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行使主体类型的分析研究*

2018-01-22 13:30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预审陪审团行使

邹 桦

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重庆 400065

检察权运行的主体是指有权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机关或个人。即由谁来运行检察权,检察权作为一项国家的权力在运行主体的问题上,必定包含各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历史传统等因素,所以,各个国家检察权运行的主体可能不一致,因此,对检察权运行主体的几种类型进行阐述与分析。

一、单一型

检察权运行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这是一种最常见和最简单的运行主体,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专门代表国家运行检察权,其他的行政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行使检察权。比如说,在德国,检察权的运行是由国家检察机关集中统一运行,检察机关是检察权的主导者,在检察机关的内部实行上下一体的领导方式,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领导监督,对外履行职责以检察机关的名义进行,并由检察机关负责。根据德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具有侦查、公诉、在庭审中充当国家公诉人和监督审判活动等权力,在这些权力中,虽由检察官具体的去实行,但以检察机关的名义行使检察权。还有,在日本,先后受到法国、德国和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检察组织上带有法、德检察组织上一体的特点,检察权的行使上更具美国式的独立。所以,日本检察制度非常具有特色,既有德国检察制度中严格执行检察一体的原则要求,又有美国检察官制度中的独立性优点,虽在领导方式上行使上下一体的原则,但检察官是一个独立的官署,具有强大独立的权力,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具有主导的作用,所有刑事案件都以检察官名义代表国家进行诉讼活动,其他机关或者个人不能提起公诉,并由相应的检察官负责,根据日本法律的规定,日本检察官是检察权的行使的主体,依据法律开展工作,检察机关不具有检察权行使主体的资格。

二、多元型

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大陪审团和验尸法官。检察权具有多个主体主要表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美国和英国。在美国,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公诉,任何公民不受死罪或不名誉罪的控告”再根据《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应当用公诉书起诉,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或者劳役的犯罪应当用公诉书起诉,或者,如果被告人放弃起诉书起诉。”在这里,公诉书是指大陪审团起诉书,美国大部分州都实行大陪审团制度,被告人(死刑犯罪人除外)或者检察官有权选择大陪审团进行公诉。大陪审团负责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美国检察体系实行联邦和州两大系统,这两大系统之间并不存在领导关系,他们各自为政。美国检察官具有强大而独立的检察权,案件的处理完全由检察官进行负责。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的规定,联邦检察官对其管辖区域内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提起刑事控诉、提请大陪审团公诉;检察官将事实调查证据资料提交法院,然后,由大陪审团进行公诉。在庭审环节与律师进行辩论等等。相应的州检察官对其管辖区域内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活动,有权对犯罪案件进行诉讼,有权受理上诉的案件等等。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美国检察官和大陪审团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而检察机关只是形式上的载体,形成这样的特点跟美国国情有关,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在政治上呈现地方自治且地方政府享有极大的司法权,再且美国宣扬民主独立自由的精神更进一步增进了美国检察官的自主权利。

另外,在英国,检察权行使主体的情况跟美国有些不同,根据英国1985年《刑事起诉法》的规定,检察官作为检察权行使的主体具有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力;任命事务律师或者政府机关在职律师负责刑事案件起诉的权力(受任命的律师具有检察官的权力,但要接受检察官的指导);终止诉讼的权力等等。另外,根据英国《验尸官法》规定在对遗体进行勘验时发现是非正常死亡或怀疑他杀的情况,经过详细的调研取证,最后确证某人具有谋杀、非预谋杀的嫌疑,验尸官法官可以将相关结论作为起诉书,有权提起上诉对其进行审判。这里,英国的验尸法官也行使了检察权,验尸法官充当检察官的角色行使检察权的情况只属于少数。

三、混合型

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官和预审法官(或预审法庭)。在法国,检察权由检察官和预审法官(或预审法庭)行使,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旨在适用刑罚的公诉,应由法官或者法律授权的行政官员提起和进行”,其中。“法官”是指预审法官,而行政官员是指检察官和部分行政部门的职员,当这些行政职员在行使检察权时可以视为检察官,所以,法国的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预审法官和检察官。根据罪行的轻重检察权行使的主体也不同,轻罪由检察官独自提起公诉,但对重罪的案件,检察官不能独自提出公诉,必须经过检察官、预审法官和预审法庭三方共同决定进行控诉。检察官对需要控诉的案件经过侦查以后向预审法官提交诉讼意见书,预审法官进行正式的侦查并提出公诉。由此,法国检察权的行使主体由检察官主导,检察官和预审法官来共同行使。

以上,分析了当前检察权行使主体的主要几种类型,分别涉及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法国、日本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可以说,这些国家检察权行使主体的类型代表了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检察权行使主体的类型跟本国历史、法律、政治等息息相关。比如,美国大陪审团是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源自美国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目前,在美国国内就大陪审团行使检察权一直都存在争议,所以,重罪案件只能由大陪审团提出公诉的惯例已经废除,现在,检察官和大陪审团都可以提出公诉且大陪审员的检察权在不断缩小,检察官的职责越来越大。在英国,由验尸法官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勘验后提出的公诉也是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在众多的刑事诉讼案件中是很特殊的情况。还有,在法国重罪案件由检察官和预审法官一起行使检察权是在检察制度发展影响下产生,也跟法国的职权主义思想和犯罪等级划分有关。在建立检察权的初期刑事案件由法官侦查以及检察官提起公诉,后来法国借鉴了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但大陪审团未能很好履行检察权的起诉职责,在1811年的《刑事预审法》中取消了大陪审团的制度,从而,刑事案件的起诉职能由检察官和预审法官来承担。相对美国、法国来说,德国、日本对检察权行使的主体进行了清晰的定位,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独有的权力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无权行使检察权,从当前社会法治的发展情况来看检察权行使的主体倾向于定位为检察机关和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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