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对罪犯的评价与处遇研究

2018-01-22 13:30符慧君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罪犯测验刑罚

符慧君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0100

罪犯即将出狱时所参与的针对罪犯所采取的矫正措施,以及罪犯服刑过程中在监狱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就是罪犯的处遇。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构,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罪犯的有效改造,使之可以顺利回归社会。随着人权观念的日益发展,刑罚执行的终极目的就是提倡罪犯的回归,因此给予罪犯人性化的技术职业培训,增强罪犯的社会生存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降低犯罪率是符合人们的刑罚矫正愿望的。尤其是基于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对其进行有效社会再造和再社会化需要有严格的甄选标准。在人性化的倡导之下,在相对宽缓的环境之内,给予罪犯以过渡性的待遇,或者培养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根基,必须要将监狱内的罪犯处于正常化、多层次化、效率化,以便使罪犯出狱之后,降低仇视社会心理,赢得社会赞同,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监狱刑罚中罪犯分类评价的必要性

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是一个个性化考量的过程,因此在罪犯改造的质量评价体系中,必须要对罪犯进行个性化的分类,评价体系是建立在将罪犯合理分类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对罪犯的评价探索可以得知,罪犯的评价分为心理和行为评价,为了使评价体系和要素更加多层次,可视性,评价重点具有整体性,具体操作上具有可行性,就必须构建一整套科学有效、简便易行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体系。

在监狱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体系是总结和评价罪犯改造行为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的罪犯表现,对罪犯的处遇应有不同的处置措施。因此,立足监狱对罪犯的管理实践,切实加强评价体系的建设和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监狱内的处遇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监管秩序稳定的核心相关因素,把握狱情,抓好犯罪情况的排查非常重要,因此基层狱警必须要通过对罪犯个体的情况把握以及变化了解,坚持对罪犯进行分类和内心变化的排查,统计分析一段时间之内的重大违法行为,将这种违法行为与积极改造的频率规律形成预警分析报告,从而为拟定下一步的工作措施,把握管理的主动权做好准备。

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的心理评价方法

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的心理评价,要建立一套系统的心理评价体系,并与刑罚过程中罪犯行为的评价体系相结合,共同组成整个罪犯的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刑罚过程中对罪犯的心理评价方法具体测验内容有:

(一)罪犯个性分测验:既可用作入监诊断,以了解罪犯的个性特征以及存在的社会心理缺陷;同时还能够在矫治以及释放之前针对改造效果进行验证,掌握其个性变化情况。再就是能够和其他测验做出比较分析,验证真伪,综合评价罪犯。

(二)罪犯心理结构状况分测验:该测验的内部动力在于摸清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可以针对犯罪心理的特殊性与个别差异做出准确判断,从而有针对性的选择矫治措施,给制定矫治与处遇方案提供必要支撑。

(三)罪犯刑罚心理状况分测验:该测验具体是掌握罪犯服刑态度以及监禁心理情况,明确其针对刑罚惩罚的适应状态,并在此基础上采用心理健康教育手段以及心理咨询方式等予以纠正。

(四)罪犯犯罪心理结构变化状况分测验:该测验既可针对矫治中产生的阶段性效果做出检验,也可针对罪犯释放之前的矫治水平做出评估预测,以便能够掌握罪犯心理结构方面出现的变化,明确其是否已经产生良性或者是恶性转化,进而对其再次犯罪几率做出预测。

(五)罪犯社会适应状况分测验:该测验用于罪犯即将刑满或者是假释出狱之前,具体是针对其再社会化水平做出测验,明确罪犯针对社会持有的态度以及针对现实社会的再适应水平,从而确定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还有是否会重新犯罪。

三、刑罚中的罪犯行为改造评价方法

罪犯的刑罚改造及行动管理,应该贯穿罪犯改造的始终,由于在心理评测方面的检查过程,罪犯可以有一定的作假行为存在,因此对于罪犯的刑罚改造实际效果,应该结合改造过程中的罪犯具体行为细节监测来进行。也就是说,监狱在对于罪犯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心理改造和劳动改造等多项活动的结合过程中,不能忽略对于罪犯教育和心理改造以及劳动改造之间的综合考评体系,对于罪犯改造质量管理的考核和目标认定,必须要由经验型向标准化评估方向发展。对罪犯行为改造的评价方法有两种,即分类考核法和结合改造质量评价法。

(一)分类考核法

分类考核法,是监狱根据罪犯认罪服法情况和教育改造的过程,对罪犯表现的具体情况进行每日记载、每周检查和每月评比,并且进行半年的小结和年终的总结,形成内容翔实的罪犯改造资料积累,这适用于罪犯改造质量最终的优劣评测的最基础考核资料。监狱对于罪犯的分类记载,有很长的历史时期,目前随着改造进程的加快,监狱的分级管理标准日益完善。监狱根据罪犯的刑期、犯罪性质、入监时间、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建立不同等级考核,提供不同的处遇,在基本生活和通信次数等方面给予不同的罪犯以不同的待遇处置。

分类管理的方法要求对于监狱罪犯的分级等级进行详细的监管和描述记录,具体涉及到文体活动、生产劳动方式、减刑假释、精神控制以及监禁自由度等方面的档次,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可以使得罪犯在绩效奖励的机制之中接受改造,能够明确获知改造成绩和自身利益之间存在关系,进而更好的完成改造。

(二)结合改造质量评价法

分类考核法是罪犯考核标准的重要规定,但是罪犯在实际的行为改造过程中,应当结合质量评估实践行为,来进行数据的评测和考核的记录,针对不同刑期的罪犯改造进行质量比较,制定相应的表格,可以看出总体改造的时间和罪犯行为表现之间的关系,要求监狱警察在工作过程中要加强防御措施,不断提高短期刑犯的改造质量,防止混行度日,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比率。

对于监狱罪犯的行为,强化管理是管理升级的重要举措。通过研究,可以发现罪犯管理质量评估体系的行为监测体系必须在综合全面的指标基础之上有自身独特的某个侧重点。毕竟监狱的行为评测体系不可能反映监狱管理的全貌,因此,对于罪犯的一般危机和积极改造之间的比率研究,有助于优化违纪行为和罪犯改造管理质量的具体工作。

在罪犯考核评价体系中,评价因子指罪犯的日常行为表现中,按照积分考核的方法,对其行为进行加分或者扣分处理。这种处理一般分为三大类:第一,严重违纪行为;第二,一般违规行为;第三,积极改造行为。通过对不同的改造事件进行分类和记录,可以利用行为变化的频次来评价该罪犯的实际改造质量。

四、有效结合罪犯评价规划其处遇的对策

对于罪犯的处遇对策一般分为以下四类:第一,惩罚。其具体指的是罪犯处遇可以形成的具体作用,包括限制与剥夺罪犯的财产以及人身方面的权利,使其感受到精神以及肉体的痛苦;第二,矫正。其具体指的是罪犯处遇针对具体行为恶习以及负面心理形成的纠正作用;第三,转化犯罪思想,也可称作改造。其具体指的是处遇可以针对罪犯产生的思想摧毁与重构的作用;第四,经济补偿。其具体指的是借助罪犯处遇所得到经济方面的实际收益。

近年来,人权保障刑罚开始受到普遍关注,同时也越来越重视人道主义改造思想,人们对于监狱改造充满了信心,因此在教育改造过程中,应当将罪犯的改造工作进行联系社会实际的理性化建设。监狱是社会的一部分,但是却不同于社会,它是一个独立于社会之外的小社会,而监狱的服刑人员在接受教育培训的时候,需要开展社会化模拟活动,从而可以接触并了解现实社会,从而缩小思想及行为与社会之间的差距。

监狱是刑罚执行机构,又是学校。建立常规监狱教育,是为了出监教育做的积极准备,因此对于罪犯的改造不仅要包括心理教育,更要包括回归就业指导等。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必定会远离现实社会,由于所有的服刑人员都有着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而服刑人员都有其不同的出狱基本条件限定。这就要求监狱在矫正治疗阶段应当利用积极的教育手段来改造犯罪分子的犯罪前科,在选择矫正阶段需要促使罪犯切实意识到遵守监管法规的关键价值,针对那些具有突出悔改表现以及积极主动参与学习的罪犯,可以满足宽松改造的处遇条件。

罪犯的改造表现以及突出贡献需要直观的体现出罪犯改造的实际效果,因此揭发境内外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落实的,应当给予奖励或列为重大贡献内容范畴。

转变监狱警察的观念。将监狱服刑人员转换成社会服刑人员,通过教育与培训形成的处遇合力,加快罪犯的再次社会化进程,形成良好的人文关怀理念,为罪犯提供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关怀。

转变普通公民的刑罚观念,纠正社会上其他人的错误防御行为,明确罪犯不只是受到身体上的惩罚,更重要的是要经受被剥夺自由的苦闷行为。因此应当预见到罪犯在走出监狱之后的正常生活给罪犯带来的精神冲击和受挫感,并在监狱改造过程中对此加以预防和疏导。

建立专业化和高素质的干警队伍,采用独创性的监狱罪犯处遇策略。要求监狱干警从专业化的角度,通过持证上岗等,积极进行对罪犯的改造,加强监狱管理理论和管理技能的双向优化,使用坚实的理论知识、先进的专业技术以及良好的教育人格对罪犯开展处遇管理。

五、结束语

在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各种犯罪问题也日渐突出。监狱是国家刑罚的重要执行机关,其针对罪犯做出的评价以及提供的处遇不仅能够直观的体现出国家文明程度,而且还可以对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可持续发展带来重大影响。本文希望能够通过合理建设评价体系,科学看待罪犯,科学对待罪犯。针对罪犯做出的评价和与提供的处遇存在密切关联,评价能够决定处遇,而处遇如果想要产生作用也需要评价效果来实现。所以,应通过对于监狱在刑罚执行中的评价体系,来实现两者动态的优化和联动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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