不能倚仗自己的级别和身份,做出不尊重法庭和法官的言行。应诉过程中,要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透彻,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要敢于答辩出声,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要理直气壮地予以维护;对于行政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敢于表态,敢于拍板,既注意维护好国家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也注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要自觉配合法院的审理、调解和裁判,积极协助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应当依法履行到位。
五是以典型诉讼案例为警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机关首长要注意选择典型案件,组织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旁听审理,现场观摩庭审活动,发挥法庭诉讼审理的警示作用。及时对出庭应诉案件进行综合分析,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发现本机关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和补救措施,及时纠正失误,加强法律知识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力争每项行政管理工作做到依据充分、证据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度,从而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从根源上预防和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 参 考 文 献 ]
[1]艾楚涵.浅析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EB/OL].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6828.
[2]贺小荣.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堂法治课[N].人民日报,2016-08-19.
[3]梁凤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注意什么[N].学习时报,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