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中英
近日,湖南某中学高三学生捅死关心自己的班主任的案件在教育界内外引发了激烈的讨论。这个案件在令人扼腕痛心的同时,也让教育界乃至整个社会深思:是什么原因导致一位高中生众目睽睽之下肆无忌惮地杀害自己的班主任?我们的教育究竟出了什么問题?培养出了什么样的人?伴随着这些深层次问题的提出,中国的教育又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接受公众的拷问。
其实,这起案件并不是孤立的。近些年来,类似这样令人痛心的案件时有发生。远的不说,从马加爵案到药家鑫案,从林森浩案再到李某某案等等,每一起案件的发生,都给社会带来极大的震动。这些案件中,作为还是青少年学生的加害者的年龄不同、家庭出身不同、就读的学校也不同,但是都做出了法律所不能容忍的加害行为。他们年轻有才华,本该有远大的前途。但是他们的行为却毁坏甚至干脆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也给受害者及双方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一次又一次血的教训提醒我们,中国教育在快速发展、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应当引起教育界所有人的高度关注和深刻反省。
就以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不同案件加害者主观意图不同,加害对象不同,加害手段和方式也不同。表面上看,有的加害者可能是缺少法律意识,有的可能是出于报复心理,有的则可能是出于贪欲,有的也可能是一时冲动。但是,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和动机,他们作为加害者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对他者尊严和生命的冷漠与厌恶,以至于在做出巨大的伤害行为之后也不感到有丝毫的歉意。出于对他者尊严和生命的冷漠和厌恶,加害者在特定情境中受到哪怕是一个微小的压力或自身欲望的诱导时,都很容易采取极端的手段来对待他人。可以说,在加害者意识中,对他者的冷漠、厌恶或怨恨已经遮蔽了他们对共同人性的认知和信念,这可能是形成他们极端行为的内在根源。
每个人都是独特的存在,你、我、他彼此有着不同的个人生活史、不同的认知风格、不同的个性偏好和人格特征。每个人又都是社会的存在,认知、态度、行为、价值观、审美等领域总是打上自己所属那个社会的烙印,与具有同样社会地位、身份和理想的人分享某些共同的社会特质。作为个体的人,人与人之间是千差万别的。作为社会的人,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但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个体差别、社会差别之上,还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征,这些特征构成了共同的人性或简称人性。人性是人作为人的基本的、共同的或普遍的规定性,是人作为一个种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关键所在。关于人性的具体内容,历史上不同的哲学家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是“理性”,有人认为是“仁爱”,也有人认为是“自由”,不一而足。不管是哪一种观点,哲学家们认为,人得人性而为人,失去人性则为兽。所谓人的堕落,并非是指人失去了“人形”,而是指人失去了“人性”。而他们所推崇的“圣人”“完人”“至人”,也就是那些最充分地表现和实现了人性、显示了人性高度的人。
教育的基本职责是培养人,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人也有三个层面上的理解:培养个人、培养公民和培养人类的成员。虽然培养人在逻辑上有这三个层面的理解,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作为个体的人、作为公民的人和作为人类一员的人却并不是彼此无关、相互对立的三种人,而是三位一体、相互生成的统一的人。从教育的立场来说,培养个人,就是要尊重和发展学生的个性,是每个学生成为他/她自己;培养公民,就是要依据一定社会的要求,丰富学生的社会性或公民性,使他们成为合格的和优秀的公民;而培养人类的一员,就是要依据人类共同生活的要求,唤醒和培养他们的共同人性,以便引导和帮助他们成为人类社会的积极成员。在这三个任务当中,唤醒和培养学生的共同人性,就其重要性而言,应当处于优先的位置。这是因为,缺少个性,一个人依然可以成为一个人。社会性或公民性发育不良,一个人也依然可以成为一名社会成员,虽然他/他的言行可能为某个特定的社会所不容。但是,缺少或者意识不到共同人性,一个人就会与他人、与社会甚至与整个人类相疏离,看不到在万千个体差别、社会差别背后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共同的尊严、权利、利益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缺少或者意识不到共同人性,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发展的病态,或者说,是一种发展不充分的状态;对于他人、社会和整个人类来说,则是一种巨大的、随时可能爆发的潜在危险。
关注共同人性的培养应是当前和今后中国教育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
编辑 _ 付江泓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