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光波 周恒超
1.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西 南昌 330006;2.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江西 南昌 330006
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我国也在2004年修改宪法的时候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纳入其中,并且通过不断修订刑事诉讼制度提升人权保障工作。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文化、思想观念和法制建设实际情况的影响,刑事诉讼领域中人权保障工作还是存在一些不足。
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主体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虽然关于这个问题在我国学术界还是有争议的。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主要诉讼主体是专门国家机关和当事人,而一般主体是其他诉讼参与人。本人认为后者更加合理,也就是说认为被追诉人是刑事诉讼主体。
首先,保护的是被追诉人的实体性人权和程序性人权。实体性人权主要包括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格权以及财产权等人依法可以享有的具备直接实际意义的权利。
其次,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核心是程序性人权。程序性人权主要是为了限制被追诉人的实体性人权得到国家权力侵害,防止滥用国家权力。
首先,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得到有效应用。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并不能直接将这条规定等同于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健全。我国首次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启动安排等内容是在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首先,从侦查阶段来看,存在立法过宽、操作性不足的问题。而且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在这个阶段容易发生的侵犯人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刑讯逼供、随意采取强制措施、超期羁押、取保候审制度执行不到位等方面。
其次,从审判阶段来看,这是一个国家权力发挥作用的重要过程。这个阶段如果发生侵犯被追诉人人权的现象,主要原因有可能是审判机关的不作为导致。例如,没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没有落实到位、违法举办公判大会等。
首先,要建立有限沉默权制度。沉默权指的是“被追诉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的权力”。确定沉默权的意义在于能够保证无罪推定原则得到落实,代表司法文明程度。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沉默权建立已经非常普遍,也应该是我国立法的一个趋势。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我国刑法中已经针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刑讯逼供而设立刑讯逼供罪,但是就这条罪名的利用上来看,并不高。究其原因,客观的说,是因为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状态。
首先,要强化法治思维教育,树立正确的人权观。我国法制体系建设还在建立完善中,加上传统文化中一些偏颇思想的影响,导致人们对犯罪人的仇视、轻视态度比较明显,尤其是对一些重刑犯。
其次,要强化公检法队伍建设。即便是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象征,也不能在执法的过程中犯法,更不能为了提高破案率等考核指标进行刑讯逼供。要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即便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也要充分认识到被追诉人应该享有的人权保障是不能侵害的。
综上所述,如何在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公正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寻找到合理的平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不断致力于要解决的问题。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在人权保障中存在一定的困境,对此本文认为应该从完善配套制度和提高社会人权保障意识入手,增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