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慧
(150080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包括哲学的自由和政治的自由。在对政治自由的讨论上他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政治自由是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一著作的灵魂,在这本书中孟德斯鸠从两个方面挖掘政治自由的含义,其中之一是与政制相关的自由,另一个是与公民相关的自由。
第一,从政制相关的自由来说,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是一种心态上的平安状态。与政制相关联的自由关键在于人们在心理上具有对于国家、对于法律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在孟德斯鸠看来,在实现了权力分立的政府的统治之下,公民才会感受到切实的平等和自由,公民才能没有恐惧没有顾虑地生活,不担心自己的权利受到其他公民的威胁,政府才能保证公民的安全。
第二,从与公民相关的自由来说,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就是政府统治下的公民做法律所许可公民做的事情,而不做法律所禁止公民做的事。孟德斯鸠认为,与公民相关的自由主要是公民需要守法。公民要想实现自己的自由,就不能做法律限制或禁止他们做的事情。若是一个人做了法律限制或者禁止他的事情,他就会因为触犯了法律而使他的自由不复存在,这么做的意义是惩罚了触犯法律的人的同时,对其他人也有了警示的作用,不惩罚他就意味着别人也可以触犯法律,最终结果就是人们对法律失去敬畏之心,每个人都恣意行事,触犯法律,最后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不堪,最终公民都将失去自由。
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应该不想要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倘若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权利”。他认为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从性质来言其实都不是自由国家,政治自由仅仅存在于宽和的政体的统治之下,但这其前提必须得是这一政治宽和的国家的权力没有被滥用。
《论法的精神》是法学发展史上的鸿篇巨制,地位十分重要,内容是以法律为中心,涉及到各个领域,包罗万象,内容十分丰富。从该书贯穿全书的主线和整个框架来看,孟德斯鸠在对法的探讨中实际把政治自由问题放在核心地位。在对这一问题上他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论证,对于这个问题研究之后我们就会对于孟德斯鸠的思想和政治自由思想有一个更深的理解。
孟德斯鸠认为所有拥有权力的人几乎都存在对权力滥用的情况,为了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就需要对事物进行调整以及协调,用权力来制约权力,用权力来监督权力。所以孟德斯鸠希望能通过一种政治设想来达到他所希望的情景,来实现他的政治理论在实际中的运用。即:“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强迫任何人不去做法律允许他做的事。”这也就是政治自由这一观念提出的意义所在。孟德斯鸠在一方面想要强调的是:人们首先要服从于法律的制约,接受法律的限制和监督,才会拥法律之外的自由,因为自由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也是有条件的;权力如果被滥用就会在造成自由被扼杀,法律被无视甚至被利用。孟德斯鸠将自由看作是一个人最重要的东西,自由是无价的,为了确保每个公民都能享有这种心境上的平安状态,为了确保每个公民都能有这种生活在社会中的安全感,享受真正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建议实行君主立宪制,建立一个三权分立的政府,这就是“平安状态”能够得以实现的条件和前提。也就是说政治自由是一种愿景,也同样是社会稳定,公民得享自由的前提。
孟德斯鸠生活的年代正处于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前叶,法国此时正值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这一时期工业革命兴起,社会矛盾日益加剧,社会各个阶层矛盾频出。在这一历史背景的影响下孟德斯鸠提出了政治自由观,他借鉴英国的经验为法国的发展寻求道路。英国在经过1688年资产阶级革命后,形成了君主立宪政体,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政治自由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开始探究和实践政治自由的这一主张,孟德斯鸠十分羡慕这种先进且自由的政治氛围,所以接触了大量的英国人,所以它主要考察的和想要学习借鉴的就是这一方面的内容。他通过结识英国的政治家,并与政治认识沟通来了解英国的政治环境,又研究了英国法律和法律相关文献来研究这一新潮政治观点,这些都对他助益颇多。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英国的政治体制和立法原则都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学习,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从中就得到了对政治自由的理解和新的解读灵感。他在此处对政治自由的描述为:“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静状态,它源于人人都享有安全的这一想法。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有这样的一个政府,在它的治理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他通过这种很现实很客观地举例描述了拥有政治自由的公民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并用这种状态来描述解释政治自由,他认为一个在政治自由状态下的公民如果不触犯法律,他就不用担忧自己会受到处罚,他们就可以议论政治、参与政治,这是一个良好政体良好社会的特征,也是政治自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
孟德斯鸠在阐述如何实现政治自由之前先讨论了政治自由得以存在的前提。他指出,政治自由只存在于那些政体宽和的国度里。首先他对政体进行了的划分,他效仿亚里士多德的方法,根据统治者的人数将政体划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全体公民或者是少数公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是共和政体,其中包括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君主政体是一人执政,但是拥有法律和规章,专制政体没有法律也没有规章,紧紧靠着独裁者的意志评断一切,具有非常强烈的不稳定性和反复性,在全面的研究和对比之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孟德斯鸠将共和政体视为是最理想的政体,相比之下他比较更倾向于君主政体,但是坚决反对专制独裁的专制政体。
在论述政治自由这一问题时,孟德斯鸠认为不能将人民的权力和人民的自由混为一谈。就其性质而言,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都不属于政治自由的国家,而专制政体的自由就更无从谈起,政治自由仅仅存在于宽和的政体之下而宽和政体中却并不会始终存在政治自由,必须达到权力没有被滥用这一条件,才能拥有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存在的前提是宽和政体,为了研究哪种的政体更能实现政治自由,他对政体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类。孟德斯鸠并不完全认同和推崇共和政体,他并不认为共和政体就能够确保政治自由的实现。相对于专制政体和这种悲哀到自由都无从谈起的政体,他认为所谓宽和的政体也就只能是君主政体了。君主政体之中,各个阶层都可以进入到国家的管理之中,不同的机关由不同阶层的人组成,各个机关通过协调、制衡、和相互配合来实现利益的平衡和权力的制约,最终将国家事务解决和处理,使国家的状态变得和谐,最终保障公民政治自由这一愿景的实现。
孟德斯鸠认为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可是如何限制这种滥用权力的情况的出现呢?他认为想要减少或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制衡。三权分立是就是对权力进行制衡的最好的方式和手段,也就是实现政治自由的最有效的方式。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几种国家主要权力如果都掌握在一人或者一机关之手,就会造成权力的高度集中,自由也就随着权力集中而减少,而被滥用、被利用直至不复存在。
参照从英国宪政体制中学来的经验,孟德斯鸠总结出了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立,三种权力掌握在不同的机关手中,使三种权力互相制约,保持平衡,建立分权制衡、互相监督的法治国家。孟德斯鸠认为在政体之中无分权就无自由,三权分立是确保公民政治自由的首要条件,以三权分立为基础建立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政府体制就可以实现防止权力的滥用,从而实现政治自由,三权分立也就是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好手段。
在通过对以上观点论述的基础之上,孟德斯鸠在三种国家重要权力在实践中应该如何划分上提出了自己新的建议和主张,他认为立法权是能够体现出国家应该由谁来掌握最高权力的权力,在自由的国家里,应该由人民自己来治理、掌管自己的事务,这样才使得每个人都能体现出他的自由精神;从司法权层面来说,法官处理司法事务更不应该受到其他方面的影响和限制,司法权应该得到完全的独立,有独立的法官行使司法权;从行政权来看,他认为行政权掌握在统治者手里有利于做出及时有效的决策。在这种体制之下仍然可能会存在自由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况,在具体实施中也会碰到由于种种条件限制而使自由不能完全彰显,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的实现需要考虑来自于社会的其他因素的影响,应该通过其他条件的辅助来帮助实现,如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帮助实现,这些可以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政制、法律和政体这些对于政治自由的实现来说很重要,但也算不上是公民政治自由的全部保证。在这些条件齐全的状态之下也有可能出现公民虽然处在政制、法律、政体都自由的情况之下仍然谈不上自由,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因为这里所建立的自由仅仅是由基本法规规定的自由,或是说这种对公民的压迫和束缚是来自于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东西,可能出现了无形之中对自由的限制。这种情况的避免就得靠其他因素来影响,如法律法规和良好的社会氛围和风俗习惯。这就使对于政治自由这一问题的讨论进一步扩大到了社会其他领域,涉及范围不断扩大,最终甚至超越政治法律层面。
孟德斯鸠认为三权分立是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好手段,在政体之中无分权就无自由,三权分立是确保公民政治自由的首要条件,以三权分立为基础建立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政府体制就可以实现防止权力的滥用,从而实现政治自由,但在这其中还需要考虑来自于社会的其他因素的影响,需要通过其他条件的辅助来帮助实现政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