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甘肃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选择

2018-01-18 10:06丁国安
甘肃农业 2018年12期
关键词:龙头企业主体土地

■丁国安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 兰州 730070)

党的十八大以来,甘肃省围绕扶贫攻坚大局,以聚焦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荣为核心,确立了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作为解决“三农”问题重要抓手的发展路径,率先启动了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三项重点”工作,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作为重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大批以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崛起,为新时代甘肃推进扶贫攻坚、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更大的制度政策空间,而以多形式、多类型、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的构建的重点。事实充分证明,在甘肃这样一个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区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旺则农村繁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满活力则农村生机勃勃。以大众创业创新为本质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不竭动力和活力源泉的根本所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是甘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选择。

一、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要素和空间载体。改革开放以来,甘肃充分发挥土地制度特有的支撑优势,有力地提速了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新时代,在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目标要求的过程中,土地制度依然是所有要素保障中最强有力的支撑要素。当前,在甘肃农村,土地财产性收入得不到充分的实现、土地流转带来的增值收益与投向“三农”的差距比较大、建设用地“重城轻乡”等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推进,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用之于城”,农民自己的土地“不能用、用不好”困局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2018年出台的中央1号文件也作出具体明确的部署,甘肃省应紧密结合自身的实际,主动谋划,大力推动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提供根本性保障。

第一,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在认真总结全面开展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登记工作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研究土地承包关系的新特点,深入探索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新途径、新举措,夯实土地集体所有权基础,保持承包权长期稳定,最大限度地激活土地经营权,以“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承包权证”充分体现土地集体所有以及集体组织的“成员权”的属性特征,以“土地经营权证”为依托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及金融机构抵押。可选择集体经济实力比较强和管理基础比较好的区域,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创建,严格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社登记管理制度,严防假借合作社名义侵害农民承包地权益。

第二,建立健全土地有序流转机制。改变酝酿、讨论、创造条件的工作思路,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及具有实操性的实施办法。政府应大力支持各县、市、区建立有利于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专项(专用)基金,严格基金监管,为农民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提供资金扶持,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奠定基础。同时,严格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制度,加大对企业资质、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土地用途的审核力度,对涉及土地的投资项目进度、租金支付及耕地保护的实施有效监管,坚决维护和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加快利益分配方式创新,实行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等分配办法,稳固承包地流转关系,全面保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盘活农村“三资”,实现农村“三变”。

二、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甘肃省是个农业大省,总体上看,自然类型差异性大,区域间、城乡间发展极度不平衡,并且农业灾害频发,农业经济结构单一、产业化程度低。甘肃的省情特点,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即选择一种成本低、覆盖面广,服务功能综合性强,服务终端高度集中关联,高效率、高质量、多方共赢的金融服务体系。从更高的层面和更长远的意义上看,甘肃能否真正培育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匹配。

第一,推进多元化金融服务。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农村新型金融主体,通过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提升服务能力。目前,应在现有的农村妇女小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草食畜牧业和设施蔬菜等贷款基础上,加快研发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以政策创新引导和扶持农民合作社参与信用合作业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搭建广阔的融资平台。在农村保险服务领域,着力解决农村有效担保抵押物范围狭小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村保险机构风险分散机制,土地经营权利、住宅财产权、土地附属设施、大型农机具等均可纳入担保抵押物范围。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定体系,有序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估评级,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进一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授信额度。创新农贷担保机制,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农村,鼓励和扶持以政府出资、农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参股为基本构成的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的创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搭建更加广阔的金融担保服务平台。

第二,针对甘肃农业灾害频发,抵御自然风险能力弱小的特点,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研究和构建重大自然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在设施蔬菜、经济林果、中药材、肉牛和肉羊等具有甘肃特色农业产业领域,全面推进特色农业产业保险。逐步开展种粮大户和种粮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目标收益保险补贴试点工作,促使农业产业保险转型发展,实现以“保底”保险为主转向“效益”保险为主,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金保险业务延伸、拓展。

第三,抓住国家加快西部发展的政策叠加机遇和“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契机,推进甘肃农村金融全方位改革。逐步建立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贫困村互助资金社、村镇产业发展互助社、村级金融服务中心等在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一些具备基本条件的行政区域,可实施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优质的金融服务。积极探索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融资的路径及方式方法。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有序地进入农村实体经济,特别是家庭农场、种植、养殖专业大户。

三、提升龙头企业引领能力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市级龙头企业、规模龙头企业,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有效的组织形式之一。甘肃应研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规律,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为农业产业化各类龙头企业搭建人才培养、银企对接、产品展销、论坛交流等平台,推动龙头企业实现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将其打造成为推进农业科技创新、调整农业经济结构的“领航员”。

第一,本着“互惠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意愿,灵活运用股份分红、保底收购、收益返还等形式,固化“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家庭农场”等组织架构,维护与稳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经济利益关系。农户与龙头企业通过收益的充分分享,达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农村繁荣的目的。积极推进订单农业,依法严格规范交易合同订立,明晰双方的权利责任。以多元融合为方向,实现龙头企业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的融合发展,鼓励和引导龙头创办领办各种类型的合作社,支持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入股龙头企业,组建以产权为联接纽带的农业产业联合体。

第二,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建设。以习近平总书记新发展理念为引领,科学谋划,摸清省情、省力,以不同地区的不同资源、区位优势为依托,充分考虑产业基础、市场条件等因素,加快建设一批创业环境好、特色鲜明、功能齐备、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农业产业集聚园区。

第三,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十三五”期间,甘肃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作为激活新动能、打造新业态、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主攻方向之一。要实现这一任务要求,人才支撑是必不可少的,必须要用好用足现有人才政策,引导和扶持省属高校加农业产业学科建设,支持各类培训教育机构开展农村应用人才培训与在职教育。一方面,通过省内高校学科设置的调整,尽快培养制约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各类稀缺人才;另一方面,将创新团队和领军人物作为重点,加大引进力度。创新人才评价评估体系,为农业龙头企业创新型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优化人才的科学管理,规范职业资格认定制度,建立与完善技术入股、股票期权激励等有利于人才成长的“软资本化”机制。

四、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持续发展

完善的商务服务、质量认证、金融、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国际合作交流等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不可或缺的服务保障。通过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宽带普及提速工程、乡镇区域宽带接入速率提高、网络数字服务、电子商务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完善的仪器、仪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搭建更加完善的服务平台。

第一,完善公益性服务机构运行的保障机制。由于相关保障机制缺失,被称为“农业服务员”的服务机构面临着谁来服务自己的困局。而破解这一困局,必须多管齐下,充分挖掘“农业服务员”潜能。因其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重要性,农业服务机构已连续三年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但与家庭农场、职业农民获得的多种支持相比,对这些“农业服务员”的服务却少得可怜。必须着手予以改善,最大限度的发掘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潜能。具体讲,要以完善的政策制度保障一线专业服务人员的稳定性,改善和提高福利待遇,激发公益性服务机构活力;坚持继续教育制度,优化服务人员管理;坚持以公益性服务人员包村联户为主要形式的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完善服务人员联动示范户、示范户联动辐射户的工作新机制。增加仪器、仪表等基础设备的资源投入,合理布局,扩大试验示范基地的拥有数量。改善一线专业服务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完善,从根本上解决公益性服务机构日趋行政化、人员和精力聚集在提升服务能力方面的问题。

第二,重新定位经营性服务机构的地位与作用。经营性服务机构是优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也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支撑方式。应在现有发展基础上,按照鼓励扶持与规范运营并重的思路,通过研究和制定与甘肃农村情况匹配的具体实施细则(办法),灵活多样的采取各种形式,如政府采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服务外包等,鼓励并通过补贴等形式引导农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等经营性服务机构参与农业生产性服务,同时还应鼓励农业装备企业建设区域性农机农技服务基地,为农业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和售后保障。

第三,以政策制度创新,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认真总结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运行特点和发展规律,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甘肃的“八个着力”为指导,以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为己任,尽快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制度,在融资、用地、税收等关键政策方面要有创新性突破。对于服务内容多、涉及面广泛,与农业产业带内主导产业及农户连接紧密、关联度高,服务效果好、支撑作用显著的服务机构,应在政策制度上给予更多、更实惠的扶持。加快服务机构硬件、服务软件方面的提升,加大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包括政策、资源方面的支持力度,以政策制度创新,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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