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虹辰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在福柯的权力观之中,知识是一把双刃剑。当知识作为一种开放的、变革的力量出现时,就可以推动社会的解放。但更多的时候,知识则是作为权力运作的工具,不是为了求真,而是为了帮助权力编制一张无形的网,以最隐蔽的方式维护权力的统治。而审判性真理则是知识呈现权力色彩的实践表现。
福柯将权力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前现代式权力,主要表现为古代君主统治国家的权力。在古代社会,封建君主通常拥有绝对的权力,权力的任意性体现在其对民众、对其下属的一切生杀予夺的权利。这个时候知识的真或假都由封建君主来判断。而第二个阶段是现代式权力,也叫规训权力,是福柯权力思想的核心观点。这种规训权力不表现为某一个特定权力主体的力量,而是形成了一套能够自行发展的体系,一种“社会构架与规则”。虽然现代权力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力主体,但是这一阶段的权力却远比前现代式的权力要可怕得多。当今出现的“权力已被消灭”等等类似的论断,就表明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思想上的、知识上的“欺诈”,权力运作的机制正变得更加复杂,也更加隐蔽。这种愈发难以察觉的权力网使得真正的民主、解放与平等被忽视,人们满足于被知识欺骗所得来的、被权力运行机制所呈现出来的“真理”。规训权力正在我们看得见的空间里制造视觉的盲点,构建出影子式的权力空间。
现代审查机制就是这种现代式权力运作的具体表现。在现代审查机制中,我们越来越少地采用主观陈述,而是转为利用知识进行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判断。但是,这种用于判断正误真伪的知识本身,是来自于权力阶层的,也就如前文所说,这种知识有很大可能是一种思想上的欺诈。
在福柯看来,权力本身还有另一个代名词,那就是“话语”。从词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所谓话语就是说话的方式、想要通过说话达到的目标,以及语言本身的结构。种种迹象表明,权力与话语是密不可分的,权力想要支配社会,一般是通过话语的形式来呈现。人类的思想史,其实质上就是话语的历史,而一旦我们开始相信并学习思想的历史,就很容易陷入话语的圈套之中,被话语的力量所左右。这即是说,我们对思想文化、历史经验的学习,等同于对权力话语的重复性“模仿”,这就会使我们的行为更像是不断轮回的自我规训与禁锢的“莫比乌斯环”。
再次回到现代审查机制中来,这个机制的运行同样也是依靠话语的力量。而对这个证明结果的争夺也就是对话语权的争夺。从目前发生在环境问题上的矛盾争议来看,在现代审查机制之中主观的证明和知识的审查正在互相攻讦。一方面,审查运用其至高无上的权力试图对客观事实下一个“知识上”的真理性判断,而另一方面,位于知识-权力的跷跷板中弱势的一方,试图绕过知识的壁垒,通过其主观的体验来对抗。
从传统的角度而言,“权力”与“知识”通常是彼此外在的。但是从“审判性真理”这个理论来看,权力和知识则是紧密的结合在一起的。在当前的应用中,审判性真理通常被用于在军队、医院、学校等处规训权力对肉体的训练与控制。但是司开玲在其文章中将之运用到人类学的研究当中,以此来探寻证明与审查在同一情境中的碰撞中,农民环境诉讼面临困境的原因。
以《东村农民环境维权诉讼》为例,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我们现有的证据制度还存在很大缺陷,但是不得不承认,即使片面地注重“鉴定结果”、“专家意见”很容易导致司法不公,我们大多数的审判活动还是必须采用此类原则。因为司法鉴定意见具有客观性科学性以及专业性这个事实是准确无误的,所以其在“客观”这个问题上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同时,证人证言的主观性也是无法辩驳的“减分”项。所以我觉得“审判性真理”这个观点要全部运用到实践中不太合适,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考虑,这就要求法官本身的专业素养来判断了。
此外,《农民环境抗争中的审判性真理与证据展示》这篇文章写于2011年,而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在诉讼中有关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判断问题曾引起大量讨论,许多学者都意识
到了证据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法官难以对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进行审查这一问题。而修改后的诉讼法新提出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也是一项对鉴定意见在证据制度中应用的补充措施,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关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自其实施之后也出现了很多案例。(亨某公司诉某华公司专利侵权案,念斌案,林森浩案)专家辅助人制度没能脱出规训权力的锁链,但是从实践意义上来看,我认为完全抛开规训也是没有必要的。人类社会本质上就是一个庞大的充斥着规则与秩序的权力运行机构,在这个机构之中只需要保证多数人的权利得到保障,而不是追求极端的平等。从这一点上来看,专家辅助人制度为多数人提供了一个自助的平台,可以称之为将知识的权力出借给一般人,这对于社会运行来说足矣。
对与福柯的权力论,我与《农民环境抗争》一文的作者呈不同看法。司开玲并没有运用福柯的全部理论,福柯的理论中,实质理性强调的是价值,农民这一方强调的是价值判断:通过目前这些可以保证司法更加职业化,保证法律的非人格化。所以,新时代出现的环境问题非常复杂,这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不能单纯从一个人朴素的感受来判断,环境诉讼对标准化证据的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此外,马克思、韦伯、迪尔凯姆、哈贝马斯等人的诸多社会学、法学方面的经典理论知识也可以作为参考补充,若是单一的采用福柯的理论,就像是陷入了一个悖论——一旦开始相信某个思想,就是中了规训权力的圈套。
[1]司开玲.农民环境抗争中的“审判性真理”与证据展示——基于东村农民环境诉讼的人类学研究[J].开放时代.
[2]刘晓勇.福柯的权力观[EB/OL].http://blog.sina.com.
[3]徐俊.知识、权力与当代知识分子的角色定位——简析米歇尔·福柯微观权力视野下的后现代科学知识观[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
[4]米歇尔·福柯[J].规训与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