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梅英 林 佳
(浙江理工大学 中国近现代史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18)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从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逐步转变为新的过渡社会形态——新民主主主义社会。而新民主主义社会中形成了长期以来发展而成的几种不同性质的经济并存的现状: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如何使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适时地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问题。而对新中国成立之初存在重大积弊的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成为社会转型首先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但是,近代以来私营金融业的畸形发展,金融领域私营行庄数量庞杂,通货膨胀严重,金融投机活动屡见不鲜。紊乱的金融秩序使旧的金融体系陷入瘫痪,丧失了支持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职能。为此,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指导,创造性地指出我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全国胜利后,要适时进行“一化三改”。在没收官僚资本的同时,要着手进行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的布署和改革,对私营资本主义采用多种方式发展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为全国向社会主义过渡奠定基础。对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在这样的理论指导和实践背景下首当其冲,揭开了我国三大改造的历史序幕,并于1952年底率先完成了私营金融业全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之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扫除了障碍,提供了经验和教训,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践进程。
学术界对于中国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改造完成后的一二十年间,改革开放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学界关注较少。近年来随着国家重视改革开放前三十年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的总结,相关研究又开始呈现,主要从全国的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开始转向区域化的研究。如张继凤[1]将改造的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并阐述金融业改造对于城市、农村居民的银行储蓄的影响。武力[2]从论述国家银行的主体地位和改造过程的三个阶段,分别论述各个阶段金融业自身经营状况和国家相应的政策。张徐乐[3]以制度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为视角,具体阐述了建国初期的上海私营金融业的主要运作情况以及历史演变过程。张远军[4]、孙尧奎[5]和孔祥毅[6]等着重对全国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述。洪葭管[7]、杨希天[8]、杜恂诚[9]、尚明[10]等或多或少涉猎了中国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其中值得关注的是赵学军[11]从产权变革的视角指出,将私营银行业转变为国有银行实现产权的根本变革是中国特色的一种模式。这些研究对学界了解和掌握建国初期金融市场的基本情况和有关金融业改造政策等都有一定的启示。但是,相关研究尚没有明确提出历史进程划分阶段的依据,或者只是就阶段论阶段,没有从中总结社会主义改造的经验教训。故此,本文尝试在对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进程进行回顾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以及对当代金融业改革的启示,来全面阐述建国初期国家对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
关于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阶段划分,姚遂[12]、杨希天[8]明确地把改造划分为四个阶段;武力[2]则将改造划分成三个阶段。本文以时间顺序,把改造的成果作为划分的标准,将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划分为三个阶段,以从整体上把握改造的历史进程。
从解放初期到1950年6月是国家对私营金融业的管理和整顿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出于对恢复国民经济的需要,国家允许有利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私营金融业的正当合法经营。但由于长期的战争和通货膨胀导致了私营行庄在业务经营中出现投机性和盲目性,加上在建国初期有三次较大的物价波动,一些私营行庄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更加肆无忌惮,通过私设暗帐、抽逃资金、汇兑投机、逃避国家的监督与管理的方式继续存在着。这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恢复等都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国家必须加以限制和监管。
1.颁布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管理和业务监督
1949年4月27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了《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从各个方面对私营金融业作出了限制,提高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经营的管理和监督权。第一,私营行庄在业务上必须接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与管理。私营行庄需要定期提交各种营业报表及各项科目明细表给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随时检查行庄的财产状况及账簿,并随时指定某个行庄提交相关报表。第二,该法规定私营行庄不得投资于公私商号或其他银钱业,不得收购承兑或抵押本行庄的股票。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接受私营银钱业的转存款以及开展票据承兑业务。例如上海分行在1949年12月就新增了票据承兑业务,有需要资金的私营工厂签发商业票据,经审核承兑后,向私营银行或钱庄贴现,以引导它们把资金导向正确的方向。另外,不得兼营商业、囤积货物或代理客户买卖业务,不得有有关金银、外汇买卖、抵押、放款等方面的业务。第三,限制私营行庄的信用膨胀。该法规定了私营行庄的信用放款不得超过存款的一半,以及按照规定的比率将所收存款分别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提存付现准备金。第四,成立利率委员会。解放初期,利率市场也存在着混乱的状态,同期还有多种利率计算方式,其中暗息起着相对主导的作用。所以,为了规范和统一市场利率,上海金融同业会于1949年9月成立了利率委员会,其他一些城市也相继成立了利率委员会。这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参与协定利率、配合市场的稳定引导利率下降、掌握市场利率主动权以疏导私营行庄资金的作用。最后,严厉查处暗账。解放前各私营行庄为了更加方便地投机以及偷税漏税,暗帐普遍存在,为了规范私营行庄的业务经营,国家开始大幅度查处暗账。
国家通过颁布的法律法规强制对私营行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改造和整顿。各地政府还借助银钱业公会来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鼓励私营行庄在遵守人民政府法令的基础上继续正当经营。经过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以及反复政策宣传与教育,大多数私营行庄的信用有所恢复,正常的业务活动开展起来,国家对私营金融业的初步整顿开始有了效果。
2.打击金融投机活动,取缔地下钱庄
首先,开展“银元大战”,打击银元黑市活动。在上海,中共上海市委制定了禁止银元在市场上流通的一系列措施来打击银元黑市活动。1949年6月10日,上海市军管会包围查封了上海证券大楼,当场抓获投机分子2100余人。这次由中央部署,上海、广州、武汉等大城市统一行动的大规模打击不法投机分子的活动有效地抑制了物价疯长,大量游资开始转存入国家银行,金融投机活动开始有所收敛,人民币的地位和威信也逐步树立起来了。
其次,开展“粮棉大战”,打击金融投资资本。针对资本家的纱布、粮食的资本投机导致以上海为中心的物价疯长的现实,中央财政委员会决定集中国营贸易公司、银行和财政三方面的力量,开展“粮棉大战”,严厉打击不法投机分子。1949年11月25日开始,全国各大城市统一行动,趁市场高价迅速抛售粮棉物资。这使得不法投机分子被迫把囤积、套购和抢购来的商品以赔本的价格卖出来。国家继续向各大城市调集物资,继续贯彻货币紧缩政策,公开向人民大众供应粮食、纱布等,使得物价继续迅速下跌。物价的再次下跌使得投机分子囤积的物资含金量大大降低,资金周转逐渐出现困难,许多的私营钱庄和粮店纷纷倒闭。国家开始掌握市场,全国的物价也开始趋于稳定,大大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信。
最后,加强金融行政管理,取缔地下钱庄。各地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金融投机活动进行取缔和稽查,并动员人民群众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通过打击,从事非法投机活动的私营行庄人员索性全部转入地下,形成了庞大的“地下钱庄系统”。以全国金融中心上海为例,据估计,地下钱庄的存放款平时约为私营行庄存放款总额的30%-40%,而在银根紧利息高时,则要大于私营行庄的2-3倍。[2]29当物价波动时,地下钱庄更成为投机资金的调动枢纽。因此,取缔地下钱庄,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成为了打击金融投机活动后的首要任务。从1949年6月到年底,华东、华中、华南等地区陆续开展了打击地下钱庄的活动。比如上海在1949年11月下旬对地下钱庄进行了一次突击清查,共查获地下钱庄26家,拘捕111人,抄出大量现金,转投入国家银行。[2]29这次稽查活动对于整顿上海金融市场起了较大作用。随后,其他地方的地下钱庄也逐渐被取缔,金融投机活动从此基本被肃清完毕。
3.通过增资验资,提高私营行庄进入门槛
在抗日战争中,沦陷区中的日本侵略者用伪币低价兑换法币,使得私营行庄损失惨重;到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实行的恶性通货膨胀政策使得法币近乎成为废纸,私营行庄的实际资本大幅度减少。私营行庄流动资金的匮乏使其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这对存款者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的稳定造成了威胁。对此,国家对私营行庄采取了增资验资的办法。所谓增资验资,就是国家严格规定私营行庄的最低资本限额。若有私营行庄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资本限额,国家会要求该行庄自动增加资本。对于没有达到国家要求的最低限额的,限期补足,在限期内无力补足者,国家会勒令其停业清理。上海市限一个月内增足,其他各地限一个半月内增足。[13]通过这种增资验资的方式,一些资金少、信用低、投机活动频繁的私营行庄逐渐被淘汰而退出中国市场。
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国家完成了对私营金融业的初步整顿和管理,私营行庄的数量有了明显的减少,由解放初期的1000多家减少到833家,职工的数量也减少到3万人,业务的水平有了普遍的提高。而且国家从源头上堵塞了私营行庄从事金融投机和商业投机的途径,金融投机活动基本被肃清完毕,金融市场实现了初步的稳定。
当国家对私营金融业加以管理和整顿时,发现某些私营行庄的资金出现短缺,甚至资金链断裂。为了引导私营行庄资金的正常流通和业务的正常经营,深化私营金融业的改组,中国人民银行于1950年7月开始积极组织私营金融业实施联合放款,以及私营行庄间的联合经营和联合管理,引导私营行庄们把资金用于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道路上,并在1951年底实现了私营金融业的彻底改组。
1.组织私营行庄成立联合放款银团,支持生产和商品流通
近代中国的私营行庄规模普遍较小,融资能力也非常有限。解放后,在党和人民的领导下,国家积极组织、引导大大小小的私营行庄联合起来,成立大的放款机构。除了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这三家国营银行,近乎所有的私营行庄都参加了联合放款。截至1950年6月底,该处放款总额为人民币271.5亿元,其中纺织业占39.4%,重工业占30%,轻工业占20%,食品工业占7.3%,文化出版业占3.3%。[14]227这对恢复工业的发展和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继上海之后,武汉、南京、北京、青岛、苏州、长沙、杭州等国内大中城市也陆续开展了联合放款活动。1950年8月,国内金融业举办了第一次联席会议,要求进一步拓展联合放款业务,各地纷纷响应。例如,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处的资金由刚成立时的40亿元猛增到1620亿元。联合放款组织把私营金融业的一部分资金间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形成了国营经济和私营经济在业务上的联合,具有了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对私营行庄的资金起到了很好的疏导作用,有力地支持了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2.扶持公私合营银行,引导私营行庄的业务
在开始引导、组织私营行庄组成“银团”进行联合放款的过程中,国家决定通过扶持新华、四明、中国实业和中国通商等公私合营银行,进一步倡导与鼓励私营行庄联营合并。根据1950年8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国家制定了对私营行庄实行“团结、领导、运用、改造”的方针,规定在私营行庄扶助城乡交流、开展汇兑时,人民银行可以代为调拨资金,汇率七折优惠;私营行庄可以申办人民银行的委托业务,如代收税款、代理储蓄等;考虑在开展中小城市业务时准备行庄增设机构;准予行庄资金因一时不易放出时转存入人民银行。[8]87当私营银行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等危险时,经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后,由公私合营银行贷款予以支持,公私合营银行渐渐成为联结私营金融业的桥梁。这次会议之后,国家开始接受各地区大银行譬如金城、浙江兴业、聚兴诚、中南、大陆银行等各自官僚资本股份部分,将其转化为公股,从而实现公私合营。大部分私营行庄积极响应实施联营合并,走上了为生产服务的正轨道路。
3.组织私营行庄联合经营和联合管理
在建国初期,国家的一系列措施使得私营金融业投机活动和投机利润逐渐消失,与此同时,市场疲软状态致使很多私营行庄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倒闭。据统计,到1950年6月底,全国私营行庄数量由1949年底的833个减为387个,人员由3万减为1.8万。针对这种状况,国家决定调整工商业和金融业的公私关系,同时形成联营集团加强对保存下来的私营行庄管理。天津率先成立了4个信用联合会和由5家私营银行参加的联营集团。接着,上海正式成立私营金融业联营集团,参加联营集团的私营行庄总共45家,占全部私营行庄家数的70%。联营集团的主要经营业务是联合放款、办理联合金库、集体办理国内汇兑、交换放款对象资料、向人民银行请求转抵押或再贴现、为联营私营行庄提供信用保证等等。成立联营集团后,资金开始集中,中小私营行庄的呆账减少,资产质量有所提高,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信誉也开始恢复,业务获得较好发展。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积极引导下,各个行庄联合总管理处在财务上互相调剂,在损益上自负盈亏,相较于之前的资不抵债来说,进步作用十分明显。
国家在加强对私营金融业联营经营管理之后,私营行庄机构臃肿、开支巨大、人员杂多以及不当经营等弊端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因此,1952年,国家又通过两种举措整顿金融市场,最终实现了全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开展私营金融业的“三反”“五反”运动
1952年前后,针对私营金融业的不正当经营手段和违法乱纪行为,国家决定开展“三反”“五反”运动。1952年初,上海率先掀起“三反”运动,其中揭发了很多私营行庄和金融投机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在1952年2月召开的金融业坦白检举大会后,国家开始在全国展开“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资材、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三反”“五反”运动既是对金融业者的思想改造运动,又是从市场、业务、机构、同业组织和人事等方面都对私营金融业进行净化的运动。这次运动使私营金融业清楚地意识到已经不能按照原先的路径继续运作下去,社会主义改造之途是唯一的出路。经过“三反”“五反”运动,私营金融业的投机活动几乎被彻底消灭。
2.彻底改组联管系统,成立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
“三反”“五反”运动之后,我国国民经济进入到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在进行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由于私营银行和钱庄的数量以及业务量的急剧下降,金融资本家迫切要求实行“大联营”,即把金融信贷实业高度集中于国家管理之下。[15]408然而,没有彻底改造的“私营行庄唯利是图、盲目竞争”的态势未变,这非常不利于有计划的金融信贷和货币流通,因此对私营行庄的彻底改造刻不容缓。
首先,对银行业进行了人员的整编和培训。第一步是对员工进行区域调整。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近代中国金融业发展极度不平衡。沿海金融机构数量众多,人才层出不穷,而内陆金融机构偏少,金融人才相对匮乏。因此,党和政府动员号召天津、上海、北京、广州等地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的金融人才去支援内部的金融事业。号召一出,各地纷纷响应。第二步是对高级职员进行整编。公私合营银行与私营行庄公司中共有281人到北京参加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举办的高级人员训练班学习,1714名职工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学习,其中有941人先后在苏州学习班学习,进行系统培训后的优秀人才将留在当地为当地的金融机构服务。[3]223这些措施很好地解决了私营银行机构庞大、人员冗多,区域分布不均问题。
其次,成立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实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1952年12月,全国的公私合营银行与私营行庄合并成统一的银行,成立了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这个统一银行拥有300多个机构,一万多人员,吸收存款1亿元,发放贷款5000万元,投资1.6亿元,成为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对私营工商业办理存放款业务的专业银行。至此,国家已经实现了对私营金融业的直接、统一领导,顺利地实现了对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5年,公私合营银行的各地分支机构并入当地的人民银行,全部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之下。
从建国初期到1952年底,党和政府以较快的速度率先完成了对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稳定了金融秩序,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初步恢复,为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平稳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奠定了经济基础。其所取得的成效是不容小觑的,更是值得肯定的。
1.利于推动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较快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迅速恢复被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共产党首要的任务就是建立新中国的金融体系。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彻底打破了旧中国畸形的金融体系,公私合营银行成为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构成部分,从而建立起了新型的新民主主义金融体系,对推进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中国人民银行是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核心,它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金融机构的管理者,管理着金融市场中的国有银行、私营行庄以及公私合营银行;又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参与经营金融业中大大小小的业务,引领着金融业往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方向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后,迅速向各地拓展其分支机构,并按照人民政府对不同金融机构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接收官僚资本银行,取消在华外国银行的特权,对民族资本私营金融业进行改造,在广大农村建立和发展信用合作事业,从而快速地建立起了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
2.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完成对短期信贷的集中
在私营金融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前,金融市场处于一个极度混乱的状态中,中国人民银行和私营行庄争夺信贷业务的竞争愈演愈烈。为了招揽业务以及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私营行庄开始请客送礼、给予回扣和暗俑,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在国家进入到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前夕,更需要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计划分配。在私营行庄全部合营之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集中掌握信贷业务,改变短期信用市场多头供应信贷业务的不良状况,在集中统一的原则下有计划有组织地为市场提供资金,这有利于银行信用一元化的实现。1953年,国民经济的大规模建设如火如荼的展开,其中如何对建设所需资金进行合理统筹的安排成为当时的首要问题。通过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人民银行就成为了金融借贷市场的唯一主体,负责全国银行的信用管理。这使得国家能够集中全国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国民经济建设最重要和最短缺的部门服务,合理运用信贷资金,有利于一五计划顺利完成。
3.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面开展
在建国初期,长期的战争导致物资匮乏,资本主义工商业在极度困境中苦苦挣扎。据统计,1947年7月的上海存在13600多家工厂,但实际开业运营的仅占其三分之一。[3]117随着私营金融业改造的顺利完成,中国人民银行集中统一管理金融业,阻断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重要资金链,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程。在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完成之后,其主要业务不再是为资本主义工商业提供短期信用,而转变成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指导下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储蓄业务。因此,资本主义工商业不得不在资金融通方面完全依赖于中国人民银行,其整个生产活动也被陆续纳入到国民经济有计划的生产轨道中来,这十分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运用信贷杠杆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据统计,1952年与1949年比较,私营工业户数增加21.4%,职工人数增加25.1%,总产值增加54.2%;私营商业户增加6.9%,从业员增加2.2%,营业额增加18.6%。同时,公私合营工业在全国总产值的比重上升到5%。[8]59同时,党和政府对金融资本家的资产采用清产核资的方法,比较精确地理清他们手上所持有的股份,并按照股份的多寡定时给予他们相应的股息。这样的政策体现在经济上、政治上,国家给予政治觉悟、党性较高的资本主义投资经营人员参政议政的权利,在工作上给予安排合适的岗位,在生活上加以照顾,使投资经营主体不仅拥护新生政权,还能尽快地改造成社会主义的建设者。这种做法为后来进行资本主义工商业及工商业者的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4.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极大地丰富了社会主义改造理论与实践的经验
我国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在吸取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改造理论的一般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实际,创造性地开创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造路线,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造理论,并指导于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实践,丰富了实践经验。
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较早地对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进行论述,主要集中在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并指出进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前,要先进行经营方式、所有制的变革和经营主体的根本性转变。恩格斯在其著作《法德农民问题》中就明确地提出在经济落后的国家社会主义改造,要处理好不同阶层主体的所有制改造问题,并提出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道路和基本原则。而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相关论述,集中于《新民主主义论》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提出了党和国家对私营金融业进行改造的政策和路径。指出,新中国的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15]在肯定私营金融业整体合法性和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时,提出须要整饬那些投机违法、资力薄弱、无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正当信用服务的行庄。随着私营金融机构倒闭风潮和与新中国国家银行“争夺生存权”的问题的出现,党和国家开始深入思考如何正确对待私营金融以便更好为新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服务问题,于是逐步提出进行“彻底改造,坚决淘汰”的改造方针,从而为实现私营金融业的全面公私合营确立了政策前提,为日后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前提条件,而私营金融业最终全行业合营为确立社会主义体制做出了重要贡献。
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对推进建立新时期的金融体系,完成短期信贷集中,推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经验和借鉴。但这次改造也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是改造过程中形成的高度集中的金融体系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及过急过快形成的对金融业者的打击,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业活力的发挥,甚至为之后中国金融制度走向僵化埋下了隐患。
1.高度集中的金融体系导致金融业缺乏活力
在对私营金融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全国逐渐形成高度集中的大一统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了全国的现金出纳中心、信贷中心和非现金结算中心,它的地位和作用被严重夸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体制日益僵化,缺乏活力。高度集中的金融体系使得银行不仅丧失了创新性,还丧失了独立性,逐渐成为一个政策性工具。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之后,银行开始依附于财政,受财政的支配。当国家出现财政赤字的时候,通过向银行透支或者提升银行利润上交比例迫使银行增加货币供应量。这就使得银行慢慢成为财政部门的出纳和会计机构,造成了金融市场政企不分,银行的本质特征被严重弱化。这种状态一直持续了几十年,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发展到顶峰——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心地位取消,成为财政部直辖下的一个二级部门。至此,金融业务无法正常运行,它的资金融通功能也被大大削弱,从而对国民经济建设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2.改造过于急进导致私营金融业者积极性受到打击
私营金融业在近代以来的发展历史中已经形成了种种固定经营模式和弊端,例如经营行庄盈利至之,投机之风日渐增长、难以遏制;物价飞涨,人民生活苦不堪言等。而人民政府只通过短短的3年时间就实现了对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对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国家大多时候是本着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活动,但也存在急于求成、改造步伐过于急进的现象,使得私营金融业者的积极性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例如1951年末对私营金融业开展“三反”“五反”运动后,中国人民银行迅速采取了紧缩金融的政策,这个政策一直持续到1952年中旬各地的“三反”“五反”运动的结束。中国人民银行的最初目的在于限制私营工商业的非法活动,但由于政策发布之快、行动之迅猛使得大多私营行庄和私营工商企业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在“三反”“五反”运动结束后,不少私营企业失去了人民的信任,业务量持续下降,资金力量也被大大削弱。北京、天津、上海、武汉等大城市的许多私营行庄因为业务萎缩、资金匮乏而停业。
3.私营金融业优良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未能加以重视和利用
我国私营金融业上百年的发展历史使他们与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在长期发展中也形成和积累了一套独特的有利于发展商品经济的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等,加以重视和利用必能使私营金融业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然而在这次改造并没有重视和利用这些有益的成分,而是随着私营金融业的逐步改造被抛弃了,如在职员的选拔和任命上未能做到人尽其材,对某些私营金融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丰富经验的老员工存在某些歧视。另外,通过改造使得私营金融业的原有机构裁并过多,造成业务量的大幅下滑,这些都不利于私营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党领导下的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不仅对新生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能够比较快速有效地集中和运用资金,对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也为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造理论,丰富了社会主义改造理论和实践经验。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由于建国初期特殊的国情和环境要求加强对私营金融业的集中和计划管理,忽视了市场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和长期资金市场的培育,从长远上来看,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根据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初期深入学习苏联的经验,从1953年开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实现国家对金融业的集中和计划管理,忽视了市场对金融业的调节,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业活力的发挥,甚至为之后中国金融制度走向僵化埋下了隐患。因此要适当发挥市场对金融业的调节作用。通过调节,更好地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及时灵活地反映金融市场的供求变化,向私营企业主传递有效的信息,帮助私营企业主进行更好的决策。但仅仅依靠市场对金融业的调节是远远不够的,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商人往往为了眼前利益和不正当利益不择手段,进行违法操作。例如在近代中国的私营金融业里,在市场的自发调节下,全国呈现一副恶性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囤积居奇、投机成风的景象,只有在政府的强力金融政策的干预下,这种现状才有所改观。因此我们既要发挥市场对金融业的调节作用,又要加强国家对金融业有力的宏观调控,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国家有力的宏观调控能适时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分配。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功也从侧面反映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任何一次改革都存在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建国初期对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不例外。在1952年末的私营金融业改造完成后,近代中国畸形的金融体系彻底被打破。在新民主主义金融体系的推动下,国家能够集中全国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国民经济建设最重要和最短缺的部门服务,这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一五计划的提前和顺利完成。同时,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有力地促进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这次改造取得成功的同时,也存在着缺陷。改造的最大问题是计划体制下高度集中的金融体系严重制约了金融业本身的活力,直接导致了之后二十几年中国金融体制的僵化。在这种体制下,银行的作用和地位被扭曲了。银行内部体制僵化,缺乏活力和创新精神,逐渐丧失了独立性,成为了一个政策性工具。但此次改造建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伟大作用是不能忽略的。因此我们需要正确认识私营金融业改造对国民经济的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融体制。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人们逐渐摆脱了之前教条僵化思想的束缚,逐渐意识到社会主义经济也是市场经济,金融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需要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利用,金融体制的改革也应该在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下逐步开展和深化。
尽管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党和政府通过短短的三年时间就实现了对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其时间之短、速度之快导致许多私营行庄因为业务萎缩、资金匮乏而停业,从而产生了不必要的经济社会与行业问题。这启示当今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必须尊重私营金融业自身特点,有针对性的改革而不能“一刀切”;同时,要进行试点,推广等循序渐进的方式,步步深化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革。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维护行业利益,保持社会经济稳定是改革深入推进的重要前提。大收大放以及大开大合的方式都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只会无端增加改革的风险,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金融业的改革更是如此。
总体来看,我国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和当时社会经济恢复发展的客观要求,充分反映了党和人民政府在面对重大政治经济问题时采取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尽管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深入,部分声音从肯定改革开放加强市场化作用的实践角度“苛责”历史问题,尤其是夸大我国的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弊端,这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的方法论原则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要完成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的过渡,面临的重大问题就是所有制问题,产权问题,姓公姓私的问题,尽管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包括三大改造都有过火之举,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体制改革应当吸取的教训和需要克服的问题。但在探索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过程中,在较短时间内使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占据主导位,有效解决了所有权问题,则是不能抹杀的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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