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十九大报告对反腐败的新论断表明:反腐工作将进入“新时代”。而新时代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仅要实现反腐力量1+1>2,还要形成全覆盖的监督体系。
10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大会,一刻不停歇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态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腐败和反腐败呈胶着状态”到十八届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再到2016年年底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进而到十九大报告中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并且提出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表示,不论是从反腐败态势方面,还是从反腐败目标、标志、法治化水平等方面,均可以判断,反腐败工作将进入“新时代”。
他解释,首先,从目标角度看,十八大期间,反腐败经历的上述三个阶段,与十九大提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相比,属于不同性质阶段,“经过十九大的5年治理,甚至在更长一段时间之后,腐败问题或将不再是一个主要问题了。”其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开,这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标志,意味着中国特色监察体系将构建完成。再次,反腐败将进入全面法治化。
十九大报告提到“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表示,在党的报告中,将行贿与受贿放在同一个高度,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这是首次。为我们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指明了前进方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也注意到这个“首次”。他认为,这一提法具有突破性,意味着将更加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净化政治生态环境。“以往的腐败案件中,更为普遍情况是行贿人先迈出‘第一步’,甚至一些利益集团‘围猎’官员”。
彭新林介绍,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司法实践中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的现象。一些案件中,腐败官员因受贿而锒铛入狱,但行贿人却常常得以轻判甚至未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今把行贿与受贿摆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上,将有力地震慑行贿犯罪分子,能从源头上铲除滋生受贿现象的温床。”彭新林说。
中办近日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4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谈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试点一年来的经验时,专家们纷纷表示,首先是坚持了党的领导。
彭新林表示,不论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还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都必须得强调党的统一领导。毛昭晖认为,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实际是党长期执政条件强化党内监督和优化国家监督的有效途径。
毛昭晖还提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坚持问题导向和内涵发展,使改革效应实现了最大化。“这项改革涉及到许多问题,有三个重要方面:一是人员的融合;二是工作流程的磨合;三是纪法衔接。这三方面在试点中是同步推进,最终实现改革效应‘1+1>2’”。
杜治洲同样认为,监察委改革试点中,从工作职能、团队配置、任务分工等方面,对反腐败力量进行了充分融合,形成1+1>2的效果,“这比机械的部门合并更有效”。
杜治洲表示,在看到试点成功经验的同时,还需清醒认识到,监察体制改革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监察委权限范围划分及留置等手段的运用有待进一步明确。
十九大报告指出,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毛昭晖则认为,留置权可以通过一些审批程序来监督,相比防范留置权被滥用,应更多考虑对监察委履职加以监督。“如人大设立监督咨询委员会实施对监察委监督;纪委和监察委的监督重点有差异,彼此间形成相互交叉监督;监察委、检察院、法院三者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制衡”。
彭新林表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非常重要和必要,其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是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十九大报告指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毛昭晖表示,通过4级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能把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形成有效的监督闭环与合力。
(人民论坛网2017.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