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的完善
——基于中山市古镇镇的调查分析

2018-01-06 08:57梁文生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7年12期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中山市集体经济

梁文生

(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 广东 中山 528400)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的完善
——基于中山市古镇镇的调查分析

梁文生

(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 广东 中山 52840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股份改制后,实行股权固化制度。通过对中山市古镇镇村民的抽样调查显示,大部分受访者认为股权固化制度需要改革。完善股权固化制度的建议有:实行弹性的股权固化制度,完善组织成员退出和准入机制,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分认证制度,落实组织成员的自治管理,实行多元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多元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成员自愿提供土地、工具等生产资料组成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自1953年农村集体合作化开始,经过1986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改革,直至当下,普遍存在于全国各地乡村。它有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诸多名称。

与其悠久历史不相适应的是,至今尚无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有个别省份制定了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同时,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全国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程度不一。发达地区如珠三角、长三角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历经3个发展阶段:一是由“分”到“统”阶段,即将原以土地承包等方式分配给农民的生产资料收归集体统一管理和分配,如统一建厂房、出租物业等;二是股份化改革阶段,即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化,不仅有原成员的个体股份,还增加集体股份;三是股份固化或转制为公司阶段[1],即在原股份制基础上,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为公司,依《公司法》运作,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与市场经济接轨,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大方向。股份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来按人口配股的标准,随人口不断增长而要求新增股份,为管理方便和集中股权,遂出现股权固化制度,即原核定的股份数量不因家庭人员的出生或死亡而增加或减少。当然,股权固化之后,股份转让、继承、买卖等流转新现象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诸多研究仍然停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第一、二阶段[2],对第三阶段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的研究不多,也不深入。除了部分新闻报道[3-4]和少量调查报告外[5],徐仁法的《村级集体资产股权量化中应实行固化股权》和《固化股权——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最佳选择》以简短篇幅论证了股权固化的优点[6-7];余梦秋、陈家泽的《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理论思考》则从经济理论角度论证了股权固化是农民的自我选择[8],这可能与政府强力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的现象不相符。李华的《珠三角农村股份合作制固化改革研究》通过对南海、番禺、东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的考察,指出其缺点并提出了相应建议[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制度在珠三角多地实施多时,中山市是其中颇具特色的代表之一。因此,本文以中山市古镇镇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调查和定量分析方法,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的现状、存在问题和未来走向。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的现状

中山市地处珠三角,经济发展迅速,制造业蓬勃兴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1999年第一个土地承包时期结束时起,中山市部分镇区农村不再将土地分散承包经营,而是自发地将土地归还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和管理,用于厂房租赁、工业制造、商住等用途,大幅提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第二阶段:2002年中山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将其财产股份化,由村民委员会占有集体股,组织成员占有个人股。自2002至2006年底,中山市24个镇区236条村落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其中涉及村级经联社270个,村小组级经联社1 888个,量化资产总额1 843 132.3万元,股东总数936 940个,其中集体股东268个,社员个人股东936 672个[10]。第三阶段:在股份改制过程中,逐步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固化制度,即股权配置完毕后,成员股东数量固定不变,既不因股东死亡而收回股权,也不因村民人口增加而增加成员股份。2014年中山市农业局出台《中山市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和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细化股权流转管理。

中山市古镇镇于2002年开始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通过制定指引章程,将12个村民委员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东59 144个,其中集体股12个、社员个人股东59 132个。各村集体股占40%~50%,个人股占50%~60%。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正在使用但未被征用的土地折价入股。但山地滩涂、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如学校、敬老院等不计入资产,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古镇镇农村在股份合作制改革时,采取“以户口为基础,以承担权利义务为条件,以截止时间为界限,尊重和不往前追溯历史”原则,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2001年为时间节点,在股权一次性配置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固化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得以实施,自然有其优点。一是管理科学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众多,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按照合作、合伙模式,以人口为单位很难民主决策。然而,参照公司股份制模式,以股份为单位进行管理和决策,容易有效控制。二是明晰集体和成员之间的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上由成员自愿组织,实质以集体财产为核心,如果单纯按成员人数分配,则集体财产没有得到相应收益,不能提供公共事务开支。实行股份制并固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集体股占据40%~50%股权,分清集体和成员权益界限。三是股份总量控制。“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固化原则避免了股份稀释带来收益锐减和管理困难的弊端。四是杜绝未来股份分配发生争议。如果股份不固化,日后股份的增减不免产生纠纷。现在的股权纠纷,如外嫁女等成员权益纷争,都是确定股权时遗留下来的后果,未来可能发生的纷争将是股权流转问题。

当然,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固化制度渐露弊端。第一,它违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生不增,死不减”表面是指股权固化,但其前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同样具备成员条件,只因为时间先后问题,有人享有成员权,有人则不能享有,明显有悖平等权原则。第二,股权固化与村民自治原则相冲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委员会履行经济职能的一种形式,同样具有自治性。因此,相关地方规章或组织章程比较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自治性,由其通过民主形式决定组织的重大事项。虽然自治组织不能以自治章程的方式规避法律原则性或强制性规定,例如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规定、成员之间的平等原则等等,但是在法律无禁止规定范围,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决定管理、分配方式。中山市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规范性文件推行股权固化制度,没有考虑到农村差异性,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有侵害自治权之嫌。第三,股权固化制度将导致土地资源“虚化”,违背农村社群的聚合原则。中国农村千百年来与土地密不可分,农村之所以成为农村就在于人地不可分离的结合性。一旦农村没有可支配的土地,它就只是人群聚居的团体,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村民委员会成立,将村民委员会的“三资”(资金、资产、资源)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其中,土地是重要的资源和资产。从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可见,两者成员具有重叠性,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担任[11]。股权固化制度将改变这个重叠性,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是村民。据此制度,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股权按继承法由其近亲属继承。虽然中山市农业局发布的《中山市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和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细化股权流转管理,将股东区分为一般股东和流转股东,其中一般股东具有投票权,而流转股东仅享有财产分配权。然而,如果这种没有一般股东而只有流转股东的情况继续发展下去,则会导致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成员越来越少甚至消失。这样一来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继承人不再是村民却继承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民的重叠性分离。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新生儿没有成员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渐渐由不是村民的人掌握,最终出现村民无地无财产而分布在全世界的外人却掌控着土地和财产的荒谬现象。这种通过股权“虚化”实际财产的方式,将彻底改变农村人地合一的“区域化”特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的社会调查

民众如何看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现象?本文运用抽样调查方法,以古镇镇12个村民委员会为研究对象,向各村居民随机发放1 1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 011份(见表1)。然后通过数据整理和分析,了解民众意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的完善提供帮助。

(一)调查样本情况分析

具有农村户口的受访者767人,占总数的76%,没有农村户口的244人,占24%。村中居住的受访者大部分是本村人,也有小部分是村民家属但无户口,还有一小部分是租住的民众。从是否具有农村户口的标准来看,调查样本比较科学,因为现实存在的成员股权纠纷中,确实有部分无户口居民希望取得成员股权。另外,从无户口居民角度来看待这个社会问题,其答案对分析有所裨益。

其次,调查样本中男性515人,占51%,女性496人,占49%,两者样本基本持平。性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分配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女性因婚姻关系迁出或迁入户口,发生股权纠纷的可能性较大,而外嫁女权益保护正是股权纠纷中的主要类型。因此,调查对象中男女性别平衡有利于保证调查的客观公正性。受访者年龄段分布较为平均,也说明调查具有客观性。同时,关于受访者的学历情况,其中初中或以下水平者380人,占38%;高中水平者326人,占32%;大专水平者191人,占19%;本科或以上水平者114人,占11%。农村中受教育程度高的民众可能对问卷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与此同时,1 011份调查样本当中,以是否配有股权为标准,其中674人配有股权,占67%;没有的337人,占33%。如果参考上述没有农村户口的247人(24%),那么既有农村户口又没有分配股权的人数约10%。

另外,以家庭人口为标准,1 011个样本当中,生活在3口或以下之家的受访者246人,占24%;生活在4~6人家庭者624人,占62%;生活在 7~9人家庭者84人,占8%;生活在10人或以上家庭者57人,占6%。这些数字都是抽样调查,并不排除部分受访者来自同一家庭,但从总体来看,4~6人家庭在农村中占大多数。并且,在家庭人口标准基础上,进一步以家庭享有股份数量为标准,没有股份的受访者209人,占21%,但是有247个受访者不具有农村户口,相比之下,说明有些受访者虽然没有农村户口,但是其家庭成员还是分配到了一定的股份。除此之外,则有79%的受访者家庭配有股份。其中,家庭有1个股份的受访者68人,占7%;2个股份的107人,占11%;3个股份的218人,占21%;4个股份的242人,占23%;5个股份的100人,占10%;6个股份的36人,占4%;7个或以上股份的31人,占3%。从上面的家庭人口标准可见,3人或4~6人家庭是农村家庭的主要形态,因此,家庭分配到的股份数量主要以3个或4个为主,两者有相关性,说明调查样本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表1 古镇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调查样本

(二)受访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的意见

1.受访者对农村股份合作制和股权固化的了解程度

虽然农村股份合作制与绝大部分受访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但是受访者是否了解中山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和股权固化的情况?了解到什么程度?为此,问卷设计了3个问题。

第1个问题:“您对中山市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具体情况是否了解?”据统计,1 011个样本当中,331人声称不了解农村股份制的具体情况,占受访者总数的33%。如果考察到有24%左右的受访者不具有农村户口,即大约有200多人因非农户口而不了解情况,那么余下约100个农村居民不了解情况。534个受访者表示对中山市股份合作制情况有一般了解,占比53%。另有146人认为自己十分了解具体情况,占比14%(见表2)。由此可见,大部分人对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制度有一般了解,尽管没有认真深入研究。

表2 村民对农村股份合作制及财产内容了解情况

第2个问题:“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财产的构成和收益是否了解?” 村民委员会的“三资”(资金、资产、资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收益的重要来源,涉及各个成员的切身权益。这个问题是上一个问题的延伸。受访者对权益来源是否了解,是判断他们对股份合作制改革了解程度的重要指标。据调查统计,40%的受访者(402人)声称不了解,这比上一问题的不了解程度上升了7%。这是比较正常的现象,因为这个问题涉及细节内容,难度较大。463人表示一般了解,占比46%,与上一问题的一般了解程度的53%相比略有下降。146人声称十分了解,占比14%,刚好与上一问题的十分了解程度持平(见表2)。这些数据说明,对第一个问题十分了解的受访者,同样了解“三资”的使用和收益,而对第一个问题一般了解的人则不会进一步去了解财产构成的细节内容。

第3个问题:“您是否知道农村股份制中 ‘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固化制度?”因为这个“股权固化”口号容易令人记住,很难量化受访者的理解程度,所以本题只给出两个选项。其中,718人知道中山市实行的这个制度,占比71%;293人不知道,占比29%(见表3)。如果考虑到有24%的受访者没有农村户口,即其中有许多非利益相关者,扣减此部分人数,那么不知道此制度的农村居民十分稀少。再考虑到年龄因素,可能有部分年轻人不关心自己的股份权益情况,导致存在少量受访者不知道此制度。当然,知道这个制度除了说明对这个制度的宣传工作做得好之外,也说明这个制度与农村居民权益息息相关,即使许多农村居民并不一定知道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具体情况,但对于自己是否享有股份权益却十分清楚。

表3 村民对股权固化制度了解情况

2.受访者对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固化制度的态度

“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固化制度,意味着一旦确定了农村居民的股民身份,股民人数就固定下来,新生或新迁入农村的人口不再分配股份,而原股民死亡的,股份不取消,由其继承人继承。许多继承人不居住在本村,而是迁移至城镇或国外,那么这些不属于农村居民的继承人取得股份,就会出现人地分离现象,最终将导致居住在农村的人没有股权和土地(土地是股权内容之一),不居住在农村的人反而垄断股权和土地。这些现象是否合理,均与中山市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固化制度相关。因此,问卷对此制度的合理性设计了两个问题。

第4个问题:“您认为农村股份制的‘生不增、死不减’股权固化制度是否合理?”据1 011份调查样本统计,认为十分合理的有171人,占比17%;认为合理的有265人,占比26%;认为不合理的有413人,占比41%;持无所谓态度的有162人,占比16%(见表4)。尽管41%的受访者认为股权固化制度不合理,但是认为合理的同样高达43%(17%+26%),双方差距不大。为什么会这样?根据对受访者的分析以及现实调查,仅有10%的农村居民存在股权纠纷,而大部分农村居民分配到股权,所以近一半人员认可股权固化制度。另一半人员可能有新生家庭成员,但因股权固化制度而不能分配到股权,因此持反对意见,也或者是因为认知方面的原因而反对股权固化制度。

表4 村民对股权固化制度的态度

第5个问题:“按照‘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股权由非村民户口的亲属继承,您认为是否合理?”受访者当中,认为十分合理的有96人,占比9%;认为合理的有306人,占比30%;认为不合理的有435人,占比44%;持无所谓态度的有174人,占比17.2%(见表5)。对统计数据进一步分析,持十分合理和合理态度的受访者总和占比39.8%(9.5%+30.3%),相比上一个问题认为固化规则合理的43%下降了3.2%。相反,认为继承原则不合理的受访者达43%,与上一个问题认为固化原则不合理的41%相比上升了2%。由此可见,即使认为固化制度合理的部分受访者,也认为股权由非村民户口的亲属继承的做法不合理。到底他们是从自身状况出发,还是从逻辑推理出发认为继承不合理,需要更深入的调查。

表5 对非农村民户口亲属继承股权是否合理的态度

3.受访者对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固化改革的态度

尽管认为中山市股权固化制度合理和不合理的受访人数基本持平,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大家的改革意愿也同样平分秋色?中山市目前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否需要改革,可以通过调查数据一窥端倪。

第6个问题:“您认为目前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否需要改革?” 607人认为需要改革,占比60%;认为不需要改革的176人,占比17.4%;持无所谓态度的228人,占比22.6%(见表6)。因为有20%左右的受访者为非农村户口,所以持无所谓态度的受访者占22.6%,在意料之中。扣除这一部分人数,持需要改革意见的受访者占绝对优势,达60%,这与认为中山市股权固化制度合理的人数比例43%(见表4)相去甚远,说明即使认为固化制度合理的受访者,其中也有一半人有改革意愿。

表6 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愿

第7个问题:“如果农村股份合作制要改革,您认为如何分配股权才合理?”题下4个选项分别得票如下:“A.仍然保持‘生不增、死不减’ 股权固化制度”,得票340,占比34%;“B.固化股权一定年限(如5—10年)后重新分配”,得票459,占45.4%;“C.不再固化股权,每个分配年度按有资格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得票122,占比12.1%; “D.不再固化股权,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定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得票90,占比8.9%(见表7)。从选项得票情况来看,似乎与上一题改革意愿人数不一致。如选A项占比33.6%,意味着这部分人要求保持现状,无需改革。然而,上一题选择不需要改革的受访者才17.4%。为什么会这样?通过仔细分析数据可以发现,上一题有22.6%的受访者持无所谓态度,他们一般是无利益关系的居民,而在这道题上他们必须选择4个选项之一。因此,他们大部分选择了保持现状的选项,这正是选A项人数突然增多的原因。与此同时,在上题中希望改革的受访者占60%,与本题B、C、D 3个选项之和(45.4%+12.1%+8.9%=66.4%)相近,前后两题数据不矛盾。只是说明,希望改革的人存在3种不同方案的选择,其中接受一定期限固化的改革措施的人员居多。在调查访谈中,许多受访者道出个中原因。首先,目前固化制度需要改革;其次,不能每年都改变,因为成本高;最后,最佳方案是固化5~10年,然后重新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消死者份额,增加新生成员份额。

表7 对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改革方案的选择

第8个问题:“您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由谁来认定?”成员资格是股权认定的基础。据调查统计,逾一半的受访者(515人,占51%)认为由组织代表大会投票决定;认为由镇政府决定的有176人,占比17.4%;认为先由村民投票决定后再报镇政府决定的有258人,占比25.5%;选择其他机关的的62人,占比6.1%(见表8)。数据显示,绝大部分受访者将成员资格认定定性为村民自治范畴,这应该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组织的性质相关。

表8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主体的选择

第9个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您认为如何处理?”本题设置3个选项:“A.以法律法规为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相关内容一概无效”,得票430,占比42.5%;“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内容虽然违反法律法规,但是增加成员权益的内容应该有效”,得票441,占比43.6%;“C.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章程内容为准”,得票140,占比13.9%(见表9)。从数据分布情况看,A和B选项得票率势均力敌,而C选项得票最少。虽然大部分受访者将成员权定位在村民自治范畴,而自治一般通过村规民约来表达,但是大部分受访者还是希望法律法规有明确的指引,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四成人选择以法律法规为标准。然而,还有大部分受访者不希望法律法规如铁板一块,导致成员自治无用武之地。因此,同样有四成多受访者希望在法律法规指导基础上,村规民约有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

表9 对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关系的态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制度的完善

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和股权固化制度,已有较长的时间。农村股份合作制具有产权清晰的优点,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市场经济规则运作,所以将股权固化制度彻底废除是不现实的,只能在现有基础上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本文以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的调查研究为基础,提供以下几点建议。

(一)实行弹性股权固化制度

股权长久固化,随着时间推移,最终将“虚化”农村集体财产,消解农村人地合一的核心特征。更重要的是以实证数据说话,据上述调查,高达六成的受访者认为现有股权固化制度需要改革,而且大部分受访者希望“固化股权一定年限(如5~10年)后重新分配”,即弹性股权固化制度。弹性调整方案既可以避免每年更改成员资格的高成本,又可以在一定年限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股权分配。

(二)完善组织成员退出和准入机制

股权流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制度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随着原股东死亡情况日渐增多,其股份归属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中山市公布股权流转办法,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区分一般股东和流转股东。一般股东才有投票权,而流转股东仅享受股权分红而无投票权。非村民户口的亲属一般是分布外地的人口,通过继承成为流转股东。长此以往,将发生个人股东都变成流转股东的结果。如果仅剩下集体股东进行管理决策,将丧失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性。同时,一个股份将会有无数个继承人,带来管理上的困难。更重要的是,又回到农村人地合一的“区域化”特质,流转股东的“脱域化”不再与农村集体有联系,却享有股权,无疑进一步加重了集体财产的“虚化”。基于对将来后果的担忧,43%的受访者认为股权由非村民户口的亲属继承是不合理的。

为此,应该取消流转股东的概念,只保留一般股东,股份在无一般股东继承、买受、赠予转让的情况下,则采取组织成员退出机制,即将股份由集体股东补偿回收,或者由一般股东出资购买,原股东继承人可以分配价款。与之相应的则是组织成员的准入机制,即使在弹性股权固化期间,原一般股东可以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新成员(如未取得股权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受让股权。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源于村民,这样新准入成员同样可以成为一般股东。如此一来,既可固化股权,又可完善股权流转。

(三)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分认证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成员自愿成立。依据农村人地合一的“区域化”特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一般采取综合主义标准,即户口加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然而,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重权利轻义务,股份分红多,履行义务少,因此人们趋之若鹜[12]。调查样本中大部分受访者认为应由组织代表大会认定成员资格,但是如何判断履行义务的标准,则非常重要。而且,随着户口制度将由居住制度取代,组织成员认定资格的改革,也是上述成员退出和准入的重要条件。

笔者认为,应建立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分认证制度。以居住年限和履行义务为标准,每一单位为1分,累积一定分值,可以获得准入组织成员资格。并且,积分也可以因移居外地或不履行义务而扣减,低于标准分值者,按退出机制处理。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婚育义务等,组织章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履行义务准则。

(四)落实组织成员的自治管理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样离不开自治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界限如何划分?如何让组织成员自主决定股权固化的未来走向?在调查样本中,大部分人以法律法规优先,但又希望村规民约能够发挥作用。从现实中观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推进依然是国家强制力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真正落实社会自治组织的自治性,充分发挥组织自主性,可以降低对国家资源的依赖度,更能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生自发的优势[11]。这是社会自由度的表征之一。因此,应在政府正确引导下,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内容,并在实践中检验和改进。

(五)实行多元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模式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模糊不清,乃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所致。其中土地问题尤为突出,国有土地可以在市场上流通,而集体土地则不能,由此催生小产权房、法院难以执行集体土地房屋等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来发展趋势是如何与市场经济接轨,而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公司,则是可行方案之一。

长三角地区如上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公司已有先例。改制为公司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具有市场流通性,并按照《公司法》进行运营。这些转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城镇化的结果。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化程度较高,有些村落基本成为城中村,或者与城镇融为一体。这些农村如果发展为城镇,那么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不再存在集体财产流通障碍。二是不将资源和不可流通资产折算入股权。农村的“三资”(资金、资产和资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来源,如果其财产只以资金和可流通资产折算股份,则可按公司模式在市场经济上竞争。尚未进入市场化改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然保持着人地合一的“区域化”特质,股权固化只是其中一个问题,改制为公司者则不受此问题的困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更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停留在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两种形态。有鉴于此,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元化是必要的。因此,即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统一立法,也应该根据现实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不宜采取一刀切的粗暴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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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OptimizingInstitutionofUnchangeableStockinRuralCollectiveEconomicOrganization:BasedonSamplingSurveyofGuzhenTowninZhongshan

LIANG Wensheng

(Guangdong Hengde Law Firm, Zhongshan 528400, China)

The institution of unchangeable stock is adopted after the reform of shareholding system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The sampling survey of Guzhen town in Zhongshan City indicates that the majority of respondents hold that the institution of unchangeable stock needs reforming. The suggestions to optimize the institution of unchangeable stock are: first, to enforce the flexible institution of unchangeable stock; second, to improve the mechanism for members exiting and accessing the organization; third, to establish member’s certification system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by accumulated points; fourth, to implement the autonomy management of members of the organization; fifth, to implement the diversification of management mode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unchangeable stock; diversification

2017-05-31

中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普及项目“普法新干线”(201623)

梁文生(1972—),男,广东恩平人,博士后,律师,研究方向:法律文化、农村产权。

梁文生.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的完善——基于中山市古镇镇的调查分析[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12):100-108.

formatLIANG Wensheng.On Optimizing Institution of Unchangeable Stock in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Based on Sampling Survey of Guzhen Town in Zhongshan[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7(12):100-108.

10.3969/j.issn.1674-8425(s).2017.12.014

F301

A

1674-8425(2017)12-0100-09

(责任编辑冯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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