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程世杰
“不是在上班,就是在上班的路上。”加班,似乎是每个职场人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近日的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工会界委员呼吁,要遏制过度加班现象,在企业层面建立健全工时协商机制,在行业层面科学制定劳动定额,在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过劳死”标准,在政府层面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这些年,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广大职场人的辛勤付出直接相关。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任务,只能牺牲工作外时间“加班加点”,是多数人的常态。据全国总工会第八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每周加班超过8小时以上的职工占比21.6%。加班加点足额拿到加班费或倒休的职工仅占44%。没有享受带薪年假、没有补偿的占35.1%。
更严重的是,近几年,因加班过多导致的劳累、高压,已经严重威胁到职场人的身心健康。以“加班猝死”为关键词搜索,相关新闻并不少见,且呈年轻化趋势。在一些媒体统计的“最易加班猝死人群”榜单里,互联网、媒体、医疗等行业从业者与创业者,都是“高危人群”。2017年,浙江一名年仅26岁的医生在值完一个夜班连白班后,猝死在宿舍,再一次刷新了猝死年龄纪录,让人扼腕。
加班过多、疯狂乃至让员工猝死,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现在职场人普遍面临较大的职业竞争与生存压力,为了保住饭碗、升职加薪,不得不任劳任怨。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管理者盲目崇尚“加班文化”,将之视为员工勤勉工作的表现,也导致了“上有所好,下必甚焉”。
另外,正如政协委员所说,员工“过劳死”处于难认定、难维权的尴尬境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7种工伤中不包含“过劳死”,只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很多情况下,这与“过劳死”的实际情况并不吻合。“过劳无责”又加剧了加班的肆无忌惮。
实际上,用人单位不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建立更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而盲目鼓吹加班,本身就是一种畸形文化,用威权和利益捆绑来强迫员工加班不仅不道德,更涉嫌违法。企业管理者这种竭泽而渔的短视做法,损害的不仅是员工,最终也会让企业自身受损。
想要改变现状,要有法律制度、企业规范、政府作为的合力。比如,在立法上,出台界定“过劳死”的标准,或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围;在执行上,主管单位要让《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更“硬气”,严格监控企业强制员工加班、过度加班;企业应转变管理观念,以更高的守法意识与自律,杜绝不必要加班,强制禁止危及员工身心健康的加班。在一些特殊性行业、企业,当加班不可避免时,对加班时间、劳动强度、物质补偿等方面给出匹配的标准,底线同样是不损害员工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