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庆萍
摘要:目前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已从规模发展转变进入质量时代。借鉴和学习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的经验,对促进我国研究教育质量的评佑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外部保障机制的分析,找出其运行规律,据此提出推进我国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建设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机制
根据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主体的差别,可以将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分为内部保障和外部保障。内部保障主要是高等教育培养单位的自我保障。外部保障是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为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而采取的手段和措施。研究生外部保障是一个建立在研究生内部保障基础之上的,其实质是发挥多主体作用,形成对其内部质量管理的促进、监控和反馈。
1 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机制
目前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大致分为三种类型:政府主导型模式、社会中介型模式和内外结合型模式。
1.1 政府主导型外部质量保障机制
实施政府主导型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如法国、荷兰、德国、芬兰和瑞典。法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法国以国家教育评估委员会(CNE)为主,大学评估委员会(CEU)、国家高等教育研究委员会(CNESER)、国家工程师职称委员会
这种模式以政府严格控制的研究生教育评估为特征,政府的价值取向和教育目标容易落实,评估活动权威高效。如法国由教育部统一授权专业设置和学位文凭的授予;统一规定教学人员科研人员的工资薪酬;统一公布研究生教学计划;统一规定考试标准和质量;由政府部门组织研究生评估工作。又如德国由政府或基金资助的独立教育咨询和协调机构(如高等学校校长会、各州文教部长例行会、德国学术交流中心)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管理。具体措施有对研究和教学进行评估鉴定、根据绩效对大学拨款、加强研究生教育咨询职责等。
1.2 社会中介型外部质量保障机制
实施社会中介型模式的代表国家是美国。美国是以专业评估认证机构为主,民间院校以及具有协调管理功能的高等教育鉴定委员会(CHEA)组成了外部质量保障的主体框架。美国的评估认证机构一般是由高校和专业协会自发组织的民间组织,根据其评估对象的不同又分为院校鉴定机构和专业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受到政府资助而又独立于政府,是依法建立,以多样形式为特征的高等教育评估认证中介机构。这些机构认证运行和可信度情况可通过CHEA进行协调和认可。美国高等教育评估是高等学校的志愿活动,认证机构和办学机构的责任和权力通过自愿成立的组织进行协调,不具有强制性。认证机构的责任是通过鉴定活动在高校与高校、高校与社会、高校与专门行业间进行沟通。但认证机构对高等教育鉴定结果直接影响高校的声誉、生源和财政资助。大多数美国高校都能积极参与认证,因此此类认证机构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在美国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以其合适的方式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保证,在研究生质量评价中起支撑作用。社会中介机构起主导作用。分权化、民间化、市场导向是美国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体系的主要特征。美国联邦政府不直接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但它利用社会机构的评价结果提供教育经费、资格认可、信息收集等方式间接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州政府直接评价研究生教育质量,负责审批与鉴定本区的研究生教育,同时把评估结果与州政府拨款联系起来。第三方中介机构是美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主体,包括学术团体、专业协会、私人团体、新闻媒体等各种各样的组织和机构,它们直接参与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鉴定和评估,从外部对其教育质量进行保障。以鉴定、评估、排行等制度加强质量保证,过强调市场导向,注重办学效益评估,强调竞争,旨在提高办学效能。这种模式教育管理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激励显著。
1.3 内外结合型外部质量保障机制
实施内外结合型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英国是介于官方和民间质量保障机构模式的典型代表。英国以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为主,包括高等教育基金基金委员会(HEFCS)和科研评估组(RAE)组成了外部质量保障主体框架。英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框架经历了一个由分散逐步走向统一,注重外部质量保障到注重有效的内部质量保障的过程。在校外评估方面主要是通过HEFCS进行经费资助,委托QAA和RAE分别对高校进行学术评估和科研评估。其中学术评估又分为学科评估和院校评估。QAA全面负责英国高等教育的保障事宜,向政府和公众提供公平、客观、准确的评估结论。QAA审核的重点不是直接评估高校的教学质量,而是评估高校内部质量保障框架的有效性。
这种模式的特征是政府通过中介机构间接影响研究生教育;政府、第三方中介、高校通过不同途径共同参与质量保障。如英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由学校内部保障措施和学校外部保障质量监控与评估措施两部分组成。外部质量保障主体以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为主,包括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HEFCS)和科研评估组(RAE)。QAA是独立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主要负责高等教育机构对教学品质保证机制及机构课程学术品质的审核工作,而高等教育机构品质的评鉴由高等教育拨款评议委员会负责。英国政府通过QAA質量保障中介机构对高等教育间接干预和控制。
2 三种保障模式的共同特征
尽管上述三种保障模式存在差异,但总体上存在着一些共同特征。
(1)保障模式的选择与构建都是以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相一致,反映了本国高等教育的宏观传统。如英国的“教授治校”的传统特色,使高等教育有很大的自主权;欧洲大陆的政府主导型保障模式与其中央集权型教育管理体制相一致;美国的民间主导型模式与其地方分权的教育管理体制相一致。
(2)通过中介组织对研究生教育质量实施监控。如美国的高等教育鉴定委员会CHEA、英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委员会QAA、澳大利亚的教育质量保障署AUQA、荷兰的大学协会VSUN等,都属于独立于政府机构的独立组织。这些机构负责制定教育质量评估的标准和原则,并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公布评估结果。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从而保障研究生教育的整体质量。
(3)政府通过教育立法,间接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如美国的《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修正案》、《教育职业发展法》;英国的《高等教育:新框架》、《繼续和高等教育法》;荷兰的《高等教育:自治与质量》、《大学教育法》《大学教育法》;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审批规程的全国性协议》。以法律形式推动、发展、巩固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4)重视外部质量监督机制的作用。如上述法国、美国、英国都有强大的外部质量保障组织,这些组织机构通过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估、鉴定等措施,实现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控。
3 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措施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政府导向;二是监督检查;三是效果评价;四是舆论排名。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实施评价等活动,在研究生外部质量保障活动中占据主导作用。其他中介组织、社会个体也通过大学排名等活动,对研究生教育活动发挥一定的影响,但远不及政府部门。从发达国家的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来看,成熟的社会中介组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保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急需建设的。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构建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推进。
(1)建立中介型评估组织机构。建立独立的非官方性质的组织机构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经验。这种组织机构主体是同行专家,有利于制定出科学的评估标准和程序,保证评估的质量,容易获得高校的认可。中介机构在政府、社会和高校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既可以帮助政府和社会判断投资、拨款的方向,又可以使高校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权,有利于高校的自我管理。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原有评价体系特点,可以先建立半官方性质的独立自治的专门评估机构,在政府扶持、间接调控下,独立开展工作。然后在逐渐过度到非官方性质的真正独立的中介评估组织。
(2)完善评估制度法规,促进规范运作。通过制度设计,保证中介评估机构参与高等教育评估的权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途径界定和明确中介评估机构的性质、职责及有关权利和义务,确立中介评估机构的合法地位。通过立法形式细化评估主体资格,制定评估机构运行制度、监督制度,规范评估程序和运作方式,保证评估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构建内外结合的保障模式。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学校在保障体系中具有核心作用。形成一种提高质量内生动力和高度自律意识,是各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共同规律,也是高水平研究生教育的共同特征。这种保障模式有利于形成大学在合理限度内维护其自主权和学术自由、政府专注于宏观管理和间接调控、专业保障机构充当高校和政府的桥梁、承担保障标准建设和保障机构的有效性评价的和谐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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