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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社会交往和人际沟通,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信息交流的过程。在这些信息相互交流的过程中,人们的注意力大多放在彼此之间的言语上,往往忽视了自己和别人的非言语行为,可以说是主要靠“耳朵听”。而许多属于心理层面的丰富内涵是难以用言语信息将其表达出来的,这些内涵往往是通过非言语信息将其表达出。赫拉别恩交流法则告诉我们,人们在交流时,言语只占全部内容的7%,剩下的93%则是以非言语的形式呈现。由此可见,在实际交流的信息里,更多的是来自于人们的非言语信息,可以将其视为人类心理活动的晴雨表。来自洛雷塔·A·马兰德罗与拉里·巴克的观点认为非言语行为是“个体双方在他人的大脑中产生意义的非言语行为暗示的加工过程”[1],而赵桂芬教授对于非言语行为的观点是“伴随着说话者的言语行为而产生的身体姿势、手和腿的动作、目光接触、脸部表情以及副语言行为。而这当中包括的副语言行为则是指说话者言语内容之外的语言特征,如说话时反应的快慢、声音的大小、说话的长短等等。[2]由此,可以将非言语行为交流认为是除了言语交流和书面文字交流外所有的交流方式。
1.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拒供或避重就轻供述现象突出
在讯问过程中,当犯罪嫌疑人面对严厉的刑罚处罚,想到他们可能将会进入监狱,经受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甚至可能因为重罪会被判处死刑时,他们的内心会产生极大的恐惧。这时,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犯罪嫌疑人就会选择拒供或避重就轻供述,避重就轻供述的结果会让他们挑对自己有利的方面进行供述,导致侦查人员无法获知事情的真相,从而使案件的侦办陷入僵局。
2.讯问所得口供的真实性较低
在讯问过程中,当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可能会被处以刑罚时,会产生恐惧的心理,这时他们的恐惧心理往往会让他们产生消极情绪,对自己的命运感到悲观、对侦查人员的问话产生反抗或者他们想碰碰运气,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了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时撒谎,否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歪曲,故意扰乱侦查人员的思路,进而让侦查人员步入错误的侦查方向,给案件的快速侦破增加障碍。
3.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
长期以来,受到刑事侦查中“功利主义”观念、“口供中心主义”观念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推定”的错误思想的影响,有些地方公安机关无视诉讼程序的价值和案件侦查的客观性,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拿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侦查人员经常只让犯罪嫌疑人供述有罪情节,不允许作无罪辩解,倘若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就会被认为是不配合调查,需要对其采取一点“手段”。拿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后,依此供述去找寻其他的证据,最终破案立功,减少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
4.现阶段基层民警的讯问手段较为传统
目前国内的侦查讯问实践中,侦查人员更倾向于从犯罪嫌疑人所说的话中判断他们是否在说谎,并不重视对非言语行为的分析。在与基层民警的交流中,可以获知大多数的基层民警对于非言语行为的了解都还很模糊,没有清晰的、系统的概念。大多数的民警在讯问中,采取的就是一问一答式的讯问,少数有经验的侦查人员会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来辨别其供词的真伪,但这种运用还只是停留在一般的经验水平,并且这种能力取决于个人多年办案经验的丰富性。如果想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应该把非言语行为作为一种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讯问手段引入到侦查讯问中。
1.有利于拓宽侦查人员的讯问策略和思路,制定更好的侦查方案,从而更迅速、更准确地达到讯问的目的,打破犯罪嫌疑人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拒供或避重就轻供述的讯问僵局。在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往往与最后的定罪量刑无直接联系,产生直接联系的是被固定在供述中的言语内容,因此他们把注意力大多放在“怎么说”上面,而对于自己的非言语行为,则很少控制。侦查人员可以利用这一点,观察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调整策略,高效快速地完成讯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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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提高讯问所得口供的真实性,避免侦查方向转向错误的一方,坚定侦查人员的信心。面对严厉刑罚而产生恐惧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会向侦查人员提供虚假供述。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将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非语言行为所带来的信息与现有的证据有效的结合在一起,通过对比两者的矛盾之处,质问犯罪嫌疑人,来戳穿其所说的谎言,突破其心理防线,进而令其交代案件的实际情况,提供真实供述。
3.有利于降低案件办理成本,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讯问中,出于本能的趋利避害的心理,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选择拒供、避重就轻供述,当出现这种情况,侦查工作往往会陷入困境。将非言语行为应用到讯问中,能够快速查明定案信息,帮助侦查人员突破犯罪嫌疑人,搜集尚未发现的证据信息,提高讯问质量和效率,进而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4.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提高破案率,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减少肉刑及变相肉刑的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使讯问更具有时效性、专业性、规范性和技术性。长期以来,由于现行的诉讼制度不健全、刑事侦查传统观念的影响、刑侦技术手段的相对落后和侦查人员业务素质的层次不齐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将非言语行为应用到讯问中,增强侦查人员对非言语行为的重视,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提供有别传统讯问手段的新思路、新方法。
谎言是一种在事先不透露个人目的的情况下存心误导别人的有意行为,并且对方没有明确要求被误导。说谎主要有两种主要形式:隐瞒,省略真实的信息;捏造,把假的信息当成真的说出来。[3]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出于对刑罚的恐惧以及趋利避害的心理,产生了想碰运气的想法,这种想法促使着他们向侦查人员说谎,提供虚假供述。识破这些虚假供述的方式有两种:发现破绽,即犯罪嫌疑人无意间泄露的实情;抓住说谎线索,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未泄露实情,但不小心暴露他是在说谎。通过分析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在提供虚假供述时所表露出的非言语行为信息,识破其虚假供述,从而更准确、更迅速地达到讯问目的。
面部表情是指通过眼部肌肉、颜面肌肉和口部肌肉的变化来表现各种情绪的状态。[4]表情能够比言语提供更多有关说谎的线索,这是因为人的面部与大脑中涉及情绪反应的区域是直接关联的,而相比之下言语的关联则十分间接。在讯问中,侦查人员注意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会多于言语交流时间,而在犯罪嫌疑人的面部表情里可以看到他的心理状态,从而调整策略,一步一步获得真实有效的案件信息。例如,当出现了意外刺激,人的身体会瞬间静止,为了寻找这一次刺激源,眼睛会睁大,瞳孔会微微向外扩张,产生惊讶的表情。在一起联邦调查局讯问间谍的案件中,联邦调查局的侦查人员通过对该特工眼部非言语行为的观察,发现了他的同伙。当联邦调查局的侦查人员把一张照片递给这名特工看的时候,这名特工像触了电一样,眼睛突然睁大,然后瞳孔迅速收缩,并轻轻地眯了下眼。联邦调查局的侦查人员分析,在这名特工的潜意识里,不想看到照片中这个人,他明白照片中的人就是他的同伙。随后,照片中的人在一个小镇上被抓获,在讯问中,他承认也参加了这次的秘密渗入活动。[5]面部表情信息来源不单单只有瞳孔,还包括眨眼信息。正常的成年人眨眼频率为每分钟十几次,如果其眨眼频率明显异常,那么必定是大脑的特殊活动对其造成了影响。内心状态十分紧张的人会不自觉地加快眨眼频率,以掩饰自己心中的不安。当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关案件的关键信息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眨眼频率作为观察要点,寻找突破口。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而目光则是心灵的语言。在人际交往中,目光是信息传递的重要媒介。不同的目光,反映着不同的心理。当目光发生转移,向右上角看去,表示其在回忆或者思索某一件事。天生反应能力迅速,临时防御力强的人,目光看起来会十分锐利。目光接触比较少或者眼睛总是看向别处所表达的是一种回避、不安或者尴尬的信息。一般来说,当一个人有说谎的迹象或表现不诚实的时候,他和你的目光接触往往不足双方谈话时间的三分之一。[6]犯罪嫌疑人回避与侦查人员的目光接触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于内心对于可能面临的严厉刑罚而产生的恐惧感,促使他们对讯问产生一种反抗心理,躲开侦查人员的目光,避免与侦查人员有任何形式上的交流,以此来对抗讯问。第二种是犯罪嫌疑人在提供虚假供述时,由于内心罪恶感的影响,会有意与侦查人员避免目光接触,双眼会处于一种游离不定的状态。低头或将头偏向另一侧。他们在回答关键问题的时候,由于自己不坦诚,内心极度缺乏自信,当面对侦查人员审视的目光时,内心会感到强烈的不安还有紧张,所以不敢直视侦查人员。而诚实的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不会带有强烈的防范意识,会轻松而又自然的与侦查人员保持目光接触,虽然他们内心可能会存在对刑罚处罚的担心或恐惧,但不会表现出对供述可信性的担心。
首先是零碎动作。当一个人感到不自在或心情紧张时,除了意识无法集中以外,也会坐立不安。心理学家们予以了证实,内心任何的波动都会导致个体零碎动作的增加,包括搔刮、掐捏、挖鼻、掏耳、咬手指甲或更换姿势等等。说谎的犯罪嫌疑人常常出现搓手,摸鼻子、耳朵、嘴唇、后脑勺,脚在地上滑来滑去或敲打地面,整理衣服或首饰,说话时用手挡住嘴或眼睛,双腿把手垫在身下或放在两腿中间,把脚缩到椅子下等下意识的动作,而诚实的犯罪嫌疑人则没有或很少出现上述动作。[7]在一起讯问贩毒者的案件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口口声声的否认自己贩毒,但他的身体动作出卖了他。侦查人员问道:“你是一名贩毒者,有线人举报你曾卖给他1克的冰毒,是不是有这回事?”犯罪嫌疑人回答道:“没有没有,我只吸毒,怎么可能贩毒呢?你们不要听别人乱说哟。”犯罪嫌疑人在说这话时,其右肩微微上怂,并下意识地摸了摸自己的鼻子。侦查人员又说:“要不要我找线人来对质?”“找就找撒,我又没贩毒,怕什么?”犯罪嫌疑人回答道。这次犯罪嫌疑人在说话时又不经意的抚摸自己的额头。后来,通过线人的对质及指证,该犯罪嫌疑人不得不承认自己在吸毒的同时也在贩毒。[8]
其次是身体姿势。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姿势会反映其内心的心理活动及是否自信。犯罪嫌疑人在提供虚假供述时身体常常会选择偏向一边,两只手会习惯性的紧贴在身体两边,或者是双脚交叉叠放、双臂交叉抱在胸前等等,会显得十分不自然。这些身体姿势表示对方心理具有很强的防御性,提供虚假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的面前会感到自己容易受到伤害。例如,在水门事件曝光后,事件主人公在电视演讲中义正言辞地为自己辩护说:“我可不是骗子!我想要的一切都已努力得到!”然后,他的身体无意识地向后退了一步,并将双手交叉护在胸前。
副语言行为是指说话者言语内容之外的语言特征,如说话时反应的快慢、声音的大小、说话的长短等等。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留意犯罪嫌疑人副语言行为的表现,当犯罪嫌疑人说话犹豫不决、前后语言组织不流畅、回答问题支支吾吾时,往往是其正在编造虚假供述的外在表现。提供虚假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表示对供述可信的强调,往往音调高、音量大、语速较快,由于虚假供述是根据讯问的态势临时编造出,犯罪嫌疑人不了解侦查人员手上是否掌握打破其虚假供述的案件证据,当侦查人员通过利用证据打破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时,由于虚假供述产生的临时性,无完整通顺的前后逻辑结构,面对侦查人员的质问,犯罪嫌疑人往往反应速度会变得比较慢。
侦查人员可利用其非言语行为,营造侦查人员占据优势的讯问气氛。被誉为“中国预审鼻祖”的汲潮在讯问美国间谍李克夫妇时,为了在李克面前显得老成,有威慑力,汲潮刮胡子的时候特意蓄上了小胡子。侦查人员可以利用非言语行为,营造优势的讯问气氛,坐姿笔直端正,挺起胸膛,表情上严肃认真,目光犀利而又威严,讯问语气要采取命令式的语气,让犯罪嫌疑人明白讯问中的优势方是侦查人员,局势始终是控制在侦查人员手上的。在讯问时,可以加快讯问速度,造以紧张的气氛,以激烈的语言质问犯罪嫌疑人,让其在恐惧中露出破绽。讯问场所要安静无干扰,要尽量使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力集中在侦查人员的身上。对讯问环境的设置应按照有利侦查人员的方式来进行,讯问室内的墙壁应该以单色调为主,使整个房间处于安静的状态,有利于双方保持冷静。室内的光线不能太暗,这样会让犯罪嫌疑人产生一种隐匿的自我心理暗示,不利于其注意力的集中。
暗示是指在无对抗的条件下,用含蓄、抽象诱导的间接方法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从而诱导人们按照一定的方式去行动或接受一定的意见,使其思想、行为与暗示者期望的目标相符合。[9]侦查人员可以利用物品和非言语行为相结合的方式来暗示犯罪嫌疑人,促使其供述自己的罪行。例如,从讯问室外抱取一摞档案文件袋上面带有证据两字,故意让犯罪嫌疑人看到,并且展示一副胸有成竹的样子,暗示犯罪嫌疑人警方所获得的证据要比他想象的要多,在讯问过程中,当犯罪嫌疑人说的情况与侦查人员获知的情况不一致时,从档案文件袋中抽取一些“证据文件”来看,并向犯罪嫌疑人做出表示怀疑的表情。这样能给犯罪嫌疑人一种暗示,暗示侦查人员通过查看证据,获知他正在提供虚假供述,如果不坦白就有可能错过从宽处理的机会,从而在其心理上形成一股压力,促使其提供真实的供述。
美国人类学家爱德华·霍尔博士划分了四种人际交往区域或距离:公共距离(约3.7-7.6m)、社交距离(1.2-3.7m)、个人距离(0.45-1.2m)、亲密距离(0.44m以内),各种距离都与对方的关系相称。为了让讯问中的双方都能够清晰地听到彼此的话语、看到彼此的行为,不失双方身份地位的表达,需要适度拉开距离。该距离一般在2.1-3.6m之间。[10]当讯问中的犯罪嫌疑人注意力发生转移时,侦查人员可以通过缩短双方之间的空间距离,以有效的抓住对方的注意力,促使其精神高度集中,将注意力全部放在侦查人员的问话上。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焦虑是促使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通过虚假供述可以有效减少犯罪嫌疑人心中的焦虑。当侦查人员发现这一情况时,可缩短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空间距离,并继续质问,保持其内心的高压状态,防止其内心焦虑降低。
[ 参 考 文 献 ]
[1]洛雷塔.A.马兰德罗,拉里·巴克.非言语交流[M].孟小平,单年惠,朱美德,译.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1.
[2]赵桂芬.讯问中的非言语行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3).
[3]保罗·艾克曼.说谎:揭穿商业、政治与婚姻中的骗局[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2008.
[4]扈滨.形体语言在体育教学中的运用研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2(25).
[5]金圣荣.FBI读心术-美国联邦警察的超级心理密码[M].哈尔滨:哈尔滨出版社,2011.
[6]张东波.目光语探析[J].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5).
[7]陈世革.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非语言行为[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3).
[8]罗晓.试论微表情在审讯过程中的应用[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2(3).
[9]曾贞.高职英语分层教学的心理学思辨[J].职业教育研究,2009(8).
[10]陈闻高.侦讯行为与非言语交流[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