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哲,罗晶璐,江正林,林 琳
(广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总所,广东广州 510230)
目前,动物检疫监管模式是动物或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由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动物和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运离产地。自1997年《动物防疫法》施行以来,这种监管模式发挥了显著作用,有效防控了动物疫病传播,促进了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了动物源性食品安全[1]。
但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散养和小型养殖模式逐渐退出,大型现代畜牧业正在兴起。同时,社会对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逐渐提高,官方兽医的检疫责任也逐渐加大。目前的动物检疫监管模式在新形势和要求下出现了一些不足,亟需建立新的检疫模式,以充分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现行动物检疫规程规定,只要动物符合检疫规程的检疫合格标准,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运。这种单一的检疫标准,既没有给防疫条件好的养殖场(户)相应激励政策,也造成防疫条件弱的养殖场(户)缺少主动升级改造的动力。对于屠宰场屠宰出厂的产品,也存在同样问题。
一是养殖场(户)出售的动物,在流通环节被查出不合格时,没有很好的机制去追究养殖场的主体责任或者连带责任,造成养殖场(户)不积极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屠宰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查证验物职责推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有按规定主动履行查证验物职责。
一方面动物检疫工作面广点多,任务繁重,检疫人员不堪重负。以广东省为例,每县平均动物检疫人员8.67人、派出机构平均4.22人,每人平均监管10个养殖场(屠宰场),每年共检疫动物16万头(只)。另一方面正值机构改革,人员进一步缩减。面对这种状况,检疫监管模式须适应新形势发展,进一步优化程序,合理安排检疫内容,提高监管效能。
针对目前检疫监管模式存在的不足,广东省做了一些尝试:一是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目前广东省所有市县(21个市和134个县市区)已全部开展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同时,广东省还构建了“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数据可统计”的检疫信息实时监管体系,极大提高了动物检疫监管能力。二是开展动物卫生风险管理。截至2017年,广东省共设立了33个动物卫生风险管理试点,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痕迹化管理水平,降低了监管风险。
但这两种做法尚未做到互相关联、互相促进,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检疫人员数量不足的压力,因而需要建立和优化监管新模式,并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现针对目前检疫监管模式的不足,提出一些检疫监管新模式构想,供参考和探讨。
整合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和动物卫生风险管理两大管理平台。以检疫出证为抓手,以动物卫生风险管理为切入点,以监管对象为落脚点,根据风险管理等级,对养殖场、屠宰场等监管场所采取不同的检疫监管方式;同时通过行政干预和行政奖励措施,促使监管对象主动参与到风险管理和检疫出证工作中,把监管对象“要我防、要我检”的思维模式真正转变为“我要防、我要检”。
2.2.1 开展风险管理 一是制定风险管理办法,对养殖场、屠宰场等监管场所实行风险等级管理。风险等级可以分为A、B、C、D 4个档次,同时建立风险等级动态管理机制。二是开展风险等级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风险评定和核查机构。如,A级场所由省级组织核查确认,B级场所由地市级组织核查确认。
2.2.2 建立动物卫生风险管理系统 把监管场所的基础信息和风险管理等级情况收录到系统内,便于随时核查。
2.2.3 建立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 所有检疫证明必须由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出证。
2.2.4 整合动物卫生风险管理系统和动物检疫证明出证系统 将两个系统联网整合,做到未收录到动物卫生风险管理系统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不能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根据监管场所的动物卫生风险等级出具不同级别的动物检疫证明,相应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有不同的流通范围和不同的监管措施。
2.2.5 行政干预 根据监管场所的动物卫生风险等级,对其动物和动物产品给予不同的监管方式[2]。如,A级场所,监管部门每半年监督巡查一次,其动物和动物产品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通,检疫时可不查验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B级场所,监管部门每季度监督巡查一次,其动物和动物产品仅允许在本省范围内流通,检疫时可不查验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C级场所,监管部门每月监督巡查一次,其动物和动物产品仅可以在本地级市内范围内流通,检疫时可不查验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D级场所,监管部门监督每半月巡查一次,其动物和动物产品仅可以在本县甚至本镇范围内流通,检疫时需要查验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
2.2.6 行政奖励 政府财政设立养殖动物奖励资金,奖励为社会提供肉类产品的养殖企业或个人。奖励标准以检疫出证数量和风险等级为指标,从经济上提高养殖者进行风险评级的积极性。
检疫监管新模式提出的一些新构想,如“未经风险管理的,不得检疫出证;检疫出证要根据监管场所不同的动物卫生风险等级,对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移动范围采取不同的行政干预措施”。这些需要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
2.3.1 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一是增加“风险管理”章节,明确对监管场所实行信息化风险管理机制;明确所有监管场所必需进行风险评定,否则不得检疫出证;明确根据监管场所的不同动物卫生风险等级,对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通范围采取不同的行政干预;明确特定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可以在实施检疫时不需另外提供证明资料,如H7N9流感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等。二是在检疫申报章节中增加“货主实行备案制度”的内容,明确信息化管理机制,未录入检疫出证系统的货主,不予出证。
2.3.2 完善检疫申报内容 在检疫申报单中增加“货主备案号”“来源场所风险评定等级”等内容。
2.3.3 完善检疫证明内容 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增加“动物来源场所”等内容。
养殖、屠宰行业动物卫生风险的评定等级直接关系到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销售地区。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政策待遇和发展机遇,需主动落实主体责任,通过改造升级,达到相应的动物卫生条件,争取更高的风险评定等级。而且对发展较好的企业再实行奖励政策,这样可以实现良性循环,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提出动物检疫要遵循风险控制原则。《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等均提出了风险管理理念。检疫监管新模式可以将国家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管控的理念落实到具体的检疫工作中,从而有利于发挥“以检促防”作用,促进动物疫病防控。
检疫监管新模式把动物卫生风险管理作为监管对象检疫出证的前置条件,可以促使监管对象更加注重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因而有利于保障调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安全性,从而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检疫监管新模式可以把检疫需要检查的资料(特别是需要提供的实验室检测报告),首先通过动物卫生风险管理和特定动物疫病风险评估进行提前认定,而后只需通过临床检查就可以完成检疫程序,提高了工作效能。企业可以通过特定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减少实验室检测费用,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如进行H7N9流感风险评估的企业,每次调运家禽不再需要提供实验室检测报告。
检疫监管新模式,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人员进行合理分配。风险管理较好的场所,可以配备较少的人员;风险控制较差的场所,可以适当增加监管力量。这样就有效解决了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向安树.动物检疫在畜产品安全中的作用及提高监督动物检疫工作水平的措施[J].甘肃畜牧兽医,2017,47(5):55-56.
[2] 曹效锋,贾少龙,章云杰,等.关于当前动物检疫工作的几点思考[J]. 中国动物检疫,2017,34(5):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