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微传播”之力 提升司法公信力

2018-01-15 07:28冯军
人民论坛 2017年36期
关键词:微传播国家治理

【摘要】传媒和舆论在现代国家和开放社会的司法公信力建设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微传播”时代的来临,为从根本上扭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困局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用好用足这一机遇,成为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突破口。

【关键词】微传播时代 司法公信力 国家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微信、微博以及基于信息网络平台传播与分享的微电影、微视频等的快速发展与广泛运用,我国已在全球范围内较早进入网络时代更加高级的阶段——“微传播”与“微生活”时代。就“微传播”技术水平与“微生活”广度深度而言,我国无疑走在世界前列,“微时代”与“微现象”已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功的标志性缩影之一。与我国“微传播”的现代性、开拓性与先进性不同,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微传播”与司法的相遇乃至碰撞,将对我国司法公信力提升以及司法的未来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这是不是一次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弯道超车”“跨越发展”不可错失的机遇?

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课题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平正义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论述精准地揭示了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据的重要地位、发挥的关键作用以及司法缺乏公信力的严重后果。公正、权威与国家立法和行政系统分设的司法系统既是现代国家的突出标志,同时也是现代国家政治体系的主要支柱之一,在这一点上,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概莫能外。现代国家的市场经济、民主、法治、人权保障与社会利益多元格局等基本元素没有一样能够脱离司法的平衡和支撑。司法强,则法治强,国家在充满活力与稳定和谐的两端皆有坚实保障;反之,司法弱,则法治弱,活力与秩序两端皆失。

但是,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足制约了我国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列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司法的第四部分专门以“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题展开论述和进行部署。大力开展司法公信力建设,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无疑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课题和必须完成的任务。

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围绕司法发生的种种问题和弊端的集中反映。其中,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有四个因素:司法的公正性;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廉洁度;司法的权威性。这四个因素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影响,共同决定司法的内在品质和外在形象,任何一项因素的缺失或不足都会对司法的整体形象和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传媒和舆论在现代国家和开放社会的司法公信力建设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传媒与上述影响司法公信力四要素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就具体的热点、事件、案件而言,传媒的确是一把“双刃剑”,对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不一定都是正能量,但整体上,传媒是现代国家维护和增进司法公信力不可缺少的动力源、催化剂和铺路石。离开传媒的参与和助力,司法难以独善其身。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看,法治发展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其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较为成熟、稳定、和谐,司法公信力较强;而在法治水平相对较低的国家,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呈现出较为明显的波动性和对抗性,司法公信力相对较弱。以此为鉴,构建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成熟的传媒—司法关系,把传媒—司法互动的文章做好,是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必由之路和重要突破口。

司法公信力建设表面上遇到很多新的麻烦和困难,但实际上获得的机遇和有利条件远大于挑战

在我国传媒—司法关系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有一种现象值得高度关注:即传统媒体、主流媒体以传统思维和方式针对司法面向社会的灌输式、单向正面宣传,其传播效果在开放、多元的环境下日渐减弱,甚至产生反效果,对增强司法公信力发挥的实际作用越来越小;相反,“新媒体”“自媒体”尽管难以驾驭,应对的成本高,风险大,但传播效果好,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贡献率大。从这一点上讲,进入“微时代”,司法公信力建设表面上遇到很多新的麻烦和困难,但实际上获得的机遇和有利条件远大于挑战。

“微传播”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微传播”大大增强了司法机关和司法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阳光司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实现途径。在薄熙来一案的审理中,济南中院首开微博直播庭审过程的先河,向全国和全世界展示了法院对薄熙来案件公正审判的形象,为整体提升司法公信力作出积极贡献,为司法机关积极运用“微传播”打造司法公信力提供了一个十分成功的范例。

第二,“微传播”形成的强监督及其观点表达多样性、易变性特点形成的“对冲效应”有助于法院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法院、检察院依法保持其中立、独立地位是形成、保障和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依法保障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既体现了司法的一般规律,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原则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化了保障法院、檢察院独立地位的具体措施,“微传播”舆论监督效果强的特点,使之能够有效监督和推动这些保障措施的落地,有效防范与减少来自方方面面对法院、检察院的非法、不当干预。的确,“微传播”在特定条件下可能成为“舆论审判”的推手,但“微传播”不同观点之间的“对冲效应”又在很多时候消解了“微传播”对司法中立性、独立性的冲击和压力。

第三,“微传播”有助于促进司法廉洁以及以其特有的传播亲和力、渗透力全面、客观、立体、生动地展示司法自身建设的成果,消除对司法机关先入为主的偏见与以偏概全的错误认识,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关于司法的负面消息往往传播得很快、很广,而正面信息却缺少真正具有实效性的传播手段,“微传播”因其传播主体与对象之间通常以一定的信任信赖关系为基础,传播内容和方式“接地气”“有温度”,从而为诸多感人的司法故事流入社会、走进人心开辟了一条全新通道。endprint

第四,“微传播”有助于传播司法新的理念,弘扬司法新的文化,塑造司法新的权威,不断优化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外部环境与社会基础。司法公信力不足,既有司法自身的问题,如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同时也有外部因素,如社会转型导致的国家机关权威的普遍性、暂时性衰减,司法权威不足,部分社会成员对司法失去应有敬畏,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等。在“微传播”时代,微博、微信用户以受过良好教育的中青年人群为主,易于在“微传播”过程中接受法治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形成尊重与维护司法权威的新理念和新文化,从而为司法公信力建设凝聚基本的社会共识,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

第五,“微传播”有助于形成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努力提升自身素质、能力、形象的倒逼机制,促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以更高的素质、能力、水平以及更好的职业形象造就比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群体更强的公信力。司法依靠什么充当他人纠纷的裁判者定纷止争?依靠什么把守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说到底,司法只有通过自身努力赢得比它的裁判对象更大的权威和更强的社会公信力,才能胜任其所担负的使命。在“微传播”时代,司法将接受更加全面、细微甚至苛刻的社会审视与监督,任何细小的失误都可能在“微传播”环境下被放大,进而付出意想不到的沉重代价。为此,在“微传播”时代,司法的性质、职责要求对进入司法机关设置更高的门槛,要求司法人员具备更加全面的综合素质、职业能力与道德水准。

毋庸讳言,“微传播”对司法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情绪化、一面倒的“微传播”往往在事实上形成“舆论审判”。由于历史文化原因,我国司法机关抵御外部干扰的能力总体上不强,司法行为受舆论不当影响而致公正审判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二是传播有损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不实信息,甚至故意捏造和传播谣言,信奉所谓以“谣言逼出真相”的奇谈怪论。一些当事人,包括少数无良律师,利用一些司法机关害怕炒作、忌讳负面舆情的心态,谋取法外不当利益。这些行为对司法形象、权威和公信力造成严重伤害,成为司法改革和司法公信力建设中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

借力“微传播”: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突破口

如前所述,“微传播”尽管对司法公信力建设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总体上利远大于弊。“微传播”时代的来临,为从根本上扭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困局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用好用足这一机遇,成为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突破口。

第一,司法公信力建设要防止陷入关于“微传播”三个认识误区。一是机遇意识缺失,满脑子风险意识、避险意识,对“微传播”消极应付,缺乏趋利避害,积极利用“微传播”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动性和担任精神;二是照搬西方国家“传媒-司法”关系模式,主张对传媒特别是“新媒体”“自媒体”介入和参与司法给予严格限制;三是无视司法特点和规律,不考虑司法与行政等国家机关的区别,在处理与“微传播”的关系时,完全套用“微传播”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互动模式。

第二,司法机关主动通过自身的“微传播”引导社会“微传播”及其他司法社会舆论。现在,不少司法机关按照上级要求开办了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但发展很不平衡。如“法院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传统新媒体的发达程度要远远高于微信等新兴媒体”。总的来看,我国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系统在网络信息技术和新媒体运用上取得显著成效,不仅在国内产生积极影响,在世界范围内也处于前沿水平,成为我国司法改革发展的一大亮点。未来司法机关在网站、微博、微信的建设和维护上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规划和标准,加大投入,设立专门机构,建立专业人才队伍,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互联互通形成合力问题以及提质增效,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司法“微传播”名实不符、实效性不强的问题。

第三,依法建立涉及司法网络和“微传播”的舆情分析监控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积极构建司法与社会“微传播”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培育一批“司法之友”型“微传播”平台与主体,并通过它们培育维护司法权威、相互尊重信赖的“司法-微传播”互动文化。

第四,认真对待“微传播”领域涉司法的违法不当传播行为,积极探索制定“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微传播”参与、监督司法的条件和底线。加大调查惩处违法不当行为典型案事件的力度,树立正确导向,使违法者面对更大的法律風险和违法成本,通过审慎、有效的“他律”积极推动“微传播”平台和主体自律。

第五,改进和完善“微传播”时代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领导、协调和评估机制。建议由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微传播”时代背景下的司法公信力建设,建立或委托权威第三方建立“微传播”与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评估机制,通过发布专题报告和年度报告形式,引导“微传播”与司法之间逐步形成成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确保2020年实现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既定目标。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导)

【参考文献】

①冯军:《让司法与传媒双赢》,《中国政协》,2013年第14期。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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