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银玲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2
自古以来夫妻关系就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而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包括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年轻夫妻面对高额房价望洋兴叹,不得不贷款买房,婚前贷款买房的情形在实际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二是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双方婚后共同还贷;三是一方或者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下面本文就具体情形展开具体分析:
在具体的实践中,婚前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还贷的情况下,房屋产权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二是在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偿还剩余款项,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婚前个人财产的约定,能够约束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该种情形夫妻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0条处理,即房屋产权归属于登记人,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产权人的个人债务,并且夫妻离婚时产权人需就另一方支付的房款与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名下,该种情形同样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即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具体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首付款属于夫妻中的出资方,剩余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这也符合婚姻法与民法总则的公平公正精神。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偿还剩余款项,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但是对于这种情形的房屋产权归属婚姻法尚未明确规定,但依然可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进行处理。
对于婚前贷款买方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对于房屋产权没有约定的,除房屋首付款外其余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生搬硬套物权法的规定,认为房屋产权仅仅属于登记人,这不符合正常伦理。[1]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前提,没有夫妻人身关系就不会有夫妻财产关系,同时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人身关系的保障,因此不能简单的仅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婚姻法公平原则来看,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依据产权登记认定为一方财产,那么就是对另一方对家庭奉献的否认,这明显违反婚姻法公平原则与人之常理。[2]因此,在婚前双方共同支付首付,双方婚后共同偿还剩余款项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该种情形,可以具体分为一方父母于双方婚前出资首付,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偿还以及双方父母于双方婚前共同出资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对于一方父母于婚前为夫妻双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其购买房屋出资的,仅仅视为对自己亲生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是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下,无论产权登记在谁名下,除首付款项外,其余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可适用第一种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双方婚后共同偿还剩余款项情形的认定方式。
对于双方父母于婚前为夫妻双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结婚前双方父母为其购买房屋出资的,仅仅视为对自己亲生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是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在没有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视为在双方的赠与,即可按照夫妻婚前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处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夫妻关系离不开财产关系,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属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房屋产权归属,从而能更好的解决婚姻关系中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同时也能促进婚姻法的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