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陈爽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陕西 西安)
滑稽模仿作品(Parody),又称“戏仿”,实质上是一种反讽模仿,一种批评性文学。这种文学形式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西班牙版权法学家在其著作《著作权与邻接权》提出了鲜明的观点:“滑稽模仿就是对一部严肃作品的荒唐可笑的模仿。这是一种在内容安排和表现形式上富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①;美国第一巡回法院曾对滑稽模仿做出这样的表述:“滑稽模仿必须传达出两种互相矛盾的信息,它是原作品,它又不是原作品而是滑稽模仿作品。”②《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使用原先作者的创作成分创作出新的作品,该作品至少有一部分构成了对原作的评论。”以及“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 ,以达到对原作讽刺、嘲弄、批判和评论的目的,而不仅仅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
(1)模仿性。滑稽模仿作品是通过引用原作中的某些桥段,唤起人们对原作品的记忆,以便对原作品进行批判。
(2)滑稽性。相比一般批判性作品,滑稽模仿作品最大的不同就是其是用诙谐滑稽的表达方式来展现自身的观点,更易引起共鸣。
(3)批评性。这也是滑稽模仿作品区别于网络恶搞作品的本质属性。
(4)独创性。滑稽模仿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是区别于侵权作品最重要的特点。
一位美国学者曾很形象地指出,著作权与言论自由权是一个硬币的正反面。前者涉及财产所有权,后者具有社会政治属性,他们之所以联结在一起,在于两者都与知识传播有关,不过一个注重利益,一个着眼自由。③
言论自由,即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狭义的言论自由是指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自由,区别于以出版物的方式行使表达思想和见解的出版自由。广义上说,包括语言形式与文学形式的表现自由,即以报纸、绘画、电影、音乐、电脑等一切手段发表思想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基本人权体系中地位突出。相对于财产等权利,言论自由应当具有“优越地位”。
滑稽模仿是一种创作表达手法,是言论自由的延伸,是宪法的基本权利中规定的公民具有文化艺术创作权对滑稽模仿理论支持的一种体现。根据自然权利的相关理论,公民自由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美国巡回法院在一次判决中这样描述:容忍滑稽模仿的存在,是版权保护平衡社会民主、言论自由的必然结果。言论自由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利,相对于诸多积极的权利,比如著作权来说,其是处于一个个相对弱势的地位。这样一来,言论自由很可能随时要让位于著作权,而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让位都是不必要且不合理的。
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一系列专有的权利,但著作权法立法的终极目的并非单纯奖励作者,而是鼓励创作、推动知识传播、文化的进步。搞垄断的著作权破坏文化传承,阻碍创作。滑稽模仿作品无法在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中得到全面合理的保护,因其所具有的特性,也无法与著作权人在合同上的达成协议,尤其是其所具有的批判性。“滑稽模仿权如果需要经过被模仿作品作者的事先授权才能行使,这就等于不公正地判处了一个文学种类的一大部分内容的死刑,同时也判处了一种批评自由形式的死刑。”④
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法律经济学派主张,法律制度的宗旨必须以效益为价值取向,朝着促进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一切法律制度和活动都应以有效分配和使用资源以及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根据帕累托标准,效益的提高必须是对各方都有益,以损害一方利益来改善他方利益的方法是非效益的。在知识产权中,滑稽模仿作品对源文本的引用可以说是对精神产品这一资源的有效使用。
滑稽模仿作品虽然是在原作基础上产生的作品,但由于其独创性及批评性的特点,它的产生实际上并不会损害原作在市场上所占份额及其本身受众的数量。从滑稽模仿作品本身分析,滑稽模仿作品的受众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原作品的读者,他们了解原作,在原作的基础上接触批评性的作品。另一类是滑稽模仿作品的读者,他们没有接触过原作,直接了解的是批评性作品。以上两类人,都不会因为滑稽模仿作品而减少对原作品的关注。相反,原作品甚至会因为相应的滑稽模仿作品获得更高的关注率。第一类人已经接触过原作品,他们后期接触滑稽模仿作品对原作没有利益损害。第二种人有可能增加原作品的“新顾客”。他们没有了解过原作品,有的甚至不知道原作品的存在。因为滑稽模仿作品的出现,其中诙谐幽默的批评更容易激发人们对原作品的好奇心,不少人会因此专门搜寻原作并对其进行深入了解。这样一来,原作品反而因为滑稽模仿作品对自己的引用和批评获得了更多的关注和效益。笔者认为滑稽模仿作品与原作品更像是利益共同体,而非可以相互替代的产品。能够替代原作并产生与原作传播相同知识效果的作品,不属于滑稽模仿作品。
如果法律赋予每个作者禁止他人嘲讽自己作品的权利,那将会扼杀多少有趣的文学作品,言论自由之墙又会少一扇窗,人们的生活也会因此变得沉闷压抑。不论从言论自由的角度还是市场经济效益来说,抑或是我们枯燥生活的调味品,滑稽模仿作品的存在都有其必要性合理性。
鉴于滑稽模仿作品近些年的迅猛发展以及法律保护的相对滞后,滑稽模仿在法律上极具争议,游离在合法与不合法边缘。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保护手段,在法律上对滑稽模仿作品作出详细的规定,予以其一个明确合法的地位。
注释:
①【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版,第85页.
②L.L.Bean,Inc.v.Drake Publishers,Inc,625 FSupp.1531-35(D.Me.1986),rev’d,811 F.2d 33(1st Cir.1987).
③ See L. Ray Patterson, Stanley W. 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 Users’ Right,p.123,1991.
④【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版,第85-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