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雨彤
长春财经学院,吉林 长春 130122
不管是在刑法学界,还是在司法界,对正当防卫权都有明确肯定,使得公民能在积极供给保护下受到不法侵害合法权益的权利。但其实,在不同情形下,对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认定是有区别的,防卫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矛盾存在,值得进一步研究与探析。由此下文就对刑法上正当防卫制度之“不法侵害”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仅供参考。
在我国刑法第20条中的相关内容中进行了正当防卫的认定,其中指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可以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或者是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有效制止。要知道,这一正当防卫特征,有一个比较明显的优势特征,就是通过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达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就正当防卫行为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这一角度来看,正当防卫是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内容的;而站在正当防卫行的损害不法侵害者的整体来说,原本正当防卫行为就是为了保护更为重要的利益而不得不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站在刑法角度,正当防卫产生的“不法侵害”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正当防卫行为是不同承担作为犯罪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不成立犯罪。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有四要件之说,对犯罪构成进行分析,还有对将正当防卫当做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以说这一行为的犯罪性是可以进行否定的。相对于有违法或者是责任支柱共同支撑着的三阶层体系,其构成要件包括了符合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的内容,正当防卫行为是因不具备违法性而判定无罪,并不是因为违法不同担负刑事责任而判定无罪。
正当防卫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一般正当防卫,另一种是特殊防卫,就一般正当防卫来说,在刑法规定中,一般正当防卫是要按照防卫限度标准进行判定,若是超出这一限度标准就有可能导致防卫过当的问题出现,当然,也有特殊正当防卫这一行为存在,特殊正当防卫行为是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由于不法侵害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两者之间有着一种真包含的属种关系,则不法侵害就是一种共性的概念,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则是一种特性概念,其成立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就是不法侵害的共性体现,也就是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只是不法侵害的一种具体形式。
刑法上正当防卫制度的不法侵害来源有两方面内容,斗殴中的不法侵害,对斗殴者实施造成损害结果的疑似“防卫行为”,需要进行有效的犯罪认定。对于不法侵害的来源,应用被害人承诺法理进行防卫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要进行确定。一般来说,在实际斗殴事件发生过程中,有防卫者与被害人共同存在,两者在参与斗殴事件时似乎就达成了一种默契,就是“我同意你打我,但我也可以打你”。意由于斗殴双方都默认被打,则被害人进行攻击时可能对防卫者造成的暴行,就是一种对防卫者人生权益造成的不法侵害,而防卫者是不能就被害人攻击进行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这时候防卫者及应当对被害人产生的被害结果承担一定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在不法侵害来源应用中,违法行为理论要充分确定防卫者应当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站在客观局部角度进行有效判断,对被害人进行攻击实施反击行为,若是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就应当认定成为正当防卫行为。而站在客观整体角度来看,被害人要对防卫者实施防卫侵害是必然的,在实施攻击防卫之前,防卫者与被害人之间的互殴状态已经形成,而这种混乱状态下防卫者必然会对被害人进行攻击,防卫者的对被害人的供给行为与产生的受害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若是防卫者对被害人实施攻击行为时候,也有着明确的故意伤害意识,因此防卫者需要对自己实施的供给行为负责,若是对被害人受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在相互斗殴过程中,防卫者为了有效防卫被害人的殴打,出现的将被害人打伤或打伤致死结果,需要对防卫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会直接否定防卫者的防卫权。
自我招致的不法侵害问题分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防卫者对其招致不法侵害实施反击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导致造成伤害他人或者是有伤害致死的情况出现。在这种情况下,若是防卫者反击行为与实际正当防卫成立条件是不相符合的,则需要对防卫者追求刑事责任。在防卫者招致行为触动对方的攻击中,对方行为若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则对方反击行为则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相关防卫者是不能针对对方正当防卫行为再实施反防卫行为的,一旦有反防卫行为出现,则可以直接追究其故意伤害罪责
任。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防卫者的反击行为,也极有可能导致的防卫过当行为出现。按照防卫者对于行为过当结果出现的所保持心理态度,继而其故意伤害罪或者是失致人重伤罪进行有效追究。当然,防卫者的反击行为也有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情况,也是可以被认定成为是正当防卫行为的,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排除防卫者承担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因防卫者在实施防卫者之前,具体实施的自招侵害行为与实际防卫结果呈现着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也不会因行为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出现而产生中断,对这一防卫结果具备的自招行为出现的侵害结果性质,会对防卫者实施自招行为对对方被害结果是有过错存在的。这样说来说,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中,按照防卫者出现自招行为所要实施的责任内容,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原本就有一种要故意加害对方的自招侵害行为,这种行为就是一种不法侵害,这种故意伤害的特征就需要有相应责任人来承担故意伤害罪的责任。在没有故意侵害目的自招侵害行为实施中,防卫者在实际自招行为中多是没有伤害故意的,又因这种自招行为会引发伤害结果,这种过失行为同样导致了对方出现严重的伤亡情况,就要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若是这种防卫行为导致对方出现轻伤或者是轻伤以下的结果,则这种犯罪就是不成立的。
针对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限定来说,对普通人的一般法益与重大法益,或者是无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提到的重大法益的具体实施有着急迫性与攻击性,能对其防卫行为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一种控制作用。如果未进行普通公民的限制作用,需要针对违法犯罪防卫权进行有效认定,若是出现过失犯罪则极有可能不被认定不法侵害行为。还有,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不法侵害会因行为的危险性程度,进行相应程度的有效判定。不管是哪种不法侵害,其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的判定都是有一定标准的,还有对不法侵犯的状态犯、持续犯、即成犯等多种情形,造成的终局性结果,只有实施一定正当防卫行为,才能对侵害造成的损失能进行当场挽回。为了进一步避免未来出现不法侵害,可以设定出防卫装置行为,按照实际情况需求进行有效地区别处理。
在刑法上进行正当防卫制度下“不法侵害”的判定,需要充分了解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的意图,在不同情形下对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行为判定是有差别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对相关内容进行研究,为刑法上正当防卫制度之“不法侵害”判定提供一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