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秀宝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浙江 舟山 316200)
2017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下称《浙江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这对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改革任务。如何整合现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是贯彻执行《浙江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当务之急,也是自贸试验区建设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本文基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分析视角,归纳我国及浙江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梳理国内主要地区关于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成效、经验,明确浙江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提出具体的改革路径和改革举措,以期为相关改革试点工作略尽绵薄之力。
公共社会事务构成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在现代国家里,治理体系包含了与治理活动有关的一整套制度安排、组织形态和治理体制机制所构成的制度系统。在知识产权治理活动中,政府治理较之市场治理、社会治理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分散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由简单管控向科学治理转变,即构建一种与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相匹配、与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相一致的知识产权集中管理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举措。”[1]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2]在总结我国既有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成败得失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进行了一系列顶层设计。2015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随后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明确了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试点布局和试点期限以及工作目标等内容。《浙江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的“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这项任务,位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项下,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可见,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全面提高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上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015年5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舟山视察调研时指出,舟山港口优势、区位优势、资源优势独特,其开发开放不仅具有区域性的战略意义,而且具有国家战略意义。建设浙江自贸试验区是对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重大战略。根据《浙江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要求,浙江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建设成为东部地区重要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先导区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发展目标是:经过三年左右有特色的改革探索,基本实现投资贸易便利、高端产业集聚、法治环境规范、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作用突出,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显著提升,对接国际标准初步建成自由贸易港区先行区。浙江自贸试验区重点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油品全产业链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拓展新型贸易投资方式、金融管理、通关监管等5个方面的试点内容。进行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并完善相应的配套举措,是进行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无论从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来讲,还是从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的角度来讲,都要求有高效率的、高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只有对标国际水准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体制,浙江自贸试验区在吸引外商投资、开展国际贸易、引进高端人才等方面才具有更大的竞争力。也由此形成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开发开放相得益彰的良好局面。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比较多,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对应着不同主管机关,具体见表1,甚至在部分知识产权综合管理领域也形成了多个执法主体,具体见表2。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方面形成多头执法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采取单行立法模式,每一部法律仅调整知识产权的一类客体,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分别调整著作权、商标和专利等不同权利客体。这些单行法根据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设置一个主管机关,于是在国家层面就形成了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诸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管理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根据政府职能部门权力上下对应的要求,省市县等地方各级行政部门都需要为每一种知识产权找到“娘家”,这种分散的行政管理模式因此而形成。具体到浙江自贸试验区所在的舟山市而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对象主要包括著作权(版权)、商标权及地理标志权、专利权、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企业技术引进等。这些管理对象分别对应着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舟山市科技局、舟山市商务局、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主管机关,具体见表3。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设置与职能方面具有多元化、多层级和一体化的特点。所谓“多元化”是指知识产权由不同行政机构来保护,“多层级”是指各行政管理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又分为多个管理层次,“一体化”则是指行政立法、授权和保护职能集于一身。[3]
表1 国家知识产权专业管理机构职责分工情况
表2 国家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构职责分工情况
表3 舟山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分工情况
上述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有其特有的功能和价值,主要表现在各个行政管理机关的分工比较明确,职责比较具体,对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过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的情况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逐渐暴露。诚如学者指出的那样,“这种多元化、多层级和一体化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体制在知识产权普及、推广和保护等方面曾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它也很容易形成管理机关设置的分散、执法主体过多及相互职能交叉和权力冲突的局面,从而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制度性障碍。”[4]具体而言,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管理部门较多以致职能较为分散;二是不同的管理部门制定各自的政策措施,政出多门现象较突出;三是不同管理部门存在权责交叉问题,导致行政保护机制运行不畅,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作用被削弱;四是不同的管理部门考虑自己利益过多,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五是权利主体遇到知识产权问题时需求助于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维权成本高。总之,现行“九龙治水”的知识产权分散管理模式不利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和实施,也不利于构建公开公平、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同时,这种分散管理体制,导致对外多方发声,既不利于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也不利于形成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快速反应机制。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注重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性。总体而言,世界各国或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三合一”模式、“二合一”模式和分散型模式。“三合一”模式是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为一体进行统一管理,“二合一”模式是集专利和商标为一体进行统一管理,分散型模式是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分属不同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据统计,目前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196个国家或地区中,超过1/2的国家或地区实行“二合一”模式,如美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将近1/2的国家或地区实行实行“三合一”模式,如英国、加拿大、德国、俄罗斯、新西兰、泰国等。[5]而实行分散型管理的,尚不足10个国家,如阿联酋、沙特、利比亚、希腊、埃塞俄比亚、埃及、文莱和中国大陆等。并且在实行分散型管理模式的这些国家或地区中,一部分正在向“三合一”或“二合一”管理模式转变。例如,巴基斯坦于2005年4月8日将分别隶属于工业生产和开发部、商务部、教育部的专利局、商标登记处和著作权局合并为巴基斯坦知识产权局,作为巴基斯坦政府直属企业性质机构,划归内阁部门,由总理亲自领导。[6]巴基斯坦知识产权局的使命是整合和升级知识产权基础设施以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质量、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以及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另外,乌克兰最近也进行了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2017年5月11日,乌克兰内阁通过决议,同意将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所有职能转移给经济发展与贸易部。接下来,相关职能将逐步转移到即将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均实行“三合一”模式。“台湾知识产权局”隶属经济部,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于1990年7月2日成立,接替注册总署处理专利注册、货品的商标注册及其他相关工作。同时,知识产权署亦从律政署接手处理有关著作权事宜的职能。
早在2007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进行整合,建立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7]我国于2008年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明确了要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一些地方开始了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试点工作。江苏省苏州市于2008年开始实行著作权和专利“二合一”的综合管理模式。2010年,深圳市撤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整合专利、商标、著作权管理职责,设立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2014年5月,该市又进一步整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建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和知识产权执法等为一体。湖南省长沙市于2015年在原来专利与著作权“二合一”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再次将商标权管理职责划转市知识产权局,以建立专利、商标、著作权“三合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另外,我国的一些自贸试验区也进行了相关改革。以前,上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与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类似,采用分散管理的模式,专利、商标、著作权具体事务分属不同部门管理。[8]2014年9月,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正式挂牌成立集专利、商标、著作权管理职责于一体的知识产权局。同年11月,浦东新区政府将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划入知识产权局,成立了集专利、商标、著作权于一体,兼具行政管理与综合执法两项职能的知识产权局。福建自贸试验区也进行了知识产权“三合一”管理模式改革。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在管委会内设立了知识产权局,福州片区在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加挂知识产权局,平潭片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综合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9]如此,福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已集专利、商标、著作权管理职责于一身。从国内外的改革实践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三合一”管理模式是改革的基本趋势和发展方向。
1.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为了占据知识经济时代发展的制高点,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相继将知识产权纳入国家战略规划。我国于2008年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确立为五大战略重点之首,提出要“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面对经济、科技发展的新常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提出要“积极研究探索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让诸多国家或地区意识到:知识产权不仅是一项私权,更是一种国家的战略财富和公共政策工具。因此,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需要通过创新产生知识产权,还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运用发挥其经济与社会效益,更需要通过运用于实践中的知识产权维持产业经济竞争力和国家综合国力。而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便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及其推进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为了顺应这一战略需求,日本、韩国分别成立了由政府首脑领衔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以便统筹和协调知识产权事务。[10]149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竞争力持续提升,已然成为一个知识产权大国,但距离知识产权强国仍旧任重道远。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有助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全面展开和深入推进。
2.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使命使然。《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在改革试点地方选择条件中明确将自贸试验区等国家战略规划重点区域纳入改革试点。《浙江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由“自由贸易”和“试验”组成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其核心并非“自由贸易”,而是“试验”,其功能定位不应是“贸易自由化”,而是体制机制改革“试验”,“自由贸易”只是实现体制机制改革“试验”的重要路径。[11]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正是“试验”的内在要求。这需要自贸试验区立足自身实际,对接国际规则,在提升管理水平和严格行政执法等方面加大力度,为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市场主体提供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建成知识产权强区、强市。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改变当前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是必经之路,因为如前所述,现行分散管理模式的执法效率、执法水平等方面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通过这项改革,提升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打造知识产权资源聚集高地,进而为全国层面的改革累积经验。
3.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从“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在《浙江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位置来看,其位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这项任务和措施之下。由此可见,中央对浙江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要求是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提出来的。前已述及,目前舟山市对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等的管理由不同部门分别实施,这种管理模式给市场主体带来诸多不便。当市场主体遇到知识产权问题时,不得不求助于多个主管机关。特别是当同一个市场主体的多类知识产权同时遭遇他人侵犯时,权利人必须在不同部门之间来回奔波提出相应诉求,无形中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要从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是应有之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从分散型过渡到综合型管理模式,就能彻底改变“九龙治水”下给市场主体带来的不便。
1.适应发展原则。行政机构的设置应与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我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地位并不突出。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分散型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就自贸试验区而言,自贸试验区内国际贸易十分频繁,新兴商业形态层出不穷,文化市场兴盛,科技企业众多,在利益驱使下,这必然导致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问题出现。以上海浦东新区为例,自上海自贸试验区建立以来,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逐年攀升。2016年,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125件,审结3979件,分别较上一年度增长82.6%和83.6%。不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在此背景下就显得必要和迫切。
2.依法建制原则。依法建制原则要求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应当在法制框架内进行。我国过去的立法通常是为了总结和巩固改革经验,通过试点后将取得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年2月2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也就是说,重要改革举措都需要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一切改革举措都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改革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如湖南省长沙市在2015年将商标权管理职责划转市知识产权局时,就遭到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质疑:商标监管执法是《商标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随意调整商标权的管理职责不符合改革要于法有据的要求。[10]139需要明确的是,浙江自贸试验区进行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并不存在合法性的问题。首先,改革有明确的依据,这就是国务院印发的《浙江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该方案在性质上被视为行政法规。其次,《商标法》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不等同于特定的行政机构,《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也是如此,各级政府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具体职能划归某一行政机关。
3.精简效能原则。所谓精简原则,是指依法设置国家机关,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定员定岗。所谓效能原则,是指机构编制工作通过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编制,不断改善机构编制资源的配置效率。[12]精简、效能原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原则,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遵循精简、效能原则,既是机构改革的产物,又是机构改革的动力。精简、效能原则要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其职能定位来设计其组织架构,尤其是对内设机构来讲,该设的机构才设,可设可不设的机构一律不设,避免机构臃肿,提高工作效率。
4.行政服务原则。现代国家机关的根本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决定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所谓“服务行政”,是一种以公共利益和公共责任为导向,强调社会治理方式以服务为主的行政管理模式。[13]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为市场权利主体提供更好的政府服务,让权利主体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构的设置应遵循服务导向原则,市场主体有什么样的合法需求,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构就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以此创造优越的知识产权行政服务环境。
基于以上分析,在浙江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进程中,自贸试验区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必须与国际接轨、与国内改革示范区接轨。只有在相同体制架构下,才能融入世界知识产权话语体系,推动多边、双边和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浙江自贸试验区应顺应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成果集聚、集成利用、互利互补的趋势,实行“三合一”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模式,营造与国际接轨的、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浙江自贸试验区采取“三合一”的管理模式,应设置单独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同时,考虑到海关、公安等机关在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犯罪侦查方面的职能无法剥离,为协调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构与海关、公安等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能,可考虑建立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作为临时议事机构负责具体的协调事宜,该联席会议的办公室可设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构内。关于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构的名称,笔者曾撰文建议将其定为“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局”,[14]这与深圳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知识产权局的牌子有一定程度上的契合。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强调对知识产权的监督和管理,从字面上理解似乎与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有一些背离。因此,在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背景下,在具体名称上也就没有必要再另行创新,使用“知识产权局”这一名称即可。在行政级别上,知识产权局应为直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的正处级单位。各区县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知识产权局,各管委会可在内部设立知识产权局,行使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职能。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局可考虑成立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监督管理处、发展促进处、综合执法处,并明确各内设机构的具体职能。具体见表4。
表4 浙江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局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能
为确保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适应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要求,克服既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弊端,国务院在《浙江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要求:“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2017年12月27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54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健全涉外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鼓励和支持以知识产权为标的,开展投资和质押融资等活动,促进知识产权的流转利用。”以上规定为浙江自贸试验区实施更加高效、严格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完善浙江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配套机制提出了要求。关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问题,笔者曾撰文进行了专门论述。[14]鉴于此,浙江自贸试验区在成立知识产权局这一综合管理机构外,择其要者,还可考虑从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等方面综合施策,以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这种“双轨制”的保护模式虽然有其积极作用的一面,但在实践中,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涉及到的部门较多,各部门在执法方式、?程序以及证据采集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执法效率,甚至导致不同部门间的执法相互冲突,损害了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力。例如,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公司)、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复公司)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佰利公司)等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中,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苹果公司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与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无显著区别,落入佰利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遂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宣告被控侵权产品iPhone6、iPhone6Plus两款手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并确认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的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这种相互分离的保护模式,耗时较长,与自贸试验区要求的高效率的纠纷解决目标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建立顺畅的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对于浙江自贸试验区而言尤为必要。该衔接机制包括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构与司法机关的会商机制、确立统一的案件查处标准、建立证据收集和移送规范等,尽量减少行政调处程序所耗费的时间。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仍旧以民事诉讼为主,法院成为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主体。然而,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当事人利益多元化、诉求多样化、市场复杂化、技术难度高、诉讼成本高、维权周期长等特征,导致单一纠纷化解机制无法兼顾市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无法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也无法实现知识产权发展的合作和共赢。[15]因此,构建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外解决提供了一种更加及时、便捷、高效的选择。2016年12月30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指出,要严格实行知识产权保护,构建包括司法审判、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健全知识产权纠纷的争议仲裁和快速调解制度。2017年3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提出要探索形成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更多的争议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具体到浙江自贸试验区来讲,可从如下方面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组建浙江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整合现有的纠纷解决资源,吸收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调解部门以及仲裁部门入住该平台,采取一口受理、多元处理模式,及时化解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可考虑由知识产权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设置,也可考虑由法院牵头设置。鉴于浙江自贸试验区目前相关纠纷数量偏少,该平台由法院牵头设置为宜,平台除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外,其他类型的纠纷亦可借助该平台予以化解,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诉讼外各类资源的作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应做好知识产权专家库的建立以及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以及纠纷化解的指导工作,以确保调解的专业水平。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与司法程序的对接,对于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仲裁裁决、调解协议的,及时引入执行程序,确保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此外,其他一些地区积极打造知识产权综合运用与保护第三方平台的做法也可资借鉴。如2016年3月,浙江宁波中院联合当地知识产权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国家互联网协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等机构建立起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跨部门快速维权和联动机制,实现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和维权援助三者的有机结合。同时,还依托该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运用与转化机制、知识产权学术宣传交流与人才培养机制,为党政决策提供参考,为企业提供风险预警和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推动科技创新、破解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盘活企业“沉睡”资产具有积极作用。目前,浙江自贸试验区所在地——舟山市的科技型企业已经发展到一定的规模。至2016年,科技型企业累计达到464家,高新技术企业累计达到66家。这些企业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较大的需求。但另一方面,舟山市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还比较落后,直到2017年底,银行才发放了全市首笔专利权质押贷款。2017年12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的通知(2017年)》(国知发管函字〔2017〕290号),确定舟山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特色主题为提升海洋经济知识产权综合能力。《舟山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明确了在试点期间实现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具体目标。为促进浙江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可从如下几方面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一是拓宽知识产权质权标的范围。当前国内很多地区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过程中,将设质标的限定为发明专利权、商标权等价值较高的权利。但事实上,随着创意文化产业的兴盛,一些著作权的价值也愈发高涨,比如一些网络游戏、影视剧的价值远远超过了一般的专利和商标的价值。因此,浙江自贸试验区应充分搭建平台,允许除专利、商标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设质融资,以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等的发展。二是成立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机构。目前,舟山市没有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机构,导致企业有价值的知识产权难以被发现,同时银行也缺乏寻找高质量知识产权的途径,供需双方的沟通渠道不顺畅。为此,可由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介工作,负责开展初选企业、与银行实地调研、组织技术论证、协助办理质押手续、协助处置知识产权等全程策划、参与及协调工作,为企业知识产权转让提供信息公布、项目推介、产权评估、技术论证等服务,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问题。同时,应尽快引进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机构,为企业与银行营造良好的交易市场环境,着力培养知识产权评估专业技术人才,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合理评估。[16]三是分散质押贷款风险负担。与传统有形财产抵押相比,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在权利归属、价值稳定性、侵权风险、变现能力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17]对银行来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比传统有形财产抵押贷款具有更大的风险。为了提高银行放贷的积极性,浙江自贸试验区可实行风险共担模式,即由政府、银行及中介机构三方共同承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中的风险。当贷款逾期无法收回时,由各方共同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处置,快速实现其价值。同时,还可以考虑引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机制,将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风险部分转移至保险单位,最低限度降低银行放贷风险,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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