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奏报制度与崇祯初年的财政管理*

2018-01-19 08:56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1期
关键词:户部太仓财政

曾 美 芳

谈到明代财政制度,不少人直接想到的是黄仁宇(1918—2000)所说的“单一死板”的财政运作结构*黄仁宇:《明代的财政管理》,收入崔瑞德、牟复礼编:《剑桥中国明代史》下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94页。。确实,自明太祖定制,便努力建立一个循环经久的财政秩序,再透过预备仓的设置,将平时节省下来的财政盈余妥为储备,用以应付灾荒、战事等临时支出。这样的财政结构由于收支简单,每年税收及开销稳定,财政数字变动不大,因此政府甚至可以详细规定税收送缴地点及领用单位,年复一年,毋需耗费太多人力管理,国家财政亦可运行不辍。像这样的财政结构,最重要前题是“有余”。当国家财政经常可以出现盈余,或者可以利用部分地区的剩余来支持物资缺乏地区时,此一制度确实足以应付大部分的财政难题;但当“剩余”不足,或者是连续几年都无法累积足够的剩余时,原本设计的财政弹性就会渐渐消失,钱粮征收与调度就会变成政府的财政难题。

明代中期以后,由于北边军费透支,辽东军事支出持续扩大,以及长期的内耗,渐渐出现财政入不敷出的情况,原有的财政制度显然已不能满足新局势的需求。为了改善财政体制,许多赋役改革及钱粮加派应运而生,逐渐改变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也改变了国家财政的基本运作。当这些新的财政制度与财政秩序产生之后,中央政府的财政管理方式有何相应调整,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本人在博士论文第四章第三节曾提到晚明定期奏报制度的影响*曾美芳:《晚明户部的战时财政运作——以己已之变为中心》,暨南国际大学历史学系2013年博士论文。,本文将在此基础上梳理明代定期奏报的发展,讨论何以在明代初期认为过于繁琐的月报制度,到了明末却成为财政改革的重要方向;并分析在崇祯帝主导下展开的户部月报驳查制度,对于明末财政的管理有何帮助及影响。

一、定期奏报制度与财政管理

“定期奏报”原为古代行政管理重要的环节之一,可分为月报、季报及岁报。明初曾针对定期奏报的频率有过讨论,根据《明会典》的说法:

洪武初,天下有司钱粮按季开报。后以季报太繁,令一年一次,将当年已支、见在,并下年该收该用数目,尽行开报。*徐溥等纂修,李东阳等重纂,山根幸夫解题:《正德大明会典》卷23《户部·会计一》,东京:汲古书院,1989年,第265页。

但事实上,当时被规范的,不仅是钱粮的开报,根据《明太祖实录》:

凡有司庶务,若户口钱粮、学校狱讼之类,或每季、或每月,具其增、损、见在之数,书于册。县达于州,州达于府,府达于行省,类咨中书。吏牍烦碎,而公私多糜费……至是,命中书省、御史台详议,务从简便,乃革月报为季报,以季报之数类为岁报……令出,天下便之。*李景隆等修纂:《明太祖实录》卷85,嘉靖七年十一月庚申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第2218—2225页。

可知定期奏报不仅是针对钱粮所发展出来的行政制度,“学校” “狱讼”等“有司庶务”,在明朝建立初期均有“按季开报”或“按月开报”的制度,但可能由于相关的报告没有被好好地对待与应用,因此在明初太祖进行行政流程简化的过程中,以“季报太繁”为由改为每岁会计,也就是由月、季报改为岁报。

由于相关奏报为行政控管而非财政管理,因此当时奏报内容仅有“增”“损”与“见在”三项,并非后来熟知的四柱形式。

不过,在财政管理上,月、季报制度并未完全消失。在各级仓库的定期奏报方面,分为一般省分、边卫仓库及中央仓库三类:

(一)一般省份仓廪的定期奏报

根据(万历)《大明会典·会计一》的记载,自洪武二十六年(1393)以后,仓库管理除存留卫所3年官军俸粮外,有司仓廪、储积粮斛等均须会计周岁关支数目,以“四柱册式”汇报中央。宣德八年(1433)以后规定,各布政司、都司及直隶府州卫所岁报文册须于年终到部。正统三年(1438)针对较远行省都司设立岁报限期*申时行等重修:(万历)《大明会典》卷24《户部·会计一》,台北:文海出版社据万历刊本影印,1984年,第419页。。各处岁报钱粮总册须由户部查核,如违限及差错,各该官员须罚俸一月,首领官杖之*陈文等修纂:《明英宗实录》卷136,正统十年十二月癸丑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第2703页。。也就是说,户部开始针对每年岁报的时间及内容进行严格管理。弘治年间(1488—1505),针对岁报层级开始有明确规定,各预备仓粮等册,属都、布、按三司者均需由三司汇整后送交户部,属直隶者在府一级的衙门造册,同时禁止各卫及各县单独造册解送*李东阳等修纂:《明孝宗实录》卷223,弘治十八年四月甲子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第4215页。。

由上述规定可知,一般省份仓廪自洪武二十六年以后均采岁报,且自正统以后逐渐针对偏远省份明定期限及层级。

根据(正德)《大明会典·库藏》记载,当时“一年一报”的内容,包含“已支” “见在”及“天下放支该用数目”(即“应支”),仅有钱粮“开销”的信息,没有我们一般所熟知的“旧管” “新收”项目*徐溥等纂修,李东阳等重纂,山根幸夫解题:《正德大明会典》卷33《户部·库藏一》,第367页。。这样的数据仅能了解支出数字,缺乏比对及运算的信息。弘治九年(1496),明朝政府要求布、按二司及直隶府州,将在库金银钱钞等项开具数目,按季造册送户部及巡按御史。弘治十二年(1499),正式要求各处巡按御史三年一次查盘在外诸司库。如此一来,户部可有效掌握各级仓库库贮数字,直辖各仓库的巡按御史也会定期收到仓库库贮的数据,并且可利用每三年一次各巡按御史查盘的机会,确认仓库库贮与上报数字是否符合。

(二)边卫仓储的定期奏报

虽然一般仓库的月报制度很早就被废除,但边卫仓储却从未停止每月奏报制度。这是由于边卫仓储的运送与补给牵涉到中央兵部、户部的人员及财政控管,且军饷的发放以人数计算,需要每月造册送兵部确认变动人数后,再由兵部知会户部发饷*月报的内容包含倒死马匹及在逃官兵数字。见刘吉等修纂:《明宪宗实录》卷160,成化十二年二月己亥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第2943页;张居正等修纂:《明世宗实录》卷52,嘉靖四年六月己丑条,第1298页。。这些横向联系及财政供应需要最即时的信息才能进行,间隔较短的月报确实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否能有具体成效,仍与实际执行的官员胥吏的态度有关。成化十二年(1476)十二月,户科左给事中张海(1436—1498)等针对辽东岁费渐增问题的讨论,曾提到辽东地方仓库,有“循环月报”的习惯,但由于“出入数目,两不相知”,造成“人多玩法,易于作弊”*刘吉等修纂:《明宪宗实录》卷160,成化十二年二月乙未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第2939页。。所谓的循环月报,指每月递送循环簿册的制度,它经常出现在明清的财政运作中,具有防止胥吏舞弊的功能,但其实际格式则难考。笔者在2013年于中国科学院图书馆曾看到宣统年间吏部的“循环簿”,其内容格式主要述明职级、姓名、旗分或籍贯、入官资格及署理人相关信息,与一般登记册没有什么差别*编者不详:《宣统吏部官册(原名:循环簿)》,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藏清宣统元年吏部写本。。可见当时循环册的防弊作用,并不在于格式上的特殊设计,而在于其字面上“循环”之意,即“一去一来,相循如环”的定期“倒换”功能*见温体仁等修纂:《明熹宗实录》卷77,天启六年十月己酉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第3710页。。也就是设立两份登记册,定期将登记册送上司收贮,避免胥吏擅自涂改伪冒。

正德五年(1510)九月,户部左侍郎乔宇(1464—1531)等建议,由于边饷支用依据包含人员、支饷数变动等,“月奏数则太繁,年终造册则太略”,应改采“按季奏报”*费宏等修纂:《明武宗实录》卷67,正德五年九月壬申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第1485页。,亦即三个月奏报一次。不过,此一建议没有被接受。万历三十八年(1610)三月,兵部尚书李化龙(1554—1611)在关于万历三十七年(1609)辽镇增兵万人,用去三十万余两兵饷的讨论中,便提出“仍按月报部,以凭考核”的建议,显然当时辽饷兵员仍需每月报部*顾秉谦等修纂:《明神宗实录》卷468,万历三十八年三月辛巳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第8826页。。同样地,天启七年(1627)二月,户部尚书郭允厚(万历三十五年进士)针对关门内外兵马数目混乱情况的报告,亦提到每月新增兵马应开列于“月报册”“新收”项下,足见关宁兵马月报已经是例行业务了。

(三)中央仓库的定期奏报

中央仓库方面,虽然中央仓库关系国家财政运作甚深,但似乎早期在管理上并没有发展出太复杂的管理办法。明代各中央级仓库,以太仓银库管理较为完善。根据刘斯洁(嘉靖二十六年进士)《太仓考》的记载,万历三年(1575)以后,太仓银库管库主事需每日于循环文簿中填报余银,每月送总督仓场查考*刘斯洁:《太仓考》卷9《银库事例》,收入《北京图书馆珍本古籍丛刊》第56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据明万历八年刻本影印,1988年,第832页。。前面提到这种循环簿册主要是为了防止舞弊,可知太仓银库的循环册每月送仓场总督,可能也只是防弊,而非进行账目的直接管理。

由于太仓银库创建初期属于预备仓性质,库存管理以收入为主,库贮状况稳定,支出项目亦较单纯。加上白银的存贮本身没有消耗问题,管理的重点在于余额数字,因此太过频繁的查盘制度被视为多余。明朝中期以前太仓银库的管理主要仰赖“不时巡视”制度,利用临时盘点掌握仓库实际存银情况,并避免管理人员的舞弊。但此类抽查只能确定银两出纳是否符合规定,却不能阻止符合程序的支出。嘉靖三十八年(1559),礼科给事中龚情(嘉靖三十二年进士)发现,当年正月份他巡视太仓银库时,太仓银库有存银七十四万两,但不到半年,库贮银便仅剩下八千余两。龚情认为这是由于“中间请乞之频仍,给予之泛滥”,才导致银库经常出现库存余银吃紧的情况,直言“国储至此可为寒心”。龚情参考光禄寺的月报制度,建议太仓银库比照办理,由仓场侍郎“每两月一具揭”,即每两个月必须向皇帝报告一次太仓银库库贮情况,“太仓银库之月报出纳自此始也”*张居正等修纂:《明世宗实录》卷474,嘉靖三十八年七月庚午条,第7949—7950页。。事实上应是双月报制度。天启年间(1621—1627)户部尚书郭允厚曾言:“太仓银库一应正项钱粮……每遇双月,揭呈仓场总督,具本题报,历来成例,不容舛错者。”*温体仁等修纂:《明熹宗实录》卷78,天启六年十一月丁丑条,第3752页。可知双月报制度确实曾被执行,且已为常例。不过,龚情的建议虽然对太仓银库的管理产生了正面的影响,但对于太仓银库库银的流失却没有实质帮助,因为清点库银主要管理的是现金存量,但当时太仓银库库银锐减原因实与国家频繁出现大额支出的需求有关,仅靠加强月报并不能遏止库银的流失。

户部官员任满交代的考核也具备仓库管理的效果。隆庆三年(1569)规定,户部题差监督主事于一年任满交代时,必须做到:“备造放过钱粮项款数目文册三本,一送巡视科道查考。咨礼部给关防,钤盖一应出入文移,以防奸弊。”主事满代或升迁交盘之时,则须“呈部题知”,并“咨总督札银库,会同巡视科道查明钱粮,方许交代,缴册查考”。实际上是考核该主事任内经手钱粮情况*刘斯洁:《太仓考》卷9《银库事例》,第711—712页。。这些造册规定,表面看起来是增加行政的麻烦,但它确保了行政流程中各类资料有二种以上的备份,一来防止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原始资料流失,二来形成长期的数据利于管理,可以确认每一任官员的责任范围,增加内部人员恶意的资料涂改与造假的困难度。

嘉靖年间(1522—1566)朝廷开始注意月报制度的重要性,但当时仍有持反对意见者。例如:嘉靖十四年(1535)九月,兵科给事中李逢(嘉靖八年进士)在条陈库藏四事时,建议各钱粮衙门:“每岁立稽考簿,纳之该部,类送该科收掌管库。官吏于每岁朔望次日,备将各项征派、解纳及开除、实在钱粮件数,赴科登记,岁终造册奏缴,送科存照。”但下工部议复时,卻以“其置余银簿籍,并每月报科登数,似涉烦琐,难以持久”*张居正等修纂:《明世宗实录》卷179,嘉靖十四年九月壬午条,第3845页。明制,奏章中两部内直称部名,三部以上称该部。本疏称该部、该科,可见此一建议是通用各钱粮衙门。。相关建议也未被采纳。

至于太仓银库以外的其他中央各库控管似乎相对简单。嘉靖八年(1529)二月,嘉靖帝谕户、兵、工三部:

今在外钱粮皆有抚按等官岁奏、月报,奸弊可稽。在京惟太仓具在成规,其余各衙门积弊多端,未经查考。且如后府柴炭银两,及团营子粒,掌事者收受之际,多方掊克。又如太仆寺常盈库所贮马价,但有奏议支用,而见在、收入之数不见开报。户、兵、工部其极行议查,使科道官监之。岁终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数目奏缴,其有可行而未尽者,条画上之,用称朕节财恤民之意。*明神宗:《明世宗宝训》卷8,嘉靖八年二月戊寅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7年,第673—674页。

当时在嘉靖帝的要求下,工部尚书刘麟(1475—1561)提请将后堂大库墙北开户,设库官、库吏领之,提督侍郎岁终类奏,三年一次,委官稽查。

同样是定期奏报,月报、季报与岁报最大的不同,在于报告中所反映的区间变化。月报可以反映每个月库贮或官兵员数的变化,可以“稽盈缩、稽迟速”*温体仁等修纂:《明熹宗实录》卷11,天启元年六月庚辰条,第559页。,各级官员亦可针对变化而有新的因应,适合用于仓粮控管及策略安排。季报每三个月一次,可以较快掌握期间的变化。但是反映的时间相较于月报稍迟。岁报每年一次,呈现的是一年之内的人员消长与仓粮变化,无法即时应付各种变化与需求,但适合用于年终评核相关人员的执行情况。

不过,这种制度运作的前提是,行政系统对于这些管理措施有清楚的认识与彻底执行的决心。从每次定期奏报的相关讨论均被否决的情况看,明朝中期以前显然还不具备这样的运作环境。

二、崇祯初年的财政及其危机

明中后期由于辽东女真势力的崛起,新、旧饷的负担逐渐掏空明朝二百年来的财政积累。明朝中期以后朝廷的因应之道是:“正供不足,取之加派;加派不足,取之捐助,又取之优免、工食等项”,长期下来,“海内之物力已罄,民间之膏血已穷,而士卒之嗷嗷犹是也”*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4《复吴台臣条陈兵饷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据北京图书馆藏明崇祯刻本影印,1997年,第183页。。除了边饷数额不断增加之外,京支杂项混乱及巨额拖欠问题,都使户部的财政运作困难重重*当时崇祯帝下令彻查包括:(一)边饷增额缘繇;(二)京营料赏银情况;(三)京支杂项,要求户部提出说明。毕自严:《度支奏议·广西司》卷1《清查京边杂项以图节省疏》,第580页。。以九边军饷为例,从明朝中期每年四十七万两增至三百五十万两,但由于增饷时认为战争可以尽快结束,相关的加派主要以临时性考虑为主。多年以后,这些临时性质的加派,实际上拖欠情况严重。至崇祯元年(1628)六月时,各省直外解新、旧饷累计拖欠数达8,269,449两,且这个数字尚不包括拖欠超过六七年以上被户部题报豁免的数额。由于收入不足,连带影响户部支付边饷能力。当时户部积欠九边军饷,高达9,685,500余两*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2《钦奉上传复查外解拖欠疏》,第37—51页。。户部已面临破产边缘。

面对财政的无底洞,崇祯帝原本打算透过财政的整理与清点,重新建构平衡的财政体系。崇祯帝以外藩入继大统,对于中央财政运作的情况并不了解,对于过去的仓储管理改革自然也没有太多的掌握。登基后,崇祯帝对于中央与地方官员各种关于财政问题的题本,彼此之间数字与关联的交错显得十分焦虑。他利用让新任户部尚书毕自严(1569—1638)熟悉业务的机会,要求户部彻底地进行财政总体数字的盘点,特别是 “昔年兵马几何?钱粮几何?今日兵马几何?因何不足”等主要的财政问题,要求户部说明并提出足以解决的“长策”*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3《召对面谕清查九边军饷疏》,第72—82页。。

在崇祯帝与户部讨论及检讨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崇祯帝极为重视财政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崇祯帝常常对各单位送来的财政数字的格式及呈现方式提出批评,并且对于其中可能的错误与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崇祯帝对于这些账目有相当的了解与敏感度,这些基础认识影响了崇祯帝后来面临新的财政危机时的思考方向。毕自严上任后的一年之间,户部在崇祯帝的指导下,已逐渐建立起一个收支可以勉强平衡的财政分配及运作方式。然而,就在此时发生了著名的“己巳之变”,对明末摇摇欲坠的财政,给予沉重的一击。

崇祯二年(1629)十月二十七日皇太极(1592—1643)无预警地率领后金与蒙古联合大军入口,直奔北京城,进行了为时二个多月的围城及近七个月的骚扰,明人称此役为“己巳虏变”,而清朝则称之为“己巳之役”。后金军所到之处所向披靡,各州县除了紧闭城门,几乎没有任何抵抗能力,明朝上下一时手足无措。兵部尚书兼右副都御史督师袁崇焕(1584—1630)收到消息后,立即率领大军在没有接获指示的情况下违制入关直赴北京城下,遂导致日后被凌迟处死的结果。李光涛(1897—1984)认为,这场战役扭转明与后金情势,崇祯朝“虏变”虽多,而重要性无过于此役者*李光涛:《论崇祯二年“己巳虏变”》,《中央研究院史语所集刊》第18本,1948年,第449页。。

当时,户部收到兵部移咨后金军入口消息后,需要即刻应变,筹措所有战争相关的物资与经费。由于嘉靖年间北京城被蒙古包围时,各部在战争的准备及应变上出了很大的问题,因此崇祯帝对于各部的准备情况格外关注。在战事方殷之际,崇祯帝便以“城守潦草”为由下工部尚书张凤翔(万历二十九年进士)于狱,并杖死三名工部司官*此事《崇祯长编》记有吏部尚书王永光疏乞宽宥工部尚书张鳯翔之内容,其中记道当时工部亦于十六门分派司官监督,工部尚书居中调度,惟因四司司官小误,竟致牢狱之祸。李逊之:《崇祯朝纪事》卷1,收入《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册6,北京:北京出版社据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清光绪武进盛氏刻本影印,2000年,第493页。《崇祯实录》卷2,崇祯二年十二月壬子条,台北:“中央”硏究院历史语言硏究所,1967年,第72页。汪楫:《崇祯长编》卷29,崇祯二年十二月丁卯条,台北:“中央”硏究院历史语言硏究所,1967年,第1619—1622页。,由此可知崇祯帝的精神状况已经濒临崩溃边缘。户部必须设法在短时间之内让战争相关物资配置就位,否则后果不可预期。

物资调度之外,财政供应也是一大问题。户部各仓库原有各自支应项目,不能轻易动用,但为了短期间内能够让急需用银的项目顺利推动,户部新、旧二饷司即刻清查两库钱粮,盘点可用资源。户部清查结果,旧饷库有京粮银、老库银及赃罚绢折等约十万两左右,可以紧急支用,新饷库则几无余银。此金额对于眼前的战争而言根本是杯水车薪,户部只好先动用寄存旧饷库中的漕折银、轻赍银、农桑银、俸禄银及内帑等,紧急支应战争所需*毕自严:《度支奏议·边饷司》卷2《虏情孔棘谨陈紧要饷运机宜疏》,第64页。。在战争的前二个月,北京城戒严,各方钱粮均无法入城,太仓银库靠原有存银,旧饷库支银达五十九万三千二百三十余两,新饷库开销亦至三十二万九千四百九十六两之数*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0《库贮将竭忧危无计疏》,第414页。,远远超过户部一开始开报的十万两。可见当时上报数字并非太仓银库全部的银数,而是户部可以灵活运用的库贮银两。

由于战时的临时支出多数于新饷项下,而新饷库余银有限,于是户部再向崇祯帝提出新、旧两库“通融支销”,以便旧库存银也能用以支付战争费用,为崇祯帝所接受*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9《关宁血脉不通太仓匮乏殊甚疏》,第359—360页。。两库通融支销的情况维持不久,在崇祯三年(1630)一月后金军逐渐东去后,两库随即提出停止这种临时通融支用。此时户部面对一个新的问题,虽然战时提出的办法是“通融支销”,但事实上崇祯帝只通融了“支”,却未通融“销”的部分,户部必须自己面对战后混乱与繁琐的财政清算问题。

过去各种财政支出均有限定的仓库与款项支用,在管理上简单明了,结算时只需清点账务记录及余银即可。但“通融支用”意味着各种来源及用途的白银混杂支用,交付的单位与数目均不在原定范围内。一旦战事结束,后续的财政清理工作就成了户部的恶梦。户部当时提出了“以新还新,以旧还旧”的办法,属旧饷者“仍守其所入之旧额”,属新饷者“仍守其所入之新额”*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3《军兴繁费弘多新旧二饷分局疏》,第579页。。也就是说,所有支出仍应回归于原本新饷与旧饷的基础上核销,清楚分出每一种物资与经费来源为何,由“谁”以“何种条件”与“目的”支领了多少金额,最后向各经管单位确认相关数字及细节无误后,移文核销,始能结算。即各笔支出仍然必须回溯到最原始的账务单位,才能确定这些支出没有问题,准予核销。在收支均属权宜的情况下,事后核销是极为艰巨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不少错误,导致崇祯帝对户部的信任急速下降。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崇祯三年一月十九日,户部的严重错账事件:“门军银事件”。

所谓的“门军银”,系指自崇祯二年十一月一日戒严令发布起,户部针对派赴城门下防守各军的钱粮供应。此一配置属临时性质,没有既定的模式与方法。当时户部议定,京军24小时于城下协防,行粮每五日于门下发放一次,但实际执行时则采十日一放。当后金军渐次东去后,户部与兵部开始讨论改为轮班巡守,于是着手核销门军银,却在上呈的《奏缴各项军兵领过口粮盐菜疏》时,被兵部职方司主事廖大亨(天启二年进士)发现奏疏中广宁门的兵员名数与兵部的资料不符,疏请崇祯帝彻查。

崇祯帝一方面要求户部提出说明,另一方面下令各门司官分别具实回奏。户部当时提出的解释是由于急于上奏,经承书役刘弘德等不及各门司官回报的确切数字,依照之前上奏时的“御览底册”(即户部历次上奏时所留副本)所登载的数字进行计算。核算时发现广宁门十二月份金额多出2钱,刘弘德认为这只是抄录错误,没有再深入查对,便自行于账面上进行调整,没想到在调整时,误将五日一放改为十日一放,遂造成广宁门账面上浮报官军341员名,银272.8两,米272.8石*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2《查明门军银米支销的数疏》,第540—541页。。虽然后来根据十六门司官的报告确认实为书役抄写错误,各官员没有贪渎情事*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3《再查门军浮出银粮疏》,第559—560页。,但是崇祯帝对户部的信任至此已荡然无存。这或许是崇祯帝后来决定自行出面主导户部账务管理的主要原因之一。

崇祯帝思考必须调整户部财政管理方式的另一个原因,是战争中户部改行“兑支法”改变了太仓银库的收支方式,加之崇祯帝主导京卿催粮,造成财政运作系统混乱。

过去太仓银库因属于预备仓性质,其银钱入库后不轻易支用,因此订定繁复的收银程序。各地钱粮经起解入鞘后,需设立号簿,详载白银重量、所缴钱粮种类及负责官员姓名,再送太仓银库查对秤兑*刘斯洁:《太仓考》卷9《银库事例》,第830,831页。。这些繁复的程序,主要是为了避免舞弊,厘清责任归属*赵世卿:《司农奏议》卷3,《复科道条议银库疏》,收入《中国文献珍本丛书》,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据明万历刻本影印,2012年,第164—165页。。到了京城,解官需赴太仓银库挂号,等到太仓银库官员逐一查对成色、重量及品项相符,将原银镕铸为库银后,解官才算是完成了自己的任务。该程序主要是针对白银的成色问题而设计。早期收入太仓银库的白银,可以说是国家财政的盈余,如果没有特别的状况,会一直存放于太仓银库老库。年久以后,如果发现库藏白银成色有误,要回溯州县及解官的责任很不容易,所以会在入库前仔细查验成色再统一销镕,相关流程因此变得繁琐而缓慢。

己巳之变期间,户部注意到新饷库银一直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太仓钱粮,十八充边饷者也;新库钱粮,尽数充边饷者也。”*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7《转饷画一全行兑支疏》,第262—264页。几乎大部分解入白银,不旋踵即送往边镇,外解一至,各镇委官争银的情况十分普遍,太仓银库既已失去预备仓功能,只剩下财政分配的任务,严密的白银查核流程就显得没有必要。因此在户部尚书毕自严的推动下,改行“兑支法”,即押送钱粮的解官与请领粮饷的委官到京后均赴太仓银库挂号,太仓银库依挂号的先后顺序,在点收钱粮数额无误后,不另行拆封查验,而是直接交付各边前来的委官,完成钱粮的收付任务,相关银两名义上不进入银库保管范围*刘斯洁:《太仓考》卷9《银库事例》,第830,831页。。

兑支法表面上省去了查验入库的程序,加快了钱粮支放的效率,减少了反复销镕过程中产生的弊端,却也给户部的财政管理带来新的难题。首先是由于白银不入库,户部仅进行账目的登记与核销,过去入库过程中能产生以耗羡作为缓冲的机制便完全消失。其次,过去太仓银库支银,视各边情况的轻重缓急会有优先顺序的调整,但兑支法以挂号先后排序,容易造成需银孔急的地方无法及时领饷,而临近熟悉业务地区能够较早完成领银的任务。另一个严重的问题是,在两库通融支用期间,兑支法随到随支会让太仓新旧银库的账目混杂,加上解官到京时即将白银寄库,临时存放的白银与库存白银如何登记也成了太仓官员的难题,最后遂造成当崇祯帝查账时太仓官员无法即时清点总数,反而让崇祯帝更加质疑户部的账务管理能力*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6《召对惶束认罪疏》,第9—10页。。

京卿催粮,主要是为了弥补己巳之变过程中太仓银库大量损失的现银,为了快速地将白银从各地方仓库运至北京,崇祯帝要求户部研拟以四、五品京官担任守催官员,至各地仓库开仓将库存现银运至北京*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0《钦奉圣谕疏》,第438—439页。。在二个月之间共计送到北京的新饷有1,897,400两、京边年例银812,200两左右*汪楫:《崇祯长编》卷30,崇祯三年正月戊申条,第1693页。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2《请责成京卿催定额饷疏》,第636页。。户部之所以能够进行这样严格的催粮,主要是天启六年(1626)在前任户部尚书郭允厚的建言下,天启帝要求各地每年编造岁会文册,送户部查对。另各司府及司库亦置有季会小册及月会小册,形成一个自户部至地方完善的账册系统*温体仁等修纂:《明熹宗实录》卷77,天启六年十月已酉条,第3710—3711页。。因此户部能掌握各地库存,守催官员能依户部提供的文件,以催征旧欠及预征钱粮的名义,打开仓库强行解送钱粮赴京。

京卿催粮对财政所造成的影响,除了地方财政弹性降低,影响各个原本应支应项目的执行外,也同时破坏了原本的财政秩序,掏空地方仓库存贮,造成户部后来的财政管理越来越困难。

三、定期奏报制度的再确立

崇祯三年三月,崇祯帝对户部的不信任逐渐加深,渐趋严厉地对待户部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在账务报告方面,经常指出户部的错误,并提出额外要求。例如,太仓银库中有多种寄库银项目,除了前述因兑支法而暂时存库的白银外,过去固定存贮于太仓银库的农桑银及京粮库银,因有特定用途,原本另外造册管理,不入太仓银库账目*顾秉谦等修纂:《明神宗实录》卷104,万历八年九月戊辰条,第2027页。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3《钦奉圣谕恭报钱粮疏》,第588—589页。。但有了己巳之变钱粮调度的经验,崇祯帝认为临时存贮银两也应该一并造入,这对于户部而言,有极大的困难。

户部的寄库一项,早于天启年间(1621—1627)即已另行造有四柱册。未造入太仓银库账册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事未全结,数不相侔”,向来只册报户部尚书、仓场总督及户科巡视科道,不会向皇帝题报*温体仁等修纂:《明熹宗实录》卷78,天启六年十一月丁丑条,第3752—3754页。。因为在四柱册的编撰原则下,每次都要详细说明上期结余数字、当期收入支出及最后余数。太仓银库的收支单纯,造册并不困难,但如果将寄库银也纳入,每次需要附带说明的内容会增加许多,大量的寄库银两也会导致太仓银库真正存银的数目被模糊化,不易看出实际库贮的变动情况。因此,当崇祯皇帝主动提出应将寄库连同库贮一并提报时,对户部官员而言,其实是一项极具难度的挑战。加上兑支法运作下,户部额外收贮随收随付性质的兑支款,如果一并造册,太仓银库的四柱册数字所呈现的结果,便会从呈现银库的库存数字变化,转变为呈现户部款项出入的变化。以当时会计条件及技术而言,这些账务整合对于户部官员是一大挑战。

不过,崇祯帝此时已经没有耐心与户部官员讨价还价。崇祯三年三月十二日,崇祯帝突然召户部尚书毕自严至文华门,由司礼监太监宋晋等传出圣谕:

尔部职专国计,一切出入开销,具有成例。第念时事方殷,缓急正须预酌,今后省直钱粮,并输纳等项,不拘款数多寡,不论帑库交纳,但解送到部,一面查收,即一面开写简明疏册,奏呈御览。勿俟积日连牍,致难披阅。其给发各边军需,暨各衙门支用的,亦按日另疏报闻,不必发抄。特谕。钦此。*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3《进缴收放钱粮奏报圣谕疏》,第565页。

要求户部每日将经手钱粮,分别收支,开写简明疏册及总数奏呈。崇祯帝虽借口是“成例”,实则为一次全新的改革。这样的圣旨意味着户部官员需要每日将收支明细结算、誊写、抄送至皇帝面前。

此疏来得突然,崇祯帝下旨理由何在?实际要求为何?可能连毕自严都不甚清楚。因此,户部一开始并不认为崇祯帝真的要执行这个命令,而搁置了此一圣旨。十日过去,崇祯帝见户部没有太积极的行动,非常不高兴。三月二十一日,崇祯帝在批下户部所呈疏题中斥责户部未依谕行事,并要求:

以后除造册外,仍将收放总数载在疏中,以便查览。五日毕即奏,不得延缓。钦此。*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3《钦奉圣谕恭报钱粮疏》,第588页。

明确要求户部必须每五日呈报收放简明册,并在疏呈时备列总数,以便查览。户部面对崇祯帝突如其来的要求,显得不知所措。前面提到,嘉靖年间兵科给事中李逢提出节慎库羡余管理应采“五日一小报、朔望一大报”的建议,被嘉靖帝以“似涉烦琐,难以持久”而否决。可知五日一报在执行上并非易事。从太仓银库的角度来看,五日一奏报亦有技术上的困难。由于两库每日收放之数,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若要求五日一奏,就必需每逢五日当晚银库停止收兑业务后,由管库司官磨算,“势必穷终夜之力始获成册”,而且为了避免错误,“具稿缮写”及“磨勘写算”等又须费不少工夫,待完成可能已至第七日,故户部认为这样的要求有碍难从事之处*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3《钦奉圣谕恭报钱粮疏》,第589页。,希望崇祯帝收回成命,然并未获崇祯帝同意。

六天后,三月二十七日,崇祯帝进一步针对户部两库库贮相关奏疏中账务数字呈现方式提出要求:“必于开算之中,寓扼要之术,列款于前,结总于后。”崇祯帝认为这样的调整可便于自己在批阅时清楚明白,一目了然。户部尚书毕自严站在户部执行者的立场,提出反对意见。他认为此事想来容易,但每次上奏,必须填列钱粮的总数与撒数(细数),丝毫不容许错误。加上门军银的问题尚未解决,户部深知上奏数字错账的严重性,对此更难等闲视之。在呈现的技术上,新饷库因为只有军饷一项,尚称清楚;太仓银库则项目繁多,一旦备列,反易混杂。也就是说,旧库的项目太多,如果每一项都详列明细,不仅容易出现抄写讹误,而且奏折份量会变得极为庞大,不利皇帝的批阅。毕自严所提出的理由,并未为崇祯帝所接受。

崇祯帝为何突然要求户部五日一奏,并不清楚。从前述二则圣谕看来,崇祯帝原本是要求户部每日具奏,后来才放宽为五日一奏。过去户部五日一奏,多与战争、漕运或铸铜钱等需要随时掌握进度及数量的项目有关。此外,嘉靖中期以前,部粮官员管解夏税秋粮,亦有每五日“将管部粮草开具已未完数目赴司查考”的制度*佚名:《条例备考·户部》卷1《部运官员违限》,台北:国家图书馆影印自日本内阁文库明嘉靖刊本,第15页。,但不必送至御前。是否送达皇帝批阅,主要差别在于当出现错误时,惩罚的程度轻重有所不同。或许由于己巳之变过程中城内外援兵及京营协防军队行粮盐菜采五日一支,每五日会有一次数字变动,因此让崇祯帝想启动五日一奏报的机制,但户部钱粮项目繁琐,是否需要全面做到五日一奏,尚有讨论的余地。

从门军银事件户部解释过程的繁冗及紧张,可以了解户部对于上报数字是需要极为仔细小心,不容许一点错误。五日一奏对于户部行政而言,是相当沉重的负担,崇祯帝提出的要求,站在户部官员的立场,无疑是一场恶梦的开始。

在此一事件中,值得关注的是崇祯帝对于册籍的态度。在户部尚书毕自严所留下的《度支奏议》中,可以看到自崇祯帝登基以来,一直努力阅读、梳理户部上奏的每个细节,并有自己的定见。他曾对户部奏对时提出关外额兵八万、关内额兵四万,但在奏疏中却又引王之臣(万历二十三年进士)移咨“关外旧兵六万,续增九万八十员”的数字感到疑惑,要求户部与兵部确查*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申明关外找补新饷二万疏》,第312—313页。。也曾在户部针对直隶廵按叶成章(万历四十七年进士)疏题九边军饷数目所做的回奏中,主动提出该疏客兵数字的问题*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2《复请清核兵马钱粮确数疏》,第76页。。显然崇祯帝不仅仰赖户部提供的数据,也有自己的数据来源与账务查核系统。

甚至,在己巳之变前夕,崇祯帝还曾要求各官员在自己生日“进表”时,要将元、二两年新、旧饷册“一一如式汇报”外,并要求金花、京边、辽饷、督抚按赃罚、军饷、公费等银“务要随册解完”,如“册不如式与银不完解者”,进表官与司府都要受罚*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8《圣寿届期申饬钱粮汇册疏》,第311—316页。。崇祯帝所强调的“式”,即册籍登录格式。从账务处理的角度来看,订定“册式”并定时上报,如果没有仔细查核的打算,只是依样画葫芦,除了是无谓的繁文缛节与人力浪费,同时也大大地增加皇帝批阅公文的压力。以皇帝九五之尊,不必如此自找麻烦。但由于是崇祯帝自己主动提出的要求,必须思考他要求册籍格式背后的目的,除了书写版面齐整之外,更重要的可能是要藉由统一格式的方式,形成一致性的定期数据进行交叉比对。虽然崇祯帝在谕旨中并未说明自己订立此一要求的原因为何,不过,这些资料的搜集、整理、比对、保存归档都是十分繁琐的业务,并非皇帝只身一人所能承担,在宫庭之内是否另外建立起一个专属皇帝自己的财政管理系统便耐人寻味。

虽然五日一奏报造成户部行政上的负担,但长期保留奏报数据的结果,实际上对户部的财政管理产生了新的作用。崇祯三年以后,户部曾多次在账册的数字问题上与崇祯帝产生争执,均因五日一报:“出入必记,巨细必载,亦无所容其那移”*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6《再复银库弊端条列四款疏》, 第14页。;“新库五日一奏报,岁终一奏缴,历历御前,有存无存,何能欺我皇上。”*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32《题再剖三年豆折存积之虚疏》,第450页。显然五日一奏报制度之建立,不仅对崇祯帝稽核户部账务产生了明确的效果,对于户部确认提报的细节,也有客观证据的意义。

在太仓银库之外,崇祯帝也逐步要求各边镇饷司需要月报饷数。崇祯三年八月十六日,在蓟辽总督张凤翼(?—1636)的建议下,崇祯帝要求:

各镇饷司俱立一简明清册,具开原额主、客兵马若干,应饷若干,或某日添到某兵马若干,增饷若干,减者亦如之。按月一报,不得混入细数,以致头绪棼淆。即如奏内扣抵借支等项,亦只许饷司互营销算,不得搀入简明册内。如有报数不确,及不如期者,定行侵冒治罪。*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2《复请清核兵马钱粮确数疏》,第74,78页。

同样的格式要求,亦出现在《复张总督请发永镇军饷疏》中*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2《复张总督请发永镇军饷疏》,第59页。。当时各地奏报的粮饷相当混乱,例如:在崇祯三年八月十四日户部所上的《复登抚亟请岛饷疏》及《复山东抚按增兵还饷疏》中,原额与实放出现落差。在《复登抚亟请岛饷疏》中,岛饷原额折色145,200两,发过15万两后,户部的疏题中仍提出不足95,000余两之数。而在《复山东抚按增兵还饷疏》中,则是登兵月饷在原额7万两之外新增4万两后,又提出增至12万的数字。想来是由于种种前后数字不一的册报问题,更加强了崇祯帝想要调整管理制度的决心*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2《复登抚亟请岛饷疏》,第65—67页;《复山东抚按增兵还饷疏》,第67—68页。。

另外,崇祯帝也要求户部及各镇应针对军饷“立定规制,交相清核”,由督抚设立“查扣克禁预支节虚旷核册”,“挂号移会”饷司,饷司依简明册式“月季奏闻”*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2《复请清核兵马钱粮确数疏》,第74,78页。。亦是向建立明确的册籍系统发展。

边饷月报开始实施后,出现了执行难。各边地处偏远,路途险竣,辽东一带更有风涛之险,每月一报有一定程度的困难,因此后来各边镇纷纷改为半年一报或三月一奏*汪楫:《崇祯长编》卷45,崇祯四年四月庚戌条,第2672页。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2《复请清核兵马钱粮确数疏》,第77页。,边饷月报制度渐趋完备。

被崇祯帝要求按月奏报的,不只各边镇饷司,还有各科及各部。崇祯三年九月以后,各科都给事中亦陆续实行按月奏报。崇祯帝在刑科都给事中李觉斯(天启五年进士)《遵旨按月奏报事》一疏的批复中,便提到各部相关奏报事件多未完竣,应“速行催结”。由于各科办法不一,崇祯帝遂明订各科月奏格式:

部、院、卫事体分繁,且多重复,宜立简明规则,以便省览。

首当列纲,一曰已完,一曰未过限未完,一曰已过限未完,各若干件。末当分目,于已过限未完内摘出款项,如某某事难完而不完,尚须宽限;某某事易完而不完,极宜议惩。其重复的如已见刑部内,则下注都察院同;于都察院内,则先注与刑部同,已未完若干。

如此则头绪不棼,处分亦易。各科俱仿此法行,该衙门知道。钦此。*张凤翼:《兵部尚书张为注琐事》,收入金毓黻编:《明清内阁大库史料合编》第1辑,卷2,北京:国家图书馆据1949年沈阳东北图书馆出版影印,2009年,第111页。

各科以监察角度进行的月奏尚属易行,各部月奏则经历痛苦的发展过程。直至崇祯五年(1632)三月,崇祯帝针对各部科报参未完情况不佳,要求“各部已完事件,不必开列,其未完的,分别奏报”, 户部尚书毕自严甚至因月奏与崇祯帝颇有争执。无论如何,透过崇祯帝严格要求奏报格式与时程,由各科与各部“分别奏报”,形成一个足供交叉比对的信息网,可达到防止各部舞弊及“朦溷隐漏”的效果。

按月奏报的风气,在崇祯朝渐渐蔓延开来。崇祯三年十月,户科给事中龚而安(万历四十七年进士)疏陈四款,提到新兵的遴选策略,认为应“每月报呈御览”,一旦有临时军情,皇帝可立即取卷,“披图索骏”,确实掌握战地兵员实际情况*汪楫:《崇祯长编》卷39,崇祯三年十月壬戌条,第2373页。。崇祯四年(1631)二月,云南道监察御史王象云(天启五年进士)针对北边御敌之法,建议增加自动铳炮协助防守,并建议相关费用“心红纸张赎锾等费,按月奏报,宁少而精,毋多而滥”*汪楫:《崇祯长编》卷43,崇祯四年二月丙午条,第2552—2553页。。崇祯五年正月,刑科给事中李世祺(天启二年进士)也针对关门形势,建议由督抚按月上奏练兵情况,以使“诸事皆有实着”*汪楫:《崇祯长编》卷55,崇祯五年正月戊午条,第3222—3223页。。

四、月报驳查制度的展开

如果只是单纯加强定期奏报,并不能改善明末财政管理的难题,崇祯帝其实另有更深一层的盘算。当户部在崇祯帝的强烈要求下,于崇祯三年八月十九日疏题立定兵马粮饷简明册造报规则后,崇祯帝接着便要求各镇督抚,于九月底以前完成营伍兵马确数及每月食粮规则的调查。同时要求各饷司逐月将钱粮照式开列明白,自行奏报,并由抚院复核,总督具题,下部磨勘、开销*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2《复请清核兵马钱粮确数疏》,第74—78页。。

户部驳查蓟、永二镇饷册时,发现许多问题。各地奏报的兵马文册数据混乱:有些栏目未有定制,“开载未清,无繇销算”;有的只给了“流水支放册”而未提供“以兵合饷清册”;有的则是“多有总数,而无撒数者;有银两数目,而无兵马数目者”;甚至“有一营而两处分领者,开载未清,无繇销筭”,户部一时无法查核。于是,户部再颁册式,令各镇依式攒造。该年度钱粮由正月起算,至八月终止,将发过银两及支销过数目逐月造册,彻底清算;九月以后,按月册报。这样的动作,无疑是建立标准化的册报格式,方便管理端进行资料统合及交叉比对。户部尚书毕自严也认为,这样一来,户部“自有把柄磨勘,而先后挪移等弊,可种种立见,无俟射复之苦矣!”*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3《题议边镇造报饷册规则疏》,第117—119,118页。

所谓的“把柄”,今日称为“查核点”,即透过行政流程之设计,留下可供稽核的证据。当时推动月报的用意,不是要找各衙门官员的麻烦,而是希望透过制度化的提报程序,让户部能够有能力控管全国的财政运作情况。逐月报告,会留下一连串的变动数字,只要追察变动数字的轨迹,就能够掌握财政流向或异常状况,理论上能有效避免贪渎舞弊事件。以每月奏报言之,由于户部及内府均保留奏报底册,则往后各月份之钱粮,能作伪删改的空间便大幅减少,且两相查对之间,易于看出弊端,是会计查核的基本办法。户部当时的规划是,崇祯二年以前由于战乱仓徨,兵马粮饷数字保存不易,因此全数不计;而崇祯三年元月至八月,尚未实施按月奏报,故仅核列总数流水,并依当时册式及各镇情况,详列收支,注明现支及补支等。兵马伤亡倒死,则于该月项下开注明白,并注明各兵原应得则例。由于时值大乱之后,毕自严另议造报“流水支放册”“计兵给饷册”,分别送户部及督抚核明,另摘简要数目具疏请旨,由户部题复*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3《题议边镇造报饷册规则疏》,第117—119,118页。。

由于查核的过程繁琐复杂,户部各司无法负荷相关工作,在崇祯帝要求下由户部右侍郎周士朴专理月报驳查,自此户部开始正式具有对各项核销报告进行驳查的职责,可谓明清月报驳查之始。

月报驳查主要是利用户部历来掌握的资源,进行交叉比对与梳理。如崇祯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户部针对河南巡抚范景文(1587—1644)与新抚郝土膏(万历四十年进士)的交代文件进行驳查,便注意到中州兵饷仅记51,000两银,与元年所认87,001.5两的数字不同,“恐难准其开销者也”*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0《复中州援兵动支银项并欲留新饷疏》,第671页。。透过与元年留存数据进行比对,查核出可能的疑点。

另外,册式的统一,也是驳查能够进行的重要原因。但因事属创始,刚开始不免有造册失误的情况。例如崇祯三年十一月便发生总理密云粮饷主事孙士髦(天启二年进士)所奏九月份收支粮料总数有误,被崇祯帝发现,发下户部查劾。经户部查算后发现,密云镇九月份收放四柱册虽清楚,银数亦相符,但未列官兵则例,各营兵马开除及援兵缺额亦未扣除,各营本、折支放情形亦记载不清。周士朴查劾后认为,虽然细项不明造成溷淆,但大致上无严重弊端,念在造册方始,书役于格式未谙,主张不须特别处分。但崇祯帝则认为“官廪多寡,兵丁增减,及本、折细数,俱不分别开载,奏报何用”,严令孙士髦另造清册回奏*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6《驳查密云饷司月报溷淆疏》,第257—259页。。可知崇祯帝对月报驳查的执着。

月奏制度实施初期,不免有因造册未明而受惩处的官员。如崇祯四年十二月山海饷司林玄(天启二年进士),便以造册未明被劾。林玄案系因山海饷司自八月开始按月奏报,当时是先造八月之册后,再补造七月之册。但因八月开除之数较旧管新收之合计多出银12,708两余,而七月份则有扣除见在营分缺兵截日节省等银12,708两余,有开造失误之虞,遂于限满交代时由负责驳查的户部右侍郎周士朴所劾。崇祯帝疑其中有弊,下令彻查。最后户部派出户部山东司郎中张鹏翀(天启二年进士)、山西司郎中魏韩、广东司郎中胡之竑(崇祯元年进士)、云南司郎中潘永图(?—1644)、江西司郎中李门、贵州司郎中聂明楷等六员共同查勘,确认本案确实是项目开造错误所造成的数目不符,是会计技术的错误,而非有贪渎实情。最后林玄被处以罚俸5个月,造册书役由该巡抚提究。

林玄案显示了实施按月奏报之后,户部确实可藉由簿册之管理达到一定程度的稽核作用。特别是四柱分类虽然简单,但其中会计项目认定十分细密,透过月报制度,实可有足够的数字管理能力。

结语:清代奏销制度的先声

定期奏报,原是明代行政管理技术的一环,可以帮助政府进行流程控管及效率提升。虽然明初已将大部分月、季报改为岁报,但直至明中期仍有官员提出以月报来管理官员表现*温体仁等修纂:《明熹宗宝训》卷3《严计典》,天启四年四月丁酉条,第22—23页。,工部也利用月报来确保短期河工的管理*顾秉谦等修纂:《明神宗实录》卷270,万历二十二年二月庚午条,第5018页。。确实,在财政控管方面,月报对于掌握财政供给及库存变动数字的管理有很好的作用*例如嘉靖七年十一月刑部尚书胡世宁便提出由各边管粮诸臣“月报米价贵贱,岁报田收厚薄”,再透过粜籴技术,调节边仓粮食供应。见张居正等修纂:《明世宗实录》卷95,嘉靖七年十一月庚申条,第2223页。,但如果不能获得朝野上下的共识及严格执行,便很难有具体的效果*例如:天启六年尚书郭允厚提出以月报进行辽饷供应管理的建议,虽获天启帝同意,但从后续发展来看,户部并未能收到相关数据,因此对辽东的兵饷管理一直存在问题。见温体仁等修纂:《明熹宗实录》卷281,天启七年二月壬子条,第3937—3940页。。这或许也是今日认为明代财政制度刻板僵硬的原因之一。

明初财政运作的的规划,主要奠基于稳定而有余的收支结构,所有财政收支在地方赋役制度中已经完成分配,实际上进入中央级仓库的均属该年度中央支用及入库盈余,不需要太复杂的管理技术。但这样的技术用于长期财政不足的期间,就会面临挑战。

明中期以后,太仓银库积贮渐空;至万历时期,虽在张居正改革的整顿下稍见起色,但随着万历帝不甚理性的需索及与俺答关系的不稳定,加上万历后期辽事渐难,太仓老库存银寥寥,预备仓角色已荡然无存,太仓银库只剩下财政再分配功能。然而,明朝君臣多数未注意到此一转变,每当因战争筹饷时,朝臣的意见仍以节用、清厘为主,开源的部分不多,且没有太大效益。

启祯之际是明代旧有财政制度走向崩溃,新的秩序尚待建立的关键时刻,所有旧式的筹饷办法均已无法解决既有的财政困境,财政官僚必须思考如何修正财政运作方式及增加财源,其中需要改变的,不只是赋役方式与筹饷方法,更重要的是管理的模式。

崇祯初年朝廷虽然曾就旧有财政系统进行全面财政平衡的努力,但是由于己巳之变的发生,以及随之而来无止尽的战争危机,导致国家财政的运作面对极大的挑战。当时户部思考的是如何在既有的架构中加速运作,而崇祯帝则希望透过更严格的月报管理,形成一个自皇帝至户部乃至各地方清楚的财政管理脉络,进行有效的远程财政及仓库管理。建立驳查制度,则可以随时掌握各仓库的具体变动。这样的制度规划,即使在今日看来,亦是相当明确而有效能的方法。

那么,随之而来我们必须思考的是,为何在这样的管理制度革新之后,仍未能转变明末财政匮乏以致亡国的命运呢?首先,明末的问题主要来自财源不足,当时财政官员已确知从现有经费搜刮,如:抽扣工食、优免丁粮、俸薪马夫等费用挪为兵饷的方法,由于长期地征用,已经没有可以挪动的空间。战争中实行的京卿守催,并非增加了新的财源,而仅仅是将现有资源快速集中到京师的方法而已。对于明末君臣而言,加派其实是不得不然的选项。理论上,如果加派再加上定期奏报,应该可以有效地将地方的资源汇聚至京师,解决财政上的燃眉之急。但事实上,京卿守催没有考虑到明太祖创制之初保留各地银库的主要用意,当地方银库被搜刮一空,以各地银库作为弹性调节的功能便完全消失。加上守催内容包括历年积欠及预征下年度钱粮,地方财政几乎都在搜刮之后便随即陷入财政困境,一旦地方财政崩溃,任何管理方法都将失去效用。

太仓银库两库兑支法的实施,代表了明代太仓银库财政再分配的性质越来越明显,其优点是增加兑给支银速度以及节省人力,缺点则是因兑支造成实际入库数字与账面数字不相符合,账目混乱。此外,由于兑支法采用随收随支,缺乏弹性,户部调节能力大减,无法应付紧急的经费需求;加上各边长期缺饷,军兵士气低落;兑支法只依挂号顺序,不考虑各地经费需求的急迫程度,公事公办的态度亦导致各地民怨上升。此时崇祯帝加强定期奏报制度的驳查,无非是在热锅上添油,平白牺牲了那些认真从事的官员,也浇息了明朝末年最后一丝复兴的余火。可以说,崇祯帝虽然找到有效的管理方法,却在错误的时间点,用过于严厉的方式执行,以致良法美意,最后反而成为引爆明末财政危机的引信。

月奏制度的概念及驳查的做法,在清代的行政制度中被保留下来。顺治七年(1650)七月七日户科右给事中杜笃祜发现清朝户部自开国以来,七年之中出入“毫无一疏”,且各官差满亦不考成,遂造成钱粮拖欠、司官重复题注等问题。他在《题为钱粮例当奏销差满遵旨考核用襄理财大政事》一疏中提到:“钱粮系朝廷之钱粮,每一年终一出一入,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户部除应月有月报外,又年终逐一奏销,庶钱粮不致朦混。”杜笃祜的题报引起了当时摄政王多尔衮的注意,下令由内院会同吏部察议。在察议过程中,可以看到明代的财政管理技术,在明清鼎革之际出现了很大的断裂。启心郎朱天定供称在顺治三年(1646)进户部后便不曾见户部销算;而汉人户部尚书谢启光,自顺治元年(1644)至五年七月均任户部侍郎,则言:“不知前朝有奏销例,衙门中又无人向我说,故此未行。”表明因不知有此故事,自然在升任户部尚书后亦未曾奏销,只留下出入数目的满汉档子为据。然而,户部侍郎管仓场赵京仕提出,他曾在五、六、七年均有将奏销档子交付尚书;户部侍郎戴明说也供称,知道奏销“有旧例,职掌在尚书”。另外,曾任户部右侍郎管铸钱的张凤翔亦言自己在三年、四年均有奏销,已交付尚书批收。可见奏销的程序在清朝初年尚未定制,每一位官员仅依自己的认知行事,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依循。最后本案所有相关人等几乎均受惩处,摄政王多尔衮连续下令今后户部每年应依例奏销*郎丘:《刑部议杜笃祜参户部本》,收入《笔记小说大观》第12编第9册,台北:新兴书局,1977年,第5621—5630页。。从此案讨论过程,可知明末定期奏报制度对清代奏销制度的影响,此一制度并成为日后康雍乾盛世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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