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银玲
(130000 长春理工大学 吉林 长春)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其法律意义是在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将要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救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权利。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两种权利,对于两者的区分,能够给予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最大的保障。
物权请求权是指以排除妨碍及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而产生的请求权。根据妨碍形态的不同,因此物权请求权又可以分为物之返还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以及妨碍预防请求权。《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人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物权受到侵害或者妨碍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双方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的请求他人给付一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的权利,基于债权发生的原因的不同,债权请求权可以分为合同上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以及无因管理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是我国《民法》上获得损害救济的两种基本手段,在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两者属于两种不同的请求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的基础不同。物权请求权的产生是由于物权遭受到损害或者妨碍而产生的,也就是说权利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受到另一方主体的侵害或者妨碍,就可以行使该权利。而债权请求权伴随着债权的产生出现的,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因此其发生原因和债权无异,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2)目的不同。债权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消灭债权,使债权人获得应得的实际利益,而物权请求权则是为了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之支配状态。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债权请求权的目的是维护物品在交易流通上的安全,也就是物的动态安全;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维护物在支配和归属上的安全,也就是物的静态安全。
(3)归责原则不同。债权请求权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要求债权请求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就必须举证加害人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以合同上的请求权为例,《合同法》中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无论当事人一方是积极不履行还是消极不作为,都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责任物权请求权不以过错为原则,根据《物权法》第32、33、34、35条规定,无论一方当事人是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还是非法所为,只要损害或者妨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就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
(4)诉讼时效不同。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笔者认为是由于物权的特殊性造成的,物权是一种存续性的权利,只要妨碍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就可行使物权请求权,但是根据物权请求权衍生的债权请求权具有诉讼时效。我国的《民法通则》135条规定了普通的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当然债权请求权也不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全国沿海地区涉外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两个诉因并存的案件受理问题,一个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发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就是债权关系和债务关系并存,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提起诉讼。”这就牵扯到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以简单的租赁关系为例,甲乙两人签订车位租赁合同,乙到期后仍继续使用,拒不返还,车位所有人甲有以下两种解决方案:一是主张物权请求权,即返还原物请求权,向乙主张返还停车位;二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实际的生活上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但是究竟如何选择哪一种具体的请求权,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优先适用哪一种请求权,一般以如何最大程度上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为原则,至于法官会如何让判断,是法官自己的内心自由裁量的过程。
《民法》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分配社会利益,缓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但是社会主体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追求金钱的心理,其必然会导致社会纠纷的发生,而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作为两种基础性的救济权利,对于社会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总之,对于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比较研究,有利于深刻了解请求权的体系结构,完善我国《民法》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机制,促进民法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郭明瑞,房绍坤.民法(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宫玉静,葛洪涛.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债权关系的解析[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