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峥峥
(214206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江苏 宜兴)
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法院的审判工作中,体现了司法民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人民陪审员制度让司法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有利于审判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我国出台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保障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顺利实施。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有待改进。对此应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切实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并没有体现。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民诉法》以及《决定》中已经有了原则性规定,但要想将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到实处,这显然是不够的。此外,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性法律是缺失的。
《决定》第四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个任职资格往往会造成选任代表精英化,使得很多“平民”代表因此被“拒之门外”。有观点认为,平民陪审最主要的功能是尽可能增强陪审制度的人民性,在法院辖区内,凡是具有选民资格,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有正常语言表达能力的公民均应是候任人选。对此,笔者深表赞同。有些群众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社会阅历丰富,同样可以胜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精英化”与“平民化”之间不应是选择题,两者应该互为补充。
《决定》第二条第(一)项对陪审案件范围规定如下:人民陪审员对于社会上有较大的影响的案件有参与权。一方面,规定中“社会影响较大”概念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该规定只把一审案件纳入陪审案件范围,忽视了二审和再审案件,而现实生活中这两类案件的社会关注度更高,但规定并未提及。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陪审员坐在审判席上的时候,对于案情一无所知,法院通知其开庭,他就准时参加庭审,合议庭评议的时候直接听从法官的意见,认为在合议庭笔录签完字就完成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法院而言,法院重视程度不够,有的书记员直到开庭前才联系陪审员,陪审员抽不出时间看卷宗;就人民陪审员而言,陪审员自身缺乏主动意识,甘当“绿叶”做陪衬,不愿发表意见。这就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了摆设。
《决定》的提出赋予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但却忽略了人民陪审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其义务。依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任职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但是《决定》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解释。如果合议庭审结的案件被认定为错案,法官需要被追责,那么人民陪审员是否需要被追责?该追究什么责任?怎样追究责任?目前法律关于这一块是空白的,这也导致一些人民陪审员责任感的缺失。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被纳入《宪法》约束的范畴。人民群众作为人民陪审员监督审判活动、参与司法,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被写入《宪法》,这也有利于推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法治社会建设。此外要出台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性法律,进行细化规定,从而形成完整且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
一方面要确立“精英化”“平民化”并行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标准。陪审制度的作用主要在于发挥普通民众的常识在审判中的功能,以此纠正专业人士的偏执与悖谬。如果让陪审员走专业化道路,不如将审判完全托付给专业素质高得多的职业法官群体。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就是实现司法民主化。通过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让陪审员用普通人、非专业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精英”或是“平民”陪审员,两者并重,法院的审理会更加公正、公信度也会更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胡夏冰曾谈到,降低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要求,一是有利于保障公民的陪审权利,二是符合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职责的基本要求,三是能够满足陪审制审理方式的需要。
另一方面要扩大并明确参审范围。扩大参审范围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将参审范围进行了扩展,区分为原则上适用、依申请适用两类。《草案》遗漏了死刑案件,且对于这两类案件的表述仍存在不清晰之处,这就需要在摸索中完善从而进行复制推广,真正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渠道。
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其的管理:①加强人民陪审员有关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训;②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组织人员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可参照陪审率、庭审表现、陪审纪律以及陪审作风等设定考核指标,确保准入退出机制的畅通;③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方面要统一。人民陪审员可以享有什么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应该明确规定。对此可制订对应清单,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其位、任其职、尽其责。同时针对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是冤假错案的,也要确立责任追究制度。④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增强人民陪审员的社会认同感,激励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1]廖永安.“社会转型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J].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第147-159页.
[2]龙宗智.“论我国陪审制度模式的选择”[D].四川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第118-125页.
[3]胡夏冰.“高学历不应成为人民陪审员的必要条件”[D].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