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鹏
围绕中国的反腐工作,西方媒体又添了一项新质疑:“中国反腐新政将加大外企在华经营风险”。它们的逻辑是,新推行的国家监察制度将加大对反贿赂的执法力度,受贿行贿一起查,将推高外国公司在华经营风险。这种说法显然毫无道理,逻辑上也很滑稽。
长期以来,一些在华外企把行贿变成运营成本的一部分,它们因此担心反腐的进一步推行将损害到日后的经营。说明它们习惯了旧有的权力运行和营商规则,没有吃透中国政治发展的最新理念,不够了解中国制度建设的改革实践。
需要注意的是,“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是党和国家的治理宣言,凸显了中央当前阶段的政治意志和制度愿景。中国的执政党和政府不仅要建构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同时也要营造一个清朗的营商环境和亲清的政商关系。这一举措并不存在针对谁,打击谁的问题。
事实上,调查行贿并不是一个新议题,行贿罪早就成为了中国的刑法罪责,只是调查的主体日趋明确,执行更加坚决。在十九大前后建设国家监督体系的过程中,前期有党内监督,后来又建立国家监察委。国监委成立后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实现了预防腐败、打击腐败和反腐败党内法规建设和国家立法工作的同流程管理、全链条资源整合。但是从反腐流程上,“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求把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同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发力,未来国监委将依法享有对行贿的调查权,但对私营部门行贿的处罚将依照法治原则归属司法范畴,而预防和控制行贿则是更广泛的社会责任。
在西方话语体系里,打击行贿很正常,国际通行的反腐败做法就是行贿受贿一起查,行贿和教唆行贿都会受到刑罚。国际评估机构在衡量一国清廉状况的时候,基本也看重行贿这一指标。商业国际组织指标(BI)同时列有受贿和行贿两个指数,这说明一个社会的行贿率对于其清廉环境具有同等意义。世界银行的腐败控制指数(CC)下关于司法的可预见性中有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受贿和行贿行为能否被揭露和受惩治,世行将之作为政府治理能力的表现。透明国际除了大家都知道的清廉指数(CPI),还有一个行贿指数(BPI),把控制行贿作为反腐败机构和私营部门的共同责任。
如果综合考虑到中国进行反腐的任务目标、制度工具以及国际背景,就不应该带着政治眼光来看行贿索贿一起查的具体举措。我们要塑造的朗朗乾坤,这一任务不仅是政府的,更是市场主体的,也是全社会的。“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意味着中国的反腐败将进入一个新纪元,包含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党与国家监督体系将贯通起来。
这个涵盖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完整反腐败系统,需要市场和社会乃至每个公民的参与。这是基本的发展共识。而建立一个稳固的信任结构,信任中国的执政党和政府,信任市场和社会,信任自身的责任能力,彼此形成良性互动,则是基本的发展支柱。
还是那句话,立足长远,对于在中国谋求发展共赢的人来说,健康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才是我们的最大公约数。▲
(作者是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